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76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枪支销售、交付或转让给执法机构时,只要有机构负责人出具的书面授权,并明确说明枪支仅供政府独家使用,则不受常规枪支法律的约束。该授权必须是机构负责人出具的可核实文件,确认相关员工获准处理该交易。

机构获得枪支后,必须在10天内将其录入州的自动枪支系统(AFS)。如果机构无法直接访问该系统,则必须与当地警长协调,由警长录入信息。

如果机构销毁其拥有的枪支,必须在10天内按照司法部规定的程序更新系统,以反映这一情况。

(a)CA 刑法 Code § 27600(a) 第1条(自第27500节起)不适用于向任何市、县、市县或州,或联邦政府的授权执法代表进行的任何枪支销售、交付或转让,或由其进行的枪支进口,但前提是这些枪支仅供该政府机构独家使用,并且在这些枪支的销售、交付、转让或进口之前,已将授权该交易的机构负责人书面授权提交给进行购买、交付或转让的人,或枪支进口方。
(b)CA 刑法 Code § 27600(b) 适当的书面授权定义为由购买者或受让人所受雇机构的负责人出具的可核实书面证明,该证明需指明该雇员是获授权进行该交易的个人,并授权该交易供该雇员所受雇机构独家使用。
(c)CA 刑法 Code § 27600(c) 自机构获得枪支之日起10天内,执法或州机构应通过加州执法电信系统(CLETS)将该枪支作为机构武器录入自动枪支系统(AFS)。任何无法访问AFS的机构应与该机构所在县的警长安排,通过该系统输入此信息。
(d)CA 刑法 Code § 27600(d) 任何根据(c)款规定是机构武器注册所有者,并随后销毁该武器的机构,应在销毁之日起10天内,按照司法部规定的程序,通过加州执法电信系统(CLETS)将武器已销毁的信息录入自动枪支系统(AFS)。任何无法访问AFS的机构应与该机构所在县的警长安排,通过该系统输入此信息。

Section § 276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执法代表将枪支借给和平官员时,常规的枪支借用限制不适用。条件是:借用必须由任何政府层级的执法部门作出,且该官员必须受雇于该机构并获准携带枪支。此外,该枪支只能由该官员在履行其公务职责时使用。

第1条(自第27500节起)不适用于枪支借用,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a)CA 刑法 Code § 27605(a) 借用由市、县、市县,或州政府或联邦政府的经授权的执法代表作出。
(b)CA 刑法 Code § 27605(b) 借用对象是受雇于该机构并获授权携带枪支的和平官员。
(c)CA 刑法 Code § 27605(c) 借用是为了该和平官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携带和使用该枪支。

Section § 276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执法机构向警官出售、赠予或转让枪支时,关于枪支交易的一般规定不适用。交易发生后10天内,必须将警官和枪支的详细信息录入一个名为“自动火器系统”(AFS)的数据库。这些信息包括警官的姓名以及枪支的品牌、型号和序列号等。如果枪支不是手枪且没有序列号,则应在系统中注明。无法直接访问AFS的机构需要与所在县的警长协调,以输入这些数据。

(a)CA 刑法 Code § 27610(a) 第1条(自第27500条起)不适用于执法机构根据《公共合同法》第10334条向警官出售、交付或转让枪支的情形。
(b)CA 刑法 Code § 27610(b) 自手枪(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起,任何枪支)根据《公共合同法》第10334条出售、交付或转让给该警官之日起10日内,出售、交付或转让该枪支的执法机构或州机构应通过加州执法电信系统(CLETS)将该警官的姓名以及所出售、交付或转让枪支的品牌、型号、序列号和其他识别特征录入自动火器系统(AFS)。但是,如果该枪支不是手枪且没有分配给它的序列号、识别号或识别标记,则应在AFS中注明该事实。任何无法访问AFS的机构应与该机构所在县的警长安排,通过该系统输入此信息。

Section § 276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执法机构向退休的治安官出售、交付或转让枪支。它豁免了这些交易不受某些一般枪支销售法律的约束。退休时,治安官必须获得携带枪支的授权。

此外,在交易发生后的10天内,枪支的详细信息和退休治安官的姓名必须通过加州执法电信系统(CLETS)录入自动枪支系统(AFS)。如果枪支没有序列号或识别标记,则必须在记录中注明。没有直接访问AFS权限的机构必须与当地警长办公室协调,以确保数据被录入。

(a)CA 刑法 Code § 27615(a) 第1条(自第27500节起)不适用于执法机构向根据第5部第5章(自第26300节起)获授权携带枪支的退休治安官出售、交付或转让枪支。
(b)CA 刑法 Code § 27615(b) 自手枪,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起,任何枪支出售、交付或转让给该退休治安官之日起10日内,出售、交付或转让该枪支的执法或州机构应通过加州执法电信系统(CLETS)将该官员的姓名以及所出售、交付或转让枪支的品牌、型号、序列号和其他识别特征录入自动枪支系统(AFS),但如果该枪支不是手枪且没有分配给它的序列号、识别号或识别标记,则应在AFS中注明该事实。任何无法访问AFS的机构应与该机构所在县的警长安排,通过该系统输入此信息。

Section § 2762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市、县或州执法代表在不遵循另一法律(第27545条)中列出的常规程序的情况下,何时可以销售、交付或转让枪支。首先,他们只能将这些枪支转让给枪支批发商、制造商或持牌进口商。其次,在这些交易中,某些程序可以豁免。最后,该机构必须在十天内,通过特定的电信系统或与县警长协调,将枪支转让记录在一个全州范围的系统中。

Section 27545 不适用于市、县、市县合一政府,或州政府或联邦政府的经授权执法代表进行的枪支销售、交付或转让,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a)CA 刑法 Code § 27620(a) 该销售、交付或转让是向以下之一进行的:
(1)CA 刑法 Code § 27620(a)(1) 批发商。
(2)CA 刑法 Code § 27620(a)(2) 根据《美国法典》第18篇第44章(自第921条起)及据此发布的法规,获许可从事该业务的枪支或弹药制造商或进口商。
(b)CA 刑法 Code § 27620(b) 枪支的销售、交付或转让不受第18000、18005、34000或34005条规定的程序的约束。
(c)CA 刑法 Code § 27620(c) 根据本条交付任何枪支之日起10天内,政府机构已通过加州执法电信系统 (CLETS) 将交付记录输入自动枪支系统 (AFS)。任何无法访问AFS的机构应与该机构所在县的警长安排,通过该系统输入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