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篇而言:
(a)CA 刑法 Code § 3500(a) “行为研究”指涉及但不限于对人类行为、情感、适应、条件反射和反应的调查研究,在一个旨在通过收集客观数据来检验特定假设的项目中进行。行为研究不包括在评估囚犯常规参与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职业培训、生产性工作、咨询、公认疗法以及非实验性项目)有效性时所进行的统计数据积累。
(b)CA 刑法 Code § 3500(b) “生物医学研究”指与生物学、医学或物理科学相关或涉及这些科学的研究。生物医学研究不包括在评估囚犯常规参与的非实验性公共卫生项目或治疗项目有效性时所进行的统计数据积累。
(c)CA 刑法 Code § 3500(c) “精神药物”指能够通过直接药理作用改变或控制精神功能或行为的药物。这些药物包括但不限于抗精神病药、抗焦虑药、镇静剂、抗抑郁药和兴奋剂。精神药物还包括在特定剂量下用于缓解某些身体疾病的改变心智和行为的药物,以及通常用于缓解某些身体疾病但在特定剂量下可能具有改变心智或行为作用的药物。
(d)CA 刑法 Code § 3500(d) “研究”指旨在发展或促进可推广知识的一类活动,包括理论、原则或关系,或作为其基础的数据积累,可通过公认的科学观察和推断加以证实。
(e)CA 刑法 Code § 3500(e) “研究方案”指一份正式文件,阐明研究项目的明确目标以及为实现这些目标而设计的调查程序。
(f)CA 刑法 Code § 3500(f) “I期药物”指根据《联邦法规》第21篇第I章D分章第312部分的联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为测试目的被指定为I期药物的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