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长度和假释电子监控
Section § 3010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惩教与康复部使用电子监控(例如GPS)来追踪假释人员的行踪。主要目标是通过减少假释人员犯罪来提高公共安全。该法律授权该部门扩大此类技术的使用,特别是针对需要严密监管的高风险人员。持续电子监控被视为一种有价值的工具,通过密切关注这些假释人员来防止他们再次犯罪。
Section § 3010.1
本法律条文允许使用一种特殊类型的电子监控设备,这种设备可以供人佩戴,与另一法律中提及的其他设备不同。这种设备无论佩戴者移动还是静止,都能发出信号,并且应能在技术和成本允许的范围内,在大范围区域内(甚至在建筑物和车辆内部)被追踪。它必须全天候运行,并且足够坚固以抵抗损坏。
Section § 3010.2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如果假释官认为有必要,可以使用一个系统对假释犯进行监控,该系统可以在违反假释条款时立即通知当局。
监控系统可以追踪假释犯的位置并检测任何篡改行为。该系统的任何信息都可以用作违反假释的证据。
Section § 3010.3
这项法律要求负责监控受监管人员(如假释犯)的部门制定有助于维护公共安全的指导方针。这些指导方针应侧重于报告人员位置信息的频率和准确性。
对于时间间隔标准,部门需要考虑自身的资源、被监控人员的犯罪背景以及与该人员相关的任何受害者的安全。对于准确性标准,部门应考虑了解某人是否靠近犯罪现场的重要性、自身的资源以及避免错误判断某人是否靠近犯罪地点的重要性。
Section § 3010.4
Section § 3010.5
Section § 3010.9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加州的电子监控项目值得信赖且安全。法律允许部门与公共或私人机构签订书面合同,以管理电子监控服务,前提是这些机构不得雇用任何受监控的人员。法律还要求部门在签订这些合同时遵守特定的政府规定。
Section § 3010.10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假释性犯罪者必须在获释后一个工作日内向其假释官报到,并佩戴全球定位系统(GPS)等监控设备。他们不得移除、禁用或干扰此设备,也不得允许他人这样做。
医疗人员在治疗期间,或经法院或执法部门授权的情况下,可以例外。如果假释犯违反这些条件,例如未报到或篡改设备,其假释将被撤销,并将在监狱服刑180天,除非假释机构出于司法公正的原因另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