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刑法 Code § 17510(a) 任何人在公共场所进行与集体拒绝工作相关的纠察或其他信息宣传活动时,从事下列任何行为的,均犯有轻罪:
(1)CA 刑法 Code § 17510(a)(1) 随身隐匿携带,或在其控制或指挥下的任何车辆内隐匿携带任何手枪、左轮手枪或其他可随身隐匿携带的枪支。
(2)CA 刑法 Code § 17510(a)(2) 随身携带已上膛的枪支,或在其控制或指挥下的任何车辆内携带已上膛的枪支。
(3)CA 刑法 Code § 17510(a)(3) 携带致命武器。
(b)CA 刑法 Code § 17510(b) 本条不得解释为授权或批准任何未经法律另行授权的纠察或其他信息宣传活动。
(c)CA 刑法 Code § 17510(c) 以下规定不得解释为授权(a)款第(1)项所述的任何行为:
(1)CA 刑法 Code § 17510(c)(1) 第4编第5部第2章第2条(自第25450条起)。
(2)CA 刑法 Code § 17510(c)(2) 第25615条至第25655条(含首尾)。
(d)CA 刑法 Code § 17510(d) 第25900条至第26020条(含首尾)不得解释为授权(a)款第(2)项所述的任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