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支销售、租赁或转让相关犯罪执法相关例外
Section § 27600
这项法律规定,当枪支销售、交付或转让给执法机构时,只要有机构负责人出具的书面授权,并明确说明枪支仅供政府独家使用,则不受常规枪支法律的约束。该授权必须是机构负责人出具的可核实文件,确认相关员工获准处理该交易。
机构获得枪支后,必须在10天内将其录入州的自动枪支系统(AFS)。如果机构无法直接访问该系统,则必须与当地警长协调,由警长录入信息。
如果机构销毁其拥有的枪支,必须在10天内按照司法部规定的程序更新系统,以反映这一情况。
Section § 27605
本法律规定,当执法代表将枪支借给和平官员时,常规的枪支借用限制不适用。条件是:借用必须由任何政府层级的执法部门作出,且该官员必须受雇于该机构并获准携带枪支。此外,该枪支只能由该官员在履行其公务职责时使用。
Section § 27610
这项法律规定,当执法机构向警官出售、赠予或转让枪支时,关于枪支交易的一般规定不适用。交易发生后10天内,必须将警官和枪支的详细信息录入一个名为“自动火器系统”(AFS)的数据库。这些信息包括警官的姓名以及枪支的品牌、型号和序列号等。如果枪支不是手枪且没有序列号,则应在系统中注明。无法直接访问AFS的机构需要与所在县的警长协调,以输入这些数据。
Section § 27615
这项法律允许执法机构向退休的治安官出售、交付或转让枪支。它豁免了这些交易不受某些一般枪支销售法律的约束。退休时,治安官必须获得携带枪支的授权。
此外,在交易发生后的10天内,枪支的详细信息和退休治安官的姓名必须通过加州执法电信系统(CLETS)录入自动枪支系统(AFS)。如果枪支没有序列号或识别标记,则必须在记录中注明。没有直接访问AFS权限的机构必须与当地警长办公室协调,以确保数据被录入。
Section § 27620
本法律规定了市、县或州执法代表在不遵循另一法律(第27545条)中列出的常规程序的情况下,何时可以销售、交付或转让枪支。首先,他们只能将这些枪支转让给枪支批发商、制造商或持牌进口商。其次,在这些交易中,某些程序可以豁免。最后,该机构必须在十天内,通过特定的电信系统或与县警长协调,将枪支转让记录在一个全州范围的系统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