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7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立监狱中有劳动能力的囚犯每天必须工作一定小时数,具体由监狱规定决定。如果工作服务有固定价格,囚犯的工资必须计入该价格中。不属于监狱工业管理局管辖但仍从事生产性劳动的囚犯,可以从政府或指定资金中获得报酬。如果囚犯越狱,监狱局长将决定没收该囚犯多少收入,这些被没收的收入将存入囚犯福利基金。

Section § 27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被判处死刑的囚犯按照惩教与康复部制定的规定工作。但是,体育教育和健身活动不被视为工作。如果囚犯拒绝工作,他们的特权可能会被撤销。 此外,如果囚犯拖欠任何赔偿金,其工资和账户存款的70%将被扣除以偿还赔偿金,并将资金转交给受害者赔偿与政府索赔委员会。

Section § 27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惩教部安排囚犯为州政府或其下属行政区提供所需服务。这包括为公共机构、联邦政府或其他州政府提供工作,但监狱工业管理局涉及的服务除外。

此外,当因自然灾害宣布紧急状态且地方当局请求援助时,囚犯还可用于提供紧急服务,以保护生命或财产。

(a)CA 刑法 Code § 2701(a) 惩教部特此被授权并有权使本州州立监狱的囚犯受雇提供服务,以满足本州或其任何政治分区现在或将来所需,或满足任何州、县、区、市、学校或其他公共用途所需,或满足本州或其任何政治分区的任何公共机构所需,或满足联邦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机构或公司所需,或满足任何其他州的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机构或公司所需,但监狱工业管理局管辖下的企业提供的服务除外。惩教部可为本条目的目的签订合同。
(b)CA 刑法 Code § 2701(b) 当因自然灾害宣布县级紧急状态且地方管理委员会已请求惩教部提供援助时,惩教部可使本州监狱的囚犯受雇提供紧急服务,以保护州内的生命或财产,无论该财产属于公共实体还是私人公民。

Section § 27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因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访问或特定类型的通信欺诈相关罪行被判有罪并入狱,他们在服刑期间不得操作或访问该部门内的任何计算机系统。

任何因违反第502条或第502.7条(b)款而被定罪并监禁的人,均不得被允许操作或访问该部门的任何计算机系统。

Section § 270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囚犯必须在监狱典狱长以及任何被认为必要的熟练工头的监督下,为州从事工作。

Section § 2707

Explanation
本法允许局长购买和安装任何所需的机器、工具或材料,以有效实施本条的规定。

Section § 27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立监狱的囚犯不能被用来制造或生产专门供州官员或州立机构的雇员私人或个人使用的物品。但是,囚犯可以从事修理工作或与监狱本身相关的家务劳动。

任何州立监狱的囚犯均不得被雇用制造或生产任何旨在供任何州官员,或任何州立机构的官员或雇员私人和个人使用的物品;但本法案不应阻止任何形式的修理工作,也不应阻止雇用此类囚犯从事与该监狱相关的家务或日常工作。

Section § 2710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囚犯在直系亲属去世后,可以从监狱工作或教育项目中请假。囚犯必须向监狱典狱长申请这项免除,并提供死亡证明。典狱长会尽快决定是否批准,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三天。请假期间,囚犯仍会获得正常报酬,并且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能获得心理健康服务。如果囚犯担任消防员等关键紧急响应职位,则有例外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一旦紧急情况结束,就会批准请假。重要的是,囚犯不得因申请或使用这项请假而受到惩罚或歧视。这项请假不授权囚犯离开监狱,也不允许他们错过用餐或娱乐等其他定期安排的活动。

(a)Copy CA 刑法 Code § 2710(a)
(1)Copy CA 刑法 Code § 2710(a)(1) 在州立监狱服刑的被监禁人员,在其直系亲属去世后,应被允许免除监狱工作。
(2)CA 刑法 Code § 2710(a)(2) 如果被监禁人员参加了教育项目而非工作,或除了工作之外还参加了教育项目,则该被监禁人员还应被允许免除教育项目。
(3)CA 刑法 Code § 2710(a)(3) 被监禁人员应向典狱长或其指定人员申请免除。
(4)CA 刑法 Code § 2710(a)(4) 被监禁人员应提供证明材料以支持该申请。
(5)CA 刑法 Code § 2710(a)(5) 在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后,典狱长应尽快批准或拒绝该免除。
(b)CA 刑法 Code § 2710(b) 被监禁人员在免除期间原定工作的小时数和天数,应获得其正常报酬。
(c)CA 刑法 Code § 2710(c) 每次事件的免除时间不得超过三天。
(d)CA 刑法 Code § 2710(d) 在资源允许的范围内,被监禁人员在免除期间应能获得心理健康专业人员的帮助。
(e)Copy CA 刑法 Code § 2710(e)
(1)Copy CA 刑法 Code § 2710(e)(1) 典狱长或设施的其他管理者应根据本节规定批准免除工作,除非被监禁人员从事需要紧急响应的职位,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员,并且存在紧急情况,要求其在被监禁人员申请的期间内工作。
(2)CA 刑法 Code § 2710(e)(2) 如果典狱长或设施的其他管理者根据第 (1) 款拒绝免除,则应在紧急情况结束后尽快批准该免除。
(f)CA 刑法 Code § 2710(f) 典狱长或设施的其他管理者不得因以下任一情况而对个人进行纪律处分、惩罚、拒绝雇用、解雇、降职、罚款、停职、开除或歧视:
(1)CA 刑法 Code § 2710(f)(1) 个人行使根据 (a) 款免除工作的权利。
(2)CA 刑法 Code § 2710(f)(2) 个人根据 (a) 款申请免除工作或提供证明材料以支持该申请。
(g)Copy CA 刑法 Code § 2710(g)
(1)Copy CA 刑法 Code § 2710(g)(1) 本节不授权被监禁人员离开监狱设施。
(2)CA 刑法 Code § 2710(g)(2) 本节不授权监狱拒绝被监禁人员参与其他定期安排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娱乐、用餐、小组会议或咨询。
(h)CA 刑法 Code § 2710(h) 就本节而言,“直系亲属”的含义与《加州法规》第15篇第3000节中定义的相同。

Section § 27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囚犯在狱中工作获得报酬后,在获释时必须收到所有应得的款项。如果他们获得假释,支付过程将由惩教部门的主管决定。

Section § 2713.1

Explanation

加州囚犯获释时,通常会获得200美元。但监狱部门可以制定规则,限制或停止这笔款项的发放。例如,如果囚犯服刑未满六个月,或者这笔钱对其康复没有必要,他们可能就拿不到这笔钱。此外,如果假释犯在拿到全部200美元之前潜逃,剩余的款项可能会被取消。如果囚犯获释后被移交给其他州或联邦政府羁押,这项支付规定就不适用。

除其依法有权获得的其他款项外,每名囚犯获释时应获支付二百美元 ($200),款项来自为本条目的可能提供的拨款。
该部门可制定规章制度,(a) 限制或取消向在获释前未连续服刑至少六个月的囚犯支付本条规定的任何款项,但该部门认定此类款项对囚犯的康复并非必要的情况除外;(b) 制定在囚犯获释后最初60天内支付二百美元 ($200) 款项的程序;以及 (c) 取消向在获释时未获支付本条规定全额款项,且在假释获释后但在二百美元 ($200) 获释资金的任何剩余余额支付前故意潜逃的假释犯支付本条规定的任何款项。
如果囚犯被释放至另一州或联邦政府的羁押下,本条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2713.2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惩教与康复部评估并报告,当前关于向近期获释囚犯支付款项的法律是否影响他们成功完成假释的能力。报告应调查囚犯前往假释地点的交通费用,是应从已确定的特定金额中支出,还是应由该部门单独承担。调查结果和建议应在 2008 年 1 月 15 日前提交给立法机关。

Section § 27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参与处理活跃火灾事件的手工作业队囚犯应获得每小时 $7.25 的报酬。这笔工资是他们获得的任何其他积分之外的额外报酬。薪资标准每年都会审查。

Section § 27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拥有的土地,在获得财政部批准后,移交给主管管理,用于建立监狱农场。囚犯可以被转移到这些农场工作。农场的产出应主要供应州监狱及相关设施,任何多余的产品可以出售给其他州立机构。

加利福尼亚州所属土地,经财政部批准,可移交至主管管辖,以在其上建立监狱农场,且州监狱中的囚犯可被移送至该农场。该农场的产出应首先用于供应州监狱、监狱营地或该监狱农场,任何剩余产品可出售给任何其他州立机构。

Section § 27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惩教署署长与其他州机构签订协议,利用州监狱囚犯从事工作,为他们获释做准备,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技能发展。署长决定哪些囚犯有资格参与这项工作和培训。开展工作的州机构可以为囚犯提供住宿和食物等设施。署长负责对参与的囚犯进行纪律管理和控制。此外,适用于此类工作分配的现有法律规定也适用。

(a)CA 刑法 Code § 2716(a) 惩教署署长可与其他州机构签订协议,使用被关押在州监狱的囚犯,在这些州机构的设施中从事他们需要且适当完成的工作,旨在为释放做准备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技能提升。
(b)CA 刑法 Code § 2716(b) 署长应决定哪些囚犯有资格获得此类分配和培训。
(c)CA 刑法 Code § 2716(c) 适当的设施,用于囚犯的住宿、照护和膳食,可由工作执行机构在该机构所在地提供。
(d)CA 刑法 Code § 2716(d) 署长应对被分配囚犯的纪律和管理拥有完全管辖权。
(e)CA 刑法 Code § 2716(e) 第3部分第5篇(自第4500条起)的规定应适用于所有参与此类分配的人员。

Section § 271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惩教与康复部设立了一个项目,旨在帮助服刑人员获释后在建筑行业找到工作。一个由各种行业和劳工代表组成的联合咨询委员会将被设立,以指导该项目。他们将为完成培训的服刑人员制定指导方针和认证,确保他们掌握必要的技能。目标还包括整合教育标准、评估培训并跟踪服刑人员的进展。获释后,该项目帮助服刑人员过渡到州批准的学徒项目,并可能因其过往工作获得高级身份。

(a)CA 刑法 Code § 2716.5(a) 兹在惩教与康复部(在本节中以下简称“该部门”)设立释放前建筑行业证书项目(在本节中以下简称“该项目”),旨在增加服刑人员获释后在建筑行业的就业机会。
(b)CA 刑法 Code § 2716.5(b) 该部门应设立一个联合咨询委员会,以实施该项目。委员会应由来自建筑和施工行业雇员组织、加州州建筑和施工行业理事会、联合学徒培训项目、监狱工业管理局、学徒标准司、劳工和劳动力发展局的代表以及该部门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代表组成。委员会的职责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CA 刑法 Code § 2716.5(b)(1) 制定服刑人员参与学徒前培训项目的指导方针,如《失业保险法》第14230条(e)款所述。该指导方针应规定,所有建筑和施工行业的服刑人员学徒前培训项目,均应整合由州教育部为其加州合作学院试点项目以及由加州劳动力发展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实施的多技能核心课程。
(2)CA 刑法 Code § 2716.5(b)(2) 制定并实施一项释放前建筑行业认证,以验证服刑人员已完成参与的建筑和施工行业所要求和认可的教学、技能和能力。
(3)CA 刑法 Code § 2716.5(b)(3) 确保遵守学徒标准司的任何适用要求和规定。
(4)CA 刑法 Code § 2716.5(b)(4) 评估释放前在职培训机会,以比较和匹配服刑人员的能力与建筑和施工行业注册学徒的能力。
(5)CA 刑法 Code § 2716.5(b)(5) 探索对每位参与服刑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电子跟踪的可行性,以有效记录与认证相关的能力。
(6)CA 刑法 Code § 2716.5(b)(6) 探索在释放前授予联合学徒培训项目和学徒标准司认可的学徒工时正式学分。
(7)CA 刑法 Code § 2716.5(b)(7) 促进服刑人员学徒前项目毕业生在获释后进入州批准的学徒项目,并促使学徒项目根据其先前的课程学习和工作经验评估此类人员,以高级身份录取。

Section § 271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在监狱外从事道路清理或消防工作的囚犯必须穿着独特的服装,以便他们易于被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