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84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何种条件下,枪支可以销售、交付或转让给执法机构,而无需遵循标准的枪支交易规定。市、县、州或联邦政府等机构,如果获得机构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即可获得枪支。此授权必须核实进行交易人员的身份和权限,并声明枪支仅供机构专属使用。

此外,任何获得的枪支必须在10日内作为机构武器录入自动枪支系统。无法访问该系统的机构必须与县警长合作输入信息。

(a)CA 刑法 Code § 28400(a) 第1条(自第28100节起)、第2条(自第28150节起)、第3条(自第28200节起)和第4条(自第28300节起)不适用于向任何市、县、市县、州或联邦政府的授权执法代表进行的任何枪支销售、交付或转让,供该政府机构专属使用,如果,在这些枪支的销售、交付或转让之前,授权该交易的机构负责人出具的书面授权书已提交给进行购买、交付或转让的人。
(b)CA 刑法 Code § 28400(b) 适当的书面授权定义为由购买人或受让人所受雇机构的负责人出具的可核实书面证明,指明该雇员是获授权进行该交易的个人,并授权该交易供该人所受雇机构专属使用。
(c)CA 刑法 Code § 28400(c) 自机构获得手枪之日起10日内,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起,任何枪支被机构获得之日起10日内,执法机构或州机构应通过加州执法电信系统 (CLETS) 将其作为机构武器录入自动枪支系统 (AFS)。任何无法访问AFS的机构应与该机构所在县的警长安排,通过该系统输入此信息。

Section § 284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名经授权的执法人员将枪支借给一名治安官时,某些枪支借用规定不适用。获得此豁免的条件是:出借枪支的官员来自一个公认的政府机构,接收枪支的人员是一名被允许携带枪支的治安官,并且该枪支用于该官员的公务。

第1条(自第28100节起)、第2条(自第28150节起)、第3条(自第28200节起)和第4条(自第28300节起)不适用于枪支借用,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a)CA 刑法 Code § 28405(a) 该借用由市、县、市县或州政府或联邦政府的经授权的执法代表作出。
(b)CA 刑法 Code § 28405(b) 该借用是向受雇于该机构且被授权携带枪支的治安官作出的。
(c)CA 刑法 Code § 28405(c) 该借用是为了该治安官在其职责范围内携带和使用该枪支。

Section § 284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执法机构根据《公共合同法》的特定条款向警务人员出售、交付或转让枪支时,几项与枪支相关的条款不适用。如果手枪或任何枪支以这种方式出售、交付或转让,则必须在10天内通过加州的执法网络将枪支和接收警务人员的详细信息录入自动枪支系统(AFS)。如果不是手枪且缺少识别标记,则必须记录此事实。没有直接访问该系统的机构必须与当地治安官协调,以输入这些信息。

(a)CA 刑法 Code § 28410(a) 第1条(自第28100节起)、第2条(自第28150节起)、第3条(自第28200节起)和第4条(自第28300节起)不适用于执法机构根据《公共合同法》第10334节向警务人员出售、交付或转让枪支的情形。
(b)CA 刑法 Code § 28410(b) 自手枪,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起,任何枪支,根据《公共合同法》第10334节出售、交付或转让给该警务人员之日起10日内,出售、交付或转让该枪支的执法机构或州机构应通过加州执法电信系统(CLETS)将该警务人员的姓名以及该枪支的品牌、型号、序列号及其他识别特征录入自动枪支系统(AFS);但是,如果该枪支不是手枪且未分配有序列号、识别号或识别标记,则应在AFS中注明此事实。任何无法访问AFS的机构应与该机构所在县的治安官安排,通过此系统输入此信息。

Section § 284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执法机构向获准携带枪支的退休警务人员出售、交付或转让枪支时,某些关于枪支销售的规定不适用。在这种情况下,该机构必须将警务人员的姓名和枪支的详细信息(例如品牌和型号)记录在一个名为“自动枪支系统”(AFS)的系统中。这项记录必须在10天内完成。如果枪支不是手枪且没有序列号,也应注明。无法访问该系统的机构必须与当地警长合作输入这些信息。

(a)CA 刑法 Code § 28415(a) 第1条(自第28100节起)、第2条(自第28150节起)、第3条(自第28200节起)和第4条(自第28300节起)不适用于执法机构向根据第5部第5章(自第26300节起)获授权携带枪支的退休警务人员出售、交付或转让枪支的情况。
(b)CA 刑法 Code § 28415(b) 在手枪,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起,任何枪支出售、交付或转让给该退休警务人员之日起10天内,出售、交付或转让该枪支的执法或州机构应通过加州执法电信系统(CLETS)将该警务人员的姓名以及该枪支的品牌、型号、序列号和其他识别特征输入到自动枪支系统(AFS)中;但如果该枪支不是手枪且没有分配给它的序列号、识别号或识别标记,则应在AFS中注明该事实。任何无法访问AFS的机构应与该机构所在县的警长安排,通过该系统输入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