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010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惩教与康复部使用电子监控(例如GPS)来追踪假释人员的行踪。主要目标是通过减少假释人员犯罪来提高公共安全。该法律授权该部门扩大此类技术的使用,特别是针对需要严密监管的高风险人员。持续电子监控被视为一种有价值的工具,通过密切关注这些假释人员来防止他们再次犯罪。

(a)CA 刑法 Code § 3010(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惩教与康复部可以利用持续电子监控,按照本条的规定,电子监控假释人员的行踪。
(b)CA 刑法 Code § 3010(b) 依据本条使用持续电子监控,其主要目标应是通过减少受假释人员所犯罪行侵害的人数来提升公共安全。
(c)CA 刑法 Code § 3010(c) 立法机关颁布本条的意图是明确扩大该部门根据本条行事的权力,以利用符合本条要求的持续电子监控系统。
(d)Copy CA 刑法 Code § 3010(d)
(1)Copy CA 刑法 Code § 3010(d)(1) 就本条而言,“持续电子监控”可包括使用全球无线电导航系统技术,即全球定位系统(GPS)。立法机关认为,由于其持续监控的能力,持续电子监控已在全国其他地区用于监控被认定需要高度监管的假释人员。
(2)CA 刑法 Code § 3010(d)(2) 就本条而言,“部门”指惩教与康复部。
(e)CA 刑法 Code § 3010(e) 立法机关认为,持续电子监控已被证明是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用于监管可能再次犯罪的高风险假释人员,在预防和了解其行踪对维护公共安全至关重要的情况下。

Section § 301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允许使用一种特殊类型的电子监控设备,这种设备可以供人佩戴,与另一法律中提及的其他设备不同。这种设备无论佩戴者移动还是静止,都能发出信号,并且应能在技术和成本允许的范围内,在大范围区域内(甚至在建筑物和车辆内部)被追踪。它必须全天候运行,并且足够坚固以抵抗损坏。

部门可以根据本条规定使用一种连续电子监控设备,该设备与第3004条所述的电子监控设备不同,并具备以下所有特性:
(a)CA 刑法 Code § 3010.1(a) 一种设计供人佩戴的设备。
(b)CA 刑法 Code § 3010.1(b) 一种在人员移动或静止时发出信号的设备。该信号应能够在大型城市或农村地区、全州范围内被接收和追踪,并能够在相关成本、设计以及部门认为相关的其他考量因素下,从建筑物、车辆和其他物体内部被接收,达到技术上可行的程度。
(c)CA 刑法 Code § 3010.1(c) 一种每天24小时运行的设备。
(d)CA 刑法 Code § 3010.1(d) 一种能够抵抗或不受意外或故意损坏的设备。

Section § 301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如果假释官认为有必要,可以使用一个系统对假释犯进行监控,该系统可以在违反假释条款时立即通知当局。

监控系统可以追踪假释犯的位置并检测任何篡改行为。该系统的任何信息都可以用作违反假释的证据。

(a)CA 刑法 Code § 3010.2(a) 连续电子监控系统可具备立即通知部门的能力,告知其监控系统识别出的违反假释条款的行为(无论是实际的还是涉嫌的),前提是假释官认为该要求对个人是必要的。
(b)CA 刑法 Code § 3010.2(b) 此信息,包括地理位置和篡改行为,可用作证据以证明违反了假释条款。

Section § 301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负责监控受监管人员(如假释犯)的部门制定有助于维护公共安全的指导方针。这些指导方针应侧重于报告人员位置信息的频率和准确性。

对于时间间隔标准,部门需要考虑自身的资源、被监控人员的犯罪背景以及与该人员相关的任何受害者的安全。对于准确性标准,部门应考虑了解某人是否靠近犯罪现场的重要性、自身的资源以及避免错误判断某人是否靠近犯罪地点的重要性。

部门应制定以下必要的标准,以加强公共安全:
(a)CA 刑法 Code § 3010.3(a) 关于受监管人员位置信息传输最短时间间隔的标准。这些标准应在至少评估以下所有因素后制定:
(1)CA 刑法 Code § 3010.3(a)(1) 部门的资源。
(2)CA 刑法 Code § 3010.3(a)(2) 受监管人员的犯罪记录。
(3)CA 刑法 Code § 3010.3(a)(3) 受监管人员所涉受害人的安全。
(b)CA 刑法 Code § 3010.3(b) 关于识别受监管人员位置信息准确性的标准。这些标准应在至少考虑以下所有因素后制定:
(1)CA 刑法 Code § 3010.3(b)(1) 识别人员邻近犯罪地点(包括违反假释规定)的必要性。
(2)CA 刑法 Code § 3010.3(b)(2) 部门的资源。
(3)CA 刑法 Code § 3010.3(b)(3) 避免虚假显示邻近犯罪的必要性。

Section § 301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管理电子监控系统的部门制定规则,以防止私人和公共实体未经授权访问和使用监控数据。它特别禁止滥用来自监控设备的电子信号。 此外,这些监控设备不得用于秘密监听或录制对话,但被监控人与其监督人之间仅用于语音识别目的的对话除外。

Section § 3010.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条款赋予部门权力,决定哪些假释人员应通过连续电子监控进行监督。监控期限不得超过他们的假释期。 部门还必须制定书面规则,以确定哪些假释人员需要这种加强监控,包括为什么他们的监督需要比其他人更严格,以及它如何有利于公共安全。

Section § 3010.6

Explanation
假释官有权随时决定停止对某人的监控。

Section § 3010.7

Explanation
如果假释官认为某位假释人员违反了电子监控的规定,他们可以不经逮捕令逮捕那个人。

Section § 301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加州的电子监控项目值得信赖且安全。法律允许部门与公共或私人机构签订书面合同,以管理电子监控服务,前提是这些机构不得雇用任何受监控的人员。法律还要求部门在签订这些合同时遵守特定的政府规定。

州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根据本条设立的连续电子监控应保持最高的公众信任、公信力和公共安全。为促进这些标准的实现,应适用以下规定:
(a)CA 刑法 Code § 3010.9(a) 部门可以根据书面合同,并与适当的公共或私人机构或实体合作,管理连续电子监控,以提供指定的监督服务。任何公共或私人机构或实体未经与部门签订书面合同,不得运营本节授权的连续电子监控系统。任何签订合同的公共或私人机构或实体,不得雇用任何参与连续电子监控的人员。
(b)CA 刑法 Code § 3010.9(b) 部门在根据本节审议、订立和执行合同时,应遵守《政府法典》第1090节的规定。

Section § 3010.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假释性犯罪者必须在获释后一个工作日内向其假释官报到,并佩戴全球定位系统(GPS)等监控设备。他们不得移除、禁用或干扰此设备,也不得允许他人这样做。

医疗人员在治疗期间,或经法院或执法部门授权的情况下,可以例外。如果假释犯违反这些条件,例如未报到或篡改设备,其假释将被撤销,并将在监狱服刑180天,除非假释机构出于司法公正的原因另有决定。

(a)CA 刑法 Code § 3010.10(a) 依照第290条规定,作为假释条件须登记为性犯罪者的人,须在获释后一个工作日内向其假释官报到,或按照假释官的指示,将电子、全球定位系统(GPS)或其他监控设备佩戴在其身上。
(b)CA 刑法 Code § 3010.10(b) 依照第290条规定须登记为性犯罪者的人,不得移除、禁用、使其无法运作或故意规避其运作,或允许他人移除、禁用、使其无法运作或故意规避其运作,作为假释条件佩戴在其身上的电子、GPS或其他监控设备,当其明知该设备是作为假释条件佩戴时。
(c)Copy CA 刑法 Code § 3010.10(c)
(1)Copy CA 刑法 Code § 3010.10(c)(1) 本节不适用,如果电子、GPS或其他监控设备的移除、禁用、使其无法运作或规避行为是由医生、紧急医疗服务技术员或任何其他紧急响应或医疗人员执行的,且在对受电子、GPS或其他监控设备约束的人进行医疗治疗过程中有必要这样做。
(2)CA 刑法 Code § 3010.10(c)(2) 本节不适用,如果电子、GPS或其他监控设备的移除、禁用、使其无法运作或故意规避其运作行为是经法院、执法部门、缓刑部门、假释机构或负责将电子、GPS或其他监控设备佩戴在该人身上的其他实体授权或要求的,或当时拥有监控该电子、GPS或其他监控设备的权限和责任的实体。
(d)CA 刑法 Code § 3010.10(d) 除非假释机构认定在特定案件中出于司法公正的考虑不适用,否则,违反(a)款规定时,假释机构应撤销该人的假释,并要求其在县监狱监禁180天。
(e)CA 刑法 Code § 3010.10(e) 违反(b)款规定时,假释机构应撤销该人的假释,并要求其在县监狱监禁18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