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立机构中女性囚犯的监禁社区处遇项目
Section § 3411
这项法律要求惩教部在1980年1月1日前设立一个社区计划,允许有六岁以下子女的女性囚犯参与。这些母亲将与她们的子女一起被释放到社区内合适的机构。该计划旨在为母亲和子女提供最佳照护,并确保一个安全健康的环境。
Section § 3412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惩教部确保被监禁的母亲及其子女获得适当的照护。儿童的生活环境应稳定且充满关爱,并由儿童发展专业人员指导。项目应支持在参与期间和之后维持牢固的亲子关系,重点关注母亲的心理健康、育儿技能、社区融入以及住房和儿童照护的保障。法律还提倡在可能的情况下,使用限制性较小的替代监禁的方案。
社区治疗项目中的母亲及其子女应能接触到当地的早期儿童发展项目,例如“启蒙计划”和“健康启蒙计划”。母亲必须获得这些项目的信息,并获得交通和入学方面的帮助,但法律不要求给予项目优先待遇。
Section § 3413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在为符合条件的被监禁人员实施社区治疗项目时,做出具有成本效益的决策。它允许该部门与公共或私人机构签订合同,提供住房和监督等必要服务。这些合同最长可达10年。
这些合同优先考虑那些经过州或地方批准、侧重于康复和社区支持、并由经验丰富的非营利组织运营的项目。该法律还强调加强家庭联系,特别是亲子关系。
最后,该法律豁免了签订或续签这些合同通常所需的任何其他法律要求,但某些特定条件除外。
Section § 3415
这项法律要求缓刑部门在女性被判处州立监狱监禁之日或之前,告知她们关于特定条款的信息,前提是她们的刑期(考虑到可能的减刑)不超过六年。
如果该女性希望参加相关项目,她必须通知有关部门。缓刑部门或该女性随后必须通知惩教部以及负责儿童忽视和抚养权调查的地方社会服务机构。
Section § 3416
Section § 3417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囚犯参加一项计划的标准,该计划旨在帮助那些在被监禁前是子女主要照护人的父母。要符合资格,囚犯必须满足特定条件,例如预计在六年内获释,并且在法庭上未被认定为不称职的父母。某些定罪,如暴力或性犯罪,或有证据表明他们可能逃跑或在计划中伤害他人,都可能使他们失去资格。在特殊或减轻情节下可能会有例外。
Section § 3418
这项法律规定,已生育子女的女性在押人员,无论是在判刑前还是判刑后生育,都必须被告知她们可能符合资格的特定项目。通知必须尽快提供,最迟不得晚于子女出生时,或在押人员被加州惩教局收押时。该通知应包括该项目的书面申请表、如何符合资格的详细信息、截止日期以及如果未被该项目录取如何提出异议的程序。
Section § 3419
加州《刑法典》的这一节概述了在加州惩教与康复部羁押期间分娩的在押人员的程序和权利。部门必须向这些在押人员提供一份通知和一份书面申请,以申请一项旨在支持她们的特定项目,前提是她们符合某些要求。该通知必须详细说明如何获得项目资格、如何申请,以及如何对被拒绝入学提出上诉。该项目包括对已分娩在押人员的产前护理、产前维生素获取、分娩教育和婴儿护理等基本服务。
Section § 3420
本法律规定了处理囚犯母亲申请参加项目(特别是考虑其子女福利)的程序。惩教局在收到囚犯的项目申请后五日内,必须通知孩子的当前照护人或监护人,以及(如果尚未收到通知)当地社会服务机构。这些当事方有五日时间质疑母亲参加该项目的资格。如果没有质疑,则推定他们同意她参加。
当地机构只有在她被判刑后才能启动评估程序,以决定是否质疑她参加该项目。她参加该项目的适当性部分基于她在项目期间及之后作为父母的潜在适格性,并考虑其任何暴力重罪或虐待儿童的定罪。对于某些严重罪行,推定应提起适格性诉讼。法院必须迅速解决适格性申请,以确定她参加该项目的资格,并且一审法院的裁定对当前申请具有最终效力。
Section § 3421
监狱里的女性囚犯的孩子可以和她们的母亲一起生活,直到孩子满六岁。之后,假释委员会会决定孩子的照护地点,如果需要,也可能会把母亲转移到不同的地方。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比如母亲的刑期延长了,委员会可能会允许孩子和母亲在一起更长时间。
Section § 3423
这项法律允许女性囚犯暂时被带到监狱外的医院分娩,医院和医疗护理费用由监狱资金承担。囚犯在分娩、运送、生产和恢复期间不得被束缚,除非另一项法律规定了某些特殊情况。此外,法律规定必须照料新生儿,直到找到合适的安置,这可能包括社区治疗计划。
Section § 3424
这项法律确保了在监狱中怀孕但未符合特定项目资格的女性,仍能获得充分的产前护理。它规定这些女性应获得营养均衡的饮食、产前和产后保健服务(包括医生推荐的维生素),以及分娩和婴儿护理方面的教育。此外,法律还要求这些女性在州立机构期间接受牙齿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