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枪支销售、租赁或转让相关的记录保存、背景调查和费用执法相关例外
Section § 28400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何种条件下,枪支可以销售、交付或转让给执法机构,而无需遵循标准的枪支交易规定。市、县、州或联邦政府等机构,如果获得机构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即可获得枪支。此授权必须核实进行交易人员的身份和权限,并声明枪支仅供机构专属使用。
此外,任何获得的枪支必须在10日内作为机构武器录入自动枪支系统。无法访问该系统的机构必须与县警长合作输入信息。
Section § 28405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名经授权的执法人员将枪支借给一名治安官时,某些枪支借用规定不适用。获得此豁免的条件是:出借枪支的官员来自一个公认的政府机构,接收枪支的人员是一名被允许携带枪支的治安官,并且该枪支用于该官员的公务。
Section § 28410
这项法律规定,当执法机构根据《公共合同法》的特定条款向警务人员出售、交付或转让枪支时,几项与枪支相关的条款不适用。如果手枪或任何枪支以这种方式出售、交付或转让,则必须在10天内通过加州的执法网络将枪支和接收警务人员的详细信息录入自动枪支系统(AFS)。如果不是手枪且缺少识别标记,则必须记录此事实。没有直接访问该系统的机构必须与当地治安官协调,以输入这些信息。
Section § 28415
这项法律规定,当执法机构向获准携带枪支的退休警务人员出售、交付或转让枪支时,某些关于枪支销售的规定不适用。在这种情况下,该机构必须将警务人员的姓名和枪支的详细信息(例如品牌和型号)记录在一个名为“自动枪支系统”(AFS)的系统中。这项记录必须在10天内完成。如果枪支不是手枪且没有序列号,也应注明。无法访问该系统的机构必须与当地警长合作输入这些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