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禁刑的执行刑期起算
Section § 2900
本节规定了加州重罪犯的刑期何时正式开始计算。刑期从罪犯被实际移交给惩教局局长羁押时开始。通常,这会在指定的州立机构进行,但在紧急情况下,也可以使用监狱或其他设施,并且在这些地方度过的时间也会计入刑期。
如果某人在其他州服刑,同时又在加州被判刑,并且法官命令加州刑期与他正在服的其他州刑期并行,那么他正在服初始刑期的地点可以被视为加州刑期的接收地点。
在指定机构服刑的时间通常会计入刑期,但如果此人被合法释放或越狱则例外。越狱期间的时间不计入刑期。加州惩教部也可以在需要时,与其他地方设施签订合同,用于安置这些人员。
Section § 2900.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在加利福尼亚州被判犯有重罪或轻罪,他们之前被关押的时间(例如在监狱或居家拘留中度过的时间)必须计入他们的刑期或罚款。如果他们被关押的时间比判决的刑期长,那么就视为他们已经服满了整个刑期。时间折抵首先用于抵扣监狱或拘留时间,然后用于抵扣罚款。羁押折抵只适用于与同一罪行相关的关押时间,即使涉及多项指控。法院必须确定并记录可以折抵的天数。
此外,在康复中心或居家拘留等地方度过的时间也算作监狱时间,但这项法律本身并不允许将这些地方作为判刑的选项。最后,相关机构有责任在判决后但在被判刑人被送往指定机构之前,应用这些折抵。
Section § 2902
Section § 2903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当地设施不足以进行改造且罪犯将受益于州政府的治疗服务时,将女性罪犯送往加利福尼亚女子监狱而非县监狱。要实现这一点,主审法院、罪犯和县政府必须同意,并且县政府需要与州政府签订合同。州政府提供治疗和拘留服务,县政府则向州政府偿还这些费用。交通和相关费用由县政府承担。此外,女性囚犯享有与县监狱囚犯相同的假释权利,并且她们的监狱安置不会增加重罪指控。
惩教署必须认为囚犯能从州政府的护理中受益,并确认何时可以运送囚犯。如果女性违反规定,她可以被送回最初判决她的县。
Section § 2905
这项法律旨在帮助加州监狱中22岁以下的年轻人,让他们有机会被安置在比其分类评分可能显示的更低安全级别的环境中。如果他们没有犯下严重的在押罪行,在收押时可能会自动获得较低的安全级别。对于那些行为有问题的人,一个特别委员会会审查他们,以评估他们是否准备好接受较低安全级别或更多项目。
委员会会考虑他们的行为、自我提升的进展、家庭或社区支持,以及致力于积极改变的决心。如果该青年被视为安全风险或不致力于康复,他们可能会被安置在更高的安全级别。即使最初被拒绝较低安全级别,青年犯仍可在25岁之前被重新考虑,特别是如果他们一年内没有违规行为。
该法律要求定期审查并可能修订程序,并根据需要提供工作人员培训。其目的是鼓励积极改变,提供更多自我提升的机会,同时确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