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0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详细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的假释规则。刑满释放后,前囚犯进入假释期,这对于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和确保公共安全至关重要。假释期限根据所犯罪行而异,对于谋杀和性犯罪等严重罪行有特殊规定。

例如,被判犯有较轻罪行的人可能面临长达三年的假释期,而被判犯有更严重罪行(如特定性犯罪)的人,假释期可能更长,例如10年或20年。该法律还概述了假释的管理方式,包括假释条件、复审权利以及谁有权签发与假释相关的逮捕令。

假释犯必须遵守某些条件,否则可能导致他们被重新羁押。惩教与康复部和假释听证委员会在假释犯的管理和支持方面负有具体职责,确保他们履行这些条件并获得必要的支持,如咨询和教育项目,以减少再犯。

(a)Copy CA 刑法 Code § 3000(a)
(1)Copy CA 刑法 Code § 3000(a)(1)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监禁期满后立即的时期对于罪犯成功重新融入社会并成为积极公民至关重要。为了公共安全,州政府应提供对假释犯的有效监督和监视,包括审慎使用撤销假释行动,并提供必要的教育、职业、家庭和个人咨询,以协助假释犯在监禁与解除之间过渡。根据第1168条或第1170条导致州立监狱监禁的判决应包括一段假释监督期或释放后社区监督期,除非放弃,或本条另有规定。
(2)CA 刑法 Code § 3000(a)(2)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本节无意削减分配给惩教与康复部用于该部负责的假释职能的资源。本节也无意削减分配给假释听证委员会用于该委员会负责的假释职能的资源。
(3)CA 刑法 Code § 3000(a)(3)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必须作出勤勉努力,确保假释犯对其犯罪行为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履行赔偿罚款和命令。
(4)CA 刑法 Code § 3000(a)(4) 对于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六编第二部第二章第4条(自第6600条起)受性暴力掠夺者程序约束的任何人,法官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6601.5条发布的命令,认定该申请书表面上支持有合理理由相信申请书中指明的个人在释放后可能从事性暴力掠夺性犯罪行为,应暂停该人的假释期,自该人由惩教与康复部释放之日起,具体如下:
(A)CA 刑法 Code § 3000(a)(4)(A) 如果该人作为性暴力掠夺者被送往州立医院部,随后法院命令该人无条件解除,则假释期应暂停至法官作出无条件解除该人的命令之日。
(B)CA 刑法 Code § 3000(a)(4)(B) 如果该人未作为性暴力掠夺者被送往州立医院部,则假释期的暂停应被废止,且假释期应被视为自惩教与康复部释放之日开始。
(5)CA 刑法 Code § 3000(a)(5) 第 (4) 款适用于惩教与康复部在2012年1月1日或之后释放的人员。惩教与康复部在2012年1月1日之前释放的人员,应继续受2011年12月31日生效的关于假释期暂停的法律管辖。
(b)CA 刑法 Code § 3000(b) 尽管本章第3条(自第3040条起)中有任何相反规定,以下规定应适用于受第3000.08条约束的任何囚犯:
(1)CA 刑法 Code § 3000(b)(1) 对于根据第1168条因在2013年7月1日之前实施的犯罪而被判刑的囚犯,如果囚犯因除一级或二级谋杀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以外的任何罪行被监禁,假释期不得超过五年;对于任何其他囚犯,假释期不得超过三年,除非在这两种情况下,假释听证委员会因正当理由放弃假释并解除该囚犯的部门羁押。本款也应适用于在1977年7月1日之前实施犯罪的囚犯,其适用范围应在第1170.2条中规定。对于根据第1168条因在2013年7月1日或之后实施的犯罪而被判刑的任何囚犯,如果囚犯因除一级或二级谋杀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以外的任何罪行被监禁,假释期不得超过五年;对于任何其他囚犯,假释期不得超过三年,除非在这两种情况下,该部门因正当理由放弃假释并解除该囚犯的部门羁押。
(2)Copy CA 刑法 Code § 3000(b)(2)
(A)Copy CA 刑法 Code § 3000(b)(2)(A) 对于在2013年7月1日之前实施的犯罪,在服刑期满一年零一天时,或根据第1170条判处的刑期届满时,或在根据第2931条或第2933条(如适用)减刑期满时,该囚犯应被假释,假释期不超过3年,但对于因第667.5条(c)款第(3)、(4)、(5)、(6)、(11)或(18)项所列罪行被判刑的任何囚犯,应被假释,假释期不超过10年,除非第3000.1条规定了更长的假释期。
(B)CA 刑法 Code § 3000(b)(2)(A)(B) 对于在2013年7月1日或之后实施的犯罪,在服刑期满一年零一天时,或根据第1170条判处的刑期届满时,或在根据第2931条或第2933条(如适用)减刑期满时,该囚犯应被假释,假释期为3年,但对于因第667.5条(c)款第(3)、(4)、(5)、(6)、(11)或(18)项所列罪行被判刑的任何囚犯,应被假释,假释期为10年,除非第3000.1条规定了更长的假释期。
(3)CA 刑法 Code § 3000(b)(3) 尽管有第(1)和(2)款的规定,对于囚犯根据第209条(b)款,意图实施特定性犯罪,或根据第667.51、667.61或667.71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任何罪行,假释期应为10年,除非第3000.1条规定了更长的假释期。
(4)Copy CA 刑法 Code § 3000(b)(4)
(A)Copy CA 刑法 Code § 3000(b)(4)(A) 尽管有第(1)至(3)款(含)的规定,对于因实施第261、264.1、286、287条,第288条(b)款第(1)项,第288.5或289条,或原第262或288a条所列罪行而被定罪并要求登记为性犯罪者的人,且该罪行的一名或多名受害者是14岁以下的儿童,假释期应为20年零6个月,除非委员会出于正当理由,决定该人将被继续假释。委员会应将此决定书面记录,并将其副本送交假释犯。
(B)CA 刑法 Code § 3000(b)(4)(A)(B) 如果继续假释,假释犯此后每年有权获得委员会的审查。
(C)CA 刑法 Code § 3000(b)(4)(A)(C) 在任何假释撤销之日起12个月内,应举行一次符合第3041.5和3041.7条规定程序的委员会听证会,以审议囚犯的假释释放,并且,尽管有第3041.5条(b)款第(3)项的规定,此后应每年举行假释审议听证会,除非该人已被释放或因其他原因不符合假释资格。小组或委员会应在撤销之日起一年内释放该人,除非其认定假释违规的情节和严重性使得出于公共安全考虑需要更长的监禁期,或者在定罪后有新的入狱判决。
(D)CA 刑法 Code § 3000(b)(4)(A)(D) 第3042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根据本款举行的任何听证会。
(5)Copy CA 刑法 Code § 3000(b)(5)
(A)Copy CA 刑法 Code § 3000(b)(5)(A) 假释听证委员会应审议任何在2013年7月1日之前实施犯罪的囚犯关于假释期限及其条件的请求。
(B)CA 刑法 Code § 3000(b)(5)(A)(B) 对于在2013年7月1日或之后实施犯罪的囚犯,但第3000.1条所述囚犯除外,部门应审议该囚犯关于假释期限及其条件的请求。对于第3000.1条所述的囚犯,假释听证委员会应审议该囚犯关于假释期限及其条件的请求。
(6)CA 刑法 Code § 3000(b)(6) 在成功完成假释后,或在根据第(1)、(2)、(3)或(4)款为囚犯规定的最长法定假释期结束时(以较早者为准),囚犯应被解除羁押。根据本款以及第(1)、(2)、(3)和(4)款规定的最长法定假释期的日期应从首次假释之日起计算,并应按时间顺序确定。囚犯因潜逃或因违反假释规定被送回羁押而导致假释暂停的期间,不应计入任何假释期,除非囚犯被认定无假释违规行为。但是,假释期受以下规定约束:

Section § 300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2020年7月1日或之后从州监狱释放的人员的假释制度。如果有人服完固定刑期,他们通常会获得两年的假释。他们会在一年后接受审查,如果没有违反假释规定,可能会提前解除假释。对于被判无期徒刑的人,他们有三年的假释期,会在一年后和两年后进行审查。

所有人一旦成功完成假释或达到最长允许的假释期限,就必须解除假释。例外情况包括涉及某些性犯罪的人员,以及其他一些有不同条件的情况。如果犯罪发生时适用的假释条款规定了不同的审查时间,那么一些关于审查时间的规定也会随之改变。

(a)CA 刑法 Code § 3000.01(a) 本节适用于2020年7月1日或之后从州监狱释放的人员,且根据《刑法典》第3000.08条受加州惩教与康复部管辖并接受其假释监督。
(b)CA 刑法 Code § 3000.01(b) 除(d)款另有规定外,且无论任何其他法律如何规定,(a)款所述人员的假释期如下:
(1)CA 刑法 Code § 3000.01(b)(1) 任何被判处确定刑期的囚犯应被假释两年。囚犯将在获释后不迟于12个月由成人假释业务部门审查,以决定是否可能解除假释。如果审查时,囚犯自获释以来已连续假释12个月且未违反假释规定,并且该囚犯不是《刑法典》第2962条所述的需要接受治疗的人员,则该囚犯应被解除假释。
(2)CA 刑法 Code § 3000.01(b)(2) 任何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囚犯应被假释三年。囚犯将在获释后不迟于12个月由成人假释业务部门审查,并提交给假释听证委员会,以决定是否可能解除假释。如果假释听证委员会决定囚犯应继续假释,则囚犯将在获释后不迟于24个月再次接受审查,并提交给假释听证委员会,以决定是否可能解除假释。
(c)CA 刑法 Code § 3000.01(c) 成功完成假释后,或在本节规定的最长法定假释期结束时(以较早者为准),囚犯应被解除假释。本节规定的最长法定假释期的日期应从首次假释之日起计算,并应按时间顺序确定。因囚犯作为假释违规者被还押而暂停假释的期间,不应计入任何假释期,除非该囚犯被认定假释违规不成立。
(1)CA 刑法 Code § 3000.01(c)(1) 除《刑法典》第3000条(a)款第(4)项和第3064条另有规定外,任何被假释两年的人员,在任何情况下,其假释监督或羁押期不得超过自首次假释之日起三年。
(2)CA 刑法 Code § 3000.01(c)(2) 除《刑法典》第3000条(a)款第(4)项和第3064条另有规定外,任何被假释三年的人员,在任何情况下,其假释监督或羁押期不得超过自首次假释之日起四年。
(d)CA 刑法 Code § 3000.01(d) 本节不适用于以下任何囚犯:
(1)CA 刑法 Code § 3000.01(d)(1) 目前因根据《刑法典》第一部分第九章第5.5节(第290条及后续条款)要求其注册为性犯罪者的罪行而被监禁的囚犯。
(2)CA 刑法 Code § 3000.01(d)(2) 犯罪时其假释期短于(b)款规定的假释期的囚犯。
(e)Copy CA 刑法 Code § 3000.01(e)
(b)Copy CA 刑法 Code § 3000.01(e)(b)款规定的假释审查期不适用于犯罪时其审查期规定为更早的囚犯。

Section § 300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因一级或二级谋杀罪或某些严重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囚犯的假释事宜。它规定,如果获得假释,这些囚犯将终身处于假释状态。但是,如果因一级谋杀罪被定罪的人已假释七年,或因二级谋杀罪被定罪的人已假释五年,他们可能会被解除假释,除非委员会发现有理由继续让他们接受假释。如果委员会决定让囚犯继续接受假释,该决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并且假释犯每年都会获得一次审查。如果假释被撤销,囚犯将在一年内获得一次重新审议假释的听证会,此后可能每年一次,除非假释犯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或获得新的定罪。《刑法典》第3042条不适用于这些听证会。

(a)Copy CA 刑法 Code § 3000.1(a)
(1)Copy CA 刑法 Code § 3000.1(a)(1) 对于根据第1168条被判处一级或二级谋杀罪,最高刑期为终身监禁的任何囚犯,如果获得假释,其假释期应为该囚犯的余生。
(2)CA 刑法 Code § 3000.1(a)(2)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对于根据第209条 (b) 款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任何囚犯,如果该罪行是意图实施特定性犯罪(第269条或第288.7条,第667.51条 (c) 款,第667.71条(其中一名或多名受害者是14岁以下儿童),或第667.61条 (j)、(l) 或 (m) 款)而实施的,如果获得假释,其假释期应为该囚犯的余生。
(b)CA 刑法 Code § 3000.1(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当 (a) 款 (1) 项中提及的任何人员已从州监狱假释,并且对于因一级谋杀罪被监禁的人员已连续假释七年,对于因二级谋杀罪被监禁的人员已连续假释五年,自解除监禁以来,委员会应在30天内解除该人员的假释,除非委员会因正当理由认定该人员将继续接受假释。委员会应将其决定作成书面记录,并将其副本送交假释犯。
(c)CA 刑法 Code § 3000.1(c) 如果根据 (b) 款继续接受假释,假释犯此后每年有权获得委员会的审查。
(d)CA 刑法 Code § 3000.1(d) 对于 (a) 款中提及的人员,在任何假释撤销之日起12个月内,应按照第3041.5条和第3041.7条的规定举行听证会,以审议该囚犯的假释释放;并且,尽管有第3041.5条 (b) 款 (3) 项的规定,此后应每年举行假释审议听证会,除非该人员已被释放或因其他原因不符合假释资格。小组或委员会应在撤销之日起一年内释放该人员,除非其认定假释违规的情节和严重性使得出于公共安全考虑需要更长的监禁期,或者在定罪后有新的入狱判决。
(e)CA 刑法 Code § 3000.1(e) 第3042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根据本条举行的任何听证会。

Section § 3000.02

Explanation

加州MAT再融入激励计划允许符合条件的假释犯通过参与经批准的药物滥用治疗计划,将其假释期最多缩短90天。要符合资格,个人必须处于假释监督之下,参加涉及FDA批准的药物辅助治疗 (MAT) 的多方面治疗计划,并满足特定的参与要求。

然而,那些犯有某些严重罪行(如暴力或性犯罪)的人不符合资格。该计划的成功取决于联邦拨款和分配的资金。它还需要收集和分析数据以跟踪其有效性。

(a)CA 刑法 Code § 3000.02(a) 本节应被称为加州MAT再融入激励计划,并可援引为该计划。
(b)CA 刑法 Code § 3000.02(b) 如果个人符合以下所有要求,则对于每六个月非法院命令的治疗,该个人有资格获得假释期减少30天,最多可减少90天:
(1)CA 刑法 Code § 3000.02(b)(1) 该个人已从州监狱获释,并根据第3000.08节受该部门的管辖和假释监督。
(2)CA 刑法 Code § 3000.02(b)(2) 该个人已参加或成功参与获释后的药物滥用计划。
(3)CA 刑法 Code § 3000.02(b)(3) 该个人成功参与药物滥用治疗计划,该计划采用多方面治疗方法,包括使用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物辅助治疗 (MAT),并且,在可能的情况下,通过由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许可或认证的计划提供,包括联邦合格健康中心 (FQHS)、社区诊所和美洲原住民健康中心。
(c)CA 刑法 Code § 3000.02(c) 刑期减免应取决于成功参与治疗,具体由治疗提供者确定。
(d)CA 刑法 Code § 3000.02(d) 本节不适用于以下任何囚犯:
(1)CA 刑法 Code § 3000.02(d)(1) 因第667.5节 (c) 款的 (3)、(4)、(5)、(6)、(11) 或 (18) 项中规定的罪行而被判刑。
(2)CA 刑法 Code § 3000.02(d)(2) 因囚犯已根据第209节 (b) 款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行而被定罪,意图实施特定性犯罪,或第667.51、667.61或667.71节规定的罪行。
(3)CA 刑法 Code § 3000.02(d)(3) 因实施第261、262、264.1、286或287节,第288节 (b) 款 (1) 项,第288.5或289节,或原第288a节中规定的罪行而被定罪,并被要求登记为性犯罪者,其中一名或多名受害者是14岁以下的儿童。
(e)Copy CA 刑法 Code § 3000.02(e)
(1)Copy CA 刑法 Code § 3000.02(e)(1) 本节的实施取决于根据联邦药物滥用和精神健康服务管理局 (SAMHSA) 阿片类药物使用障碍或物质使用障碍拨款所收到的资金拨付给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在符合拨款条款的范围内,为这些目的拨付的拨款资金中,一百万美元 ($1,000,000) 应分配给惩教和康复部,用于实施本节。
(2)CA 刑法 Code § 3000.02(e)(2) 该部门应收集数据并分析利用情况和计划成果,并应在根据第2694.5节要求的报告中提供该信息。

Section § 3000.03

Explanation

这项法规规定,如果某人符合特定条件,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将不会因假释违规而将其送回监狱。这些人不得登记为性犯罪者,不得曾因重罪或暴力重罪入狱,且不得曾犯有性暴力犯罪。此外,他们在狱中不应有任何严重违纪行为,不得与监狱帮派有牵连,并应遵守所有要求的表格和样本规定。最后,他们应被评估为再犯风险较低。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惩教与康复部不得将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人员送回监狱,不得根据第3056条对其进行假释拘留,或酌情向假释听证委员会或法院报告任何假释违规行为:
(a)CA 刑法 Code § 3000.03(a) 该人员无需根据第1部分第9章第5.5节(自第290条起)的规定登记为性犯罪者。
(b)CA 刑法 Code § 3000.03(b) 该人员未因第1192.7条和第1192.8条所定义的重罪,或第667.5条所定义的暴力重罪而被判入狱,且无第1192.7条和第1192.8条所定义的重罪前科,或第667.5条所定义的暴力重罪前科。
(c)CA 刑法 Code § 3000.03(c) 该人员未因《福利与机构法典》第6600条(b)款所定义的性暴力犯罪而被判入狱,且无《福利与机构法典》第6600条(b)款所定义的性暴力犯罪前科。
(d)CA 刑法 Code § 3000.03(d) 该人员在其当前服刑期间未被认定犯有部门规章所定义的严重违纪行为。
(e)CA 刑法 Code § 3000.03(e) 该人员并非部门规章所定义的经核实的监狱帮派成员或同伙。
(f)CA 刑法 Code § 3000.03(f) 该人员未拒绝签署任何表格或提供任何样本,如第3060.5条所要求。
(g)CA 刑法 Code § 3000.03(g) 该人员已由部门使用经核实的风险评估工具进行评估,且未被认定为具有高再犯风险。

Section § 300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惩教与康复部聘请私人债务催收机构或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向其管辖下未向受害者支付赔偿金的个人催收欠款。选择哪个机构取决于哪个更具成本效益。债务被转交给这些机构的个人将收到书面通知,通知可由该部门、催收机构或其假释官发出。

(a)CA 刑法 Code § 3000.05(a) 惩教与康复部可以与私人债务催收机构或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签订合同,以更具成本效益的方式,代表受害者向任何曾或现受该部门管辖且未能按照该部门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支付赔偿金的人员进行催收。
(b)CA 刑法 Code § 3000.05(b) 如果根据本节规定,债务被转交给私人债务催收机构或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债务人应收到该事实的通知,通知可由该部门或私人债务催收机构以书面形式寄至其备案地址,或由其假释官通知。

Section § 3000.07

Explanation

如果囚犯因可登记的性犯罪被定罪并获得假释,他们必须在假释期间接受全球定位系统(GPS)监控。这种监控有助于追踪他们的位置。

囚犯通常需要支付GPS监控费用,但如果他们无力支付,惩教部门可以免除这些费用。在要求囚犯支付GPS监控费用之前,会优先考虑囚犯现有的财务义务,例如罚款或赔偿金。最后,不能因为囚犯无力支付GPS监控费用而拒绝其假释。

(a)CA 刑法 Code § 3000.07(a) 任何因第290条(c)款所述的“可登记性犯罪”的任何重罪违规行为或企图实施上述任何罪行而被定罪的囚犯,且根据第3000条或第3000.1条被判入狱并假释的,应在其假释期内,或在其假释期的持续时间或任何剩余部分内(以较短者为准),通过全球定位系统进行监控。
(b)CA 刑法 Code § 3000.07(b) 根据本条规定假释的任何囚犯,应被要求支付与全球定位系统监控相关的费用。但是,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在认定其无力支付时,应免除全部或部分该笔费用。该部门应考虑囚犯被命令支付的罚款、评估费和赔偿金罚款、费用和命令中的任何剩余金额,并应在要求囚犯支付全球定位监控费用之前,优先支付这些款项。任何囚犯不得因其无力支付这些监控费用而被拒绝假释。

Section § 3000.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某些从州监狱获释的人员如何接受假释监督。犯有重罪或暴力重罪、高风险性犯罪者,或需要医院治疗的人员,必须由惩教部和县法院监督。如果违反假释规定,假释官或警官可以无需逮捕令逮捕假释犯。法院可以修改或撤销假释并判处监禁,但最长不超过180天。短期监禁,即所谓的快速拘留,可以作为惩罚措施。

某些假释犯根据其罪行最长可被监督三年,而终身假释犯则面临不同的规定。2013年7月之后的假释违规听证会由假释听证委员会负责。如果假释犯在2013年7月1日有未决案件,这些案件仍由委员会管辖。转入社区监督的重罪犯在获释时结束其州假释。

(a)CA 刑法 Code § 3000.08(a) 2013年7月1日之前或当日或之后从州监狱获释,在服完刑期后,或其刑期根据第2900.5条被视为已服满的人员,因以下任何罪行,须接受惩教与康复部的假释监督,并受假释犯获释、居住或发生涉嫌违反监督行为的县法院管辖,以审理撤销假释和判处羁押期的申请:
(1)CA 刑法 Code § 3000.08(a)(1) 第1192.7条(c)款所述的重罪。
(2)CA 刑法 Code § 3000.08(a)(2) 第667.5条(c)款所述的暴力重罪。
(3)CA 刑法 Code § 3000.08(a)(3) 根据第667条(e)款(2)项或第1170.12条(c)款(2)项被判刑的罪行。
(4)CA 刑法 Code § 3000.08(a)(4) 任何被归类为高风险性犯罪者的罪行。
(5)CA 刑法 Code § 3000.08(a)(5) 任何根据第2962条,作为假释条件,要求该人员接受州立医院部治疗的罪行。
(b)CA 刑法 Code § 3000.08(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所有其他从监狱获释的罪犯均应根据第2.05编(自第3450条起)接受释放后监督。
(c)CA 刑法 Code § 3000.08(c) 在受本条约束的人员假释期间的任何时候,如果任何假释官或治安官有合理理由相信假释犯违反了其假释的任何条款或条件,该假释官或治安官可以,无需逮捕令或其他程序,并在案件最终处理之前随时,逮捕该人员并将其带到法院,或者法院可以根据第1203.2条酌情签发逮捕该人员的逮捕令。尽管有第3056条的规定,并且除非假释犯正在服刑快速拘留期,无论是否持有逮捕令或是否根据(f)款提交了撤销申请,只要受本条约束的受监督人员被捕,法院可以根据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条款和条件命令释放假释犯。
(d)CA 刑法 Code § 3000.08(d) 在审查涉嫌违规行为并认定有充分理由相信假释犯已违法或违反其假释条件后,监督假释机构可以施加额外和适当的监督条件,包括康复和治疗服务以及适当的遵守激励措施,并对假释违规行为施加即时、结构化和中间制裁,包括在市或县监狱进行快速拘留。根据(e)款定义的“快速拘留”期,被鼓励作为惩罚假释犯违反假释条件的一种方法。本条不排除根据第3015条转介至再入境法院。
(e)CA 刑法 Code § 3000.08(e) “快速拘留”是指因假释犯违反其假释条件而在市或县监狱进行的拘留期。拘留期长度可在连续一至十天之间。针对假释犯违反假释条件而进行的较短但必要时更频繁的拘留期,应在适当惩罚假释犯的同时,避免因较长拘留期通常导致的对工作或家庭环境的干扰。
(f)CA 刑法 Code § 3000.08(f) 如果监督假释机构在应用其评估程序后确定,包括快速拘留在内的中间制裁不适用,监督假释机构应根据第1203.2条,向假释犯受监督的县法院或涉嫌违反监督行为发生的县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申请。在根据本条启动的程序中的任何时候,假释犯可以书面形式放弃其获得律师的权利,承认假释违规,放弃法院听证,并接受拟议的假释修改或撤销。申请书应附带一份书面报告,其中包含有关申请的额外信息,包括相关的假释条款和条件、涉嫌基本违规行为的情形、假释犯的过往和背景,以及任何建议。司法委员会应采纳表格和法院规则,以建立统一的全州程序来实施本款,包括监督机构报告的最低内容。一旦认定该人员违反了假释条件,法院有权采取以下任何措施:
(1)CA 刑法 Code § 3000.08(f)(1) 将该人员送回假释监督,并在适当情况下修改条件,包括在县监狱服刑一段时间。
(2)CA 刑法 Code § 3000.08(f)(2) 撤销假释并命令该人被监禁于县监狱。
(3)CA 刑法 Code § 3000.08(f)(3) 根据第3015条或法院酌情决定的其他循证计划,将该人转介至再入境法院。
(g)CA 刑法 Code § 3000.08(g) 根据(f)款第(1)项和第(2)项的监禁,在县监狱中不得超过180天。
(h)CA 刑法 Code § 3000.08(h)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第3000.1条或第3000条(b)款第(4)项适用于正在假释的人,且法院认定该人已违法或违反其假释条件,则该假释人员应被还押至惩教与康复部羁押,并受假释听证委员会管辖,以便将来考虑假释。
(i)CA 刑法 Code § 3000.08(i) 尽管有(a)款规定,以下任何从州监狱释放的人员,应受惩教与康复部的管辖和假释监督,假释期最长为三年,或该人犯罪时所适用的假释期,以两者中较长者为准:
(1)CA 刑法 Code § 3000.08(i)(1) 该人根据第1部第9章第5.5节(自第290条起)的规定,须登记为性犯罪者,且在犯下被定罪并随后判处州监狱刑罚的重罪时,其假释期超过三年。
(2)CA 刑法 Code § 3000.08(i)(2) 该人在犯下导致定罪和州监狱刑罚的罪行时,根据第3000.1条规定,须终身假释。
(j)CA 刑法 Code § 3000.08(j) 截至2013年7月1日,本节所涉假释人员若有待决的假释违规裁决,则受假释听证委员会管辖。假释听证委员会在2013年7月1日之前进行的假释撤销程序,若在2013年7月1日或之后重新启动,则受假释听证委员会管辖。
(k)CA 刑法 Code § 3000.08(k) 除(c)款所述情况外,任何被判犯有需要社区监督的重罪且仍有州假释期未服满的人员,应在释放至社区监督时解除州假释。
(l)CA 刑法 Code § 3000.08(l) 任何根据(a)款释放接受假释监督的人员,无论随后是否确定该人应根据(b)款释放,在根据(a)款接受监督60天后,仍应受(a)款的约束。

Section § 3000.0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2011年10月1日前从加州州监狱释放人员的假释监督。这些假释犯将继续受到惩教与康复部的监督,直到满足特定条件,例如法定期限届满或获批释放。

截至2011年10月1日因违反假释规定而在监狱服刑的假释犯,可能会继续接受假释监督,或根据具体情况被置于释放后社区监督之下。

如果释放后发生新的假释违规行为,将通过规定的程序处理,这些程序在2013年7月转变为第3000.08条中概述的程序。

(a)CA 刑法 Code § 3000.09(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在2011年10月1日之前从州监狱假释的假释犯,均应受本条约束。
(b)CA 刑法 Code § 3000.09(b) 受本条约束的假释犯应继续受惩教与康复部监督,直到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1)CA 刑法 Code § 3000.09(b)(1) 对该人的管辖权依法终止。
(2)CA 刑法 Code § 3000.09(b)(2) 监督代理人向假释听证委员会建议释放该罪犯,且假释机构批准释放。
(3)CA 刑法 Code § 3000.09(b)(3) 罪犯根据第3000条(b)款(1)项的规定,处于最长三年的假释期,且未因犯有第667.5条(c)款所定义的暴力重罪、第1192.7条(c)款所定义的严重重罪而被监禁,或未根据第290条要求登记为性犯罪者,并在连续六个月的假释期内未违反其条件,届时,监督代理人应审查并就是否释放该罪犯向假释听证委员会提出建议,且假释听证委员会批准释放。
(c)CA 刑法 Code § 3000.09(c) 受本条约束的假释犯,于2011年10月1日因违反假释规定被关押在州监狱,在2011年11月1日或之后完成撤销期后,应根据第3000.08条继续受该部门的假释监督,或根据第2.05编(自第3450条起)置于释放后社区监督之下。任何根据本款在服完假释撤销期后根据第2.05编(自第3450条起)置于释放后社区监督之下的人,其释放后监督期不应长于该人若继续假释本应服刑的时间。尽管有第3000.08条的规定,任何于2011年10月1日在县监狱服假释撤销期或根据第3056条被羁押的假释犯,且于2011年10月1日或之后直接从县监狱释放而未返回州设施,应继续受该部门的假释监督。任何在10月1日之前等待假释撤销指控最终裁决的假释犯,无论是在县监狱还是州监狱,均可被送回州监狱,并应根据第3057条(a)至(d)款(含)的规定被监禁。任何对处于释放后社区监督下的假释犯的后续假释撤销,应根据第3056条在县监狱服刑。
(d)CA 刑法 Code § 3000.09(d) 任何在2011年10月1日之前假释且违反假释规定的假释犯,应在2013年7月1日之前,依照该部门符合《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15编第2部的规章制度,受假释撤销程序的约束。自2013年7月1日起,任何在2011年10月1日之前假释的假释犯,应受第3000.08条规定的程序的约束。

Section § 3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被州监狱释放的个人解除假释的条件。如果某人未因暴力或严重重罪被监禁,也无需注册为性犯罪者,那么他们在假释六个月后即可解除假释,除非惩教部门反对。如果某人需要注册为性犯罪者或因严重重罪被监禁,那么他们可以在假释一年后解除假释,同样,除非建议保留。对于暴力重罪,假释期可能更长,最长可达三年。假释听证委员会必须决定是保留还是解除假释,并书面记录其决定。被保留的假释犯每年都有权接受审查,并且法律的某些方面适用于其犯罪行为发生在该法律变更之前的人员。这些规定确保了根据犯罪类型和假释期间的表现来确定假释解除的结构化流程。

(a)Copy CA 刑法 Code § 3001(a)
(1)Copy CA 刑法 Code § 3001(a)(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当第3000条(b)款(2)项所指的任何人,未因犯下第667.5条(c)款所定义的暴力重罪而被监禁,未因犯下第1192.7条(c)款所定义的严重重罪而被监禁,或无需根据第290条注册为性犯罪者,已从州监狱假释,且自解除监禁以来已连续假释六个月,则在30天内,该人应解除假释,除非惩教康复部向假释听证委员会建议该人应继续假释,且委员会因正当理由决定该人应继续假释。
(2)CA 刑法 Code § 3001(a)(2)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当第3000条(b)款(2)项所指的任何人,根据《性犯罪者登记法》要求注册为性犯罪者,或因犯下第1192.7条(c)款或第1192.8条(a)款所述的严重重罪而被监禁,已从州监狱假释,且自解除监禁以来已连续假释一年,则在30天内,该人应解除假释,除非惩教康复部向假释听证委员会建议该人应继续假释,且委员会因正当理由决定该人应继续假释。
(3)CA 刑法 Code § 3001(a)(3)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当第3000条(b)款(2)项所指的任何人,因犯下第667.5条(c)款所定义的暴力重罪而被监禁,已从州监狱假释,期限不超过三年,且自解除监禁以来已连续假释两年,或已从州监狱假释,期限不超过五年,且自解除监禁以来已连续假释三年,则该部门应在30天内解除该人的假释,除非该部门向委员会建议该人应继续假释,且委员会因正当理由决定该人应继续假释。委员会应书面记录其决定,部门应将该记录副本转交假释犯。
(4)CA 刑法 Code § 3001(a)(4) 本款仅适用于其犯罪行为发生在本项新增法案生效日期之前的人员。
(b)CA 刑法 Code § 3001(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当第3000条(b)款(1)项所指的任何人,但第3000.1条(a)款(2)项所述人员除外,已从州监狱假释,且自解除监禁以来已连续假释三年,则委员会应在30天内解除该人的假释,除非委员会因正当理由决定该人应继续假释。委员会应书面记录其决定,部门应将该决定副本转交假释犯。
(c)CA 刑法 Code § 3001(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当第3000条(b)款(3)项所指的任何人已从州监狱假释,且自解除监禁以来已连续假释六年零六个月,则委员会应在30天内解除该人的假释,除非委员会因正当理由决定该人应继续假释。委员会应书面记录其决定,部门应将该记录副本转交假释犯。
(d)CA 刑法 Code § 3001(d) 如果假释被保留,假释犯有权在此后每年接受假释听证委员会的审查,直到最长法定假释期满。
(e)CA 刑法 Code § 3001(e) 立法机关在1987-88年常会期间对本条作出的修订应仅适用于未来,且不得延长任何在这些修订生效之日其解除假释资格已确定的人员的假释期。

Section § 30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因涉及儿童受伤害或被忽视的罪行被定罪后将被假释,他们必须接受心理评估。这项评估的目的是确定该人作为假释条件需要多少咨询。评估可以由精神科医生、心理学家或持证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士进行。

Section § 3003

Explanation

当囚犯获假释或接受社区监管时,他们通常会返回入狱前最后合法居住的县。但是,如果返回该地不安全或会违反法律,则会有例外情况,例如性犯罪者,他们需要谨慎安置。安全和社区保护是首要任务,如果对公共安全或改造更有利,例如有工作或教育机会,囚犯可以被送往其他地方。

假释机构必须书面解释其决定,尤其是在将囚犯安置到其原居住县以外的地方时。如果经核实且不构成安全威胁,与家人、工作或教育有联系的囚犯或假释犯可以居住在这些地方。执法部门会收到关于假释犯的详细信息,以确保公共安全。

此外,重点还在于在各县之间公平分配假释犯,以及地方和州机构之间协调管理获释囚犯。这项法律定于2024年初生效。

(a)CA 刑法 Code § 3003(a)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获假释或根据第2.05章(自第3450条起)规定接受释放后社区监管的囚犯,应返回囚犯入狱前的最后合法居住地所在的县。获假释或根据第2.05章(自第3450条起)规定接受释放后社区监管,且因根据第290条要求登记的性犯罪而被判入狱的囚犯,应尽一切合理努力,返回囚犯入狱前的最后合法居住地所在的市,或一个地理位置相近的区域,在该区域囚犯有家庭、社会或经济联系,并可获得重返社会服务,除非返回该地点会违反任何其他法律或对囚犯的受害者构成风险。就本款而言,“最后合法居住地”不应解释为囚犯在州监狱或地方看守所羁押期间或在州立医院接受治疗期间犯罪的县或市。
(b)CA 刑法 Code § 3003(b) 尽管有(a)款规定,如果这样做符合公众的最佳利益,囚犯可以被送回另一个县或市。在设定假释条件时,如果假释听证委员会在批准某人假释时,或惩教与康复部决定将其送回另一个县或市,应将其理由书面记录在假释犯的永久档案中,且这些理由应根据第3058.6条包含在给治安官或警察局长的通知中。在做出决定时,假释机构应考虑以下因素,其中包括,并将受害者保护和社区安全置于最重要的位置:
(1)CA 刑法 Code § 3003(b)(1) 保护受害者、假释犯、证人或任何其他人的生命或安全的需要。
(2)CA 刑法 Code § 3003(b)(2) 可能降低囚犯成功完成假释机会的公众担忧。
(3)CA 刑法 Code § 3003(b)(3) 经核实的就业机会的存在,或囚犯在另一个县选择的教育或职业培训计划。
(4)CA 刑法 Code § 3003(b)(4) 在另一个县有囚犯保持紧密联系的家人,且其支持将增加囚犯成功完成假释的机会。
(5)CA 刑法 Code § 3003(b)(5) 假释犯根据第2960条在其最后合法居住地所在县缺乏必要的门诊治疗计划。
(6)CA 刑法 Code § 3003(b)(6) 在另一个县存在住房选择,包括与亲属同住或被选择的过渡性住房计划接纳。
(c)Copy CA 刑法 Code § 3003(c)
(1)Copy CA 刑法 Code § 3003(c)(1) 惩教与康复部在根据本条确定跨县安置时,应优先考虑社区以及任何证人和受害者的安全。
(2)CA 刑法 Code § 3003(c)(2) 在没有证据表明假释转移会构成公共安全威胁的情况下,囚犯应被释放到其选择的经核实存在高等教育或职业培训计划的县,或经核实存在工作机会、囚犯家人、门诊治疗或住房的县。核实教育或职业培训计划或工作机会存在的责任应由假释人员承担。惩教与康复部应在释放前完成假释转移程序,并确保该人员直接从监狱释放到囚犯选择的高等教育或职业培训计划、工作机会、囚犯家人、门诊治疗或住房所在的县。本款不适用于根据假释听证委员会在根据第3章(自第3040条起)进行的听证会上批准假释时施加的假释条件,在释放后的第一年内安置和参与过渡性住房计划。
(3)CA 刑法 Code § 3003(c)(3) 在没有证据表明前往安置县以外的地区会构成公共安全威胁的情况下,假释人员应被授予前往安置县以外地区的许可,前往该人员有高等教育或职业培训计划机会的地点,包括课程、会议或课外教育活动、就业机会,或住院或门诊治疗。假释官应在收到旅行许可申请后的14天内提供书面决定。如果假释官拒绝了跨县旅行许可的申请,他们应书面说明该旅行会构成公共安全威胁的理由。
(k)Copy CA 刑法 Code § 3003(k)
(1)Copy CA 刑法 Code § 3003(k)(1) 除 (2) 段另有规定外,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应是主要负责并控制根据 (e) 款实施执法自动化数据系统 (LEADS) 的项目、资源和人员的机构。根据第 2.05 篇(自第 3450 条起)监督获释人员进行释放后社区监督的县级机构,应向该部门提供其要求的任何信息,以确保提供有关从州监狱获释人员的准确信息。此信息可包括逮捕令的签发、撤销或释放后社区监督的终止。在 2011 年 8 月 1 日或之前,被指定监督获释人员进行释放后社区监督的县级机构应通知该部门,这些县级机构已被指定为负责提供该监督的地方实体。
(2)CA 刑法 Code § 3003(k)(2) 尽管有 (1) 段的规定,司法部应是主要负责根据 LEADS 正确发布与指纹卡相关信息的机构。
(l)CA 刑法 Code § 3003(l) 除 (k) 款规定的要求外,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应向司法部提交数据,以纳入加州执法电信系统 (CLETS) 的监督释放档案中,以便执法部门可以通过 CLETS 获知所有处于释放后社区监督下的人员以及被指定提供监督的县级机构。本款要求的数据应通过电子传输方式提供。
(m)CA 刑法 Code § 3003(m) 本条将于 2024 年 1 月 1 日生效。

Section § 300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因需要登记为性犯罪者的罪行而在服刑后获得假释,他们不能与另一名已登记的性犯罪者居住在独栋住宅中,除非他们之间有亲属关系。独栋住宅不包括容纳六人或以下的小型设施。

此外,已登记的性犯罪者不得居住在学校或儿童聚集的公园2000英尺范围内。最后,城市可以制定更严格的当地规定,限制这些人的居住地点。

(a)CA 刑法 Code § 3003.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当一个人因根据第290条规定需要登记的任何罪行在州监狱服刑期满后被假释时,该人不得在假释期间,与任何其他同样根据第290条规定需要登记的人居住在任何独栋住宅中,除非这些人通过血缘、婚姻或收养具有法定亲属关系。就本条而言,“独栋住宅”不包括服务六人或以下居民的居住设施。
(b)CA 刑法 Code § 3003.5(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根据第290条规定需要登记的人居住在任何公立或私立学校,或儿童经常聚集的公园2000英尺范围内是违法的。
(c)CA 刑法 Code § 3003.5(c)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禁止市级管辖区制定进一步限制任何根据第290条规定需要登记的人的居住地的地方法规。

Section § 300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因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而需要登记的人,不得在可能安置未成年人的儿童看护机构或家庭中居住、工作或提供志愿服务,除非他们是作为客户在那里。

如果有人违反这项规定,将被视为轻罪。

州社会服务部仍有权根据特定的健康与安全法典,拒绝或采取行动阻止某人在此类场所居住、工作或提供志愿服务。

(a)CA 刑法 Code § 3003.6(a) 任何根据第290条规定须登记的人,基于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被禁止在以下任何场所居住(作为客户除外)、工作或提供志愿服务:
(1)CA 刑法 Code § 3003.6(a)(1) 经州社会服务部许可的儿童日托机构或儿童寄宿机构,寄养家庭机构认证的家庭,或县儿童福利服务机构批准的家庭。
(2)CA 刑法 Code § 3003.6(a)(2) 接收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00条已被或可能被少年法庭宣布为受抚养儿童,或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601或602条已被或可能被少年法庭宣布为受监护儿童的家庭或机构。
(b)CA 刑法 Code § 3003.6(b) 任何违反本条规定的人犯有轻罪。
(c)CA 刑法 Code § 3003.6(c) 本条规定不应限制州社会服务部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22、1569.09、1569.17或1596.871条拒绝刑事记录豁免申请,并采取行动将个人排除在许可机构的居住、工作或志愿服务之外的权力。

Section § 30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假释委员会或监督机构可以要求假释犯同意接受电子监控,作为他们获释的条件,或作为代替还押的措施。监控的目的是确保他们遵守其他假释条件,但不能秘密录制对话,除非是为了验证身份。某些性犯罪者在假释后必须终身接受全球定位系统(GPS)监控。假释犯必须支付GPS监控费用,除非他们无力支付。如果假释犯有经济义务,州政府将优先支付罚款和赔偿金。

(a)CA 刑法 Code § 3004(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假释听证委员会、法院或假释监督机构可以要求囚犯或假释犯书面同意使用电子监控或监督设备,作为假释释放或恢复假释的条件,或作为代替还押的中间制裁措施,旨在帮助核实其遵守所有其他假释条件的情况。这些设备不得用于窃听或录制任何对话,除非是假释犯与监督其假释的代理人之间的对话,且仅用于语音识别目的。
(b)CA 刑法 Code § 3004(b) 任何因第290条(c)款所述的“可登记性犯罪”的任何重罪违规行为而被定罪,或企图实施上述任何罪行的囚犯,且根据第3000条或第3000.1条被判入狱并假释的,应当终身受到全球定位系统的监控。
(c)CA 刑法 Code § 3004(c) 根据本条规定假释的任何囚犯,应当支付与全球定位系统监控相关的费用。但是,加州惩教与康复部经认定无力支付时,应免除部分或全部该项费用。该部门应考虑囚犯被命令支付的罚款、评估费和赔偿罚款、费用以及其他命令中的任何剩余金额,并在要求囚犯支付全球定位监控费用之前,优先支付这些款项。

Section § 30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惩教部向参加旨在防止其再次犯罪的治疗项目的假释人员收取治疗费用。但是,这仅适用于假释人员有能力支付的情况。“支付能力”一词会考虑个人的当前和未来财务状况、假释后找到工作的潜力,以及任何其他影响其支付治疗费用的财务能力的因素。

(a)CA 刑法 Code § 3006(a) 惩教部可要求参与复发预防治疗计划或接受旨在防止其实施性犯罪的药物治疗的假释犯支付与此治疗相关部分或全部费用,但须视该人员的支付能力而定。
(b)CA 刑法 Code § 3006(b) 就本节而言,“支付能力”是指该人员偿还提供性犯罪者治疗的全部或部分费用的总体能力,应包括但不限于对以下所有因素的考量:
(1)CA 刑法 Code § 3006(b)(1) 当前的财务状况。
(2)CA 刑法 Code § 3006(b)(2) 可合理预见的未来财务状况。
(3)CA 刑法 Code § 3006(b)(3) 该人员在假释日期后获得就业的可能性。
(4)CA 刑法 Code § 3006(b)(4) 任何其他可能影响该人员向部门偿还费用的财务能力的因素。

Section § 30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惩教与康复部资助的任何性犯罪者治疗项目都必须包含一个研究部分,以评估其有效性。这项研究应评估该项目在降低参与者再次犯罪(即再犯)的可能性方面的效果。每年,这些研究结果的报告必须在1月10日前提交给立法机构。

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应当要求其资助的任何性犯罪者治疗合同包含一个研究组成部分。该研究组成部分应使该部门的研究单位或独立承包商能够评估每份合同在降低合同资助项目参与者再犯率方面的有效性。研究结果应每年汇编成报告,并于每年1月10日提交给立法机构。

Section § 3007.0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当囚犯从加州州立监狱释放时,他们应持有一张有效身份证。惩教部和机动车辆管理局必须协助符合条件的囚犯获取加州身份证或驾照,通过协调文件收集(如出生证明)和提供公证服务等方式。囚犯若符合特定条件,如曾持有身份证、提供经核实的真实姓名、出生日期、社会安全号码、在美国的合法居留身份和居住证明,则被视为符合条件。如果他们在释放前未能获得身份证,将获得一张监狱身份证。

对于在服州立监狱刑期期间被宣告无罪的人,他们必须获得过渡援助,包括住房、职业培训、心理健康服务,以及注册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和加州食品援助计划(CalFresh)等项目。他们还将在释放时获得经济支持,例如直接获得1,000美元,以及5,000美元用于住房需求。被宣告无罪的囚犯还将获得联邦和州福利项目注册方面的帮助。

(a)Copy CA 刑法 Code § 3007.05(a)
(1)Copy CA 刑法 Code § 3007.05(a)(1) 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和机动车辆管理局应确保根据(b)款定义,从州立监狱释放的符合条件的囚犯持有一张有效身份证,该身份证根据《车辆法》第6编第1章第5条(自第13000节起)颁发。
(2)CA 刑法 Code § 3007.05(a)(2) 在行政上可行且现有资源允许的范围内,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应协助(b)款所指的囚犯与持有其获取加州身份证所需文件的机构(如出生证明或社会安全号码)之间的办理流程,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任何必要的公证服务、协助获取必要表格以及通信。
(b)CA 刑法 Code § 3007.05(b) 就本节而言,“符合条件的囚犯”是指正在申请首次申领或补办身份证,并符合(c)款或(d)款所述所有要求的囚犯。
(c)Copy CA 刑法 Code § 3007.05(c)
(1)Copy CA 刑法 Code § 3007.05(c)(1) 该囚犯曾持有加州驾驶执照或身份证。
(2)Copy CA 刑法 Code § 3007.05(c)(2)
(A)Copy CA 刑法 Code § 3007.05(c)(2)(A) 该囚犯在机动车辆管理局有可用的照片存档。
(B)CA 刑法 Code § 3007.05(c)(2)(A)(B) 如果照片被认为不可用,该囚犯应重新拍照。
(3)CA 刑法 Code § 3007.05(c)(3) 该囚犯已提供,且机动车辆管理局已核实以下所有信息:
(A)CA 刑法 Code § 3007.05(c)(3)(A) 该囚犯的真实全名。
(B)CA 刑法 Code § 3007.05(c)(3)(B) 该囚犯的出生日期。
(C)CA 刑法 Code § 3007.05(c)(3)(C) 该囚犯的社会安全号码。
(D)CA 刑法 Code § 3007.05(c)(3)(D) 该囚犯在美国的合法居留身份;或者,在《车辆法》第12801.9节(a)款(2)项实施后,如果该囚犯无法提交令人满意的证明,证明其在美国的居留已获得联邦法律授权,则该囚犯已根据《车辆法》第12801.9节提供了身份证明。
(E)CA 刑法 Code § 3007.05(c)(3)(E) 加州居民身份。
(d)Copy CA 刑法 Code § 3007.05(d)
(1)Copy CA 刑法 Code § 3007.05(d)(1) 该囚犯未曾持有加州驾驶执照或身份证。
(2)CA 刑法 Code § 3007.05(d)(2) 该囚犯已在伪证罪处罚下签署并核实其身份证申请。
(3)CA 刑法 Code § 3007.05(d)(3) 该囚犯已拍摄可用照片。
(4)CA 刑法 Code § 3007.05(d)(4) 该囚犯已提供清晰的拇指或手指指纹。
(5)CA 刑法 Code § 3007.05(d)(5) 该囚犯已提供(c)款(3)项的(A)至(E)分项(含)所述信息的可接受证明,且该信息须经机动车辆管理局核实。
(e)CA 刑法 Code § 3007.05(e) 根据本节向符合条件的囚犯颁发的首次申领或补办身份证的费用,应与《车辆法》第14902节(h)款规定的费用一致。
(f)Copy CA 刑法 Code § 3007.05(f)
(1)Copy CA 刑法 Code § 3007.05(f)(1) 如果囚犯符合《车辆法》第12814.5节规定的资格标准,并且在其他方面符合驾驶执照的颁发资格,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和机动车辆管理局可以提供续期的驾驶执照以代替身份证。获得驾驶执照的囚犯应负责支付驾驶执照费用与加州身份证减免费用之间的差额。
(2)CA 刑法 Code § 3007.05(f)(2) 本款适用于其驾驶特权在过去10年内有效的囚犯。
(3)CA 刑法 Code § 3007.05(f)(3) 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取消机动车辆管理局根据《车辆法》第12814节享有的考试酌情权。
(g)CA 刑法 Code § 3007.05(g) 如果在释放前未能获得有效的加州身份证,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应向囚犯提供一张带照片的监狱身份证。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尽可能多的囚犯获得有效的加州身份证或驾驶执照。
(h)CA 刑法 Code § 3007.05(h) 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应协助在宣告无罪时正在服州立监狱刑期、且其定罪被宣告无罪的人办理以下所有事项:
(1)CA 刑法 Code § 3007.05(h)(1) 过渡服务,包括住房援助、职业培训和心理健康服务(视情况而定)。这些服务应在个人被宣告无罪后的第一周内提供,并在宣告无罪后的前30天内再次提供。服务期限应不少于六个月且不超过一年,自释放之日起计算,除非被宣告无罪的人根据现有法律有资格获得超过一年的服务。
(2)CA 刑法 Code § 3007.05(h)(2) 注册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部第3章第7章(自第14000条起)设立的Medi-Cal计划。
(3)Copy CA 刑法 Code § 3007.05(h)(3)
(A)Copy CA 刑法 Code § 3007.05(h)(3)(A) 注册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部第6章第10章(自第18900条起)设立的CalFresh计划。
(B)CA 刑法 Code § 3007.05(h)(3)(A)(B) 根据《美国法典》第7篇第2015(o)条规定的联邦补充营养援助计划限制,无资格获得CalFresh福利的被宣告无罪人员,应优先获得《美国法典》第7篇第2015(o)(6)条规定的15%豁免。州社会服务部应就该要求向各县发布指导意见。
(4)CA 刑法 Code § 3007.05(h)(4) 转介至就业发展部以及适用的区域规划单位以获得劳动力服务。
(5)CA 刑法 Code § 3007.05(h)(5) 注册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XVI篇(《美国法典》第42篇第1381条及后续条款)设立的联邦补充保障收入福利计划,以及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XVI篇和《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部第3章第3章(自第12000条起)设立的州补充计划。
(i)Copy CA 刑法 Code § 3007.05(i)
(1)Copy CA 刑法 Code § 3007.05(i)(1) 除该人员依法有权获得的其他任何款项外,被宣告无罪的人员在获释时应获得一千美元($1,000)的款项,该款项将由立法机关为此目的拨款后提供。
(2)CA 刑法 Code § 3007.05(i)(2) 除该人员依法有权获得的其他任何款项外,被宣告无罪的人员在获释时应获得五千美元($5,000)的款项,用于住房,包括但不限于酒店费用、抵押贷款费用、首付款、保证金,或为获得和维持租赁住房或其他住房所需支付的任何款项。被宣告无罪的人员还有权在获释后不超过四年内获得合理住房费用的直接支付或报销。惩教与康复部应根据本款规定,从立法机关为此目的拨款后提供的资金中支付款项或报销。
(3)CA 刑法 Code § 3007.05(i)(3) 在第 (2) 款中,“合理住房费用”一词指以下所有各项:
(A)CA 刑法 Code § 3007.05(i)(3)(A) 对于酒店费用,住宿费用不得超过联邦总务管理局每日住宿报销费率的25%。
(B)CA 刑法 Code § 3007.05(i)(3)(B) 对于为获得和维持租赁住房所需支付的款项,包括以下两项:
(i)CA 刑法 Code § 3007.05(i)(3)(B)(i) 为获得租赁住房单位所需的任何保证金的实际费用。
(ii)CA 刑法 Code § 3007.05(i)(3)(B)(ii) 租金费用不得超过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所定义的公平市场价值的25%。
(C)CA 刑法 Code § 3007.05(i)(3)(C) 对于抵押贷款费用,抵押贷款支付费用不得超过联邦住房管理局区域贷款限额的25%。
(j)CA 刑法 Code § 3007.05(j) 就本条而言,“被宣告无罪”指该人员已被定罪,随后发生以下情况之一:
(1)CA 刑法 Code § 3007.05(j)(1) 针对该人员的人身保护令状获准,理由是证据明确指向无罪,或该人员的定罪因证据不足而在上诉中被撤销。
(2)CA 刑法 Code § 3007.05(j)(2) 针对该人员的人身保护令状根据第1473条获准,导致该人员被监禁的刑事指控被驳回,或在确定该人员有权在重审或上诉期间自行具结释放或保释后。
(3)CA 刑法 Code § 3007.05(j)(3) 该人员获得州长的绝对赦免,理由是该人员无罪。

Section § 3007.08

Explanation

本节旨在确保从州少年管教所释放的少年犯能获得有效的身份证。惩教与康复部和机动车辆管理局(DMV)必须提供这些身份证,费用为8美元。要获得身份证,少年犯需要提交一份印有管教所信头的证明,上面包含他们的个人信息和一名官员在90天内签署的原始签名。这份证明也可作为加州居民身份的凭证。

符合条件的少年犯必须以前持有过身份证或驾驶执照,或者提供可接受的证明(如出生证明)来证明其真实全名、出生日期、社会安全号码、在美国的合法身份以及加州居民身份。最后,相关部门必须合作执行这些规定。

(a)CA 刑法 Code § 3007.08(a) 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少年司法司和机动车辆管理局应确保从州少年管教所释放的符合条件的少年犯持有一张有效的身份证,该身份证根据《车辆法》第6部第1章第3条(第12800节起)和第5条(第13000节起)的规定签发。
(b)CA 刑法 Code § 3007.08(b) 根据本节签发的身份证费用为八美元 ($8)。符合条件的少年犯在申请时应向机动车辆管理局提供其资格证明,该证明须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刑法 Code § 3007.08(b)(1) 印有州少年惩教机构信头。
(2)CA 刑法 Code § 3007.08(b)(2) 为打印或电脑生成。
(3)CA 刑法 Code § 3007.08(b)(3) 包含少年犯的姓名。
(4)CA 刑法 Code § 3007.08(b)(4) 包含少年犯的出生日期。
(5)CA 刑法 Code § 3007.08(b)(5) 包含州少年惩教机构官员的原始签名。
(6)CA 刑法 Code § 3007.08(b)(6) 日期在申请之日起90天内。
(c)Copy CA 刑法 Code § 3007.08(c)
(b)Copy CA 刑法 Code § 3007.08(c)(b)款所要求的证明可用于证明申请人在该部门运营的机构中的居住情况,并应作为加州居民身份的有效证明。
(d)Copy CA 刑法 Code § 3007.08(d)
(1)Copy CA 刑法 Code § 3007.08(d)(1) 就本节而言,“符合条件的少年犯”是指曾持有根据《车辆法》第6部第1章第3条(第12800节起)第12801.5节签发的加州驾驶执照或身份证的少年犯,或提供以下可接受证明的少年犯:
(A)CA 刑法 Code § 3007.08(d)(1)(A) 真实全名。
(B)CA 刑法 Code § 3007.08(d)(1)(B) 出生日期。
(C)CA 刑法 Code § 3007.08(d)(1)(C) 社会安全号码。
(D)CA 刑法 Code § 3007.08(d)(1)(D) 在美国的合法身份。
(E)CA 刑法 Code § 3007.08(d)(1)(E) 加州居民身份。
(2)CA 刑法 Code § 3007.08(d)(2) 由州公共卫生部生命记录办公室签发的出生证明核证副本是满足第(1)款(A)、(B)和(D)项要求的可接受证明。
(e)CA 刑法 Code § 3007.08(e) 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少年司法司和机动车辆管理局应签订机构间协议以实施本节。

Section § 3007.09

Explanation
囚犯获释时,部门必须向他们提供康复部提供的职业康复和独立生活计划的书面信息,其中包含职业康复服务的报名表。无论部门是否认为囚犯符合这些计划的资格,都必须向所有获释囚犯提供这些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