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立惩教系统管理社区矫正中心
Section § 6250
加州惩教署署长可以设立社区矫正中心,并签订最长20年的长期协议,用于囚犯的转移或安置。在签订新设施合同之前,他们必须通知地方当局并征求其意见,包括潜在的选址影响和建议。地方政府可以举行公开听证会,并就接受、修改或替代地点提出建议。审查意见后,部门可以继续推进、修改或选择其他地点。及时通知地方政府至关重要;未能通知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阻止变更。最后,对中心用途或容量的任何变更也需要事先通知地方当局,以避免法律上的叫停。
Section § 6250.5
这项法律允许惩教署署长签订合同,设立和运营社区矫正设施,这些设施专注于采用治疗性社区模式治疗酒精和毒品成瘾,但前提是这些设施每名囚犯的成本低于类似的州立设施。其目标是让囚犯更好地为成功假释做准备。
这些设施必须提供帮助囚犯重新融入社会的项目,包括毒品和酒精咨询、就业技能、受害者意识、家庭责任和扫盲培训。还需要提供释放后咨询,以帮助顺利过渡。
该部门可以签订长期合同(最长20年),将囚犯转移到这些设施。每五年,该部门必须审查这些合同以确保合规,并有权取消不合规的合同。
惩教署必须聘请独立承包商对这些项目进行年度审计,确保成本效益和有效性,报告可应要求查阅。
Section § 6251
Section § 6253
Section § 6254
Section § 6255
Section § 6256
Section § 6258
这项法律允许惩教与康复部部长设立社区矫正回归中心,旨在比传统监禁更具成本效益。这些中心通过提供教育和就业培训项目、针对各种个人和社会问题的咨询以及扫盲培训,帮助囚犯为成功假释做准备。
这些中心的合同期限最长可达10年,对公共和私人实体开放,并优先考虑靠近人口中心以及提供量身定制康复服务的设施。法律鼓励有经验的非营利组织参与运营这些中心。
为加快这些中心的设立,某些行政程序已被豁免。然而,自2023年10月14日起,中心不得设在现有或前州监狱设施内或其地产上。
Section § 6258.1
这项法律规定,囚犯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被转移到社区矫正回归中心。首先,囚犯必须申请转移。他们不能有任何需要登记为性犯罪者的性犯罪定罪。此外,囚犯的剩余刑期必须少于两年,并且在过去10年内没有越狱记录。最后,部门必须认为囚犯将从这次转移中受益。
Section § 6259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如何通过服务合同来获取2,000个社区矫正设施床位。这些合同必须遵守特定的公共合同规定。
采购过程必须赋予州政府购买部分或全部所用设施和设备的期权。合同必须涵盖设施选址、环境标准以及如何建造和运营等事项。
如果州政府决定行使购买期权,则必须遵守多项州法律和法规。但是,这些规定不适用于最初设立购买期权或签订合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