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刑法 Code § 29010(a) 任何人不得在本州内在一个日历年内制造超过三支枪支,除非该人已根据第2章(自第29030条开始)获得许可。
(b)CA 刑法 Code § 29010(b) 如果根据第2章(自第29030条开始)需要获得许可的人停止运营,则根据第29130条和第29115条(b)款要求保存的记录,应当在业务关闭之日起三天内转交给联邦烟酒枪械及爆炸物管理局。
(c)CA 刑法 Code § 29010(c) 违反本条规定属于轻罪。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居民一年内不能制造超过三支枪支,除非他们持有适当的许可证。如果一家获得许可的枪支制造商停止经营,他们必须在三天内将某些记录发送给联邦烟酒枪械及爆炸物管理局。违反这项法律将被视为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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