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6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将加州州立监狱中的囚犯暂时移出监狱并带到法庭的程序。如果囚犯需要出庭、大陪审团或治安法官面前进行审判、审查或其他法律程序,相关县法院的法官必须签发命令。该命令可由地方检察官或辩护律师申请,也可由法院自行启动。命令中必须清楚说明需要囚犯的原因,并由法官签署并加盖印章。

县治安官负责安全运送囚犯,并在程序结束后将其送回。费用由发出命令的县承担。即使在监狱外,囚犯仍处于监狱长的羁押之下。在暂时离开期间,他们可能被要求出庭参与其他重罪案件。

(a)CA 刑法 Code § 2620(a) 当有必要将一名被监禁在州立监狱的人带到任何法院接受重罪审判时,或在重罪审判前接受大陪审团或治安法官的审查时,或为了听取动议或其他程序以撤销判决时,必须由案件、动议或审查正在进行的县的高级法院或其法官发出命令,批准该囚犯暂时离开监狱,并将其带到法院、大陪审团或治安法官面前。该命令只能根据地方检察官或辩护律师的宣誓书发出,宣誓书应说明将该人带到法院、大陪审团或治安法官面前的目的,或者根据法院的自行动议发出。该命令应由发出该命令的县的治安官执行,治安官的职责是将囚犯带到适当的法院、大陪审团或治安法官面前,安全看管囚犯,并在不再需要囚犯出庭时将其送回原先带出的监狱。执行该命令的费用应由发出该命令的县承担并支付。
(b)CA 刑法 Code § 2620(b) 根据 (a) 款发出的命令应说明将该人带到法院、大陪审团或治安法官面前的目的,并应由发出命令的法官签署并加盖法院印章。该命令必须具有以下效力:
____ 县(视情况而定)。
加利福尼亚州人民致 ____ 监狱长:
本人今日已发出命令,要求将 A.B. 带到 ____ 法院(或大陪审团,视情况而定),以就 ____ 罪(一项重罪)进行起诉或审查(或听取该动议),兹命令你将该囚犯移交给 ____ 羁押,以用于(说明目的)。
日期:本 ____ 日 ____ 月,20____ 年。
(c)CA 刑法 Code § 2620(c) 根据本条规定,当囚犯从州立监狱移出时,该囚犯仍应处于该监狱长的推定羁押之下。在囚犯离开监狱期间,可命令其作为被告或证人,在发出原移送命令的县的高级法院出庭参与其他重罪诉讼。指示囚犯在该法院出庭的书面命令副本应由地方检察官转交给对该囚犯负有保护性羁押责任的监狱长。

Section § 262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将囚犯从州立监狱临时带出以在刑事案件中作证的程序。如果案件或大陪审团听证会需要囚犯作为证人,高等法院可以下令将其带出。此命令只有在地方检察官或辩方证明证词重要时才会发出。如果监狱不在该县,则需要宣誓书来证明证词的必要性。一旦获得批准,县治安官负责看管囚犯,将其带到法院,并在作证后将其送回。此过程的费用由发出命令的县支付。典狱长对囚犯保持控制,并且在必要时,囚犯也可以被命令出席其他诉讼。地方检察官必须通过转交任何此类命令来通知典狱长。

当刑事诉讼中,在本州任何法院,或在重罪案件中大陪审团或治安法官面前的审查中,需要重要证人的证词,且该证人是州立监狱的囚犯时,可由该诉讼或审查待决的县高等法院或其法官发出命令,临时将该囚犯从监狱中移出,并将其带到该法院、大陪审团或治安法官面前;但如果监狱不在提出申请的县内,则此类命令只能根据地方检察官或被告或被告律师的宣誓书发出,宣誓书须表明证词是重要且必要的;即便如此,命令的批准仍由该高等法院或其法官酌情决定。该命令应由发出命令的县的治安官执行,其职责是将囚犯带到适当的法院、大陪审团或治安法官面前,安全看管囚犯,并在囚犯不再需要作为证人时,将其送回原监狱;执行该命令的费用应由发出命令的县承担并支付。此类命令应说明将该人带到法院、大陪审团或治安法官面前的目的,并由发出命令的治安法官或法官签署,并加盖法院印章(如有)。
此类命令必须具有以下效力:
____县(视情况而定)。
加利福尼亚州人民致____典狱长:
本人今日已发出命令,要求将A.B.作为证人带到本法院,参与____案件,兹命令你将该囚犯移交给____看管,以用于(说明目的)。
日期:19__年__月__日。
根据本节规定,当囚犯从州立监狱移出时,该囚犯仍处于典狱长的推定羁押之下。在囚犯离开监狱期间,可命令其作为被告或证人出席发出原始移送命令的县的法院的其他重罪诉讼。地方检察官应将指示囚犯出庭的任何此类书面命令副本转交给对囚犯负有保护性羁押责任的监狱典狱长。

Section § 262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案件属于第4750条的规定时,第2620条和第2621条赋予县的财政责任不适用。

Section § 2622

Explanation
如果囚犯需要作证,但没有根据特定条款被命令亲自出庭,他们的证词可以像对待生病证人那样录取。这遵循特定的法律准则。他们可以在治安法官、公证人面前作证,如果他们负担不起常规程序,也可以在指定的监狱官员面前作证。负责录取证词的官员必须确保囚犯宣誓,完整且诚实地讲出真相。

Section § 2623

Explanation

如果你卷入了一起法律案件,并且需要一名囚犯作为证人,你可以请求在监狱中通过宣誓证词的方式获取他们的证词。这可以在两种情况下发生:审理案件的法院可以下令,除非是小额索赔法院;或者,如果案件在小额索赔法院审理或在法庭外的其他情况下,高等法院法官可以下令。但是,你需要提供一份详细的宣誓书,解释为什么需要进行宣誓证词、你期望证人说什么以及这对案件为何重要。

如果在民事诉讼或特别程序中,证人为被监禁在本州州立监狱中的囚犯,则可以下令在监狱中通过宣誓证词对该囚犯进行询问。
1. 由正在审理该诉讼或特别程序的法院本身作出,除非是小额索赔法院。
2. 由诉讼或程序正在审理的县的高等法院法官作出,如果该诉讼或程序正在小额索赔法院审理,或在法庭外由法官或其他人审理。
此类命令只能应一方当事人的动议作出,并附有宣誓书,其中显示诉讼或程序的性质、预期证人将提供的证词及其重要性。宣誓证词一旦被命令,应根据第 2622 条的规定进行。

Section § 26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法律程序中,应传唤证人一方的书面请求,让被监禁的证人通过双向视频链接作证,而不是亲自出庭。这适用于民事和刑事审判,以及初步听证。

然而,在刑事审判中,只有在双方在法庭上公开同意,并且被告放弃其要求证人亲自出庭的权利后,才能使用这种方式;但如果有充分理由,该弃权可以撤回。不得就被告关于视频作证的决定给予或威胁任何好处或惩罚。

(a)CA 刑法 Code § 2624(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法院可以根据传唤证人一方提交的书面请求,命令被监禁证人通过双向电子视听通讯在法律程序中作证。
(b)CA 刑法 Code § 2624(b) 在本节中,“法律程序”包括初步听证、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
(c)CA 刑法 Code § 2624(c) 仅就刑事审判而言,本节所述程序仅在双方在公开法庭上表示同意后方可使用,并且,在与被告律师协商后,经被告根据《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和《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一条第15节放弃其强制证人亲自出庭的权利。经被告证明有充分理由,该弃权可被撤销。
(d)CA 刑法 Code § 2624(d) 不得提供任何诱因,也不得施加任何惩罚,以促使被告同意证人通过闭路电视作证。

Section § 26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囚犯能够充分知情并有机会参与可能终止其亲权或使其子女成为法院受抚养人的法律程序。如果囚犯希望出席,法院必须暂时将其从羁押中移出,亲自参加听证会,除非他们放弃这项权利。如果无法亲自到场,法院可以允许囚犯通过视频或电话参与(如果条件允许)。

如果囚犯无法亲自到场,他们可以通过视频或电话参与,以便继续参与有关其子女福利的重要决定。死刑犯不得被命令移出羁押机构参加此类程序。该法律旨在确保囚犯在参与这些程序的同时,仍能保留其工作和特权。

(a)CA 刑法 Code § 2625(a) 仅就本节而言,“囚犯”一词包括在州监狱、加州康复中心或县监狱中被羁押的任何个人,或属于青年管理局的受监护人,或经裁决或认定其在犯罪时精神失常,或精神上无能力受审或被判刑,而被收容在州立医院以护理和治疗精神健康障碍者,或在任何其他公共或私人治疗机构中的个人。
(b)CA 刑法 Code § 2625(b) 根据《家庭法典》第12编第4部分(自第7800条起)以及《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66.26条提起的诉讼,如果该诉讼旨在终止囚犯的亲权,或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00条提起的诉讼,如果该诉讼旨在裁定囚犯的子女为法院的受抚养子女,则诉讼所在县的高级法院或其法官,应当命令将有关该诉讼的任何法院诉讼通知送达给囚犯。
(c)CA 刑法 Code § 2625(c) 通知送达应根据《家庭法典》第7881条或第7882条,或《福利与机构法典》第290.2、291或294条(视情况而定)进行。
(d)CA 刑法 Code § 2625(d) 法院收到囚犯或其律师的声明,表明囚犯希望出席法院诉讼后,法院应发布命令,将囚犯暂时从羁押机构移出,并将其带到法院。根据《家庭法典》第12编第4部分(自第7800条起)或《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66.26条进行的诉讼,以及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00条(a)、(b)、(c)、(d)、(e)、(f)、(i)或(j)款裁定囚犯子女为法院受抚养子女的申请,不得在没有囚犯或其律师亲自到场的情况下裁决,除非法院收到囚犯签署的知情放弃亲自到场权利的声明,或由典狱长、主管或机构其他负责人或指定代表签署的宣誓书,声明囚犯已通过明确声明或行动表示不打算出席该诉讼。
(e)CA 刑法 Code § 2625(e) 在任何其他涉及囚犯亲权或婚姻权利需裁决的诉讼或程序中,囚犯暂时从羁押机构移出并带到法院的命令,可由诉讼或程序所在县的高级法院或其法官作出。命令副本应在执行命令前不少于15天送达给典狱长、主管或机构其他负责人。该命令应由作出命令的县的警长执行,警长的职责是将囚犯带到适当的法院,安全看管囚犯,并在不再需要囚犯到场时,将其送回原羁押机构。执行该命令的费用应由作出命令的县适当承担并支付。
该命令应具有以下效力:
____县(视情况而定)。
加利福尼亚州人民致____典狱长:
我已于今日作出命令,要求将(囚犯姓名)作为____案件的当事人带到本法院,兹命令你将(囚犯姓名)移交____羁押,以(说明目的)。
日期:20__年__月__日。
(f)CA 刑法 Code § 2625(f) 根据本节规定将囚犯从羁押机构移出时,囚犯仍应处于典狱长、主管或机构其他负责人的推定羁押之下。
(g)CA 刑法 Code § 2625(g) 涉及本节所述的亲权剥夺听证会的子女的囚犯父母,且已根据 (d) 款放弃亲自出席听证会的权利或未被法院传唤的,经法院酌情决定,为便利父母参与,可获准通过视频会议参与听证会,前提是该技术可用且该参与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视频会议技术不可用,可利用电话会议便利父母参与。鉴于亲权剥夺法院听证会对父母权利和子女长期照护的重要性,父母亲自出席听证会优于通过视频会议或电话会议参与。 本款不限制囚犯根据本节规定亲自出席亲权剥夺听证会的权利。本节不授权使用视频会议或电话会议替代囚犯的面对面家庭探视。
(h)CA 刑法 Code § 2625(h)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维护囚犯的内部就业机会和保留其已获得的特权,并防止受本节约束的囚犯因参与本节所述的诉讼程序而被从法院命令的课程中移除。
(i)CA 刑法 Code § 2625(i)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法院不得命令将被判处死刑的囚犯移送和出庭,无论该判决是否正在上诉中,在任何涉及该囚犯亲权裁决的诉讼或程序中。

Section § 26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惩教与康复部接受材料和服务的捐赠,以便在选定的监狱设立视频会议和电话会议设施。这种设置使得被监禁的父母能够参与关于其子女福利的法庭听证会。但是,该计划只有在收到足够捐赠的情况下才能启动。

(a)CA 刑法 Code § 2626(a) 加州惩教与康复部获授权接受与视频会议和电话会议相关的捐赠材料和服务,以便在该部门确定的监狱实施一项计划,以便利被监禁父母参与关于其子女的亲子依附关系法庭听证会。
(b)CA 刑法 Code § 2626(b) 该计划的实施取决于该部门是否收到足够的材料和服务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