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立惩教系统管理赔偿中心
Section § 6221
Section § 6222
这项法律解释说,惩教署署长决定赔偿中心的设立地点。但是,在这些中心设立于某个区域之前,还必须获得当地县监事会或市议会的批准。
Section § 6223
Section § 6224.5
Section § 6225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赔偿中心囚犯的监管方式。监管可以由私人公司或惩教部的执法人员进行。如果涉及私人公司,每名囚犯的成本必须低于由惩教部进行监管的成本。此外,一名执法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监督,并负责公司与惩教部之间的沟通。
Section § 6226
Section § 6227
Section § 6228
这项法律概述了被告有资格进入赔偿中心的要求。要符合条件,被告近期不得有贩毒、重罪、暴力重罪或需要性犯罪者登记的罪行定罪。此外,他们当前的刑期不得超过 (60) 个月,他们对社区不得构成严重风险,并且他们应该有就业能力。某些与惩教相关的规定也适用于这些人。
Section § 6229
在设有赔偿中心的地区,会有一个社区咨询委员会来协助指导和支持中心的工作。该委员会由当地官员组成,例如县治安官或警察局长、地方检察官、一名法官、首席缓刑官、一名市议会或监事会成员,以及两名公众成员。公众成员的任期为两年。委员会成员的费用会得到报销,由惩教署支付。
Section § 6230
Section § 6231
罪犯赚取工资后,扣除税款,这些工资会直接送交惩教部。惩教部会首先报销罪犯与工作相关的开销,例如交通费和工具费。
剩余的钱分为三份:一份用于赔偿中心的运营,另一份用于支付法院判决的赔偿金,以及可能的诉讼费和律师费,最后一份则存起来供罪犯个人使用或未来所需。罪犯获释时,任何未使用的存款都会归还给罪犯。
Section § 6233
Section § 6234
这项法律主要规定了罪犯参与赔偿中心项目的相关条件。罪犯不得接受薪资低于当地同类工作标准的工作。项目主任可以使用志愿者来协助运营这些中心。如果罪犯在三个月内未能找到工作,他们可能会被转移到不同的惩教设施。此外,如果他们违反了任何项目规定,也可能被转移到其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