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禁与死刑释放后社区矫正法案
Section § 3450
《2011年释放后社区监督法案》旨在通过改变重罪犯出狱后的监督方式,减少再犯。加州希望通过将监督工作转移到地方社区项目,来提高公共安全并帮助前罪犯重新融入社会。这些项目采用经科学证明能减少再犯的方法。
该法案鼓励地方社区合作,创建符合其需求的项目,并允许采取多种应对措施,从短期监禁到社区服务或药物治疗。通过投资地方解决方案,该法案力求使司法支出更有效,并改善公共安全。
Section § 3451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大多数在服完重罪刑期后从监狱获释的人员,必须接受最长三年的社区监督。社区监督由县缓刑部门管理,并基于已被证明能有效减少再犯的策略。然而,这不适用于被判犯有严重或暴力重罪、高风险性犯罪者,或那些作为假释条件需要特殊治疗的人员。
惩教部门必须告知囚犯这些要求,并通知相关县。一旦某人被释放并接受获释后社区监督,即使其假释分类在60天后发生变化,他们仍将继续接受此类监督。
Section § 3452
本节概述了告知囚犯关于社区释放监督的流程。符合条件的囚犯将在出狱前收到通知,告知他们释放日期、他们将接受监督的期限,以及负责监督的县级机构的联系方式。
如果假释犯转入这种监督,他们也将收到通知。通知还将警告,违法或违反释放条款可能导致监禁,即使没有提起新的指控。
Section § 3453
这项法律规定了接受社区释放后监督的人员必须遵守的规则。他们需要了解并遵守这些条件。他们必须在获释后不久以及按照指示向其监督机构报到。当局可以在任何时候,无需搜查令,对他们进行搜查。这些人必须及时向机构报告居住地或就业的变动。
法律禁止持有武器和大型刀具,但厨房用刀和工作相关刀具除外。出行超过50英里或离开本县/本州需要机构许可。如果违反规定,参与者可能会在没有事先法院听证的情况下被拘留最多10天。他们必须配合康复计划,并像缓刑人员一样支付赔偿金。
Section § 3454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县级机构设立一个审查程序,以管理刑满释放人员的释放后监督。任何监督条件必须与所犯罪行、该人员的再犯风险及其犯罪记录相关。
这些县级机构可以增加额外条件,例如电子监控、康复服务、激励措施或对违规行为的其他回应,包括被称为“快速监禁”的短期监禁。
快速监禁是指因违反监督规定而判处1至10天的短期监禁,旨在纠正行为,同时避免严重扰乱该人员的生活。
Section § 3455
本法律规定了处理加州释放后社区监督(PRCS)违规行为的程序。如果轻微处罚无效,监督机构可以请求法院撤销、修改或终止PRCS。违规者可以放弃律师权并接受拟议的修改。如果违规行为得到确认,官员可以调整PRCS条款,终止PRCS并将其送入监狱,或建议参加再入境计划。警官可以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逮捕涉嫌违反PRCS的人,法官可以决定释放条件。撤销听证应及时举行,监督机构决定该人在听证前是否继续被拘留。每次违规的监禁时间不得超过180天,并且PRCS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除非在特定条件下延长。
Section § 3456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受释放后监管的人员如何以及何时可以解除其监管义务。一个人如果完成了三年的监管,或者在六个月内没有任何违规行为,就可以被考虑解除监管。如果他们连续一年没有违规,则必须在30天内解除监管。此外,如果管辖权依法终止或转移,或者撤销听证官在收到申请后终止了监管,监管也会结束。任何人员潜逃的期间都不计入其监管时间。
Section § 3456.5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机构要求从县监狱或地方机构释放的人员在释放后两天内(或在需要时更早)向监管代理人报到。它还允许囚犯在预定释放日期恰好是节假日或周末前一天时提前释放,以方便过渡并满足时间安排需求。
Section § 3460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一名接受释放后监管的人员永久搬迁到新县时,管辖权如何转移。如果搬迁没有违反任何规定,当前的监督机构必须在两周内将该人员的信息发送给新县。新县在核实新的永久居住地后,必须接管监管。“居住地”被定义为该人员通常居住的地方,而不是与工作或其他临时原因相关的地点。一个人只能有一个居住地。
除非明确该人员能够在不违反监管条件的情况下永久居住在新县,否则监督机构无需转移该人员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