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杂项职责弹道鉴定系统
Section § 34350
这项法律要求加利福尼亚州总检察长研究建立一个全州范围弹道识别系统的可行性。该系统将存储和管理州内试射和销售枪械的弹道图像。总检察长将评估执法部门和枪械行业目前使用的现有系统,并考虑成本、数据存储以及与现有系统的兼容性等因素。目标是确定这样一个系统是否会使执法部门受益,并听取执法机构和枪械行业等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该研究将探讨枪械制造商如何在枪械销售前捕获并发送弹道图像,以及这些图像将如何由州执法部门存储和访问。一份包含研究结果和建议的报告应于2001年6月1日前提交给立法机构。如果研究得出该系统可行且有益的结论,报告还将概述潜在的实施策略。
Section § 34355
这项法律规定,当枪支被出售、交付或转让给执法机构供其独家使用时,某些枪支交易限制不适用,前提是他们有机构负责人的书面授权。该授权必须明确说明购买者是经机构批准行事。
此外,无论何时任何执法机构获得枪支,都必须在十日内通过加州执法电信系统(CLETS)将其作为机构武器记录到自动枪支系统(AFS)中。如果机构无法直接访问AFS,他们需要与当地警长协调以确保遵守规定。
Section § 34360
第34360条规定,如果满足某些条件,第34350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枪支借用。枪支必须由授权执法代表借给获授权携带枪支的和平官员。此外,该借用必须与该官员的职责相关。
Section § 34365
这项法律规定,当执法机构向执法人员出售、交付或转让枪支时,必须满足某些要求。具体来说,它豁免了这些转让不受另一项法律(第34350节)的约束,并规定在转让后的10天内,必须将有关执法人员和枪支的详细信息录入自动火器系统(AFS)。这包括执法人员的姓名以及枪支的品牌、型号和序列号。如果枪支没有序列号,也必须记录下来。没有直接访问AFS权限的机构必须与当地警长协调,以确保信息被录入。
Section § 34370
这项法律规定,允许携带枪支的退休警官可以从执法机构接收枪支,而无需遵守第34350条中列出的常规规定。但是,当枪支转让给退休警官时,机构必须在10天内将枪支和警官的具体信息记录到自动枪支系统(AFS)中。这包括枪支的品牌、型号和序列号等信息。如果枪支不是手枪且没有序列号,则必须注明。没有直接访问该系统的机构必须与当地警长合作输入这些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