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刑法 Code § 29180(a) 就本章而言,“制造”或“组装”枪支是指通过增材、减材或其他工艺制造或建造枪支,或将枪支的零部件组装起来以建造枪支。
(b)CA 刑法 Code § 29180(b) 在制造或组装枪支之前,制造或组装枪支的人员,对于任何没有在枪身或机匣上印刻有效州或联邦序列号或识别标记的枪支,应执行以下所有操作:
(1)Copy CA 刑法 Code § 29180(b)(1)
(A)Copy CA 刑法 Code § 29180(b)(1)(A) 根据第29182节的规定,向司法部申请独有的序列号或其他识别标记。
(B)CA 刑法 Code § 29180(b)(1)(A)(B) 每份申请应包含申请人打算组装的枪支的描述、申请人的全名、地址、出生日期以及司法部可能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信息。
(2)Copy CA 刑法 Code § 29180(b)(2)
(A)Copy CA 刑法 Code § 29180(b)(2)(A) 在根据第(1)款制造或组装枪支后的10天内,司法部提供的独有序列号或其他识别标记应以符合或超过《美国法典》第18篇第923节(i)款以及根据该法颁布的法规对持证枪支进口商和持证枪支制造商所施加要求的方式,雕刻或永久固定在枪支上。
(B)CA 刑法 Code § 29180(b)(2)(A)(B) 如果枪支是由聚合物塑料制造或组装的,则在制造或建造时,应将3.7盎司17-4 PH型不锈钢材料嵌入塑料中,并以符合或超过《美国法典》第18篇第923节(i)款以及根据该法颁布的法规对持证枪支进口商和持证枪支制造商所施加要求的方式,雕刻或以其他方式永久固定独有序列号。
(3)CA 刑法 Code § 29180(b)(3) 在司法部提供的序列号雕刻或以其他方式永久固定在枪支上后,该人员应以司法部指定的方式和期限,并提供足以识别枪支所有者、司法部提供的独有序列号或识别标记以及枪支的充分信息,通知司法部该事实。
(c)CA 刑法 Code § 29180(c) 任何拥有不带有有效州或联邦序列号或识别标记的枪支或枪支前体部件的人员,如果遵守以下所有规定,则被视为符合第23920节(b)款的规定:
(1)Copy CA 刑法 Code § 29180(c)(1)
(A)Copy CA 刑法 Code § 29180(c)(1)(A) 不迟于2024年1月1日,或者如果是本州新居民,则在携带不带有有效州或联邦序列号或识别标记的枪支抵达本州后的60天内,根据第29182节的规定,向司法部申请独有的序列号或其他识别标记。
(B)CA 刑法 Code § 29180(c)(1)(A)(B) 向司法部申请枪支前体部件的序列号或识别标记时,应以司法部规定的方式,包含识别申请人的信息以及申请人打算使用该枪支前体部件制造或组装的枪支的描述,以及司法部可能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信息。
(2)CA 刑法 Code § 29180(c)(2) 在收到司法部提供的独有序列号或其他识别标记后的10天内,根据司法部根据第29182节规定的法规,并以符合或超过《美国法典》第18篇第923节(i)款以及根据该法颁布的法规对持证枪支进口商和持证枪支制造商所施加要求的方式,将该序列号或识别标记雕刻或永久固定在枪支上。如果枪支是由聚合物塑料制造或组装的,则在制造或建造时,应将3.7盎司17-4 PH型不锈钢材料嵌入塑料中。
(3)CA 刑法 Code § 29180(c)(3) 在司法部提供的序列号雕刻或以其他方式永久固定在枪支上后,以司法部指定的方式和期限,并提供足以识别枪支所有者、司法部提供的独有序列号或识别标记以及枪支的充分信息,通知司法部该事实。
(d)Copy CA 刑法 Code § 29180(d)
(1)Copy CA 刑法 Code § 29180(d)(1) 除依法律规定外,非联邦许可枪支制造商的个人、公司或商号,不得出售或转让第16520节(g)款所定义的枪支的所有权,如果出现以下任何情况:
(A)CA 刑法 Code § 29180(d)(1)(A) 那个人、公司或商号制造或组装了该枪支。
(B)CA 刑法 Code § 29180(d)(1)(B) 那个人、公司或商号明知地导致该枪支由非联邦许可的枪支制造商的个人、公司或商号制造或组装。
(C)CA 刑法 Code § 29180(d)(1)(C) 那个人、公司或商号知晓该枪支是由非联邦许可的枪支制造商的个人、公司或商号制造或组装的。
(2)Copy CA 刑法 Code § 29180(d)(2)
(1)Copy CA 刑法 Code § 29180(d)(2)(1)款不适用于向执法机构转让、上缴或出售枪支。
(3)CA 刑法 Code § 29180(d)(3) 任何被执法部门没收的、未根据(b)或(c)分款刻有序列号或其他识别标记的枪支,或根据(2)款上缴、转让或出售给执法机构的枪支,应按照第18005条的规定予以销毁。
(4)CA 刑法 Code § 29180(d)(4) 第26500条和第27545条,以及第31615条的(a)分款,不适用于根据(2)款向执法机构转让、出售或上缴枪支。
(e)CA 刑法 Code § 29180(e) 任何人、公司或商号不得明知地允许、协助、帮助或教唆属于本法典第9部第2章(自第29800条起)或第3章(自第29900条起)所识别的任何类别人员,或《福利与机构法典》第8100条或第8103条所识别的人员制造或组装枪支。
(f)CA 刑法 Code § 29180(f) 任何人、公司或商号不得明知地制造或组装,或明知地导致、允许、协助、帮助或教唆制造或组装未印有有效州或联邦序列号或识别标记的枪支。
(g)CA 刑法 Code § 29180(g) 如果枪支是手枪,违反本条的,可处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对于所有其他枪支,违反本条的,可处不超过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或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每支被发现违反本条的枪支构成一项独立且单独的罪行。本条不排除根据任何其他规定更重处罚的法律进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