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刑法 Code § 30370(a) 自2019年7月1日起,部门应以电子方式批准通过第16151条所定义的供应商购买或转让弹药,除非另有规定。此批准应在购买或转让时,在购买者或受让人取得弹药占有权之前进行。根据第30352条(c)款(1)项规定的授权,以下人员获授权购买弹药:
(1)CA 刑法 Code § 30370(a)(1) 购买者或受让人的信息与自动火器系统 (AFS) 中的记录匹配,并且根据(b)款的规定有资格持有弹药。
(2)CA 刑法 Code § 30370(a)(2) 购买者或受让人持有部门根据第26710条签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3)CA 刑法 Code § 30370(a)(3) 购买者或受让人未被禁止购买或持有弹药,且其单次弹药交易或购买是根据(c)款制定的程序进行的。
(b)CA 刑法 Code § 30370(b) 为确定购买者或受让人是否根据(a)款(1)项有资格购买或持有弹药,部门应将弹药购买者或受让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当前地址以及第28180条所述的驾驶执照或其他政府身份证明号码与AFS中维护的信息进行交叉比对。如果购买者或受让人的信息与AFS记录不匹配,则交易应被拒绝。如果购买者或受让人的信息与AFS记录匹配,部门应通过与被禁止持枪人员档案进行交叉比对,确定购买者或受让人是否属于被禁止拥有或持有弹药的人员类别。如果购买者或受让人被禁止拥有或持有枪支,则交易应被拒绝。
(c)CA 刑法 Code § 30370(c) 部门应制定一项程序,允许未被禁止购买或持有弹药的人员获得单次弹药交易或购买的批准。部门应通过向弹药交易或购买申请人收取费用来收回与本条相关的处理、监管和执法活动的成本,该费用不得超过第28225条(截至2019年12月31日)所述的部门销售商销售记录 (DROS) 流程所收取的费用,且不得超过部门的合理成本。
(d)CA 刑法 Code § 30370(d) 未经部门批准,供应商不得向购买者或受让人提供弹药。如果供应商无法通过互联网连接以电子方式核实某人购买或持有弹药的资格,部门应提供电话专线以核实资格。此选项适用于能够证明在电子提交信息方面存在合法地理和电信限制,并经部门批准使用电话专线核实的弹药供应商。
(e)CA 刑法 Code § 30370(e) 部门应通过向弹药购买者和受让人收取每笔交易费用来收回与本条相关的合理监管和执法活动成本,该费用不得超过一美元 ($1);但是,总检察长可根据本条规定,根据需要调整该费用,但不得超过运营与本条相关的项目的合理监管和执法成本。
(f)CA 刑法 Code § 30370(f) 特此在州财政部设立一个基金,称为“弹药安全和执法专项基金”。根据本条收到的所有费用应存入弹药安全和执法专项基金,并且,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这些费用仍持续拨款用于实施、运营和执行本条和第30352条规定的弹药授权计划,以及偿还第30371条规定的启动贷款。
(g)CA 刑法 Code § 30370(g) 司法部获授权制定法规以实施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