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第33215条至第33225条(含)以及第2编第2部第1章(自第17700条起)中明确规定,且仅根据这些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制造、进口到本州、持有以供出售、要约出售、赠与、出借或拥有任何短管步枪或短管霰弹枪。第16580条所列的任何其他规定均不得解释为授权制造、进口到本州、持有以供出售、要约出售、赠与、出借或拥有任何短管步枪或短管霰弹枪。
短管步枪或短管霰弹枪与短管步枪或短管霰弹枪相关的限制
Section § 33210
本条禁止人们制造、带入加州、出售、赠送或拥有任何短管步枪或霰弹枪,除非其他条款或规定中有明确的例外情况允许。法律明确规定,除非某些条款中明确提及,否则不得将其他法律解释为允许这些行为。
短管步枪 短管霰弹枪 禁用枪支
Section § 33220
这项规定解释了短管步枪和霰弹枪的限制不适用于某些执法和军事团体。这些团体包括警察局、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警局和军队,他们可以为履行公务而购买、销售或持有这些武器。
此外,执法人员在执勤时,如果获得其机构批准并完成了必要的培训,也可以持有这些枪支。
第33215条不适用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CA 刑法 Code § 33220(a) 警察局、县治安官办公室、法警办公室、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警局、司法部、惩教与康复部,或本州或美国的军事或海军部队,为履行其公务而进行的短管步枪或短管霰弹枪的销售、购买或持有。
(b)CA 刑法 Code § 33220(b) 警察局、县治安官办公室、法警办公室、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警局、司法部或惩教与康复部的执法人员成员,在执勤时持有短管步枪和短管霰弹枪,且其使用经机构授权并在其职责范围内,并且这些警官已完成由执法人员标准与培训委员会认证的这些武器使用培训课程。
短管步枪 短管霰弹枪 执法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