囚犯就业公共公园、森林等地的就业
Section § 2780.1
本节解释,监狱营地劳动计划提供服务所赚取的款项必须每月送交司库。这笔钱应计入提供服务的监狱的当前维持预算。这项规定不适用于监狱公路营地,除非交通部和惩教部同意,并且财政部批准,按照相同的规定管理这些营地。
Section § 2780.5
Section § 2781
本节解释了加州惩教署署长负责决定哪些囚犯可以根据特定的就业法律工作。署长维护并更新符合条件的囚犯名单,并且可以根据某些机构的请求,将这些囚犯派往工作地点。如果他们的服务不再需要,或者他们违反了任何规定,署长可以把他们送回监狱。
Section § 2782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为囚犯劳动设定每日报酬。每月,相关机构需要为局长预留资金,用于支付这些劳务费用。如果机构没有资金,局长可以使用部门自己的资金来支付这些费用。局长还可以决定可以从囚犯报酬中扣除哪些款项,这与公路营地的囚犯类似,并规定囚犯在扣除所有款项后可以获得的最高报酬。
Section § 2785
Section § 2786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条收到的任何款项都将存入囚犯福利基金,并可用于监狱营地的教育、娱乐和其他特定用途。支出由秘书管理,其流程涉及州财政部门的批准和协调。重要的是,法律强调这笔钱应用于囚犯的额外服务,而不是监狱已经必须提供的基本必需品。
Section § 2787
Section § 2790
如果有人未经允许,干扰囚犯的工作,或向他们提供毒品、酒精、武器或爆炸物,则构成重罪。这种重罪可判处监禁,并禁止担任州政府职务。扰乱这些囚犯的秩序或行为也可能导致轻罪指控,可判处最高六个月的监禁、最高400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负责管理囚犯的当局可以无需逮捕令逮捕违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