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自第26700节起)和第2条(自第26800节起)不适用于将枪支交付给枪匠进行保养或维修,或枪匠将枪支归还给其所有者,或枪匠将枪支交付给根据《美国法典》第18篇第44章(自第921节起)获得许可的人员进行保养或维修,以及将枪支归还给枪匠的情形。
零售枪支销售、租赁或转让许可证的颁发、吊销和条件其他例外
Section § 27100
本法律解释说,某些加州关于枪支销售、交付或转让的法律不适用于根据美国联邦法律获得联邦许可的枪支进口商和制造商之间或向其进行的交易。
枪支销售豁免 许可进口商 许可制造商
Section § 27105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您将枪支送交枪匠进行保养或维修时,某些关于枪支转让的规定不适用。这意味着枪匠可以接收和归还枪支,而无需遵守通常适用于转让的限制。此外,当枪匠将枪支送交持牌经销商进行维修并收回时,这些规定也不适用。
枪匠 枪支保养 枪支维修
Section § 27115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关于枪支销售和转让的某些规定不适用于经销商向居住在加州以外且获得联邦许可的个人销售未上膛枪支。
第1条 (自第26700条起) 和 第2条 (自第26800条起) 不适用于经销商向居住在本州以外且根据美国法典第18篇第44章 (自第921条起) 以及根据该章发布的法规获得许可的人销售、交付或转让未上膛枪支。
未上膛枪支 枪支销售例外 州外居民
Section § 27120
本法律规定,当未装弹枪支被退还给批发商并旨在作为批发商业务的一部分进行销售时,某些规定 (第1条和第2条) 不适用。简单来说,如果枪支退回给批发商用于转售,则这些规定不适用。
第1条 (始于第26700节) 和第2条 (始于第26800节) 不适用于未装弹枪支向批发商的销售、交付或转让,如果这些枪支被退还给批发商并旨在作为批发商业务中的商品。
枪支退回 未装弹枪支 批发商豁免
Section § 27125
本节规定,当枪支经销商向另一经销商销售、交付或转让未上膛的枪支时,关于枪支销售和转让的特定规则不适用,只要他们遵守某些条件。这些条件包括枪支必须用于接收经销商的业务销售,并且必须核实已满足第27555节的要求。
第1条(自第26700节起)和第2条(自第26800节起)不适用于枪支的销售、交付或转让,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a)CA 刑法 Code § 27125(a) 枪支未上膛。
(b)CA 刑法 Code § 27125(b) 销售、交付或转让是由一名经销商向另一名经销商进行的,并需证明符合第27555节的要求。
(c)CA 刑法 Code § 27125(c) 枪支旨在作为接收经销商业务中的商品。
未上膛枪支转让 枪支经销商交易 枪支商品
Section § 27130
这项法律在2014年1月1日之前适用,规定当经销商向其本人出售、交付或转让未上膛枪支(非手枪)时,某些通常适用于枪支销售和转让的规定不适用。
未上膛枪支转让 经销商自转让 枪支销售豁免
Section § 27135
这项法律规定,当枪支经销商向在其射击场或俱乐部里的人出借未上膛枪支时,某些关于枪支的规定不适用。经销商必须持有适当的营业执照或监管执照,并且枪支必须始终留在射击场或俱乐部的场所内。
第1条 (从第26700节开始) 和 第2条 (从第26800节开始) 不适用于以下情况:经销商向在其靶场设施或俱乐部或组织内的人员出借未上膛枪支,该经销商同时经营靶场设施,并在执照指定的建筑物场所内持有营业执照或监管执照,或其执照指定的建筑物位于任何为在已设立的(无论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靶场练习射击目标而组织的俱乐部或组织的场所内,前提是该枪支始终保存在靶场或俱乐部或组织的场所内。
未上膛枪支 枪支经销商 靶场设施
Section § 27140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某些特定类型的枪支及相关装置可以豁免于管理枪支销售、交付或转让的一般规定。如果这些枪支的销售、交付或转让遵循了针对每种类型设定的具体规则,那么一般法律就不适用。这些豁免的类型包括破坏性装置、拐杖枪、外观不像枪的枪支、不可探测枪支、钱包枪、攻击性武器、非常规手枪、短管步枪和霰弹枪、机关枪以及自制枪。
第1条(自第26700节起)和第2条(自第26800节起)不适用于根据以下任何法规进行管制的枪支的销售、交付或转让,如果该枪支的销售、交付或转让是根据该法规的适用条款进行的:
(a)CA 刑法 Code § 27140(a) 第2编第5部第1章(自第18710节起),关于破坏性装置和爆炸物。
(b)CA 刑法 Code § 27140(b) 关于拐杖枪的第24410节,以及第2编第1章(自第17700节起)中与拐杖枪相关的豁免。
(c)CA 刑法 Code § 27140(c) 关于不能立即识别为枪支的枪支的第24510节,以及第2编第1章(自第17700节起)中与不能立即识别为枪支的枪支相关的豁免。
(d)CA 刑法 Code § 27140(d) 关于不可探测枪支的第24610节和第24680节,以及第2编第1章(自第17700节起)中与不可探测枪支相关的豁免。
(e)CA 刑法 Code § 27140(e) 关于钱包枪的第24710节,以及第2编第1章(自第17700节起)中与钱包枪相关的豁免。
(f)CA 刑法 Code § 27140(f) 第10部第2章(自第30500节起),关于攻击性武器。
(g)CA 刑法 Code § 27140(g) 关于非常规手枪的第31500节,以及第2编第1章(自第17700节起)中与非常规手枪相关的豁免。
(h)CA 刑法 Code § 27140(h) 关于短管步枪和短管霰弹枪的第33215节至第33225节(含),以及第2编第1章(自第17700节起)中与短管步枪和短管霰弹枪相关的豁免。
(i)CA 刑法 Code § 27140(i) 第10部第6章(自第32610节起),关于机关枪。
(j)CA 刑法 Code § 27140(j) 关于自制枪的第33600节,以及第2编第1章(自第17700节起)中与自制枪相关的豁免。
枪支豁免 破坏性装置 拐杖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