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98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有重罪前科、吸毒成瘾或有某些特定前科,则拥有或持有枪支属于重罪。这也适用于两次或两次以上因与枪支相关的特定袭击罪被定罪的人。如果某人明知自己因符合条件的罪行而有未执行逮捕令,却仍持有枪支,这也属于重罪。对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重罪,如果加利福尼亚州相应的罪行是重罪,则本法律适用。如果个人在联邦监狱服刑超过30天,或被罚款超过1,000美元,或同时受到这两种处罚,本法律也适用。

(a)Copy CA 刑法 Code § 29800(a)
(1)Copy CA 刑法 Code § 29800(a)(1) 任何曾根据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或任何其他州、政府或国家的法律被判犯有重罪,或犯有第23515条(a)、(b)或(d)款所列罪行,或沉溺于任何麻醉药品的使用,并且拥有、购买、接收或持有或保管或控制任何枪支的人,均犯有重罪。
(2)CA 刑法 Code § 29800(a)(2) 任何曾两次或两次以上被判违反第417条(a)款第(2)项,并且拥有、购买、接收或持有或保管或控制任何枪支的人,均犯有重罪。
(3)CA 刑法 Code § 29800(a)(3) 任何因本款所列罪行而有未执行逮捕令,并且明知该未执行逮捕令,以及拥有、购买、接收或持有或保管或控制任何枪支的人,均犯有重罪。
(b)CA 刑法 Code § 29800(b) 尽管有(a)款规定,任何曾被判犯有重罪或第23515条所列罪行,且该定罪是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707条,由少年法庭认证在成人法庭作为成人起诉而产生的,并且拥有或持有或保管或控制任何枪支的人,均犯有重罪。
(c)Copy CA 刑法 Code § 29800(c)
(a)Copy CA 刑法 Code § 29800(c)(a)款不适用于根据美国法律判处的重罪或重罪逮捕令,除非满足以下任一适用标准:
(1)CA 刑法 Code § 29800(c)(1)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对类似罪行的定罪只能导致判处重罪刑罚。
(2)CA 刑法 Code § 29800(c)(2) 被告被判处在联邦惩教机构服刑超过30天,或被处以超过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或同时受到这两种处罚。

Section § 29805

Explanation
如果您曾被判犯有涉及暴力、枪支或加州法律中详述的特定罪行的某些轻罪,那么在您定罪后的十年内,您不得拥有、购买或持有枪支。如果您这样做,将面临最高一年监禁和最高1,000美元罚款的处罚。如果您明知自己有针对此类罪行的未执行逮捕令并持有枪支,此规定也适用。 该法律规定了在特定日期之后犯下的特定罪行以及相关的枪支禁令,从2019年起对罪行的限制有所增加。例如,如果您在2019年、2020年、2023年或2024年之后被判犯有某些家庭暴力指控或特定罪行,并在这些定罪后的十年内持有枪支,您就构成了犯罪。 在某些情况下,枪支禁令可以修改,但这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果您受到这些限制,法院需要通知司法部。
(h)CA 刑法 Code § 29805(h) 法院应根据司法部规定的表格,通知该部门受本条约束的人员。但是,本条中的禁令可以根据第29855条或第29860条的规定予以减少、取消或附加条件。

Section § 298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被判犯有特定罪行的人放弃他们拥有或控制的所有枪支。如果他们未被羁押,必须在48小时内完成;如果已被羁押,则有14天时间。法院会告知被告这些义务,被告必须填写一份表格,指定一个人来处理这些枪支,例如出售或交给警方。他们还必须向缓刑监督官报告这一行动。

此外,法院和缓刑监督官会确保枪支系统更新,以反映枪支的放弃情况。如果被告未能遵守,法院可能会发出搜查令以收回枪支。被告的同住人如果安全存放枪支,则可以保留枪支。执法机构在收到枪支后必须更新其系统,并在30天后决定如何处理这些枪支。这项法律将生效至2026年1月1日。

(a)Copy CA 刑法 Code § 29810(a)
(1)Copy CA 刑法 Code § 29810(a)(1) 任何人因犯下使其受制于第29800、29805或29815条规定的任何罪行而被定罪后,若被告仍未被羁押,应在定罪后48小时内,若被告已被羁押,则应在定罪后14天内,按照本条规定的方式,放弃其拥有、持有或在其保管或控制下的所有枪支。
(2)CA 刑法 Code § 29810(a)(2) 法院在被告被判犯有(a)款所述罪行后,应告知被告其被禁止拥有、购买、接收、持有或在其保管或控制下拥有任何枪支、弹药和弹药供弹装置,包括但不限于弹匣,并应命令被告按照本条规定的方式放弃所有枪支。法院还应向被告提供一份由司法部制定的《被禁人员枪支放弃表》。
(3)CA 刑法 Code § 29810(a)(3) 被告应使用《被禁人员枪支放弃表》指定一名受托人,并授予该受托人处理或处置任何枪支的授权书。受托人应为当地执法机构或根据州或联邦法律不被禁止持有枪支的同意的第三方。受托人应在(d)款和(e)款规定的期限内,将枪支交由当地执法机构控制,将枪支出售给有执照的枪支经销商,或根据第29830条将枪支转交枪支经销商保管。
(b)CA 刑法 Code § 29810(b) 《被禁人员枪支放弃表》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刑法 Code § 29810(b)(1) 告知被告其被禁止拥有、购买、接收、持有或在其保管或控制下拥有任何枪支、弹药,以及(如适用)弹药供弹装置,包括但不限于弹匣,并且被告应在(d)款或(e)款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指定受托人,将枪支交由当地执法机构控制、出售给有执照的枪支经销商,或根据第29830条转交枪支经销商保管,从而放弃所有枪支。
(2)CA 刑法 Code § 29810(b)(2) 告知被告,被告的任何拥有枪支的同住人必须按照第25135条的规定存放这些枪支。
(3)CA 刑法 Code § 29810(b)(3) 要求被告申报其在定罪时拥有、持有或在其保管或控制下的任何枪支,并要求被告描述这些枪支,提供所有关于枪支位置的合理可用信息,以便受托人或执法官员能够找到这些枪支。
(4)CA 刑法 Code § 29810(b)(4) 如果被告申报其在定罪时拥有、持有或在其保管或控制下有任何枪支,则要求被告指定一名受托人,并授予该受托人处理或处置所有枪支的授权书。
(5)CA 刑法 Code § 29810(b)(5) 要求受托人表明其同意被指定,并且,除非受托人是执法机构,否则应在伪证罪的处罚下声明其根据州或联邦法律不被禁止持有任何枪支。
(6)CA 刑法 Code § 29810(b)(6) 要求受托人说明每支枪支被放弃的日期以及接收方的名称,并附上接收被放弃枪支的执法人员或有执照的枪支经销商的收据。
(7)CA 刑法 Code § 29810(b)(7) 告知被告和受托人有义务在(d)款和(e)款规定的期限内将填妥的《被禁人员枪支放弃表》提交给指定的缓刑监督官。
(c)Copy CA 刑法 Code § 29810(c)
(1)Copy CA 刑法 Code § 29810(c)(1) 当被告被判犯有(a)款所述罪行时,法院应立即将此事指派给一名缓刑监督官,以调查自动枪支系统或其他可靠信息(例如警方报告)是否显示被告拥有、持有或在其保管或控制下有任何枪支。指定的缓刑监督官应从被告或被告的受托人(如适用)处接收《被禁人员枪支放弃表》,并确保自动枪支系统已正确更新,以表明被告已放弃这些枪支。
(2)CA 刑法 Code § 29810(c)(2) 在案件最终处理或判决前,指定的缓刑官应向法院和检察官报告被告是否已妥善遵守本节要求,即放弃缓刑官调查发现或被告在《被禁止人员放弃枪支表格》上声明的所有枪支,并及时提交一份完整的《被禁止人员放弃枪支表格》。缓刑官还应使用司法部制定的表格向司法部报告自动枪支系统是否已更新,以表明被告已放弃哪些枪支。
(3)CA 刑法 Code § 29810(c)(3) 如果缓刑官的报告未能确认被告名下登记的枪支已被放弃,法院应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A)CA 刑法 Code § 29810(c)(3)(A) 如果法院在根据第1524节提交搜查令申请后,发现有合理根据认为被告未能按要求放弃任何枪支,法院应下令签发搜查令,搜查并移除法官有合理根据相信被告枪支所在的任何地点的任何枪支。法院应设定一个开庭日期,以确认所有枪支的放弃情况。搜查令应根据第1534节 (a) 款在10天内执行。
(B)CA 刑法 Code § 29810(c)(3)(B) 如果法院发现有充分理由延长提供放弃证明的时间,法院应在14天内设定一个开庭日期,以便被告提供放弃证明。
(C)CA 刑法 Code § 29810(c)(3)(C) 如果法院发现需要进一步调查,法院应将此事移交检察官,并在14天内设定一个开庭日期进行状态审查。
(4)CA 刑法 Code § 29810(c)(4) 在案件最终处理或判决前,法院应确认被告已按要求放弃所有枪支,并且法院已收到一份完整的《被禁止人员放弃枪支表格》,以及 (d) 款第 (1) 项或 (e) 款第 (1) 项所述的收据。法院应确保这些调查结果包含在判决摘要中。如果为避免判决延误,法院可在判决后14天内作出并记录这些调查结果。
(5)CA 刑法 Code § 29810(c)(5) 被告未能及时向指定的缓刑官提交完整的《被禁止人员放弃枪支表格》,应构成一项违规行为,可处以不超过一百美元 ($100) 的罚款。
(d)CA 刑法 Code § 29810(d) 以下程序适用于 (a) 款第 (1) 项所指的被禁止人员的任何被告,即在定罪后48小时内未曾被羁押的被告:
(1)CA 刑法 Code § 29810(d)(1) 指定人应在定罪后48小时内,根据被告的意愿,通过将枪支交由当地执法机构控制、出售给有执照的枪支经销商,或根据第29830节将其转交给枪支经销商保管,来处置被告拥有、持有或在其保管或控制下的任何枪支。枪支出售所得的任何收益应归被告所有。根据本款接收任何枪支的执法人员或有执照的经销商应向指定人出具收据,说明枪支并列出交出时枪支上的任何序列号或其他识别信息。
(2)CA 刑法 Code § 29810(d)(2) 如果被告拥有、持有或在其保管或控制下有任何需要放弃的枪支,被告的指定人应在定罪后48小时内向指定的缓刑官提交完整的《被禁止人员放弃枪支表格》,连同 (d) 款第 (1) 项所述的收据,证明被告的枪支已交由当地执法机构或出售或转让给有执照的枪支经销商。
(3)CA 刑法 Code § 29810(d)(3) 如果被告没有拥有、持有或在其保管或控制下有任何需要放弃的枪支,他们应在定罪后48小时内向指定的缓刑官提交完整的《被禁止人员放弃枪支表格》,并附上一份声明,确认他们没有需要放弃的枪支。
(e)CA 刑法 Code § 29810(e) 以下程序适用于 (a) 款第 (1) 项所指的被禁止人员的任何被告,即在定罪后48小时内曾被羁押的被告:
(1)CA 刑法 Code § 29810(e)(1) 指定人应在定罪后14天内,根据被告的意愿,通过将枪支交由当地执法机构控制、将枪支出售给持牌枪支经销商,或依据第29830条规定将枪支转交枪支经销商保管的方式,处置被告拥有、持有或在其保管或控制之下的任何枪支。出售枪支所得的任何收益应归被告所有。根据本款规定接收任何枪支的执法人员或持牌经销商应向指定人开具收据,描述枪支并列出交出时枪支上的任何序列号或其他识别信息。
(2)CA 刑法 Code § 29810(e)(2) 如果被告拥有、持有或在其保管或控制之下有任何需要放弃的枪支,被告的指定人应在定罪后14天内,向指定的缓刑官提交已填妥的《被禁止人员放弃枪支表格》,连同(e)款第(1)项所述的收据,以表明被告的枪支已交由当地执法机构或出售或转交持牌枪支经销商。
(3)CA 刑法 Code § 29810(e)(3) 如果被告不拥有、持有或在其保管或控制之下没有任何需要放弃的枪支,他们应在定罪后14天内,向指定的缓刑官提交已填妥的《被禁止人员放弃枪支表格》,并附上一份声明,确认其没有需要放弃的枪支。
(4)CA 刑法 Code § 29810(e)(4) 如果被告在定罪后14天内获释,且指定人尚未临时占有如上所述的每支需要放弃的枪支,则被告应在其获释后五天内,放弃根据(d)款第(1)项规定需要放弃的每支枪支。
(f)CA 刑法 Code § 29810(f) 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可以缩短或延长(d)款和(e)款中规定的期限,延长(c)款第(3)项中规定的期限,或允许其他放弃方式。
(g)CA 刑法 Code § 29810(g) 如果枪支按要求放弃,被告不会因非法持有在《被禁止人员放弃枪支表格》上申报的任何枪支而受到起诉。
(h)CA 刑法 Code § 29810(h) 根据本条规定本应由被告放弃的任何枪支,如果由被告的同居者合法拥有,则应免于放弃,但前提是告知被告,同居者必须按照第25135条规定存放枪支。
(i)CA 刑法 Code § 29810(i) 执法机构应更新自动枪支系统,以反映根据本条规定交由该机构的任何枪支。执法机构应自枪支交出之日起保留根据本条规定交由该机构的枪支30天。30天期限届满后,该枪支可由该机构销毁、保留或以其他方式转让,除非有记录法院的法官或县地方检察官的证明,证明保留该枪支对于司法目的而言是必要或适当的,或者被告提供书面通知,表明其打算对(a)款所述罪行的定罪提出上诉,或者自动枪支系统显示该枪支被合法所有人报告丢失或被盗。如果枪支被报告丢失或被盗,该枪支应在其作为证据的用途结束后,经合法所有人识别武器并提供所有权证明后,且在执法机构遵守《第4编第11章第2章》(自第33850条起)后,归还给合法所有人。该机构应根据第34010条规定,将放弃枪支的处置情况通知司法部。
(j)CA 刑法 Code § 29810(j) 市、县、市县联合政府或州机构可以根据第33880条规定,通过法规、条例或决议,征收与其行政成本相当的费用,该费用与扣押、查封、储存或释放枪支相关。
(k)CA 刑法 Code § 29810(k) 本条仅在2026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298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被判犯有某些罪行的人放弃他们拥有或控制的所有枪支。如果他们未被羁押,必须在48小时内完成;如果被羁押,则必须在14天内完成。法院将告知被告他们不能再拥有或处理枪支,并指示他们使用一份《被禁人员枪支放弃表》。这份表格帮助当事人指定一个人,例如地方执法部门或负责任的第三方,来处理放弃程序,确保枪支要么上交给执法部门,要么出售给经销商,要么妥善保管。

法院会指派一名缓刑官来核实被告是否确实拥有枪支,并确保这些枪支被妥善放弃,并在判刑前向法院报告遵守情况。如果枪支未按要求放弃,法院可能会下令搜查并扣押这些枪支。未能遵守报告要求的人可能会面临罚款。

法律还规定,家庭成员拥有的枪支可以妥善存放而非放弃,地方政府可以征收与枪支处理相关的一些行政费用。此外,如果被告因担心自证其罪而拒绝放弃枪支,法院可能会专门针对放弃枪支的行为提供豁免权。这项法律将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a)Copy CA 刑法 Code § 29810(a)
(1)Copy CA 刑法 Code § 29810(a)(1) 任何罪行被定罪后,如果该罪行使某人受制于第29800、29805或29815条规定,则该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方式,在定罪后48小时内(如果被告未被羁押)或在定罪后14天内(如果被告被羁押),放弃其拥有、持有或在其保管或控制下的所有枪支。
(2)CA 刑法 Code § 29810(a)(2) 法院在被告被判犯有(a)款所述罪行后,应告知被告,其被禁止拥有、购买、接收、持有或保管或控制任何枪支、弹药和弹药供弹装置,包括但不限于弹匣,并应命令被告按照本条规定的方式放弃所有枪支。法院还应向被告提供一份由司法部制定的《被禁人员枪支放弃表》。
(3)CA 刑法 Code § 29810(a)(3) 使用《被禁人员枪支放弃表》,被告应指定一名受托人,并授予该受托人处理或处置任何枪支的授权书。该受托人应为地方执法机构或根据州或联邦法律未被禁止持有枪支的同意的第三方。受托人应在(d)款和(e)款规定的期限内,将枪支交由地方执法机构控制,或将枪支出售给有执照的枪支经销商,或根据第29830条将枪支转交枪支经销商保管。
(b)CA 刑法 Code § 29810(b) 《被禁人员枪支放弃表》应具备以下所有功能:
(1)CA 刑法 Code § 29810(b)(1) 告知被告,其被禁止拥有、购买、接收、持有或保管或控制任何枪支、弹药,以及(如适用)弹药供弹装置,包括但不限于弹匣,并告知被告,其应在(d)款或(e)款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指定受托人,将所有枪支交由地方执法机构控制,或出售给有执照的枪支经销商,或根据第29830条转交枪支经销商保管。
(2)CA 刑法 Code § 29810(b)(2) 告知被告,被告的任何拥有枪支的同住人必须按照第25135条的规定存放这些枪支。
(3)CA 刑法 Code § 29810(b)(3) 要求被告申报其在定罪时拥有、持有或在其保管或控制下的任何枪支,并要求被告描述这些枪支,提供所有合理可得的关于枪支位置的信息,以便受托人或执法官员能够找到这些枪支。
(4)CA 刑法 Code § 29810(b)(4) 如果被告申报其在定罪时拥有、持有或在其保管或控制下的任何枪支,则要求被告指定一名受托人,并授予该受托人处理或处置所有枪支的授权书。
(5)CA 刑法 Code § 29810(b)(5) 要求受托人表明其同意被指定,并且,除执法机构作为受托人外,要求其在伪证罪处罚下声明其根据州或联邦法律未被禁止持有任何枪支。
(6)CA 刑法 Code § 29810(b)(6) 要求受托人说明每支枪支被放弃的日期以及被放弃给哪一方,并附上接收被放弃枪支的执法人员或有执照枪支经销商的收据。
(7)CA 刑法 Code § 29810(b)(7) 告知被告和受托人,有义务在(d)款和(e)款规定的期限内将填妥的《被禁人员枪支放弃表》提交给指定的缓刑官。
(c)Copy CA 刑法 Code § 29810(c)
(1)Copy CA 刑法 Code § 29810(c)(1) 当被告被判犯有(a)款所述罪行时,法院应立即将此事指派给一名缓刑官,以调查自动枪支系统或其他可靠信息(例如警方报告)是否显示被告拥有、持有或在其保管或控制下有任何枪支。指定的缓刑官应从被告或被告的受托人(如适用)处接收《被禁人员枪支放弃表》,并确保自动枪支系统已正确更新,以表明被告已放弃这些枪支。

Section § 298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司法部向地方执法部门和地方检察官提供电子访问权限,以获取关于其辖区内那些本应放弃枪支但尚未证明已放弃的人员的信息。每个执法机构必须指派专人核查此信息,并每季度向司法部报告他们如何确保这些个人不再持有枪支。同一区域的机构可以合作,并选择一个牵头机构负责报告。

Section § 29815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处于缓刑期间,并被明确告知不得持有或购买枪支,但仍然这样做,他们可能会被指控犯罪。这种犯罪可能导致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州监狱刑期、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或者监禁和罚款并罚。

法院必须将受此枪支限制的人员告知司法部,并且必须向司法部发送缓刑令的详细信息和副本。

(a)CA 刑法 Code § 29815(a) 任何人在缓刑的明确条件下,被禁止或限制拥有、持有、控制、接收或购买枪支,但仍然拥有、购买、接收或持有或保管或控制任何枪支,且不受第29805条或第29800条(a)款约束的,即犯有公罪,可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州监狱监禁,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或并处该监禁和罚款。
(b)CA 刑法 Code § 29815(b) 法院应使用司法部提供的表格,将受本条约束的人员通知司法部。该通知应包括缓刑令的副本以及反映缓刑令及其条件的任何会议记录或摘要的副本。

Section § 298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针对涉及某些严重犯罪的个人,包括特定的毒品和枪支犯罪。如果某人被认定在未成年时犯下这些罪行,并随后被少年法庭裁定为受监护人,那么在他们年满30岁之前,他们将被禁止拥有或持有枪支。

如果有人违反这项规定,他们可能面临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少年法庭负责将这些个人信息通知司法部,这些信息可能被用于未来判断他们是否有资格拥有枪支。

(a)CA 刑法 Code § 29820(a) 本节适用于符合以下两项要求的人:
(1)CA 刑法 Code § 29820(a)(1) 该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A)CA 刑法 Code § 29820(a)(1)(A) 该人被指控犯有《福利与机构法典》第707条(b)款所列的罪行。
(B)CA 刑法 Code § 29820(a)(1)(B) 该人因违反《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51条或第11351.5条(通过持有以供销售),或违反《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52条(通过销售),而持有或销售含有28.5克或更多可卡因(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055条(b)款第(6)项所规定)或可卡因碱(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054条(f)款第(1)项所规定)的物质,或持有或销售含有57克或更多物质(其中至少含有5克可卡因,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055条(b)款第(6)项所规定,或可卡因碱,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054条(f)款第(1)项所规定)而被定罪。
(C)CA 刑法 Code § 29820(a)(1)(C) 该人因违反《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78条(通过持有以供销售),或违反《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79条(通过销售),而持有或销售含有28.5克或更多甲基苯丙胺的物质,或含有57克或更多甲基苯丙胺的物质而被定罪。
(D)CA 刑法 Code § 29820(a)(1)(D) 该人因违反《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79.6条(a)款而被定罪,但制造苯环利定者除外;或该人因犯有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79.6条(b)款可予惩罚的行为而被定罪,但提供协助制造苯环利定行为者除外。
(E)CA 刑法 Code § 29820(a)(1)(E) 除第1203.07条另有规定外,该人因违反《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53条或第11380条(通过使用、招揽、引诱、鼓励或恐吓未成年人制造、配制或销售海洛因、可卡因碱(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054条(f)款第(1)项所规定)、可卡因(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055条(b)款第(6)项所规定)或甲基苯丙胺)而被定罪。
(F)CA 刑法 Code § 29820(a)(1)(F) 该人因违反《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79.6、11382或11383条(涉及甲基苯丙胺)而被定罪,且该人曾有一项或多项因违反《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78、11379、11379.6、11380、11382或11383条(涉及甲基苯丙胺)而被定罪的记录。
(G)CA 刑法 Code § 29820(a)(1)(G) 该人被指控犯有第29805条所列举的罪行,或第25850条、第25400条(a)款或第26100条(a)款所描述的罪行。
(2)CA 刑法 Code § 29820(a)(2) 该人随后因犯有第(1)款所列罪行,而被少年法庭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602条的含义裁定为少年法庭的受监护人。
(b)Copy CA 刑法 Code § 29820(b)
(a)Copy CA 刑法 Code § 29820(b)(a)款所述之人,在年满30岁之前,不得拥有、持有、保管或控制枪支。
(c)CA 刑法 Code § 29820(c) 违反本节规定者,可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州监狱监禁,或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或同时处以该监禁和罚款。
(d)CA 刑法 Code § 29820(d) 少年法庭应使用司法部规定的表格,将受本节约束的人员通知司法部。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节要求提交给司法部的表格可用于确定获取枪支的资格。

Section § 298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受某些限制令或保护令约束的人购买或拥有枪支是违法的。如果一个人明知根据这些命令不允许持有枪支,却仍然试图购买或持有,他们可能面临最高一年的监禁、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此外,如果他们在被定罪后获得缓刑,则必须遵守某些条款。所有保护令都必须声明该人不能持有枪支,并且必须将他们拥有的任何枪支上交给执法部门或出售给有执照的经销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明。

(a)CA 刑法 Code § 29825(a) 任何人明知其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因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527.6、527.8或527.85条发布的临时限制令或禁令,根据《家庭法典》第6218条定义的保护令,根据本法典第136.2条、第273.5条(j)款、第368条(l)款、第646.9条(k)款、第646.91条或第1203.097条(a)款(2)项发布的保护令,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5657.03条发布的保护令,或因州外司法管辖区发布的与本款中规定的临时限制令、禁令或保护令相似或等同的有效命令而被禁止购买或接收枪支,且该命令包含禁止拥有或持有枪支的规定,而购买或接收,或试图购买或接收枪支的,犯有公罪,可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州监狱监禁,或处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或并处该监禁和罚款。
(b)CA 刑法 Code § 29825(b) 任何人明知其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因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527.6、527.8或527.85条发布的临时限制令或禁令,根据《家庭法典》第6218条定义的保护令,根据本法典第136.2条、第273.5条(j)款、第368条(l)款、第646.9条(k)款、第646.91条或第1203.097条(a)款(2)项发布的保护令,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5657.03条发布的保护令,或因州外司法管辖区发布的与本款中规定的临时限制令、禁令或保护令相似或等同的有效命令而被禁止拥有或持有枪支,且该命令包含禁止拥有或持有枪支的规定,而拥有或持有枪支的,犯有公罪,可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处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或并处该监禁和罚款。
(c)CA 刑法 Code § 29825(c) 如果因违反本条而被定罪并获准缓刑,法院应根据第1203.097条规定缓刑。
(d)CA 刑法 Code § 29825(d) 司法委员会应在州内发布的所有保护令上注明,在保护令生效期间,被申请人被禁止拥有、持有、购买、接收或试图购买或接收枪支。该命令还应说明,该人拥有或持有的枪支应在保护令生效期间,移交给该司法管辖区的当地执法机构,出售给有执照的枪支经销商,或根据第29830条转让给有执照的枪支经销商,并且交出或出售的证明应在收到命令后的规定时间内提交。该命令应说明违反此禁令的处罚。该命令还应在其正面注明交出枪支的截止日期。

Section § 29825.5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受特定保护令约束的个人放弃其拥有或控制的所有枪支。一旦收到命令,他们有24小时的时间将枪支上交给警方或出售给持牌经销商。如果该人因反对自证其罪的权利而拒绝放弃枪支,法院可能会为放弃行为提供法律豁免。

警方可以收取保管费,但仅限于与处理枪支直接相关的成本。命令必须明确指出,在命令生效期间禁止拥有或持有枪支,并且必须说明如何处理任何枪支。

如果工作要求携带枪支,法院可能会允许例外,但前提是该个人不构成威胁且满足特定条件,例如心理评估。

受命令约束的人可以通过经销商进行一次性枪支销售,绕过正常的转让规定。任何枪支的归还都遵循特定的法律准则。

(a)CA 刑法 Code § 29825.5(a) 根据第273.5条(j)款、第368条(l)款或第646.9条(k)款签发的保护令所约束的人,应根据本条规定放弃其拥有或控制的任何枪支。
(b)CA 刑法 Code § 29825.5(b) 保护令签发后,法院应命令被限制人在收到命令后24小时内,放弃其立即拥有或控制的、或受其立即拥有或控制的任何枪支,方式为将枪支交由当地执法机构控制,或按照第6部第2章第1条(自第26700条起)和第2条(自第26800条起)的规定,将枪支出售给持牌枪支经销商。法院应向该人提供关于被限制方仍持有的任何枪支或弹药如何根据当地程序放弃的信息,以及向法院提交放弃证明收据的程序。
(c)CA 刑法 Code § 29825.5(c) 如果某人基于主张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和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一条第15款所规定的反对自证其罪的权利而拒绝放弃枪支或弹药,法院可以对根据本条规定放弃枪支或弹药的行为授予使用豁免权。
(d)CA 刑法 Code § 29825.5(d) 当地执法机构可以向受保护令约束的人收取根据本条放弃的任何枪支的保管费。该费用不得超过当地执法机构因保管枪支而产生的实际成本。就本款而言,“实际成本”是指与接收枪支、保管枪支以及将枪支交还给第26700条定义的持牌经销商或放弃枪支的人直接相关的费用。
(e)CA 刑法 Code § 29825.5(e) 保护令应在其表面注明,在保护令生效期间,被限制人被禁止拥有、持有、购买或接收枪支,并且枪支应交由该司法管辖区的当地执法机构或出售给持牌枪支经销商,且放弃或出售证明应在收到命令后的指定期限内提交给法院。命令还应在其表面注明放弃的截止日期。本条不限制被申请人根据现有法律在以后日期向法院申请修改命令的权利。
(f)CA 刑法 Code § 29825.5(f) 保护令应禁止该人在命令有效期内拥有或控制任何枪支。命令到期后,当地执法机构应在放弃命令到期后的五天内,将被上交的任何枪支归还给被限制人,除非当地执法机构确定(1) 枪支已被盗,(2) 该人因属于本章和第3章(自第29900条起)以及《福利与机构法典》第8100条和第8103条所定义的任何禁止持有枪支的类别而被禁止持有枪支,或(3) 根据本条已对该人签发了另一项连续命令。如果当地执法机构确定被限制人是存放在当地执法机构的任何枪支的合法所有者,且被禁止持有任何枪支,则该人有权将枪支出售或转让给第26700条定义的持牌经销商。如果枪支已被盗,则在合法所有者识别枪支并提供所有权证明后,枪支应归还给合法所有者。
(g)CA 刑法 Code § 29825.5(g) 如果被限制人在州或联邦法律下未被另行禁止拥有、持有、控制或购买枪支和弹药,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法院可以作为放弃命令的一部分,准予豁免本条的放弃要求,适用于特定枪支或弹药:
(1)Copy CA 刑法 Code § 29825.5(g)(1)
(A)Copy CA 刑法 Code § 29825.5(g)(1)(A) 被申请人目前受雇为宣誓就职的治安官,作为继续雇佣的条件,被要求携带枪支、弹药或枪支和弹药,且当前雇主无法将该治安官调任到不需要使用特定枪支或弹药的其他职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以证据优势原则认定,以书面形式或记录在案,以下两点均成立,法院可以允许该治安官继续携带特定枪支、弹药或枪支和弹药,无论是在执勤期间还是非执勤期间:
(i)CA 刑法 Code § 29825.5(g)(1)(A)(i) 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取决于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携带该特定枪支、弹药或枪支和弹药的能力。
(ii)CA 刑法 Code § 29825.5(g)(1)(A)(ii) 执法人员通过获取该特定枪支、弹药或枪支和弹药,不会对受保护方或公众造成额外的伤害威胁,包括执法人员是否可能将枪支用于本款允许以外的目的。
(B)CA 刑法 Code § 29825.5(g)(1)(A)(B) 在作出此项裁定之前,法院应要求由具有家庭暴力专业知识的持证心理健康专业人员对该执法人员进行强制性心理评估。法院应考虑评估结果,并可要求该执法人员接受咨询或其他补救治疗计划,以处理其家庭暴力倾向。
(2)Copy CA 刑法 Code § 29825.5(g)(2)
(A)Copy CA 刑法 Code § 29825.5(g)(2)(A) 如果被申请人不是执法人员,但作为继续雇佣的条件,被要求在规定工作时间内携带特定枪支、弹药或枪支和弹药,且当前雇主无法将被申请人调任到不需要枪支、弹药或枪支和弹药的其他职位。在此类情况下,如果法院以证据优势原则书面或记录裁定被申请人仅在规定工作时间内获取特定枪支、弹药或枪支和弹药不会对受保护方或公众造成额外的伤害威胁,包括被申请人是否可能将枪支、弹药或枪支和弹药用于本款允许以外的目的,则法院可以批准豁免,允许被申请人仅在规定工作时间内持有特定枪支、弹药或枪支和弹药。
(B)CA 刑法 Code § 29825.5(g)(2)(A)(B) 为协助法院作出此项决定,法院可命令由具有家庭暴力专业知识的持证心理健康专业人员对被申请人进行心理评估。
(C)CA 刑法 Code § 29825.5(g)(2)(A)(C) 如果法院根据本款批准豁免,该命令应规定特定枪支、弹药或枪支和弹药仅在规定工作时间内由被申请人实际持有,且该豁免不授权被申请人持有任何其他枪支或弹药,或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持有该特定枪支、弹药或枪支和弹药。
(h)CA 刑法 Code § 29825.5(h) 在交出令期间,受限制人有权根据本节出售其由当地执法机构持有的所有枪支。持证枪支经销商向当地执法机构出示销售单据,表明受限制人拥有的、由当地执法机构持有的所有枪支已由受限制人出售给该持证枪支经销商后,当地执法机构应在出示销售单据之日起五日内,在枪支存放地点将这些枪支交付给该经销商。
(i)Copy CA 刑法 Code § 29825.5(i)
(1)Copy CA 刑法 Code § 29825.5(i)(1) 根据本节向执法机构交出或上缴枪支,或根据本节向某人归还枪支,不应受第27545节规定的约束。
(2)CA 刑法 Code § 29825.5(i)(2) 根据本节归还枪支或弹药应受第11分部第2章(自第33850节开始)适用条款的管辖。

Section § 298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暂时被禁止拥有或持有枪支或弹药的个人,将这些物品转交给有执照的枪支经销商或弹药供应商进行储存。如果禁令将在特定日期结束,这是一个可行的选择。枪支经销商和弹药供应商可以收取储存费,并且必须在接收这些物品时通知司法部。当禁令结束后,经销商必须按照特定程序将枪支和弹药返还给所有人。该法律仅在2026年1月1日之前有效,之后将被废止。

Section § 298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被禁止拥有枪支或弹药的人在禁令期间应如何处理其武器。他们必须将枪支或弹药转交给有执照的经销商或销售商安全储存,直到禁令在特定日期结束。

经销商或销售商可以收取储存费,并且在取得占有权时必须通知司法部。如果禁令解除,枪支和弹药将通过法定程序退还。如果经销商无法退还,所有人可以在45天内指定其他人接收。如果未能指定,这些物品将移交给当地执法部门处置。这些程序适用于枪支和供弹装置。

这项法律将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a)CA 刑法 Code § 29830(a) 根据任何法律被禁止拥有或持有枪支、供弹装置或弹药的人,如果拥有或持有枪支、供弹装置或弹药的禁令将在一个特定的可确定日期到期(无论是否在法院命令中指明),或根据第29800、29805或29810条的规定,可将其持有或拥有的任何枪支、供弹装置或弹药转让或促使转让给根据第26700至26915条(含)获得许可的枪支经销商,或可将弹药转让给根据第30385至30395条(含)获得许可的弹药销售商,以便在禁令期间进行储存。
(b)CA 刑法 Code § 29830(b) 根据 (a) 款储存枪支、供弹装置或弹药的枪支经销商或弹药销售商,可向所有人收取合理的枪支、供弹装置或弹药储存费。
(c)CA 刑法 Code § 29830(c) 根据 (a) 款储存枪支、供弹装置或弹药的枪支经销商或弹药销售商,应当将枪支经销商或弹药销售商已取得枪支、供弹装置或弹药占有的日期通知司法部。
(d)CA 刑法 Code § 29830(d) 经销商根据本条规定退还给枪支所有人的任何枪支,应当按照第27540条以及第6编第2章第1条(自第26700条起)和第2条(自第26800条起)中规定的程序退还。
(e)CA 刑法 Code § 29830(e) 枪支经销商或弹药销售商根据本条规定退还给弹药所有人的任何弹药,应当按照第10编第1章第4条(自第30370条起)中规定的程序退还。
(f)CA 刑法 Code § 29830(f) 如果经销商无法合法退还枪支给所有人,则适用以下程序:
(1)CA 刑法 Code § 29830(f)(1) 枪支所有人可以请求,且经销商应当准许,经销商保留枪支的占有权,期限最长为45天,以便所有人可以依照第27540条指定一人取得该枪支的占有权。此45天期限应在第26815和27540条所述的等待期以及处理交易所需的任何时间之外。
(2)CA 刑法 Code § 29830(f)(2) 如果在45天期限结束之前,所有人指定一人接收枪支且该人完成购买申请,经销商应当依照第27540条的规定处理该交易。
(3)CA 刑法 Code § 29830(f)(3) 如果枪支所有人未根据本款请求经销商持有枪支,枪支无法交付给指定人员,或者如果45天期限届满而枪支出借人未采取行动,经销商应当立即将枪支交付给经销商所在县的治安官或任何市或市县的警察局长或其他市政警察部门负责人,然后由其按照第18000、18005和34000条规定的方式处置枪支。
(g)CA 刑法 Code § 29830(g) 如果经销商或弹药销售商无法合法退还弹药或供弹装置,则适用以下程序:
(1)CA 刑法 Code § 29830(g)(1) 弹药所有人可以请求,且经销商或弹药销售商应当准许,经销商或弹药销售商保留弹药的占有权,期限最长为45天,以便弹药或供弹装置所有人可以指定一人取得该弹药的占有权。
(2)CA 刑法 Code § 29830(g)(2) 如果在45天期限结束之前,弹药或供弹装置所有人指定一人接收弹药和供弹装置,则该弹药和供弹装置应当由该枪支经销商或弹药销售商依照第10编第1章第4条(自第30370条起)中规定的程序转让给其新所有人。
(3)CA 刑法 Code § 29830(g)(3) 如果在45天期限结束之前,唯一财产是供弹装置,所有人指定一人接收供弹装置,则该供弹装置应当由该枪支经销商或弹药销售商依照司法部可能规定的任何程序转让给其新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