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7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和联邦政府机构使用监狱囚犯在各种可能是永久性、临时性或移动的营地从事必要的工作。监狱典狱长有权签订与此工作相关的合同。

Section § 2780.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监狱营地劳动计划提供服务所赚取的款项必须每月送交司库。这笔钱应计入提供服务的监狱的当前维持预算。这项规定不适用于监狱公路营地,除非交通部和惩教部同意,并且财政部批准,按照相同的规定管理这些营地。

监狱营地劳动计划下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款项应每月支付给司库,并应计入提供此类服务的监狱的维持拨款,作为其增补。应计入的拨款应为提供服务时的现行拨款。本节规定不适用于根据本章第4条(自第2760节起)设立的监狱公路营地,除非经交通部和惩教部双方同意,并经财政部批准,此类监狱公路营地可转而根据本条规定进行管理。

Section § 278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惩教局局长在宣布的火灾紧急情况下,允许囚犯协助在加州以外的邻近地区灭火。但是,这种援助仅限于越过俄勒冈州、内华达州或亚利桑那州边境25英里以内的范围。

Section § 278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惩教署署长负责决定哪些囚犯可以根据特定的就业法律工作。署长维护并更新符合条件的囚犯名单,并且可以根据某些机构的请求,将这些囚犯派往工作地点。如果他们的服务不再需要,或者他们违反了任何规定,署长可以把他们送回监狱。

惩教署署长应确定哪些囚犯有资格根据第2780条受雇,并应建立和修改有资格受雇的囚犯名单。经第2780条所述机构提出请求后,惩教署署长可将所请求的囚犯人数,或其中已确定有资格受雇且可用的囚犯人数,送往指定地点和时间。
当对该囚犯劳动的需求已停止,或当囚犯违反监狱或营地的任何规章制度时,署长可将根据本条转至营地的任何囚犯送回监狱。

Section § 27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为囚犯劳动设定每日报酬。每月,相关机构需要为局长预留资金,用于支付这些劳务费用。如果机构没有资金,局长可以使用部门自己的资金来支付这些费用。局长还可以决定可以从囚犯报酬中扣除哪些款项,这与公路营地的囚犯类似,并规定囚犯在扣除所有款项后可以获得的最高报酬。

局长可以确定用于此类囚犯劳动的每日费率,一旦确定,该机构应每月向局长拨付资金以支付此类劳动报酬;如果该机构没有可用资金,局长可以使用部门自有资金支付此类劳动报酬。局长可以通过规章授权从应付给囚犯的报酬中扣除任何或所有款项,如同根据第 (2762) 条为公路营地囚犯所规定的那样。局长还可以通过规章确定囚犯在所有扣除款项之外可以获得的最高金额。

Section § 27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囚犯因工作获得报酬,但故意违反雇佣条款或营地规定,惩教部部长可以决定是否没收囚犯所赚取的部分钱款。任何被没收的钱都将存入囚犯福利基金。

Section § 27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条收到的任何款项都将存入囚犯福利基金,并可用于监狱营地的教育、娱乐和其他特定用途。支出由秘书管理,其流程涉及州财政部门的批准和协调。重要的是,法律强调这笔钱应用于囚犯的额外服务,而不是监狱已经必须提供的基本必需品。

根据本条收到的所有存入惩教与康复部囚犯福利基金的款项,特此拨作第5006节所述的教育、娱乐及其他用途,用于根据本条设立的各个监狱营地,并应由秘书在总审计长根据总务部批准的索赔签发州财政部拨款凭证后予以支出。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基金的款项仅用于部门无需向囚犯提供的服务。

Section § 2786.1

Explanation
法律规定,必须向参与灭火工作的囚犯提供力量训练器材。该器材的使用必须遵循另一法律条款中列明的具体规定。

Section § 278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负责为罪犯分配工作的机构,负责监督这些工作并为他们设立必要的营地。如果该机构没有资金建造这些营地,则局长有权提供和管理这些营地。

Section § 2788

Explanation
局长对根据本法律规定工作的囚犯的纪律和管理拥有完全的权力。

Section § 279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未经允许,干扰囚犯的工作,或向他们提供毒品、酒精、武器或爆炸物,则构成重罪。这种重罪可判处监禁,并禁止担任州政府职务。扰乱这些囚犯的秩序或行为也可能导致轻罪指控,可判处最高六个月的监禁、最高400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负责管理囚犯的当局可以无需逮捕令逮捕违规者。

任何未经授权干扰或以任何方式中断根据本条使用的任何囚犯工作的人,以及任何未经法律授权,向如此雇用的任何州监狱囚犯提供或试图提供任何受管制物质、任何种类的酒精饮料、或任何种类的枪支、武器或爆炸物的人,均犯有重罪,一经定罪,应依照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处以监禁,并应取消其担任任何州政府职务或在本州受雇的资格。任何干扰根据本条使用的任何囚犯在营地中的纪律或良好行为的人,均犯有轻罪,一经定罪,应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六个月,或处以不超过四百美元 ($4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任何负责管理这些营地中使用的囚犯的和平官员、任何州监狱的官员或警卫、或任何该项工作的负责人,均可无需逮捕令逮捕任何违反本条规定的人。

Section § 2791

Explanation
本法律明确规定,本条款赋予的权利并非旨在恢复被定罪者的任何公民权利。本条款不应被解释为具有其他含义。

Section § 2792

Explanation

根据这项法律,可以专门设立营地,为获假释的囚犯提供工作机会。这样做的目的是通过提供就业,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依照本条规定,可以设立营地,用于雇用获假释的囚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