除第22215条以及第2篇第2部第1章(自第17700条起)另有规定外,本州内任何制造或促使制造、进口到本州、储存以供销售、要约或展示以供销售,或赠与、出借或持有任何铅头手杖,或任何通常被称为警棍、指虎、沙袋、沙棒、短棍或弹弓的器械或武器的人,应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根据第1170条(h)款的规定处以监禁。
除枪械外的武器和装置铅包及类似武器
Section § 22210
在加州,制造、进口、销售、赠送甚至持有某些危险武器,如铅头手杖、警棍、指虎及类似物品,都是非法的。持有或涉及这些物品可能导致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根据州指导方针判处不同的刑罚。某些例外情况可能适用,具体在其他法律条款中有所规定。
铅头手杖 警棍 指虎
Section § 22215
这项法律规定,第22210条中通常限制木棍和警棍相关活动的规定,不适用于以下情况:当这些物品被制造、销售、进口或出借给获准使用它们的特警或保安人员时。这意味着,专门销售这些物品的企业可以与这些获授权的个人进行交易。
第22210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专门向特警和身着制服的保安人员销售木棍或警棍的实体,在与根据第22295条获授权携带任何木棍或警棍的特警或身着制服的保安人员进行交易时,为其制造、向其销售、展示或持有以供向其销售、进口或向其出借木棍或警棍的行为。
木棍 警棍 特警
Section § 22290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武器,例如铅头手杖以及通常被称为警棍、指虎、沙袋、沙棒、短棍或弹弓的物品,被视为滋扰物。因此,这些物品受另一法律条款中概述的具体规定和处罚的约束,除非法律的其他部分描述了某些特定情况。
除非第 (22215) 条以及第 (2) 编第 (2) 分部第 (1) 章(自第 (17700) 条起)另有规定,任何铅头手杖,或任何通常被称为警棍、指虎、沙袋、沙棒、短棍或弹弓的器械或武器,均属滋扰物,并受第 (18010) 条的约束。
铅头手杖 警棍 指虎
Section § 22295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利福尼亚州谁可以合法携带木棍或警棍。
警官、特警、治安官、执法人员、持牌私人巡逻操作员和注册保安人员在执勤时可以携带警棍,但必须遵守特定规定。此外,在1983年1月1日之前完成警棍培训的人员无需重新办理许可证。
县治安官或警察保安人员必须在受雇后90天内完成经批准的培训,才能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携带警棍。动物管理官员、人道官员和非法倾倒执法官员如果完成认证培训,也可以携带警棍,经授权的机构可以为此培训收费。
这项法律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a)CA 刑法 Code § 22295(a) 第16580节所列的任何规定均不禁止任何警官、特警官、治安官或执法人员携带任何木棍或警棍。
(b)CA 刑法 Code § 22295(b) 第16580节所列的任何规定均不禁止持牌私人巡逻操作员、持牌私人巡逻操作员的合格经理或注册保安人员,在受雇于从事任何合法业务的人员并获得报酬,且在实际受雇并从事其职责范围内的财产或生命保护工作时,携带警棍,前提是他们遵守《商业和职业法典》第三部第11.5章(自第7580节起)中关于警棍携带和使用的要求。
(c)CA 刑法 Code § 22295(c) 任何在1983年1月1日之前获得由警务人员标准与培训委员会批准的棍棒或警棍培训课程合格完成许可或证书的人员,无需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三部第11.5章(自第7580节起)获得警棍许可证。
(d)CA 刑法 Code § 22295(d) 任何受雇为第831.4节所定义的县治安官或警察保安人员的人员,如果在受雇后90天内完成由警务人员标准与培训委员会批准的警棍携带和使用课程,则无需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三部第11.5章(自第7580节起)获得警棍许可证。
(e)CA 刑法 Code § 22295(e) 第16580节所列的任何规定均不禁止第830.9节所述的动物管理官员、公司法典第14502节(h)款第(5)项所述的人道官员,或第830.7节所述的非法倾倒执法官员携带任何木棍或警棍,前提是该动物管理官员、人道官员或非法倾倒执法官员已圆满完成由警务人员标准与培训委员会认证的棍棒或警棍携带和使用培训课程。经警务人员标准与培训委员会认证提供此课程的培训机构,无论是公共还是私人机构,均有权收取涵盖培训费用的费用。
(f)CA 刑法 Code § 22295(f) 本节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警棍携带 木棍 警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