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99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曾因特定严重罪行(列于第29905条)被定罪的人,如果拥有或持有枪支,即构成重罪。即使过去的定罪在某些条件下被撤销,它们在这项法律中仍然有效。如果有人根据这项法律被定罪并获得缓刑或暂缓执行判决,他们必须在县监狱服刑至少六个月。

如果一名少年因相同罪行被定罪并作为成年人受审,他们同样被禁止持有枪支,并面临相同的处罚。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这样做更有利于司法公正,法院可以免除最低监禁时间,但必须清楚地解释其决定。

(a)Copy CA 刑法 Code § 29900(a)
(1)Copy CA 刑法 Code § 29900(a)(1) 尽管有第29800条(a)款的规定,任何曾被判犯有第29905条所列任何罪行,且拥有或持有或保管或控制任何枪支的人,犯有重罪。
(2)CA 刑法 Code § 29900(a)(2) 根据第1203.4a条撤销涉及第29905条规定的罪行的指控书,不影响对先前定罪的认定。
(3)CA 刑法 Code § 29900(a)(3) 如果准予缓刑,或暂停判决或执行刑罚,则缓刑或暂停的条件应是被告在县监狱服刑至少六个月。
(b)Copy CA 刑法 Code § 29900(b)
(1)Copy CA 刑法 Code § 29900(b)(1) 任何曾被判犯有第29905条所列任何罪行的人,该定罪是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707条的规定,由少年法庭认证作为成年人在成人法庭起诉所致,且拥有或持有或保管或控制任何枪支的,犯有重罪。
(2)CA 刑法 Code § 29900(b)(2) 如果准予缓刑,或暂停判决或执行刑罚,则缓刑或暂停的条件应是被告在县监狱服刑至少六个月。
(c)CA 刑法 Code § 29900(c) 法院应适用(a)款和(b)款规定的最低刑罚,除非在特殊情况下,为实现司法公正的最佳利益,通过准予缓刑或暂停判决或执行刑罚,且不要求(a)款和(b)款规定的监禁,或通过准予缓刑或暂停判决或执行刑罚,但条件不同于(a)款和(b)款规定的条件,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在记录中明确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载明,表明该处理方式最能实现司法公正利益的情形。

Section § 299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何为“暴力犯罪”。它涵盖了广泛的严重罪行,例如谋杀、蓄意伤人、强奸以及其他涉及武力或威胁并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行为。它还包括纵火、抢劫、绑架以及在重罪中使用致命武器等罪行。此外,除了袭击未遂之外,企图实施这些列出的罪行也被视为暴力犯罪。

(a)CA 刑法 Code § 29905(a) 就本章而言,暴力犯罪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1)CA 刑法 Code § 29905(a)(1) 谋杀或故意过失杀人。
(2)CA 刑法 Code § 29905(a)(2) 蓄意伤人。
(3)CA 刑法 Code § 29905(a)(3) 强奸。
(4)CA 刑法 Code § 29905(a)(4) 以武力、暴力、胁迫、威胁或重大身体伤害威胁实施的鸡奸。
(5)CA 刑法 Code § 29905(a)(5) 以武力、暴力、胁迫、威胁或重大身体伤害威胁实施的口交。
(6)CA 刑法 Code § 29905(a)(6) 对14岁以下儿童实施猥亵行为。
(7)CA 刑法 Code § 29905(a)(7) 任何可判处死刑或终身监禁于州立监狱的重罪。
(8)CA 刑法 Code § 29905(a)(8) 任何其他被告对除共犯以外的任何人造成严重身体伤害,且已提出指控并经证实,或被告使用枪支且已提出指控并经证实的重罪。
(9)CA 刑法 Code § 29905(a)(9) 谋杀未遂。
(10)CA 刑法 Code § 29905(a)(10) 意图实施强奸或抢劫的袭击。
(11)CA 刑法 Code § 29905(a)(11) 使用致命武器或器械袭击执法人员。
(12)CA 刑法 Code § 29905(a)(12) 终身监禁犯对非囚犯的袭击。
(13)CA 刑法 Code § 29905(a)(13) 囚犯使用致命武器的袭击。
(14)CA 刑法 Code § 29905(a)(14) 纵火。
(15)CA 刑法 Code § 29905(a)(15) 意图伤害而引爆破坏性装置或任何爆炸物。
(16)CA 刑法 Code § 29905(a)(16) 引爆破坏性装置或任何爆炸物造成严重身体伤害。
(17)CA 刑法 Code § 29905(a)(17) 意图谋杀而引爆破坏性装置或任何爆炸物。
(18)CA 刑法 Code § 29905(a)(18) 抢劫。
(19)CA 刑法 Code § 29905(a)(19) 绑架。
(20)CA 刑法 Code § 29905(a)(20) 州立监狱囚犯劫持人质。
(21)CA 刑法 Code § 29905(a)(21) 企图实施可判处死刑或终身监禁于州立监狱的重罪。
(22)CA 刑法 Code § 29905(a)(22) 被告亲自使用危险或致命武器的任何重罪。
(23)CA 刑法 Code § 29905(a)(23) 使用武力或暴力从州立监狱越狱。
(24)CA 刑法 Code § 29905(a)(24) 使用致命武器或可能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武力进行袭击。
(25)CA 刑法 Code § 29905(a)(25) 违反第186.22条的任何重罪。
(26)CA 刑法 Code § 29905(a)(26) 第23515条(a)、(b)或(d)款中列举的任何罪行。
(27)CA 刑法 Code § 29905(a)(27) 劫车。
(28)CA 刑法 Code § 29905(a)(28) 如果某人因违反第417条(a)款第(2)项而有两次或两次以上定罪,则第23515条(c)款中列举的任何罪行。
(b)CA 刑法 Code § 29905(b) 就本章而言,暴力犯罪还包括企图实施(a)款中列出的除袭击以外的任何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