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立机构中女性囚犯的监禁囚犯
Section § 3400
Section § 3402
Section § 3403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被送往指定机构的女性都必须接受身心检查。她必须获得符合其特定需求的照护、治疗和培训。目标是帮助她提高心智能力、改善品格并提升工作能力。但是,她被关押在机构的时间不能超过其原定收容期限。
Section § 3404
Section § 3405
这项法律确保加州被监禁者有权获得堕胎,且不得施加超出宪法和《生殖隐私法》已有规定的不必要条件或限制。被禁止的限制包括不合理的延误、不适当的妊娠期限制以及需要法院命令才能转运以进行手术。怀孕的囚犯必须被允许根据法律决定她们是否有资格堕胎,并在给予知情同意后可以进行堕胎。
有关这些权利的信息必须清楚地张贴在所有可能怀孕的被监禁者都能接触到的地方。
Section § 3406
这项法律确保加州被监禁人员有权选择医疗专业人员来确定他们是否怀孕并获得必要的护理。如果怀孕,他们还可以选择医疗服务提供者,但必须支付机构不提供的任何外部服务提供者的费用。提供这些服务的医疗专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且活跃的执照。此外,这项权利必须为可能怀孕的囚犯显眼地张贴出来。
Section § 3407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对怀孕囚犯使用约束措施的规则。怀孕囚犯或产后恢复期的囚犯,不得使用脚镣、腰链或反铐手铐进行约束。此外,在分娩、生产或产后恢复期间,除非出于安全原因,否则不应使用约束措施。如果出于医疗需要,医务专业人员可以下令解除约束。如果其他法律或政策不要求使用约束措施,则本法不强制要求。一旦确认囚犯怀孕,必须告知她们这些标准和政策。“囚犯”一词包括州或地方惩教机构中的成年人和青少年。
Section § 3408
Section § 3408.4
怀孕人员抵达监狱后,一周内必须与社工会面。这名社工将讨论育儿课程以及其他照护婴儿的课程。他们还会谈论探视新生儿的选择,以及为子女做出未来照护安排。
Section § 3408.5
这项法律确保被监禁的孕妇在怀孕期间获得适当的护理和营养,要求根据医疗指南提供包含额外餐食和饮料的膳食计划。
分娩后,法律规定母亲和新生儿可以根据医疗建议在医院停留所需的时间,以确保他们获得必要的恢复和产后护理。在出院前,他们还被允许有亲子时间。
法律允许母亲在医疗机构期间给新生儿哺乳,并在她返回惩教机构后,提供吸取和储存母乳给婴儿的机会。
Section § 3409
加州州立监狱中来月经的人,无需申请即可免费获得月经卫生用品。有怀孕能力的人可以要求获得避孕咨询并选择自己的避孕方法,但绝育手术除外。所有经 FDA 批准的避孕方法都应提供,非处方避孕方法无需看医生即可获得。处方和咨询必须由受过培训的医疗服务提供者以公正的方式提供。监狱必须告知囚犯计划生育服务的信息,并清晰地提供这些信息。避孕服务应在释放前 60 到 180 天内提供。这项法律确保对医学上必要的避孕措施不设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