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670

Explanation
每个人都有基本权利,即使是被非自愿关押,也能保持自己的精神过程不被强制干预。这意味着,如果你能做出知情决定并拒绝有机疗法(例如药物治疗),你就不能被强迫接受。如果你无法同意,州政府必须证明该疗法对你有益,实施该疗法非常重要,并且在让你接受之前没有副作用更少的更好选择。然而,某些程序,如精神外科手术,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绝不允许实施。

Section § 2670.5

Explanation

被拘留在特定机构的人,未经知情同意,不得接受器质性疗法。对于那些无法提供同意的人,例如在某些不包括精神外科手术的器质性疗法情况下,需要法院命令才能进行。精神外科手术和其他强烈的手术或药物,不得用于无法同意的人。器质性疗法包括精神外科手术和休克治疗等严重干预措施。即使已给予同意,个人也可以随时改变主意,治疗师必须负责任地停止使用这些方法。常规疗法,如谈话疗法,仍然可以使用。与行为条件反射无关的特定医疗治疗也允许进行。

(a)CA 刑法 Code § 2670.5(a) 任何根据标题 1(自第 2000 条起)和标题 2(自第 3200 条起)被监禁或拘留的人,未经其知情同意,不得施用或使其接受 (c) 款所定义的任何器质性疗法,但前提是:
(1)CA 刑法 Code § 2670.5(a)(1) 如果该人对其器质性疗法给予知情同意,则仅在符合第 2675 条至第 2680 条(含)规定的情况下方可施用。
(2)CA 刑法 Code § 2670.5(a)(2) 如果该人缺乏对 (c) 款所指的除精神外科手术以外的器质性疗法给予知情同意的能力,为了进行该疗法,典狱长应从高等法院获得命令,以授权依照第 2675 条至第 2680 条(含)的规定施用该疗法。
(b)CA 刑法 Code § 2670.5(b) 任何根据标题 1(自第 2000 条起)或标题 2(自第 3200 条起)被监禁或拘留且缺乏知情同意能力的人,不得施用或使其接受 (c) 款所指的精神外科手术。
(c)CA 刑法 Code § 2670.5(c) “器质性疗法”一词指:
(1)CA 刑法 Code § 2670.5(c)(1) 精神外科手术,包括脑叶切除术、立体定向手术、电子、化学或其他方式的脑组织破坏,或将电极植入脑组织。
(2)CA 刑法 Code § 2670.5(c)(2) 休克疗法,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惊厥疗法和胰岛素休克治疗。
(3)CA 刑法 Code § 2670.5(c)(3) 在厌恶性、经典条件反射或操作性条件反射程序中,当用作厌恶性或强化性刺激时,使用任何药物、电击、脑部电子刺激或施加身体疼痛。
(d)CA 刑法 Code § 2670.5(d) 一个人不会因先前已对其器质性疗法给予知情同意而放弃其拒绝任何此类疗法的权利,并且该人可随时撤回其同意。
如果健全的医疗精神病学实践要求,主治医师应在该人撤回其先前给予的知情同意后,逐步使该人脱离该疗法,如果突然停止会给该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或身体伤害风险。
(e)CA 刑法 Code § 2670.5(e)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阻止主治医师施用非器质性疗法,例如心理治疗、精神分析、团体治疗、环境治疗,或涉及医生、患者及其他人之间沟通或互动的其他疗法或项目,无论是否使用药物,只要其用途并非 (c) 款第 (3) 项所述目的。
(f)CA 刑法 Code § 2670.5(f)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阻止施用与条件反射程序无关且旨在对摄入酒精或药物产生负面身体反应的药物。

Section § 2671

Explanation

本法规规定了对被监禁人员使用电击治疗的情况。如果被监禁人员因精神障碍对自己或他人构成危险,其医生可以在三个月内,未经许可使用电击治疗,最长不超过七天。如果该人员给予知情同意,电击治疗可以在一年内使用,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且无需法院批准。

(a)CA 刑法 Code § 2671(a) 尽管有第2670.5条规定,如果被监禁人员对他人或其自身造成或试图造成实质性身体伤害,或者因精神障碍而对他人或其自身构成迫在眉睫的实质性伤害威胁,主治医师在此紧急情况下可在任何三个月期间内,授权或立即使用电击治疗,但不得超过七天,以减轻此类危险。
(b)CA 刑法 Code § 2671(b) 尽管有第2670.5条规定,如果被监禁人员对不超过三个月的电击治疗方案给予知情同意,主治医师可在任何一年期间内实施此类治疗,但不得超过三个月,且无需事先获得司法授权。

Section § 26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在受限制环境中(例如监狱或精神健康机构)的人,在接受躯体疗法时,“知情同意”的含义。它规定,知情同意要求一个人在知情、明智且自由的情况下,不受任何压力地同意治疗。被诊断患有精神健康障碍,并不自动意味着一个人无法给予同意。但是,如果一个人不理解治疗信息或无法表达其同意,则被视为无法给予知情同意。

Section § 26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侧重于“知情同意”,这意味着主治医师必须在患者做出决定之前,直接且清晰地告知患者其健康状况以及任何拟议的器质性疗法的详细信息。医生必须分享的关键信息包括疾病的严重性、疗法的内容及其持续时间、疗法的预期益处和风险、可能的副作用、任何不确定性,以及拟议疗法的替代方案。医生还必须解释该疗法是标准做法还是实验性的。

(a)CA 刑法 Code § 2673(a) 为本条目的目的,“知情同意”要求主治医师在该人做出决定之前,直接与该人沟通并清晰明确地提供以下所有信息:
(1)CA 刑法 Code § 2673(a)(1) 该人的疾病、失调或缺陷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2)CA 刑法 Code § 2673(a)(2) 拟议的器质性疗法的性质及其预期持续时间。
(3)CA 刑法 Code § 2673(a)(3) 在不施用拟议的器质性疗法的情况下,暂时性或永久性改善或恶化的可能性。
(4)CA 刑法 Code § 2673(a)(4) 施用该器质性疗法后,改善、缓解、控制或治愈的可能性和程度,以及该人的个性、行为和思维模式或心智活动发生变化和受到侵扰的可能性、性质和程度,以及这些变化可能不可逆转的程度。此信息应说明该疗法的可能持续时间和强度,以及为获得最佳治疗效果,该疗法是否可能需要无限期持续。
(5)CA 刑法 Code § 2673(a)(5) 拟议的器质性疗法的副作用的可能性、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以及(如果可能的话)它们如何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可以得到控制。
(6)CA 刑法 Code § 2673(a)(6) 由于医学界缺乏足够的数据,或由于导致这种不确定性的任何其他原因,拟议的器质性疗法的益处和危害的不确定性。
(7)CA 刑法 Code § 2673(a)(7) 合理的替代器质性疗法或心理治疗模式,或非器质性行为矫正方案,以及为什么推荐的器质性疗法是首选疗法。这些替代方案应按照本节规定的方式向该人描述和解释。
(8)CA 刑法 Code § 2673(a)(8) 拟议的疗法是否普遍被医学界认为是可靠的,或被认为是实验性的。

Section § 26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医生必须获取并保存一份书面文件,以证明患者的知情同意。这份文件必须可供患者本人、其律师、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查阅。

主治医师在所有情况下均须获取知情同意的书面证明,并应予以保存,以供该人、其律师、其监护人或其财产管理人查阅。

Section § 2675

Explanation
如果器官疗法未被其他特定条款禁止,监狱长必须获得法院批准才能对囚犯进行此类治疗。监狱长会向法院提交一份申请,其中概述治疗的相关事实,并确认囚犯是否知情同意并理解该治疗。申请书还会详细说明治疗的类型以及旨在解决的精神状况。囚犯及其代表将收到一份副本,他们可以在10天内对申请作出回应,并有可能获得最多10天的延期。
(a)CA 刑法 Code § 2675(a) 如果拟议的器官疗法未被第2670.5条 (a) 款或 (b) 款禁止,则为了施用该疗法,被监禁者所在机构的典狱长应向被监禁者所在县的高等法院申请一项授权该器官疗法的命令。
(b)CA 刑法 Code § 2675(b) 申请书应概述主治医师根据第2673条规定必须告知该人的事实,并应说明该人是否具有知情同意能力,如果具有,则说明该人是否已对其拟议疗法给予知情同意。申请书应明确说明该机构提议对该人施用何种器官疗法。申请书应说明何种精神疾病、障碍、异常或缺陷证明施用该疗法的正当性。申请书副本应在提交给高等法院书记员的同一天,亲自送达给该人,并送达给其律师、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
(c)CA 刑法 Code § 2675(c) 被监禁者,或其律师、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可以对器官疗法申请书提交答复。答复应在申请书送达后不迟于10天内提交,除非法院准予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额外10天,并且应在提交的同一天送达给典狱长。

Section § 26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人,或者他们的律师、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申请,以阻止任何有机疗法(比如药物或治疗)违背他们的意愿被施用。提交这份申请意味着他们正式拒绝或撤回了之前对该治疗的同意。

申请提交后,典狱长(或负责人)必须在10天内作出答复,除非他们获得最多额外10天的延期。这份答复不是请求继续治疗,而仅仅是对申请的回复。

(a)CA 刑法 Code § 2676(a) 任何人,或其律师、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可以向其被羁押所在县的县高等法院提交申请,请求法院命令禁止对其施用有机疗法。提交此类申请应视为拒绝同意或撤回此前对有机疗法的任何同意。法院书记员应在申请提交当日,将申请副本送达给典狱长。
(b)CA 刑法 Code § 2676(b) 典狱长应提交答复,以回应禁止强制施用任何有机疗法的申请。答复应在申请提交后不迟于10天内提交,除非法院准予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额外10天,并且应在向县高等法院书记员提交当日,亲自送达给该人,并送达给其律师、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该答复不应构成根据第2675条请求命令继续施用任何有机疗法的申请,该条应是授权施用任何有机疗法的唯一程序。

Section § 2677

Explanation
如果您根据特定条款提出申请,法院将为您指定一名公设辩护人或其他律师,除非您有能力自行支付律师费用。这位律师将向您解释您的权利并在法庭上代表您。 法院还会为您提供一名医学专家来评估您的健康状况,除非您自己能负担这笔费用。但是,如果您同意某些医疗治疗,并且您的律师也支持,法院可能会免除指定这位专家的要求。

Section § 26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有人提交特定请愿书后,法院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开始审理程序。如果典狱长律师或当事人律师需要更多时间,他们可以请求延期,但最长只能再延期10个工作日。审理程序必须遵循正当程序,这意味着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中提及的法律权利获得公平对待。

法院应在第2675条或第2676条所述请愿书提交之日起(以较早提交者为准)10个司法日内进行诉讼程序,除非典狱长律师或当事人律师请求延期,延期最长可达额外10个司法日。法院应根据宪法保障的正当法律程序以及《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一条第13款规定的程序进行诉讼程序。

Section § 26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法院的职责,即使用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来决定被羁押人员是否能对器质性疗法给出知情同意。如果该人员无法给出同意,法院在批准最长六个月的疗法之前,必须确保该疗法是有益的、必要的,并且符合良好的医疗实践。如果该人员能够给出同意,这些标准仍然适用于法院的批准。

(a)CA 刑法 Code § 2679(a) 法院应裁定州是否已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被羁押人员具有知情同意的能力并已表达其知情同意。
(b)CA 刑法 Code § 2679(b) 如果法院已裁定该人员不具备知情同意的能力,法院应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裁定该疗法(第2670.5条(c)款所指的精神外科手术除外)将是有益的;存在强制性利益,证明对该人员使用器质性疗法是正当的;不存在比该器质性疗法负担更轻的替代方案;且该器质性疗法符合健全的医疗精神病学实践。如果法院如此裁定,则法院应授权实施该器质性疗法,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c)CA 刑法 Code § 2679(c) 如果法院已裁定该人员具备知情同意的能力并已表达其对器质性疗法的知情同意,法院应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裁定该疗法将是有益的;存在强制性利益,证明对该人员使用器质性疗法是正当的;不存在比该器质性疗法负担更轻的替代方案;且该器质性疗法符合健全的医疗精神病学实践。如果法院如此裁定,则法院应授权实施该器质性疗法,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Section § 268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被监禁在医院、疗养院及类似机构的人员在医生建议其接受器质性治疗时的权利。该人员必须被告知其权利并获得本条款的副本。他们可以不受审查地与父母、监护人或法定代表就治疗进行沟通。他们还可以与律师进行私密的书面沟通。此外,如果需要,医生可以在法院设定的治疗期限之前提前终止治疗。

(a)CA 刑法 Code § 2680(a) 如果主治医师确定被监禁人员应接受器质性治疗,该人员应被告知其在本条下的权利,并应获得本条的副本。
(b)CA 刑法 Code § 2680(b) 本条适用于根据本部分被监禁在公立或私立医院、疗养院及类似机构的囚犯,以及这些机构的人员。
(c)CA 刑法 Code § 2680(c) 任何人有权通过书面和探访方式与其父母、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就任何拟议的器质性治疗进行沟通。该沟通不得被审查。根据第2600条,该人员有权与其律师进行书面沟通。
(d)CA 刑法 Code § 2680(d) 本条不得禁止主治医师根据第2679条,在法院授权的治疗期限之前终止器质性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