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0500

Explanation

本法律章节指的是两项具体的法案:1989年罗伯蒂-罗斯突击武器管制法案和2004年.50口径BMG管制法案。这些法案旨在管制加利福尼亚州内某些类型的枪支,包括突击武器和.50口径步枪。

本章应被称为1989年罗伯蒂-罗斯突击武器管制法案和2004年.50口径BMG管制法案。

Section § 305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攻击性武器和.50 BMG步枪因其高火力及滥用潜力,对本州人民的安全和保障构成威胁。该法律旨在通过建立登记制度和合法销售与持有许可程序来限制这些武器。该法律不针对设计用于狩猎或娱乐活动的枪支。重点是那些可能造成严重伤害或可能用于恐怖活动的武器。

(a)CA 刑法 Code § 30505(a) 立法机关特此认定并声明,攻击性武器的扩散和使用对本州所有公民的健康、安全和保障构成威胁。立法机关已根据第30510节中规定的攻击性武器的特点对其进行了限制,基于认定每种此类枪支都具有极高的射速和火力容量,以至于其作为合法体育或娱乐枪支的功能被其可能用于杀伤人类的危险性大大抵消。立法机关制定本章的意图是对攻击性武器的使用施加限制,并为其合法销售和持有建立登记和许可程序。然而,立法机关制定本章并非旨在限制主要设计用于狩猎、射击练习或其他合法体育或娱乐活动的武器的使用。
(b)CA 刑法 Code § 30505(b) 立法机关特此认定并声明,.50 BMG步枪的扩散和使用对本州所有居民和访客的健康、安全和保障构成明显而现实的恐怖主义威胁,基于认定这些枪支具有极高的远程和高破坏性火力容量,以至于它们对人类的死亡和重伤、重要公共和私人建筑、民用、警用和军用车辆、发电和输电设施、石化生产和储存设施以及交通基础设施的破坏或严重损害构成不可接受的风险。立法机关制定本章的意图是对这些步枪的使用施加限制,并为其合法销售和持有建立登记和许可程序。

Section § 305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何为“攻击性武器”。它列出了特定类型的半自动步枪、手枪和霰弹枪的品牌和型号名称,例如AK系列步枪、UZI和弗兰基SPAS 12。该法律还涵盖了任何法院先前已宣布为攻击性武器的枪械,以及所列型号的任何细微变体,无论制造商是谁。

这项法律的目的是识别和限制某些半自动武器,立法机构认为这是管理这些枪械最有效的方式。

本章以及第16780、17000、27555、27560、27565、27875、27920、27966和28000节所称的“攻击性武器”,是指以下指定的半自动枪械:
(a)CA 刑法 Code § 30510(a) 所有以下指定的步枪:
(1)CA 刑法 Code § 30510(a)(1) 所有AK系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型号:
(A)CA 刑法 Code § 30510(a)(1)(A) 中国制造的AK、AKM、AKS、AK47、AK47S、56、56S、84S和86S。
(B)CA 刑法 Code § 30510(a)(1)(B) 北方工业56、56S、84S和86S。
(C)CA 刑法 Code § 30510(a)(1)(C) 保利科技AKS和AK47。
(D)CA 刑法 Code § 30510(a)(1)(D) MAADI AK47和ARM。
(2)CA 刑法 Code § 30510(a)(2) UZI和Galil。
(3)CA 刑法 Code § 30510(a)(3) 伯莱塔AR-70。
(4)CA 刑法 Code § 30510(a)(4) CETME Sporter。
(5)CA 刑法 Code § 30510(a)(5) 柯尔特AR-15系列。
(6)CA 刑法 Code § 30510(a)(6) 大宇K-1、K-2、Max 1、Max 2、AR 100和AR 110C。
(7)CA 刑法 Code § 30510(a)(7) FN FAL、LAR、FNC、308 Match和Sporter。
(8)CA 刑法 Code § 30510(a)(8) MAS 223。
(9)CA 刑法 Code § 30510(a)(9) HK-91、HK-93、HK-94和HK-PSG-1。
(10)CA 刑法 Code § 30510(a)(10) 以下MAC型号:
(A)CA 刑法 Code § 30510(a)(10)(A) RPB Industries Inc. sM10和sM11。
(B)CA 刑法 Code § 30510(a)(10)(B) SWD Incorporated M11。
(11)CA 刑法 Code § 30510(a)(11) 带可拆卸弹匣的SKS。
(12)CA 刑法 Code § 30510(a)(12) SIG AMT、PE-57、SG 550和SG 551。
(13)CA 刑法 Code § 30510(a)(13) 斯普林菲尔德兵工厂BM59和SAR-48。
(14)CA 刑法 Code § 30510(a)(14) 斯特林MK-6。
(15)CA 刑法 Code § 30510(a)(15) 斯太尔AUG。
(16)CA 刑法 Code § 30510(a)(16) 瓦尔梅特M62S、M71S和M78S。
(17)CA 刑法 Code § 30510(a)(17) 阿玛莱特AR-180。
(18)CA 刑法 Code § 30510(a)(18) 大毒蛇攻击步枪。
(19)CA 刑法 Code § 30510(a)(19) 卡利科M-900。
(20)CA 刑法 Code § 30510(a)(20) J&R ENG M-68。
(21)CA 刑法 Code § 30510(a)(21) 韦弗武器夜鹰。
(b)CA 刑法 Code § 30510(b) 所有以下指定的手枪:
(1)CA 刑法 Code § 30510(b)(1) UZI。
(2)CA 刑法 Code § 30510(b)(2) Encom MP-9和MP-45。
(3)CA 刑法 Code § 30510(b)(3) 以下MAC型号:
(A)CA 刑法 Code § 30510(b)(3)(A) RPB Industries Inc. sM10和sM11。
(B)CA 刑法 Code § 30510(b)(3)(B) SWD Incorporated M-11。
(C)CA 刑法 Code § 30510(b)(3)(C) Advance Armament Inc. M-11。
(D)CA 刑法 Code § 30510(b)(3)(D) Military Armament Corp. Ingram M-11。
(4)CA 刑法 Code § 30510(b)(4) Intratec TEC-9。
(5)CA 刑法 Code § 30510(b)(5) Sites Spectre。
(6)CA 刑法 Code § 30510(b)(6) 斯特林MK-7。
(7)CA 刑法 Code § 30510(b)(7) 卡利科M-950。
(8)CA 刑法 Code § 30510(b)(8) 大毒蛇手枪。
(c)CA 刑法 Code § 30510(c) 所有以下指定的霰弹枪:
(1)CA 刑法 Code § 30510(c)(1) 弗兰基SPAS 12和LAW 12。
(2)CA 刑法 Code § 30510(c)(2) Striker 12。
(3)CA 刑法 Code § 30510(c)(3) Streetsweeper型S/S Inc. SS/12。
(d)CA 刑法 Code § 30510(d) 任何根据1989年法规第19章第3节、1990年法规第874章第1节或1991年法规第954章第3节所规定的前第12276.5节(以其当时文本为准)被法院宣布为攻击性武器的枪械,以及根据1991年法规第954章第3节所规定的前第12276.5节(以其当时文本为准)颁布的清单中列明的攻击性武器。
(e)CA 刑法 Code § 30510(e) 本节是对现有法律的宣示,并澄清了法律和立法机构的意图,即禁止本节中列举的武器、根据1991年法规第954章第3节所规定的前第12276.5节(以其当时文本为准)由总检察长颁布的清单中包含的武器,以及任何仅是这些武器的细微变体,无论制造商是谁。立法机构将攻击性武器定义为本节中列出的类型、系列和型号,因为这是识别和限制特定类别半自动武器最有效的方式。
(f)CA 刑法 Code § 30510(f) 本节所称的“系列”,包括所有仅是(a)款所列型号的细微变体,无论制造商是谁。

Section § 3051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法律中“攻击性武器”的范畴。它包括具有某些危险特征的半自动枪械,例如手枪式握把、折叠式枪托,或能够容纳超过10发子弹的枪械。列出了具备这些特征的特定类型的步枪、手枪、霰弹枪及其他枪械。

古董枪械和某些用于奥运射击比赛的竞技手枪可获得豁免。这些手枪通过品牌和型号识别,例如BENELLI和WALTHER生产的。司法部负责根据射击组织的规定更新此列表。

此外,如果本节的任何部分被认定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a)CA 刑法 Code § 30515(a) 尽管有第30510条规定,“攻击性武器”亦指以下任何一种:
(1)CA 刑法 Code § 30515(a)(1) 不具备固定弹匣但具备以下任何一种特征的半自动、中心发火式步枪:
(A)CA 刑法 Code § 30515(a)(1)(A) 明显突出于武器机匣下方的手枪式握把。
(B)CA 刑法 Code § 30515(a)(1)(B) 拇指孔枪托。
(C)CA 刑法 Code § 30515(a)(1)(C) 折叠式或伸缩式枪托。
(D)CA 刑法 Code § 30515(a)(1)(D) 榴弹发射器或信号弹发射器。
(E)CA 刑法 Code § 30515(a)(1)(E) 消焰器。
(F)CA 刑法 Code § 30515(a)(1)(F) 前置手枪式握把。
(2)CA 刑法 Code § 30515(a)(2) 具备可容纳超过10发子弹的固定弹匣的半自动、中心发火式步枪。
(3)CA 刑法 Code § 30515(a)(3) 总长度小于30英寸的半自动、中心发火式步枪。
(4)CA 刑法 Code § 30515(a)(4) 不具备固定弹匣但具备以下任何一种特征的半自动手枪:
(A)CA 刑法 Code § 30515(a)(4)(A) 可安装消焰器、前置握把或消音器的螺纹枪管。
(B)CA 刑法 Code § 30515(a)(4)(B) 第二握把。
(C)CA 刑法 Code § 30515(a)(4)(C) 附着于枪管,或部分或完全环绕枪管,使持枪者在射击时手部不被灼伤的护套,但包裹枪管的套筒除外。
(D)CA 刑法 Code § 30515(a)(4)(D) 可接受位于手枪式握把以外的某个位置的可拆卸弹匣。
(5)CA 刑法 Code § 30515(a)(5) 具备可容纳超过10发子弹的固定弹匣的半自动手枪。
(6)CA 刑法 Code § 30515(a)(6) 同时具备以下两种特征的半自动霰弹枪:
(A)CA 刑法 Code § 30515(a)(6)(A) 折叠式或伸缩式枪托。
(B)CA 刑法 Code § 30515(a)(6)(B) 明显突出于武器机匣下方的手枪式握把、拇指孔枪托或垂直握把。
(7)CA 刑法 Code § 30515(a)(7) 不具备固定弹匣的半自动霰弹枪。
(8)CA 刑法 Code § 30515(a)(8) 任何带转轮弹仓的霰弹枪。
(9)CA 刑法 Code § 30515(a)(9) 非步枪、手枪或霰弹枪,不具备固定弹匣但具备以下任何一种特征的半自动中心发火式枪械:
(A)CA 刑法 Code § 30515(a)(9)(A) 明显突出于武器机匣下方的手枪式握把。
(B)CA 刑法 Code § 30515(a)(9)(B) 拇指孔枪托。
(C)CA 刑法 Code § 30515(a)(9)(C) 折叠式或伸缩式枪托。
(D)CA 刑法 Code § 30515(a)(9)(D) 榴弹发射器或信号弹发射器。
(E)CA 刑法 Code § 30515(a)(9)(E) 消焰器。
(F)CA 刑法 Code § 30515(a)(9)(F) 前置手枪式握把。
(G)CA 刑法 Code § 30515(a)(9)(G) 可安装消焰器、前置握把或消音器的螺纹枪管。
(H)CA 刑法 Code § 30515(a)(9)(H) 第二握把。
(I)CA 刑法 Code § 30515(a)(9)(I) 附着于枪管,或部分或完全环绕枪管,使持枪者在射击时手部不被灼伤的护套,但包裹枪管的套筒除外。
(J)CA 刑法 Code § 30515(a)(9)(J) 可接受位于手枪式握把以外的某个位置的可拆卸弹匣。
(10)CA 刑法 Code § 30515(a)(10) 非步枪、手枪或霰弹枪,具备可容纳超过10发子弹的固定弹匣的半自动中心发火式枪械。
(11)CA 刑法 Code § 30515(a)(11) 非步枪、手枪或霰弹枪,总长度小于30英寸的半自动中心发火式枪械。
(b)CA 刑法 Code § 30515(b) 就本条而言,“固定弹匣”指内置于枪械中,或永久性附着于枪械上,其拆卸需拆解枪械机匣的供弹装置。
(c)CA 刑法 Code § 30515(c) 立法机关认为,将专门为奥运射击比赛设计的手枪排除在“攻击性武器”定义之外,具有重要的公共目的。因此,经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美国射击协会(美国国际射击比赛的国家管理机构)批准的此类手枪,且截至2001年1月1日用于奥运射击比赛目的,以及根据本条规定原本属于“攻击性武器”定义范围的,均可豁免,具体规定见(d)款。
(d)CA 刑法 Code § 30515(d) “攻击性武器”不包括以下任何一种:
(1)CA 刑法 Code § 30515(d)(1) 任何古董枪械。
(2)CA 刑法 Code § 30515(d)(2) 以下任何手枪,因为它们符合 (c) 款中阐明的重大公共目的:
(3)CA 刑法 Code § 30515(d)(3) 司法部应设立一项符合 (c) 款所述目的的计划,以豁免根据本节规定否则将属于“攻击性武器”定义范围的新型竞技手枪不被归类为攻击性武器。豁免的竞技手枪可基于美国射击协会的建议,并符合美国射击协会官方规则中包含的规定,或可基于司法部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组织的建议或规则。
(e)CA 刑法 Code § 30515(e) 本节规定是可分割的。如果本节的任何规定或其适用被认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在没有该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规定或适用。

Section § 3052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司法部长必须准备攻击性武器的清晰描述,包括图片或图示,并将其分发给所有执法机构。这些机构随后应向其工作人员提供这些描述。

此外,截至2007年1月1日,司法部长必须制定一份被指定为攻击性武器的枪支清单,其中必须包括任何新宣布的攻击性武器,并应在《加州法规》中公布。在2007年1月1日之前列入此清单的枪支将保留在清单上。

采纳新规则的常规程序不适用于这份特定的攻击性武器清单。司法部长还负责制定任何必要的规章,以实现本章的目标。

(a)CA 刑法 Code § 30520(a) 司法部长应为识别目的准备一份描述,包括第30510节中列出的每种攻击性武器,以及根据原第12276.5节(依照其在1989年第19章第3节、1990年第874章第1节或1991年第954章第3节中的规定)被宣布为攻击性武器的任何枪支的图片或图示,并应将该描述分发给所有负责执行本章的执法机构。这些执法机构应向所有机构人员提供该描述。
(b)Copy CA 刑法 Code § 30520(b)
(1)Copy CA 刑法 Code § 30520(b)(1) 截至2007年1月1日,司法部长应颁布一份清单,列明所有根据原第12276节(依照其在1991年第954章第2节、1992年第427章第134节或1993年第606章第19节中的规定)被指定为攻击性武器的枪支,或根据原第12276.5节(依照其在1989年第19章第3节、1990年第874章第1节或1991年第954章第3节中的规定)被宣布为攻击性武器的枪支。司法部长应将该清单提交给州务卿,以便在《加州法规》中公布。任何关于特定枪支为攻击性武器的声明应由司法部长执行,司法部长应在90天内颁布一份修订清单,其中应包括被宣布为攻击性武器的特定枪支。司法部长应将修订清单提交给州务卿,以便在《加州法规》中公布。在2007年1月1日之前被宣布为攻击性武器的任何枪支,应保留在提交给州务卿的清单上。
(2)CA 刑法 Code § 30520(b)(2) 《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关于规则和规章的采纳,不适用于根据本节颁布的任何攻击性武器清单。
(c)CA 刑法 Code § 30520(c) 司法部长应采纳为实施本章宗旨和意图可能必要或适当的规则和规章。

Section § 30525

Explanation

本节为法律目的定义了“.50 BMG 弹药筒”是什么。它规定这种弹药筒旨在从中心发火步枪发射,并且必须符合特定的尺寸和规格标准。具体来说,它必须从弹底到弹尖长 5.54 英寸,弹头直径在 .510 到 .511 英寸之间,弹壳底部直径在 .800 到 .804 英寸之间,弹壳长度为 3.91 英寸。

在本部分中,“.50 BMG 弹药筒”指一种设计用于并意图从中心发火步枪发射的弹药筒,且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a)CA 刑法 Code § 30525(a) 其从弹底到弹尖的总长度为 5.54 英寸。
(b)CA 刑法 Code § 30525(b) 该弹药筒的弹头直径为 .510 英寸至(包括).511 英寸。
(c)CA 刑法 Code § 30525(c) 该弹药筒的弹壳底部直径为 .800 英寸至(包括).804 英寸。
(d)CA 刑法 Code § 30525(d) 弹药筒弹壳长度为 3.91 英寸。

Section § 30530

Explanation

本节在法律上定义了“.50 BMG 步枪”是什么。它明确指出,这是一种能够发射 .50 BMG 弹药筒的步枪,但不包括已被归类为突击武器或机关枪的任何枪械。此外,它还澄清,此定义不包括古董枪械或被视为珍奇品或遗物的枪械。

(a)CA 刑法 Code § 30530(a) 在本部分中,“.50 BMG 步枪”指一种中心发火式步枪,能够发射 .50 BMG 弹药筒,且不属于突击武器或机关枪。
(b)CA 刑法 Code § 30530(b) “.50 BMG 步枪”不包括任何古董枪械,也不包括任何珍奇品或遗物,如《联邦法规汇编》第27篇第478.11节所定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