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8010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私人巡逻运营商(PPO,即提供武装安保服务的企业)拥有和登记枪支。法律明确规定,当PPO将枪支分配给持牌保安员时,不视为枪支的借用、出售或转让。如果保安员被禁止携带枪支,则需要通知安全和调查服务局,以便审查其执照。法律还定义了“局”、“部”、“局长”等术语,并说明了在此背景下“私人巡逻运营商”和“保安员”的含义。

(a)CA 刑法 Code § 28010(a) 州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目前的惯例和法规授权个人购买、登记和拥有枪支,但不授权商业实体购买、登记和拥有枪支。
(b)CA 刑法 Code § 28010(b) 州立法机关颁布本章的意图是,允许积极提供武装私人合同安保服务的持牌私人巡逻运营商(PPO)拥有和登记枪支。州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建立程序,允许PPO将其拥有的枪支分配给其持有持枪执照的员工,并且PPO将枪支分配给该员工不构成枪支的借用、出售或转让。
(c)CA 刑法 Code § 28010(c) 州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要求在任何时候,只要有保安员被列入《禁止持枪人员名单》,就必须通知安全和调查服务局,以便该局可以就该员工的执照采取适当行动。
(d)CA 刑法 Code § 28010(d) 就本章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刑法 Code § 28010(d)(1) “局”指消费者事务部下属的安全和调查服务局。
(2)CA 刑法 Code § 28010(d)(2) “部”指司法部。
(3)CA 刑法 Code § 28010(d)(3) “局长”指消费者事务部局长。
(4)CA 刑法 Code § 28010(d)(4) “私人巡逻运营商”或“PPO”指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3部第11.5章(自第7580条起)获得许可的私人巡逻运营商,其执照未被暂停、吊销、过期、失效、拖欠或取消。
(5)CA 刑法 Code § 28010(d)(5) “保安员”指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3部第11.5章(自第7580条起)注册的保安员,其注册未被暂停、吊销、过期、失效、拖欠或取消。

Section § 28012

Explanation

本加州条款解释了私人巡逻运营商 (PPO) 如何注册成为枪支所有者,以及如何将这些枪支指派给保安员。PPO需要向部门注册,并使用定制的经销商销售记录 (DROS) 表格将自己列为枪支所有者,其中需包含业务识别信息。

PPO必须指派一名持有有效许可证的“枪支保管人”来管理枪支。如果保管人离职,PPO必须迅速向部门更新信息。保安员在从PPO接收枪支之前也必须持有有效许可证,且仅在其工作要求携带武器时才允许。

部门设有一种名为《指派证书》(COA) 的表格,用于详细记录枪支向雇员的转移,此信息必须及时录入其系统。如果保安员被法律禁止携带武器,部门将通知其管理局和PPO。

本条款确保了枪支的清晰追踪以及私人安保运营符合相关法规。

(a)CA 刑法 Code § 28012(a) 如果私人巡逻运营商 (PPO) 已依照部门制定的程序在部门注册,则该PPO可以成为枪支的注册所有人。
(b)CA 刑法 Code § 28012(b) 部门应修改其经销商销售记录 (DROS) 表格,以允许PPO被列为枪支的购买者和注册所有人。该表格还应要求PPO识别其业务组织形式,并包含部门可能要求的PPO的任何税号或其他识别号。
(c)Copy CA 刑法 Code § 28012(c)
(1)Copy CA 刑法 Code § 28012(c)(1) 部门应修改其DROS表格,要求PPO为DROS中列出的PPO拥有的枪支指定一名“枪支保管人”。枪支保管人应持有由管理局颁发的有效枪支资格许可证。枪支保管人负责追踪、安全保管和清点其被指定负责的PPO的枪支,并应作为部门就其被指定负责的枪支的联络点。
(2)CA 刑法 Code § 28012(c)(2) 如果枪支保管人不再以该身份受雇于PPO,或因其他原因变得不符合担任枪支保管人的资格,PPO应在七天内以部门规定的方式将该事实通知部门,并且PPO应在原通知发出后的20天内通知部门指定的替代枪支保管人。
(d)CA 刑法 Code § 28012(d) 保安员在依照《指派证书》(COA) 从PPO接收枪支之前,应持有由管理局颁发的有效枪支资格许可证。PPO仅在其雇佣要求保安员携带武器时,才可将枪支指派给受雇于PPO的保安员。
(e)Copy CA 刑法 Code § 28012(e)
(1)Copy CA 刑法 Code § 28012(e)(1) (A) 部门应规定一种“指派证书”或“COA”。COA可以包含DROS表格中的字段,并应用于识别依照本章被PPO指派PPO拥有的枪支的PPO雇员。
(B)CA 刑法 Code § 28012(e)(1)(B) COA还应用于识别在履行保安员职责过程中将使用其自己的枪支的PPO雇员。COA不应要求提供有关雇员拥有的枪支的具体信息。
(2)CA 刑法 Code § 28012(e)(2) PPO应在为2016年7月1日之前获得的PPO拥有的枪支提交COA之前,以部门规定的方式将该枪支注册为PPO拥有的枪支。
(3)CA 刑法 Code § 28012(e)(3) 在PPO将枪支指派给作为保安员的雇员后,PPO应填写COA并以部门规定的及时方式将其提交给部门。
(f)CA 刑法 Code § 28012(f) 部门应促使COA中包含的信息及时录入自动化枪支系统。在要求保安员携带武器的雇佣指派终止以及枪支从保安员转移回PPO后,PPO应填写一份COA,表明该枪支不再指派给该雇员,并且该枪支由PPO持有,并应以规定的及时方式将COA提交给部门。
(g)CA 刑法 Code § 28012(g) 如果保安员被列入《被禁止持枪人员档案》,部门应立即通过安全电子递送方式将该列入情况通知管理局。收到该通知后,管理局应就该保安员采取适当行动。此外,部门应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通知PPO,该PPO雇员被禁止携带武器。本章不禁止部门在保安员被逮捕并被指控犯有罪行(一旦定罪,将构成撤销枪支资格许可证或保安员注册的依据)时,也通知管理局。

Section § 280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部门可以收取费用,以弥补其处理地址变更请求和管理相关活动的成本。这包括更新自动化枪支系统和其他必要数据库中的信息。收取的费用将存入一个用于记录枪支销售的专户。

Section § 28016

Explanation

如果私人巡逻操作员(PPO)停止经营、失去其有效的PPO执照、改变其业务类型或不再是一个商业实体,它有30天的时间合法出售或转让其拥有的任何枪支。除非有其他法律禁止,否则必须这样做。

PPO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任何枪支销售或转让情况告知相关部门,除非该交易是由持牌枪支经销商处理的。如果涉及持牌经销商,则此通知规定不适用。

(a)CA 刑法 Code § 28016(a) 如果PPO停止经营,停止持有由管理局颁发的未被暂停、吊销、过期、无效、拖欠或取消的有效PPO执照,停止作为商业实体运营,或改变其业务组织形式,PPO应在30天内,除非法律另有禁止,合法出售或转让所有PPO拥有的枪支。
(b)CA 刑法 Code § 28016(b) PPO应在交易发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以部门规定的方式,将PPO拥有的枪支的出售或转让情况通知部门。如果出售或转让是根据第5章(自第28050条起)向持牌枪支经销商或通过持牌枪支经销商进行的,则本款不适用。

Section § 280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章的规定指派枪支,不被视为该枪支的借贷、出售或转让,无论其他法律如何规定。

Section § 28020

Explanation

如果保安员的雇主 (PPO) 要求其归还公司拥有的枪支,保安员必须在收到要求后48小时内、离职后48小时内,或者枪支资格证被吊销后48小时内归还。

如果保安员未能按要求归还枪支,将被视为轻罪。如果保安员不遵守规定,雇主必须在保安员应归还枪支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管理局。然而,本规定不限制保安员合法携带自己拥有的枪支的权利。

(a)CA 刑法 Code § 28020(a) 在PPO提出要求后的48小时内,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或在离职或枪支资格证被吊销后的48小时内,保安员应将PPO所拥有并列在COA上的枪支归还给PPO。
(b)CA 刑法 Code § 28020(b) 保安员未能遵守 (a) 款规定者,构成轻罪。
(c)CA 刑法 Code § 28020(c) 如果受PPO雇佣的保安员未遵守 (a) 款规定,PPO应在保安员被要求将枪支归还给PPO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通知管理局。
(d)CA 刑法 Code § 28020(d) 本章不限制保安员使用、持有或以其他合法方式携带该保安员所拥有的枪支的权利。

Section § 28022

Explanation
如果私人巡逻操作员(PPO)或保安员故意违反本章规定,他们可能被处以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这些罚款收取的钱将存入一个专门用于私人安保服务的基金。如果有人对罚款有异议,他们可以按照法律中规定的特定上诉程序提出异议。

Section § 28024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本章的规定已于2016年7月1日开始生效。

本章将于2016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