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刑法 Code § 2684(a) 如果惩教与康复部部长认为,在州监狱中关押的任何精神疾病、智力缺陷或精神失常人员的康复,可以通过在州精神病院部或州发展服务部管辖下的任何一家州立医院进行治疗而加快,则惩教与康复部部长,在假释听证委员会批准对根据第1168条 (b) 款判刑的人员进行转移的情况下,应将该事实证明给相关部门的主任,由该主任评估该囚犯,以确定其是否能从州立医院的护理和治疗中受益。如果相关部门的主任如此确定,则医院院长应接收该囚犯并收容他或她,直至院长认为该人员已接受治疗,且不再能从州立医院的进一步护理和治疗中受益。
(b)CA 刑法 Code § 2684(b) 无论何时,当惩教与康复部部长收到法院的建议,认为因违反第646.9条而被定罪并判处在州监狱服刑的被告人,将根据 (a) 款的规定从州立医院的治疗中受益时,部长应考虑该建议。如果合适,部长应证明该被告人的康复可以通过在州立医院进行治疗而加快,并且 (a) 款应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