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66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向执法机构出售枪支时,只要有机构负责人出具的书面授权,确认枪支仅供该机构专用,则通常的枪支销售规定不适用。该授权必须清楚指明进行交易的授权雇员。一旦机构获得手枪或任何枪支,必须在10天内通过执法通信网络将其详细信息录入州的枪支系统。如果某个机构无法访问此系统,则必须由所在县的治安官代为录入信息。

(a)CA 刑法 Code § 26600(a) 第26500条不适用于向任何市、县、市县合一或州政府,或联邦政府的授权执法代表进行的任何枪支销售、交付或转让,但前提是这些枪支仅供该政府机构专用,并且在这些枪支的销售、交付或转让之前,须向进行购买、交付或转让的人员出示该机构负责人授权该交易的书面许可。
(b)CA 刑法 Code § 26600(b) 适当的书面许可被定义为由购买者或受让人所受雇机构的负责人出具的可核实书面证明,该证明需指明该雇员是获授权进行该交易的个人,并授权该交易仅供该雇员所受雇的机构专用。
(c)CA 刑法 Code § 26600(c) 自机构获得手枪之日起10日内,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起,机构获得任何枪支之日起10日内,执法或州机构应通过加州执法电信系统 (CLETS) 将其作为机构武器录入自动枪支系统 (AFS)。任何无法访问AFS的机构应与该机构所在县的治安官安排,通过该系统输入此信息。

Section § 2660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通常禁止人们借出枪支的规定在满足特定条件时不再适用。具体来说,如果任何级别的政府执法代表将枪支借给为其工作并获授权携带枪支的和平官员,这是允许的。该官员随后可以在履行其公务职责时使用该枪支。

第26500条不适用于枪支借用,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a)CA 刑法 Code § 26605(a) 借用是由市、县、市县、州或联邦政府的授权执法代表进行的。
(b)CA 刑法 Code § 26605(b) 借用是向受雇于该机构并获授权携带枪支的和平官员进行的。
(c)CA 刑法 Code § 26605(c) 借用是为了该和平官员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携带和使用该枪支。

Section § 266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执法机构根据《公共合同法》第10334条向警官出售、交付或转让枪支时,第26500条的规定不适用。当发生此类交易时,法律要求在10天内将枪支的详细信息以及警官的姓名记录到自动枪支系统 (AFS) 中。这项规定目前适用于手枪,并自2014年1月1日起适用于所有枪支。如果非手枪类枪支没有序列号或识别号,则必须在AFS中注明。无法访问AFS的机构必须与当地治安官合作输入这些信息。

(a)CA 刑法 Code § 26610(a) 第26500条不适用于执法机构根据《公共合同法》第10334条向警官出售、交付或转让枪支的情况。
(b)CA 刑法 Code § 26610(b) 在手枪,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起的任何枪支,根据《公共合同法》第10334条出售、交付或转让给该警官之日起10天内,出售、交付或转让该枪支的执法或州机构应通过加州执法电信系统 (CLETS) 将该警官的姓名以及所出售、交付或转让枪支的品牌、型号、序列号和其他识别特征录入自动枪支系统 (AFS);但如果该枪支不是手枪且没有分配给它的序列号、识别号或识别标记,则应在AFS中注明该事实。任何无法访问AFS的机构应与该机构所在县的治安官安排,通过该系统输入此信息。

Section § 266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通常情况下,当执法机构将枪支交给经销商,以便出售给因公殉职的警务人员的配偶或同居伴侣时,关于交付枪支的规定不适用。只要该销售遵循另一部法律中的具体规定,这种做法就是允许的。

第26500条不适用于执法机构向经销商交付枪支,以便该经销商将枪支交付给因公殉职的警务人员的配偶或同居伴侣,条件是该枪支向配偶或同居伴侣的销售是依照《公共合同法》第10334条 (d) 款的规定进行的。

Section § 266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执法机构将枪支转让给获授权携带枪支的退休警官时,枪支出售、交付或转让的常规限制不适用。转让后10天内,必须记录警官和枪支的详细信息。这包括警官姓名以及枪支的品牌、型号和序列号,这些信息必须通过州的电信系统输入到自动化枪支系统(AFS)中。如果枪支不是手枪且没有序列号,则必须注明。没有直接系统访问权限的机构应与县警长合作输入这些数据。

(a)CA 刑法 Code § 26615(a) 第26500条不适用于执法机构向根据第5部第5章(自第26300条开始)获授权携带枪支的退休和平官员出售、交付或转让枪支。
(b)CA 刑法 Code § 26615(b) 自手枪,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起,任何枪支,出售、交付或转让给该退休和平官员之日起10日内,该官员的姓名以及所出售、交付或转让枪支的品牌、型号、序列号和其他识别特征,应由出售、交付或转让该枪支的执法或州机构,通过加州执法电信系统(CLETS)输入到自动化枪支系统(AFS)中;但如果该枪支不是手枪且没有分配给它的序列号、识别号或识别标记,则应在AFS中注明该事实。任何无法访问AFS的机构应与该机构所在县的警长安排,通过该系统输入此信息。

Section § 2662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一个例外情况,即执法部门在出售、交付或转让枪支时,可以不遵守第26500条的规定。具体来说,如果交易对象是获得许可的枪支或弹药经销商、批发商、制造商或进口商,则允许这样做。此外,如果枪支转让给这些实体,则不需要遵循某些法律程序。法律还规定,政府机构必须在10天内,通过州的执法网络,将向被许可人交付枪支的记录输入加州的自动枪支系统。

第26500条不适用于市、县、市县合一政府,或州政府、联邦政府的授权执法代表进行的枪支出售、交付或转让,如果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a)CA 刑法 Code § 26620(a) 出售、交付或转让的对象是以下之一:
(1)CA 刑法 Code § 26620(a)(1) 根据第26700条至第26915条(含)获得许可的人员。
(2)CA 刑法 Code § 26620(a)(2) 批发商。
(3)CA 刑法 Code § 26620(a)(3) 根据《美国法典》第18篇第44章(第921条起)及据此发布的法规,获许可从事该业务的枪支或弹药制造商或进口商。
(b)CA 刑法 Code § 26620(b) 枪支的出售、交付或转让不受制于第18000条、第18005条、第34000条或第34005条规定的程序。
(c)CA 刑法 Code § 26620(c) 如果授权执法代表将政府机构拥有的枪支出售、交付或转让给根据第26700条至第26915条(含)获得许可的人员,在该机构根据本条将枪支交付给该被许可人之日起10天内,该机构已通过加州执法电信系统(CLETS)将交付记录输入自动枪支系统(AFS)。任何无法访问AFS的机构应与该机构所在县的警长安排,通过该系统输入此信息。

Section § 2662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枪支借给正在参加经认证的警官培训课程的人,则关于枪支借用的某些规定不适用。基本上,如果你正在上警官培训课,为课程目的借用枪支是允许的,并且不受通常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