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852.01

Explanation

如果你被判犯有重罪,你可以申请恢复公民权利证书和赦免,除非你属于某些例外情况。如果你被判犯有性犯罪轻罪或性犯罪重罪(在缓刑后被驳回),如果你没有再犯事,并且在申请前已在加州居住满五年,你也可以申请。

本法律不适用以下情况:你正在服强制性终身假释、被判处死刑、犯有某些严重性犯罪,或者正在服兵役。

即使存在这些情况,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州长仍然可以给予赦免。

(a)CA 刑法 Code § 4852.01(a) 除(b)款另有规定外,被判犯有重罪的人可以根据本章规定提交恢复公民权利证书和赦免的申请。
(b)CA 刑法 Code § 4852.01(b) 被判犯有Section 290中规定的任何性犯罪轻罪的人,或被判犯有Section 290中规定的任何性犯罪重罪并获得缓刑,且其指控书已根据Section 1203.4被驳回的人,如果申请人自指控书被驳回以来未曾被监禁于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或其他刑事机构或机关,未因犯有任何其他重罪而处于缓刑期,且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已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其在本州居住满五年,则可以根据本章规定提交恢复公民公民权利证书和赦免的申请。
(c)CA 刑法 Code § 4852.01(c) 本章不适用于正在服强制性终身假释的人、被判处死刑的人、被判犯有Section 269、Section 286 (c)款、Section 287 (c)款、Section 288、Section 288.5、Section 288.7、Section 289 (j)款或原Section 288a (c)款规定罪行的人,或服兵役的人。
(d)CA 刑法 Code § 4852.01(d)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存在特殊情况,州长有权赦免被判犯有Section 269、Section 286 (c)款、Section 287 (c)款、Section 288、Section 288.5、Section 288.7、Section 289 (j)款或原Section 288a (c)款规定罪行的人。

Section § 485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评估某人提交的申请时,要求提供与该人的罪行及其服刑期间行为相关的任何记录或报告。这些记录可以包括审判记录、缓刑官报告,以及在监狱服刑或假释期间的行为记录。法院可以使用这些记录,而申请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任何拥有这些记录的人,如果案件需要,都必须将其提供给法院。

(a)CA 刑法 Code § 4852.1(a) 提交申请的法院可要求其认为必要的证词,并要求提供供法院使用且申请人无需承担任何费用的所有与申请人及其被定罪的罪行相关的记录和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CA 刑法 Code § 4852.1(a)(1) 审判记录。
(2)CA 刑法 Code § 4852.1(a)(2) 缓刑官的报告(如有)。
(3)CA 刑法 Code § 4852.1(a)(3) 申请人获释的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或其他刑事机构的记录,显示其在押期间的行为,包括刑事机构、看守所或机构医生和精神科医生的记录。
(4)CA 刑法 Code § 4852.1(a)(4) 如果申请人获假释,则为假释官关于申请人的记录;如果申请人获释后接受社区监督或强制监督,则为缓刑官关于申请人的记录;或者如果申请人曾被移交至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少年设施司,则为该部门关于申请人的记录。
(5)CA 刑法 Code § 4852.1(a)(5) 任何其他执法机构关于申请人自获缓刑、假释、获释后社区监督或强制监督,或解除羁押以来的行为的书面报告或记录。
(b)CA 刑法 Code § 4852.1(b) 拥有(a)款所述任何记录保管权的人,应当将这些记录提供给法院在该诉讼中使用。

Section § 485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非加州执业律师的人,如果为他人提供与向州长申请赦免或本章项下程序相关的法律帮助并收取费用或接受任何报酬,都是非法的。如果他们这样做,就构成轻罪。

任何个人,除非是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三编第四章第四条(自第6060节起)的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获得执业律师许可并以该身份行事的人,凡在本章项下的任何程序中,或在本章项下向州长申请赦免的任何申请中,为代表请愿人而招揽或接受任何费用、金钱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或其声称的服务,均犯有轻罪。

Section § 4852.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加州,对于已服满刑期或获假释、缓刑的人,其康复期开始的规则。康复期通常为五年,但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可能需要额外的时间。对于谋杀或性犯罪等严重罪行,需要额外增加四年或五年。如果某人被判处连续服刑,法院可以延长康复期。在此期限结束之前,个人不能申请康复证书,并且在加州境内搬家不会中断此期限。这些规定于2021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4852.04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启动本章所述的法律程序,您有权获得康复服务的帮助和建议。这包括县成人缓刑官、州假释官,以及对于30岁以下的人,来自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少年管教设施司的支持。

Section § 4852.05

Explanation
一个人必须诚实、勤奋、守法,在日常生活中展现良好的道德品质并保持自律。

Section § 4852.06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完成规定的康复期并遵守特定规定的人,可以向高等法院申请一份证明其已成功康复的证书。这可以在他们现在居住的县,或者在他们被定罪或指控被驳回的县办理。但是,他们必须在离开监狱或看守所后,在加利福尼亚州连续居住至少五年,才能提交这份请愿书。

在最短康复期届满后,遵守第 4852.05 条规定的人,可以向其当时居住的县或其被判犯有重罪或其根据第 1203.4 条被驳回控告书的罪行所在县的高等法院提交一份请愿书,请求查明并宣告其康复事实及相关事宜,并请求根据本章颁发康复证书。除非请愿人在离开监狱或看守所后,在提交请愿书之日前的不少于五年期间内已在本州连续居住,否则不得提交请愿书。

Section § 4852.07

Explanation

如果您正在提交与本条相关的申请,您必须通知您提交申请所在县的地方检察官,以及您曾被判重罪或某些指控被驳回的任何县的地方检察官。此通知必须在您的听证日期前至少30天完成。

申请人应在听证会设定日期前至少30天,将申请的提交和听证时间通知提交申请所在县的地方检察官,以及申请人被判犯有重罪或根据第1203.4条被驳回起诉书的罪行所在各县的地方检察官。

Section § 4852.08

Explanation
在与此请愿相关的法庭程序中,涉案人员(请愿人)可以选择自己的律师。如果他们没有律师,县里的公设辩护人或成人缓刑官将代表他们。如果两者都不可用,并且法院认为请愿人需要法律帮助,法院将指派一名律师。

Section § 4852.09

Explanation
如果你参与本章规定的法律程序,你将无需支付任何立案费或法院费用。

Section § 4852.1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根据第4852.1条请求警官查询他们的记录,警官必须将该人犯下的任何违法行为告知法院。如果法院发现该人再次违法的证据,它可以拒绝他们的请求,并设定一个新的康复期,该康复期不能长于原来的康复期。在批准请求之前,法院可能会要求该人再次满足所有原始要求。

警官在收到根据第4852.1条规定提出的请求后,应当向法院报告申请人所有已知的违法行为。在收到令人满意的违法证据后,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并确定一个新的康复期,该康复期不得超过针对同一罪行的原康复期。在此情况下,在批准申请之前,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履行根据原申请规定在颁发证书之前需要履行的所有要求。

Section § 4852.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法院在确定某人被定罪后的康复状况的程序中,如何要求进行调查。当提交康复申请时,法院可以要求地方检察官调查该申请人的住所、犯罪记录、康复期间的行为以及其他相关细节。地方检察官必须将这些调查结果报告给法院。 如果该罪行的指控已作为另一法律程序的一部分被驳回,地方检察官还必须向法院提供该人的犯罪记录,并可以调查该人就其行为、住所或任何其他违法行为所作出的其他陈述。

Section § 4852.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个人如何被宣告改过自新并可能获得赦免的程序。如果法院评估某人已表明他们已改过自新,并能负责任地享有公民权利,法院可以签发一份名为“复权证书”的文件,并建议州长给予他们全面赦免。

然而,如果被判犯有某些性犯罪的人仍被认为具有危险性,特别是对未成年人构成危险,则不能授予他们此证书。如果证书错误地颁发给了仍构成威胁的人,地区检察官可以要求法院撤销该证书。此举特别针对与第 290 条相关的特定性犯罪的过往罪犯。

(a)CA 刑法 Code § 4852.13(a) 除非 (b) 款另有规定,如果经听证后,法院认定申请人已通过其行为表现证明其已改过自新,并适合行使公民的所有民事和政治权利,法院可以作出命令,宣告申请人已改过自新,并建议州长给予申请人全面赦免。该命令应提交法院书记员备案,并应称为复权证书。
(b)CA 刑法 Code § 4852.13(b) 如果法院认定申请人对未成年人构成持续威胁,可能实施第 290 条规定的任何罪行,则不得向被判犯有第 290 条规定的任何罪行的人授予复权证书。
(c)CA 刑法 Code § 4852.13(c) 如果复权证书是针对第 290 条规定的任何罪行而授予的,则在定罪地县或复权证书持有人的居住地县的地区检察官可以向高等法院申请撤销该证书。该申请应提交至复权证书持有人的居住地县或定罪地县。如果高等法院认定申请人已通过证据优势证明复权证书持有人对未成年人构成持续威胁,可能实施第 290 条规定的任何罪行,则法院应撤销该证书。

Section § 4852.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法院书记员将康复证明书的认证副本发送给多个政府机构。这些机构包括州长、假释听证委员会和司法部。如果该个人曾两次被判重罪,最高法院也必须收到一份副本。

Section § 4852.15

Explanation
本节确保本章中的任何内容都不会改变或限制法律赋予的权力或权限,即撤销或暂停与某人定罪无关的任何权利或执照。它明确指出,从事需要执照的专业(如医学或法律)的权利仍由各自的委员会控制。它特别提到,本节不影响《商业和职业法典》相关部分中规定的医生或律师的管理规则。

Section § 4852.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某人获得康复证明书时,该证明书自动视为向州长申请全面赦免。州长可以无需进一步调查就发出赦免令,但对于两次被判重罪的人除外。在这些情况下,必须有最高法院多数法官的书面建议才能赦免。

假释听证委员会会在一年内审查该证明书,以建议州长是否应批准赦免。州长做出这些决定的标准是公开的,但不必遵循标准的政府规章制定程序。

(a)CA 刑法 Code § 4852.16(a) 提交给州长的康复证明书的核证副本,应构成全面赦免的申请,州长收到后可无需进一步调查,即向其中所指明的人发出赦免令,但根据《宪法》第五条第8款的规定,州长不得赦免任何两次被判重罪的人,除非获得最高法院多数法官的书面建议。
(b)CA 刑法 Code § 4852.16(b) 在符合州长制定的标准的前提下,法院签发的康复证明书应由假释听证委员会在收到证明书后一年内审查,该委员会应就州长是否应赦免该个人提出建议。州长制定的任何标准均应公开,但在其他方面应豁免遵守《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

Section § 4852.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某人获得恢复权利证书或州长赦免时,这一行动必须立即报告给司法部。司法部将更新该人的犯罪记录并通知联邦调查局。如果一个人基于此证书获得完全无条件的赦免,他们将恢复所有公民和政治权利,例如投票权和拥有枪支的权利。但是,如果该人曾被判犯有涉及危险武器的重罪,枪支权利将不予恢复。

根据本章,当一个人获得恢复权利证书或获得州长赦免时,法院、州长、官员或政府机构应立即将该事实报告给司法部,因为该证书的签发或赦免的授予是其官方行动。司法部应立即将所报告的事实记录在该人的前犯罪记录上,并将这些事实传送给位于华盛顿特区的联邦调查局。此后,当该部门报告犯罪记录时,还应报告该人已获得恢复权利证书、赦免或两者兼有的事实。
当一个人基于恢复权利证书获得州长完全无条件的赦免时,该赦免应使该人此后有权行使所有公民和政治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 投票权;(2) 拥有、持有和保管其他公民可以合法拥有和持有的任何类型枪支的权利;但如果该人曾被判犯有涉及使用危险武器的重罪,则此权利不予恢复,且第6部分第4篇第9章第2章(自第29800条起)的第17800条和第23510条应适用。

Section § 4852.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假释听证委员会向各县高等法院书记员提供与康复证明和赦免申请相关的样本表格。书记员必须印制足够的表格供公众使用,在线发布这些表格,并免费提供给任何索取者。

假释听证委员会应向各县高等法院书记员提供一套康复证明和赦免申请书、康复证明和赦免申请提交通知以及康复证明的样本表格。法院书记员应印制足够数量的这些表格,以满足该县居民的需求,应将这些表格发布在法院的互联网网站上,并应免费提供给索取者。

Section § 4852.19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恢复权利或申请赦免有一种额外的方式,但不是唯一的方式。它不会废除任何其他同样有助于恢复权利或申请赦免的法律。

Section § 4852.21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正在州立监狱服刑或获释后处于监管之下,在他们离开之前,必须书面告知他们有权申请恢复公民权利证书和赦免,并告知如何提交该申请。同样,如果法院即将撤销某人的指控,法院书记员必须书面通知该人有权申请恢复公民权利证书和赦免,并解释具体操作方法。

(a)CA 刑法 Code § 4852.21(a) 本章适用的人员,在从州立监狱或其他州立刑事机构或机关获释或假释或接受释放后社区监管之前,或在从县监狱获释或接受强制监管之前,应由羁押场所的负责官员书面告知其根据本章规定申请并获得恢复公民权利证书和赦免的权利,以及提交申请的程序。
(b)CA 刑法 Code § 4852.21(b) 在根据第1203.4条撤销控告书之前,撤销控告书的法院书记员应书面告知被告其(如有)根据本章规定申请并获得恢复公民权利证书和赦免的权利,以及提交申请的程序。

Section § 4852.22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初审法院向某人授予康复证书,即使他们尚未完成通常的等待期,只要这不是根据第290条要求注册的案件(通常涉及性犯罪)。如果法院认为这样做符合司法公正的利益,它可以决定批准此项救济。

除非是根据第290条要求注册的案件,审理康复证书申请的初审法院,在适用的康复期届满之前,如果法院酌情认为此项救济符合司法公正的利益,可以批准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