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长度和假释县假释委员会
Section § 3074
这项法律强调了罪犯出狱后立即的时期对于他们成功回归社会的重要性。它指出,提供监督、教育、职业培训和咨询等支持有助于假释犯成为社区的积极成员,这反过来也有利于公共安全。
Section § 3075
加利福尼亚州的每个县都设有一个由三名成员组成的假释委员会:县治安官或其指定代表、缓刑官或其指定代表,以及一名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从公众中选出的非公职人员。
公众成员可报销差旅费和必要开支,并获得由县监事会设定的每日津贴。他们的任期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连续三年。任期自任命之日开始。
Section § 3076
这项法律赋予委员会权力,制定并执行关于县市惩教设施囚犯假释的规定。委员会可以批准某些囚犯假释,除非法院明确限制。他们会在大多数成员出席的正式会议上这样做,并确保其规定有书面解释。
此外,委员会必须将这些规定及其任何修改告知县高等法院法官和惩教设施的管理者。这些规定,特别是关于假释资格的规定,必须让所有囚犯容易获取,可以通过张贴或分发的方式。
Section § 3078
Section § 3079
法律规定,批准或拒绝假释的决定,只能由假释委员会在有足够成员出席的会议上投票做出。例外情况是,如果法院宣布某人不符合资格,或者在紧急情况下,假释可以在没有全体投票的情况下获得批准。
此外,申请假释的人有权在委员会审议其申请时出席会议并为自己发言。
Section § 3081
本法规解释了加州各县委员会如何有权管理假释犯。他们可以重新逮捕并监禁任何已获假释的囚犯。他们还有权在旨在帮助改造的特定条件下,假释囚犯,期限最长三年。如果假释犯违反这些条件,他们可能会被送回监狱服完剩余刑期。县委员会的书面命令授权官员执行这种重新监禁。当假释犯因违规被送回监狱时,他们在假释期间的时间不计入其原始刑期的完成。
Section § 3082
Section § 3088
如果有人根据这项法律获得假释出狱,县假释委员会的一名县假释官将对他们进行监督。
Section § 3089
本法律阐述了加州非和平官员的县假释官的角色和限制。这些假释官向县假释委员会报告,并负责监督假释人员。他们在履行职责时不得携带枪支。此外,这些官员必须遵守惩教委员会设定的选拔和培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