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90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加州重罪犯的刑期何时正式开始计算。刑期从罪犯被实际移交给惩教局局长羁押时开始。通常,这会在指定的州立机构进行,但在紧急情况下,也可以使用监狱或其他设施,并且在这些地方度过的时间也会计入刑期。

如果某人在其他州服刑,同时又在加州被判刑,并且法官命令加州刑期与他正在服的其他州刑期并行,那么他正在服初始刑期的地点可以被视为加州刑期的接收地点。

在指定机构服刑的时间通常会计入刑期,但如果此人被合法释放或越狱则例外。越狱期间的时间不计入刑期。加州惩教部也可以在需要时,与其他地方设施签订合同,用于安置这些人员。

(a)CA 刑法 Code § 2900(a) 刑事诉讼中判决确定的监禁期限,仅在被告实际交付至惩教局局长指定的接收重罪犯地点并由惩教局局长羁押时开始计算。
(b)CA 刑法 Code § 2900(b)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接收地点应为惩教局管辖下的机构。
(1)CA 刑法 Code § 2900(b)(1) 作为一项紧急措施,惩教局局长可以指示将重罪犯接收并拘留在监狱或其他设施中,并且判决将在被告实际交付至此类地点时开始计算;任何先前因重罪被接收和监禁的人员,作为紧急情况,可以暂时安置在此类地点,并且该人员在此期间的时间应计入判决刑期的一部分。
(2)CA 刑法 Code § 2900(b)(2)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根据拘留协议或其他法律规定,一名来自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囚犯,在完成在加利福尼亚州以外司法管辖区的刑罚或惩教机构的实际监禁之前,被加州法院判处监禁,以惩罚违反加州法律的行为,并且加州法院的法官命令加州刑期应与该人员正在服的刑期并行,则惩教局局长应将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机构指定为本节前述规定意义上的该人员的接收地点。如果先前刑期下的实际监禁在加州刑期要求的实际监禁期限结束之前结束,他也可以指定加州境内的地点作为该人员的接收地点。
(3)CA 刑法 Code § 2900(b)(3)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一名被交付给惩教局局长的人员随后被交付给另一司法管辖区的刑罚或惩教机构,且随后交付的刑期被命令与加州交付的刑期并行服刑,囚犯被安置在另一司法管辖区的刑罚或惩教机构中,并且惩教局局长未根据 (a) 款接收该囚犯,则惩教局局长应将另一司法管辖区的机构指定为接收和服刑加州刑期的地点。
(c)CA 刑法 Code § 2900(c) 除本节规定外,在惩教局局长指定机构服刑的所有时间均应计入监禁刑期。
(1)CA 刑法 Code § 2900(c)(1) 如果法院根据第 1272 或 1506 条或任何其他允许合法释放囚犯的法律规定,命令将某人从惩教局局长的羁押和管辖中释放,则该人员被释放期间的时间不应计入刑期。
(2)CA 刑法 Code § 2900(c)(2) 如果囚犯从惩教局局长的羁押和管辖中越狱,则该囚犯应被视为逃犯和在逃罪犯,直到该囚犯可返回惩教局局长或加利福尼亚州的羁押。囚犯越狱期间的时间不应计入刑期。
(d)CA 刑法 Code § 2900(d) 惩教部可以签订合同,使用州或其政治分区的任何设施来照管根据本节接收的人员。

Section § 2900.1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因犯罪正在服刑,且其判决随后被宣告无效或被更改,则他们已在监狱中度过的时间将计入针对相同犯罪的任何新判决。

Section § 29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在加利福尼亚州被判犯有重罪或轻罪,他们之前被关押的时间(例如在监狱或居家拘留中度过的时间)必须计入他们的刑期或罚款。如果他们被关押的时间比判决的刑期长,那么就视为他们已经服满了整个刑期。时间折抵首先用于抵扣监狱或拘留时间,然后用于抵扣罚款。羁押折抵只适用于与同一罪行相关的关押时间,即使涉及多项指控。法院必须确定并记录可以折抵的天数。

此外,在康复中心或居家拘留等地方度过的时间也算作监狱时间,但这项法律本身并不允许将这些地方作为判刑的选项。最后,相关机构有责任在判决后但在被判刑人被送往指定机构之前,应用这些折抵。

(a)CA 刑法 Code § 2900.5(a) 在所有重罪和轻罪定罪中,无论是通过认罪还是裁决,当被告已被羁押时,包括但不限于在监狱、营地、工作假释设施、中途之家、康复设施、医院、监狱、少年拘留所或类似居住机构中度过的任何时间,被告的所有羁押天数,包括根据法院命令作为缓刑条件服刑的天数(根据第4019条计入监禁期),以及根据第1203.016或1203.018条在居家拘留中服刑的天数,应以每天不低于一百二十五美元 ($125) 的标准,或根据判刑法院的酌情决定以更高标准,计入其监禁期,或计入可能施加的任何基本罚款。如果羁押总天数超过应施加的监禁期天数,则整个监禁期应被视为已服满。在法院同时施加监狱或拘留监禁期和罚款的任何案件中,应计入被告的任何天数应首先适用于所施加的监禁期,此后,如果仍有剩余天数,则应适用于基本罚款。如果基本罚款的金额未通过羁押折抵或社区服务得到满足,则对基本罚款施加的罚金和评估费应按已满足的基本罚款的百分比予以减少。
(b)CA 刑法 Code § 2900.5(b) 就本节而言,只有当应计入的羁押归因于与被告被定罪的相同行为相关的诉讼时,才应给予折抵。对于因多项罪名而被判连续刑期而归因于单一羁押期的,仅给予一次折抵。
(c)CA 刑法 Code § 2900.5(c) 就本节而言,“监禁期”包括作为缓刑条件施加的任何监禁期,或法院在施加或暂停施加任何判决时另行命令的任何监禁期,也包括任何监禁期,包括假释前和假释期间的任何监禁期,直至获释,无论是通过法规、任何法院或任何经正式授权的行政机构确立或确定的。
(d)CA 刑法 Code § 2900.5(d) 施加判决的法院有责任确定判决前任何羁押的入院和释放日期以及根据本节应计入的总天数。应计入的总天数应包含在第1213条规定的判决摘要中。
(e)CA 刑法 Code § 2900.5(e) 任何接收被羁押人的机构有责任将本节规定的折抵适用于判决日期至该人被移交给该机构期间。
(f)CA 刑法 Code § 2900.5(f) 如果被告根据第1203.016、1203.017或1203.018条在营地、工作假释设施、中途之家、康复设施、医院、少年拘留所、类似居住设施或居家拘留计划中服刑,以代替县监狱的监禁,则在这些设施或计划中度过的时间应计为强制性监禁时间。
(g)CA 刑法 Code § 2900.5(g) 尽管本法典中关于对被定罪罪犯判刑的任何其他规定,本节不授权将被定罪罪犯判处本文提及的任何设施或计划。

Section § 2901

Explanation
加州的监狱典狱长有责任接收被判处在州立监狱服刑的人员。这些人必须留在监狱里,直到他们依法获释。

Section § 290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该州的惩教署署长接收并监禁那些经美国或任何其他州或属地的法院判处监禁的个人。这些囚犯将受到与根据加州法律判刑的囚犯相同的待遇和纪律约束。惩教署署长还可以与美国机构和其他州签订协议,规定加州收容每名囚犯每天应获得多少费用。

Section § 29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当地设施不足以进行改造且罪犯将受益于州政府的治疗服务时,将女性罪犯送往加利福尼亚女子监狱而非县监狱。要实现这一点,主审法院、罪犯和县政府必须同意,并且县政府需要与州政府签订合同。州政府提供治疗和拘留服务,县政府则向州政府偿还这些费用。交通和相关费用由县政府承担。此外,女性囚犯享有与县监狱囚犯相同的假释权利,并且她们的监狱安置不会增加重罪指控。

惩教署必须认为囚犯能从州政府的护理中受益,并确认何时可以运送囚犯。如果女性违反规定,她可以被送回最初判决她的县。

(a)CA 刑法 Code § 2903(a) 在任何女性罪犯可能被判处县监狱监禁,或被要求作为缓刑条件在县监狱服刑,或已经如此被判刑或监禁的案件中,审理该罪犯的法院,经罪犯同意,并应治安官的申请或法院主动,经罪犯同意,可将罪犯交付给治安官,指示将其安置在加利福尼亚女子监狱,以代替安置在县监狱,如果法院认定当地拘留设施不足以对罪犯进行改造,并且法院认为罪犯将受益于该机构提供的治疗和护理,且该县已根据 (b) 款与州政府签订合同。罪犯可由惩教署署长接收,并根据审理法院的判决在加利福尼亚女子监狱服刑。如此监禁的囚犯在所有方面均应遵守纪律、诊断和治疗,如同根据本州关于重罪囚犯的法律被判处一样。
(b)CA 刑法 Code § 2903(b) 惩教署署长经总务署署长批准,可应本州任何县的县政委员会请求,与该县签订合同,其中惩教署同意为选定的女性县囚犯提供诊断和治疗服务以及拘留。该县应向州政府偿还服务费用,费用由财政署署长确定。根据本款签订的任何合同中,该县应同意支付合理必要的金额,用于向每位获释或假释囚犯支付前往其居住县或有就业机会的县的交通津贴,并可同意在囚犯因假释或服满刑期而从该机构获释时,向其提供合适的衣物和现金酬金。各县审计员应在其每年一月和六月提交给审计长的州结算报告中列入根据本节授权的任何合同所欠的金额,并且县财务主管应在这些月份与州政府结算时,根据审计长的命令,向州财务主管支付查明的应付款项。
(c)CA 刑法 Code § 2903(c) 如果惩教署认为女性县囚犯能从监禁、护理、治疗和就业中获得实质性益处,并且有足够的设施提供这些护理,则应接受她们。在署长通知移送法院该人可以被运送到加利福尼亚女子监狱以及可以接收她的时间之前,不得将这些人员运送到惩教署管辖下的任何设施。
(d)CA 刑法 Code § 2903(d) 根据本节作出将女性县囚犯安置命令的县的治安官,或法院指定的任何其他执法人员,应执行将该人安置到该机构或将其从该机构送回法院的命令。执法人员在执行该命令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由法院所在县承担。
(e)CA 刑法 Code § 2903(e) 如果根据本节转移的任何女性囚犯违反了加利利福尼亚女子监狱或惩教署的规章制度,惩教署署长可将其送回原判决机构。
(f)CA 刑法 Code § 2903(f) 根据本节安置在加利福尼亚女子监狱的女性囚犯,不得仅因该安置而被视为犯有重罪,并且她应享有与在县监狱服刑时相同的假释权利和因表现良好而减刑的权利。

Section § 29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帮助加州监狱中22岁以下的年轻人,让他们有机会被安置在比其分类评分可能显示的更低安全级别的环境中。如果他们没有犯下严重的在押罪行,在收押时可能会自动获得较低的安全级别。对于那些行为有问题的人,一个特别委员会会审查他们,以评估他们是否准备好接受较低安全级别或更多项目。

委员会会考虑他们的行为、自我提升的进展、家庭或社区支持,以及致力于积极改变的决心。如果该青年被视为安全风险或不致力于康复,他们可能会被安置在更高的安全级别。即使最初被拒绝较低安全级别,青年犯仍可在25岁之前被重新考虑,特别是如果他们一年内没有违规行为。

该法律要求定期审查并可能修订程序,并根据需要提供工作人员培训。其目的是鼓励积极改变,提供更多自我提升的机会,同时确保安全。

(a)CA 刑法 Code § 2905(a) 就本节而言,“青年犯”是指被判处加州惩教与康复部管辖的未满22岁的个人。
(b)Copy CA 刑法 Code § 2905(b)
(1)Copy CA 刑法 Code § 2905(b)(1) 部门应在收押时自动给予青年犯低于该个人分类评分所对应的安全级别,或将其安置在允许更多接触项目的设施中,但犯有严重在押罪行的青年犯除外,此类青年犯应由分类委员会审查。青年犯分类委员会应由部门法规要求的所有分类委员会工作人员组成;但是,至少一名成员应是经过专门培训进行审查的部门工作人员。培训应包括但不限于青少年和青年人发展以及采用积极和激励性技巧的循证访谈流程。
(2)CA 刑法 Code § 2905(b)(2) 青年犯审查的目的是与青年犯会面,评估青年犯是否准备好接受较低安全级别或允许更多接触项目的安置,并鼓励青年犯致力于积极改变和自我提升。
(c)CA 刑法 Code § 2905(c) 青年犯应被考虑安置在低于其分类评分所对应的安全级别,或安置在允许更多接触项目的设施中。当分类委员会适用时,它应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1)CA 刑法 Code § 2905(c)(1) 在少年或成人设施中关押期间的近期在押行为。
(2)CA 刑法 Code § 2905(c)(2) 在少年或成人设施中表现出的自我提升努力。
(3)CA 刑法 Code § 2905(c)(3) 有助于康复的家庭或社区联系。
(4)CA 刑法 Code § 2905(c)(4) 致力于自我提升的证据,目标是在获释后成为守法公民。
(d)CA 刑法 Code § 2905(d) 对于需要分类委员会审查的青年犯,如果部门根据 (b) 和 (c) 款所述的审查确定青年犯可以被适当地安置在较低安全级别,部门应将青年犯转移到较低安全级别的设施。如果青年犯被拒绝较低安全级别,那么他们应被考虑安置在允许更多接触项目的设施中。如果部门确定青年犯可以被适当地安置在允许更多接触项目的设施中,青年犯应被转移到此类设施。
(e)CA 刑法 Code § 2905(e) 对于需要分类委员会审查的青年犯,如果青年犯表明他们对囚犯、工作人员或公众构成安全风险,并且没有以其他方式表明致力于康复,青年犯应被重新分类并安置在符合部门法规和程序的安全级别。
(f)CA 刑法 Code § 2905(f) 青年犯在其初次青年犯分类委员会审查中被拒绝低于其安置评分所对应的安全级别,或因之前的监禁历史而不符合允许更多接触项目的安置资格,并被安置在最高安全级别,仍有资格在其年度审查中,根据 (b) 至 (d) 款(含)的规定,重新考虑其安置,直至年满25岁。如果年度审查中确定青年犯一年内没有严重违规行为,部门应考虑该青年是否会从安置在较低级别设施或允许更多接触项目的安置中受益。
(g)CA 刑法 Code § 2905(g) 部门应审查并根据需要修订现有法规,并就根据本节作出的分类决定制定新法规,并为工作人员提供培训。
(h)CA 刑法 Code § 2905(h) 本节于2015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