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支销售、租赁或转让的许可证要求执法相关例外
Section § 26600
这项法律规定,向执法机构出售枪支时,只要有机构负责人出具的书面授权,确认枪支仅供该机构专用,则通常的枪支销售规定不适用。该授权必须清楚指明进行交易的授权雇员。一旦机构获得手枪或任何枪支,必须在10天内通过执法通信网络将其详细信息录入州的枪支系统。如果某个机构无法访问此系统,则必须由所在县的治安官代为录入信息。
Section § 26605
本节规定,通常禁止人们借出枪支的规定在满足特定条件时不再适用。具体来说,如果任何级别的政府执法代表将枪支借给为其工作并获授权携带枪支的和平官员,这是允许的。该官员随后可以在履行其公务职责时使用该枪支。
Section § 26610
这项法律规定,当执法机构根据《公共合同法》第10334条向警官出售、交付或转让枪支时,第26500条的规定不适用。当发生此类交易时,法律要求在10天内将枪支的详细信息以及警官的姓名记录到自动枪支系统 (AFS) 中。这项规定目前适用于手枪,并自2014年1月1日起适用于所有枪支。如果非手枪类枪支没有序列号或识别号,则必须在AFS中注明。无法访问AFS的机构必须与当地治安官合作输入这些信息。
Section § 26613
这项法律解释说,通常情况下,当执法机构将枪支交给经销商,以便出售给因公殉职的警务人员的配偶或同居伴侣时,关于交付枪支的规定不适用。只要该销售遵循另一部法律中的具体规定,这种做法就是允许的。
Section § 26615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执法机构将枪支转让给获授权携带枪支的退休警官时,枪支出售、交付或转让的常规限制不适用。转让后10天内,必须记录警官和枪支的详细信息。这包括警官姓名以及枪支的品牌、型号和序列号,这些信息必须通过州的电信系统输入到自动化枪支系统(AFS)中。如果枪支不是手枪且没有序列号,则必须注明。没有直接系统访问权限的机构应与县警长合作输入这些数据。
Section § 26620
本节规定了一个例外情况,即执法部门在出售、交付或转让枪支时,可以不遵守第26500条的规定。具体来说,如果交易对象是获得许可的枪支或弹药经销商、批发商、制造商或进口商,则允许这样做。此外,如果枪支转让给这些实体,则不需要遵循某些法律程序。法律还规定,政府机构必须在10天内,通过州的执法网络,将向被许可人交付枪支的记录输入加州的自动枪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