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0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处理与刑事犯罪相关的某些武器的程序。如果一个人因涉及武器的犯罪被定罪,或者如果一名青少年被发现在使用枪支犯罪,该武器必须上交给当局。指定的当局包括县治安官、市警察局局长、加州大学或加州州立大学的校区警察局局长,或加州公路巡警局局长。公路巡警局局长只接收由其警员没收的武器。此外,如果被告被认定有罪但精神失常,就本目的而言,这也被视为定罪。

(a)CA 刑法 Code § 18000(a) 任何在第19190、21390、21590、25700、26110或26395条中描述的武器,或在被告被定罪后,或在少年法庭裁定,如果由成年人实施将构成轻罪或重罪的犯罪行为是由少年使用枪支实施或企图实施后,任何在第29300条中描述的武器,应当上交给以下机构之一:
(1)CA 刑法 Code § 18000(a)(1) 县治安官。
(2)CA 刑法 Code § 18000(a)(2) 任何市或市县的市警察局局长或其部门的其他负责人。
(3)CA 刑法 Code § 18000(a)(3) 加州大学或加州州立大学任何校区的警察局局长。
(4)CA 刑法 Code § 18000(a)(4) 加州公路巡警局局长。
(b)CA 刑法 Code § 18000(b) 就本条而言,加州公路巡警局局长仅接收由加州公路巡警局成员没收的武器。
(c)CA 刑法 Code § 18000(c) 认定被告犯有该罪行但在犯罪时精神失常的裁决,就本条而言,即视为定罪。

Section § 180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上缴给执法部门的武器应如何处理。通常,这些武器必须销毁,除非法官或地方检察官出具证明,说明需要保留。如果武器被盗或用作证据,一旦不再需要用于法律目的,在所有者识别并证明其所有权后,可以归还给合法所有者。如果被盗武器的所有者可以确定,警方在销毁前必须通知所有者。执法机构必须制定并公开分享武器销毁政策,确保所有部件被彻底销毁,且不得涉及销售,废金属回收除外。如果存在2024年11月之前的销毁武器现有协议,则无需修改以遵守本法律,该协议可以继续有效。

(a)CA 刑法 Code § 18005(a) 依据第18000条规定被上缴武器的警官,除非有记录法院法官或县地方检察官出具的证明,证明保留该武器对司法公正而言是必要或适当的,否则应销毁该武器,并在适用情况下向法院提交销毁证明。
(b)CA 刑法 Code § 18005(b) 如果任何武器被盗,随后从窃贼或窃贼的受让人处追回,或以构成第19190、21390、21590、25700、26110、26395或29300条规定的妨害行为的方式使用,且其合法所有者事先不知情该武器会被如此使用,则不应根据 (a) 款销毁,而应归还给合法所有者,一旦其作为证据的用途已完成,在合法所有者识别该武器并提供所有权证明后,且在执法机构遵守了第4编第11分部第2章(自第33850条起)的规定后。
(c)CA 刑法 Code § 18005(c) 除非已向其合法所有者发出合理通知,否则不得根据 (a) 款销毁任何被盗武器,如果合法所有者的身份和地址可以合理确定。
(d)CA 刑法 Code § 18005(d) 如果该武器是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则应按照第2编第10章第13章(自第1417条起)的规定予以保留。
(e)Copy CA 刑法 Code § 18005(e)
(1)Copy CA 刑法 Code § 18005(e)(1) 每个执法机构应制定并维护一份关于销毁枪支和其他武器的书面政策,包括但不限于,识别需要销毁的枪支和其他武器的政策、保存这些枪支和其他武器的记录(包括在适用情况下录入自动枪支系统),以及销毁和处置这些枪支和其他武器的政策。与或根据谅解备忘录(MOU)与其他机构签订合同以储存或销毁武器或其他枪支的执法机构,应制定一项政策,明确该其他机构并概述双方在合同或谅解备忘录下的责任。
(2)CA 刑法 Code § 18005(e)(2) 每个执法机构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本款所要求的政策。
(f)CA 刑法 Code § 18005(f) 在本条中,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1)CA 刑法 Code § 18005(f)(1) “销毁”指通过熔炼、粉碎、压碎或切割,将枪支或其他武器完全销毁,且应包括所有部件,包括但不限于枪支的枪身或机匣、枪管、枪栓和握把(如适用),以及任何附件,包括但不限于瞄准具、瞄准镜、消音器或抑制器(如适用)。
(2)CA 刑法 Code § 18005(f)(2) “执法机构”指任何警察局、治安官部门,或州的任何其他部门或机构,或其任何政治分区,只要其雇佣第830条所述的任何和平警官。
(g)Copy CA 刑法 Code § 18005(g)
(1)Copy CA 刑法 Code § 18005(g)(1) 如果执法机构根据本条或任何其他相关法律与第三方签订合同销毁枪支或其他武器,该机构应确保任何此类合同明确禁止出售任何枪支或武器,或其任何部件或附件。
(2)CA 刑法 Code § 18005(g)(2) 本款无意禁止对销毁枪支或其他武器所产生的任何废金属或其他材料进行回收,或为回收目的而出售。
(h)CA 刑法 Code § 18005(h) 在2024年11月1日之前与另一个人或实体签订了销毁枪支或其他武器现有合同的执法机构,如果 (e) 款或 (f) 款的任何要求将导致执法机构违反其与另一个人或实体签订的合同,则无需根据 (e) 款或 (f) 款的要求销毁武器。

Section § 18010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总检察长、地方检察官或市检察官采取法律行动,制止制造、销售或持有某些被视为妨害的危险武器和物品。这些物品包括金属手榴弹、气压计刀、皮带扣刀以及其他伪装或隐藏的武器。该法律还涵盖了非法带入本州或在本州内销售的枪械部件。

这些武器和部件一旦在本州内被发现,可以被没收并销毁。但是,如果法官或地方检察官认为为了司法公正有必要,这些物品可能会被保存,直到不再需要它们为止。

(a)CA 刑法 Code § 18010(a) 总检察长、地方检察官或市检察官可提起诉讼,以禁止制造、进口、存放以供销售、销售或展示以供销售、赠予、出借或持有任何根据以下任何规定构成妨害的物品:
(1)CA 刑法 Code § 18010(a)(1) 第19290条,关于金属手榴弹。
(2)CA 刑法 Code § 18010(a)(2) 第20390条,关于气压计刀。
(3)CA 刑法 Code § 18010(a)(3) 第20490条,关于皮带扣刀。
(4)CA 刑法 Code § 18010(a)(4) 第20590条,关于手杖剑。
(5)CA 刑法 Code § 18010(a)(5) 第20690条,关于口红盒刀。
(6)CA 刑法 Code § 18010(a)(6) 第20790条,关于梢鼻杖。
(7)CA 刑法 Code § 18010(a)(7) 第20990条,关于笔刀。
(8)CA 刑法 Code § 18010(a)(8) 第21190条,关于弹道刀。
(9)CA 刑法 Code § 18010(a)(9) 第21890条,关于金属指虎。
(10)CA 刑法 Code § 18010(a)(10) 第22290条,关于铅头手杖,或通常被称为警棍、短棍、沙袋、沙棒、皮鞭或弹弓的器械或武器。
(11)CA 刑法 Code § 18010(a)(11) 第22490条,关于手里剑。
(12)CA 刑法 Code § 18010(a)(12) 第24390条,关于伪装枪械容器。
(13)CA 刑法 Code § 18010(a)(13) 第24490条,关于手杖枪。
(14)CA 刑法 Code § 18010(a)(14) 第24590条,关于无法立即识别为枪械的枪械。
(15)CA 刑法 Code § 18010(a)(15) 第24690条,关于无法检测的枪械。
(16)CA 刑法 Code § 18010(a)(16) 第24790条,关于钱包枪。
(17)CA 刑法 Code § 18010(a)(17) 第30290条,关于飞镖弹药和带有爆炸剂的子弹。
(18)CA 刑法 Code § 18010(a)(18) 第31590条,关于非常规手枪。
(19)CA 刑法 Code § 18010(a)(19) 第32390条,关于大容量弹匣。
(20)CA 刑法 Code § 18010(a)(20) 第32990条,关于多发扳机激活器。
(21)CA 刑法 Code § 18010(a)(21) 第33290条,关于短管步枪或短管霰弹枪。
(22)CA 刑法 Code § 18010(a)(22) 第33690条,关于自制枪。
(b)Copy CA 刑法 Code § 18010(b)
(a)Copy CA 刑法 Code § 18010(b)(a)款所述的武器,凡在本州内发现,均应予以没收并立即销毁。
(c)Copy CA 刑法 Code § 18010(c)
(a)Copy CA 刑法 Code § 18010(c)(a)款所述的武器应按照第18005条所述的相同方式销毁,除非经法官或地方检察官证明这样做将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则该武器应予保存,直至不再需要使用为止。
(d)Copy CA 刑法 Code § 18010(d)
(1)Copy CA 刑法 Code § 18010(d)(1) 总检察长、地方检察官或市检察官可提起诉讼,以禁止任何非法进口到本州或在本州内销售或转让的枪械前体部件的进口或销售或转让。
(2)CA 刑法 Code § 18010(d)(2) 任何在本州内非法进口或非法销售、转让或持有的枪械前体部件均构成妨害,并应根据第18005条予以没收和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