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00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惩教部”现在指的是“惩教与康复部成人业务司”。成人监禁的主要目标是帮助囚犯成功重新融入社会。这包括提供教育、治疗和康复项目,以帮助他们在安全和人道的环境中保持健康、无毒且有就业能力。

(a)CA 刑法 Code § 5000(a) 本法典或任何其他法典中提及惩教部的,均指惩教与康复部成人业务司。
(b)CA 刑法 Code § 5000(b) 惩教与康复部成人监禁的主要目标应是,通过提供教育、治疗以及康复和恢复性司法项目,在安全和人道的环境中,促进该部门照管的个人成功回归其社区,使其具备成为无毒、健康和有就业能力的社会成员的工具,如第1170条所载的调查结果和声明中所述。

Section § 5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长请求州人事委员会,通过特定的招聘和选拔方法,协助寻找并列出某些政府职位的合格候选人。

州长随后可以从这份名单中选择任命某人,或者决定任命其他符合职位要求的人。

州长可以请求州人事委员会采用广泛的招聘和择优选拔技术和程序,以提供根据《政府法典》第三编第二部第2.5章第1节第14条(自第12838节开始)的规定符合任命资格的人员名单。州长可以从合格人员名单中任命任何人,或者可以拒绝所有名单并任命符合职位要求的其他人。

Section § 500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某些与监狱相关的机构和官员曾经拥有的特定权力和职责,现在已归属于其他部门。惩教与改造部接管了刑罚学部门、州监狱董事会以及其他机构的职责。它还管理着以前由监狱典狱长和书记员履行的职责,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假释听证委员会现在负责监狱刑期和假释委员会以及类似机构的职责。实质上,这些职责被整合到新的机构之下,以简化惩教工作。

(a)CA 刑法 Code § 5002(a) 本部门应继承并特此被授予以下部门、委员会、局、专门委员会和官员所行使和履行的所有权力与职责,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1)CA 刑法 Code § 5002(a)(1) 刑罚学部门。
(2)CA 刑法 Code § 5002(a)(2) 州监狱董事会。
(3)CA 刑法 Code § 5002(a)(3) 假释局。
(4)CA 刑法 Code § 5002(a)(4) 圣昆廷改造中心的典狱长和书记员。
(5)CA 刑法 Code § 5002(a)(5) 福尔瑟姆加利福尼亚州立监狱的典狱长和书记员。
(6)CA 刑法 Code § 5002(a)(6) 加利福尼亚男子管教所的典狱长和书记员。
(7)CA 刑法 Code § 5002(a)(7) 加利福尼亚犯罪委员会。
(b)CA 刑法 Code § 5002(b) 凡法律条文中包含(a)款中提及的任何部门、委员会、局、专门委员会或官员的任何称谓,且该称谓明确指代惩教与改造部、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或假释听证委员会时,则惩教与改造部、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或假释听证委员会(以该称谓所指代的任何一个为准)应行使或履行(a)款中提及的特定部门、委员会、局或官员所行使或履行的权力或职责。
(c)CA 刑法 Code § 5002(c) 州监狱董事会以及州监狱和加利福尼亚男子管教所书记员的权力与职责,已移交并应由惩教与改造部行使和履行,除非法律另有明文规定。
(d)CA 刑法 Code § 5002(d) 州监狱和加利福尼亚男子管教所典狱长现行或此后法律明确授予他们的权力与职责应由他们行使,但此类行使应受惩教与改造部部长的监督和控制。未明确授予典狱长的所有权力与职责,已移交并应由惩教与改造部行使和履行。当“典狱长”这一称谓明确指代惩教与改造部时,该部门应行使和履行典狱长所行使或履行的权力与职责。
(e)CA 刑法 Code § 5002(e) 假释听证委员会应继承并特此被授予以下委员会所行使和履行的所有权力与职责,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1)CA 刑法 Code § 5002(e)(1) 监狱刑期和假释委员会。
(2)CA 刑法 Code § 5002(e)(2) 咨询赦免委员会。
(3)CA 刑法 Code § 5002(e)(3) 成人管理局。
(4)CA 刑法 Code § 5002(e)(4) 妇女刑期和假释委员会。
(5)CA 刑法 Code § 5002(e)(5) 社区释放委员会。

Section § 5003

Explanation

本节列出了加利福尼亚州惩教与康复部管辖下的所有监狱和机构。这份清单包括男子和女子设施,涵盖了各种类型的机构,如惩教中心、医疗中心和康复中心。它还允许该部门或其部长依法设立任何未来的机构。

该部门对以下所有监狱和机构拥有管辖权:
(a)CA 刑法 Code § 5003(a) 阿维纳尔州立监狱。
(b)CA 刑法 Code § 5003(b) 加利福尼亚惩教机构。
(c)CA 刑法 Code § 5003(c) 加利福尼亚医疗保健机构,斯托克顿。
(d)CA 刑法 Code § 5003(d) 加利福尼亚男子机构。
(e)CA 刑法 Code § 5003(e) 加利福尼亚女子机构。
(f)CA 刑法 Code § 5003(f) 加利福尼亚男子殖民地。
(g)CA 刑法 Code § 5003(g) 加利福尼亚医疗机构。
(h)CA 刑法 Code § 5003(h) 加利福尼亚康复中心。
(i)CA 刑法 Code § 5003(i) 加利福尼亚州立监狱,科科伦。
(j)CA 刑法 Code § 5003(j) 加利福尼亚州立监狱,洛杉矶县。
(k)CA 刑法 Code § 5003(k) 加利福尼亚州立监狱,萨克拉门托。
(l)CA 刑法 Code § 5003(l) 加利福尼亚州立监狱,索拉诺。
(m)CA 刑法 Code § 5003(m) 加利福尼亚州立监狱,森蒂内拉。
(n)CA 刑法 Code § 5003(n) 卡利帕特里亚州立监狱。
(o)CA 刑法 Code § 5003(o) 加利福尼亚中部女子机构。
(p)CA 刑法 Code § 5003(p) 查卡瓦拉谷州立监狱。
(q)CA 刑法 Code § 5003(q) 惩教培训机构。
(r)CA 刑法 Code § 5003(r) 福尔瑟姆州立监狱。
(s)CA 刑法 Code § 5003(s) 高沙漠州立监狱。
(t)CA 刑法 Code § 5003(t) 艾恩伍德州立监狱。
(u)CA 刑法 Code § 5003(u) 克恩谷州立监狱。
(v)CA 刑法 Code § 5003(v) 骡溪州立监狱。
(w)CA 刑法 Code § 5003(w) 北克恩州立监狱。
(x)CA 刑法 Code § 5003(x) 鹈鹕湾州立监狱。
(y)CA 刑法 Code § 5003(y) 普莱森特谷州立监狱。
(z)CA 刑法 Code § 5003(z) 理查德·J·多诺万惩教机构。
(aa) 萨利纳斯谷州立监狱。
(ab) 圣昆廷康复中心。
(ac) 塞拉保护中心。
(ad) 药物滥用治疗机构和州立监狱,科科伦。
(ae) 谷州立监狱。
(af) 瓦斯科州立监狱。
(ag) 加利福尼亚州惩教与康复部或其部长依法有权设立的其他机构和监狱设施。

Section § 5003.1

Explanation

自2020年1月1日起,加州规定州政府不得与私营营利性监狱签订新合同或续签合同,以收容州囚犯。到2028年,任何州监狱囚犯都不应被关押在此类私营设施中。私营监狱的定义是私有但不由州政府租赁和运营的设施。但是,为了遵守法院规定的人口上限,可以做出例外。

(a)CA 刑法 Code § 5003.1(a) 自2020年1月1日或之后,本部门不得与位于州内或州外的私营营利性监狱设施签订合同,以提供州监狱囚犯的住宿。
(b)CA 刑法 Code § 5003.1(b) 自2020年1月1日或之后,本部门不得续签与位于州内或州外的私营营利性监狱设施的现有合同,以监禁州监狱囚犯。
(c)CA 刑法 Code § 5003.1(c) 在2028年1月1日之后,州监狱囚犯或本部门管辖下的其他人员不得被监禁在私营营利性监狱设施中。
(d)CA 刑法 Code § 5003.1(d) 在本节中,“私营营利性监狱设施”不包括私有但由本部门租赁和运营的设施。
(e)CA 刑法 Code § 5003.1(e) 尽管有(a)和(b)款的规定,本部门可以续签或延长与私营营利性监狱设施的合同,以提供州监狱囚犯的住宿,从而遵守任何法院命令的人口上限要求。

Section § 500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惩教与康复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如果处理囚犯的设施或假释办公室的地点或状态发生变化,必须书面通知受影响的县。他们还必须在计划变更前至少90天通知某些组织,例如加州警长协会和加州首席缓刑官。

但是,如果变更是由骚乱、隔离或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引起的,则通知规定不适用。

(a)CA 刑法 Code § 5003.2(a) 加州惩教与康复部部长或其指定人员,应当向受任何接收县级设施囚犯的收押中心开放、关闭或地点变更,或假释办公室开放、关闭或地点变更影响的任何县提供书面通知。这些变更的书面通知也应当在拟议变更前至少90天提供给加州县协会、加州警长协会和加州首席缓刑官。
(b)CA 刑法 Code § 5003.2(b) 本节中的通知要求不适用于因骚乱、隔离或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情况而导致的设施开放、关闭或地点变更。

Section § 5003.5

Explanation

假释听证委员会与惩教与康复部部长紧密合作。他们就各自的职责,相互提出政策和程序的建议。他们还会面以分享信息和提供建议。

假释听证委员会有权就与惩教与康复部部长职责和职能相关的一般和具体政策和程序,向部长提出建议和意见。部长有权就与委员会职责和职能相关的一般和具体政策和程序事宜,向委员会提出建议和意见。部长和委员会应当会面以交流信息和意见。

Section § 50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惩教署署长和地方政府签订相互警务协助协议。这意味着州立监狱的雇员可以在紧急情况下在州内任何地方协助地方警察。当他们这样做时,他们将获得所有常规的工作福利,例如工伤赔偿和退休金,就像他们在履行正常工作职责一样。

Section § 500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州立监狱与地方执法部门合作,制定一份应对越狱事件的计划。这份被称为“互助逃犯追捕计划和协议”的计划,需要每年由地方市和县的官员进行审查。但是,任何可能危及安全或公共安全的信息无需共享。

Section § 500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制定一项全州范围的政策,以处理囚犯、被监护人及其家人对工作人员发出的威胁。该政策还应在收到威胁时通知工作人员,并确保所有威胁都得到调查。公众可以索取该政策的副本。 各个机构可以制定更详细的政策,只要这些政策可供其工作人员查阅。关于这些政策的培训已纳入部门现有的培训计划中,并规定在2016年7月1日前全面实施。

Section § 5005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规定,监狱必须设立小卖部,供囚犯购买洗漱用品和零食等物品,价格加价不得超过成本的 (35)%。小卖部必须具备必要的设施、人员和商品,并应为商品材料的丢失或损坏投保。这些小卖部的财务状况每两年审计一次,审计报告应张贴出来供囚犯查阅。这项规定仅在 (2028) 年 (1) 月 (1) 日之前有效。

(a)CA 刑法 Code § 5005(a) 该部门应在其管辖下的正在运作的监狱或机构内设立并维持一个小卖部,向被监禁人员出售洗漱用品、糖果、小百货和其他杂项商品,并应为该小卖部提供必要的设施、设备、人员和商品。秘书应指定小卖部出售的商品种类。所售物品的销售价格不得超过支付给供应商金额的 (35) 百分之 (35) 的加价。
(b)CA 刑法 Code § 5005(b) 该部门应负责投保,以防根据第 (5006) 条规定由囚犯福利基金所有的小卖部和手工艺品材料、用品和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
(c)CA 刑法 Code § 5005(c) 本节所指的任何监狱或机构的小卖部运营应由财政部每两年审计一次,并且在每个间隔财政年度结束时,每个监狱或机构应准备一份运营报表。任何审计报告或运营报表至少一份副本应张贴在小卖部,并且至少一份副本应在每个监狱或机构的图书馆供被监禁人员查阅。
(d)CA 刑法 Code § 5005(d) 本节仅在 (2028) 年 (1) 月 (1) 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5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监狱设立小卖部,供在押人员购买洗漱用品和零食等个人物品。法律规定这些小卖部应自给自足,即通过销售收入来弥补自身开支。惩教部门必须确保小卖部物资和用品的任何损坏都有保险覆盖。此外,小卖部的运营需要每两年接受一次审计,审计报告和运营报表需向在押人员公开。这项法律将于2028年1月1日生效。

(a)CA 刑法 Code § 5005(a) 部门应在其管辖下的正在运行的监狱或机构内设立小卖部,向在押人员出售洗漱用品、糖果、杂货和其他杂项物品,包括无硫酸盐洗发水和护发素、卷发膏和发胶,并应为小卖部提供必要的设施、设备、人员和商品。秘书应指定小卖部出售的商品种类。所售物品的售价应由秘书确定,其金额应尽可能使每个小卖部自给自足。
(b)CA 刑法 Code § 5005(b) 部门应根据第5006条的规定,对囚犯福利基金所拥有的小卖部和手工艺品材料、用品和设备的损坏或损失进行投保。
(c)CA 刑法 Code § 5005(c) 本节所指的任何监狱或机构的小卖部运营应由财政部每两年审计一次,并且在每个间隔财政年度结束时,每个监狱或机构应准备一份运营报表。任何审计报告或运营报表至少一份应张贴在小卖部,并且至少一份应在每个监狱或机构的图书馆供在押人员查阅。
(d)CA 刑法 Code § 5005(d) 本节将于2028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50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内设立了囚犯福利基金。所有来自各种以囚犯为中心的账户的资金都必须合并到这个基金中,并且只能用于囚犯的福利。这包括小卖部运营、兴趣商店、教育和娱乐项目、家属探视以及协助办理身份证件。此外,非营利组织可以获得资助,用于开展成功的康复项目。各监狱的典狱长和囚犯代表必须每年至少开会两次,以决定基金的使用方式,确保这些资金用于部门必须提供的基本服务之外的额外服务。法律规定财政部每两年对该基金进行一次财务审计。

(a)Copy CA 刑法 Code § 5006(a)
(1)Copy CA 刑法 Code § 5006(a)(1) 现为目前收容在惩教与康复部设施内的囚犯利益而持有的所有款项,包括加州男子监狱囚犯小卖部基金;加州女子监狱囚犯福利基金;弗尔瑟姆加州州立监狱信托应急基金;圣昆廷康复中心的S.P.L.小卖部、小卖部账户、兴趣协会、营地账户、图书馆基金、新闻社、囚犯基金;以及囚犯就业基金,应存入特此设立的州财政部惩教与康复部囚犯福利基金。该基金的款项应仅用于惩教与康复部管辖下的监狱和机构囚犯的利益和福利,包括以下各项:
(A)CA 刑法 Code § 5006(a)(1)(A) 州立机构内小卖部的设立、维护、人员雇用以及为囚犯购买待售物品。
(B)CA 刑法 Code § 5006(a)(1)(B) 部门管辖机构内兴趣商店的设立、维护、人员雇用以及运营所需费用。
(C)CA 刑法 Code § 5006(a)(1)(C) 教育项目、兴趣和娱乐项目,可包括体育活动和手工制作课程、囚犯家属探视服务、休闲活动,以及协助从机动车辆管理局获取带照片的身份证明。
(D)CA 刑法 Code § 5006(a)(1)(D) 为非营利组织提供创新项目资助,这些项目已证明成功并侧重于罪犯责任和恢复性司法原则。用于此目的的所有资金应直接拨给非营利组织,不得用于部门工作人员或项目管理。
(2)CA 刑法 Code § 5006(a)(2) 各机构的典狱长,应与至少两名来自地方或州囚犯倡导团体的代表以及各机构内男子或女子咨询委员会或类似团体的两名成员合作,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以确定基金中的款项应如何用于各自机构囚犯的利益。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这些资金仅用于部门无需向囚犯提供的服务。
(b)CA 刑法 Code § 5006(b) 小卖部和兴趣商店运营的所有净收益以及囚犯可能指定存入州立监狱的任何款项,均应存入囚犯福利基金。基金中的款项应构成由惩教与康复部部长为部门管辖下所有机构和监狱囚犯的利益和福利(如本文所定义)而持有的信托。
(c)CA 刑法 Code § 5006(c) 财政部应每两年对囚犯福利基金进行一次审计,并包括一份审计报告,该报告应按主要类别汇总基金支出。在每个间隔财政年度结束时,应编制一份运营报表,其中应包含与两年期审计报告相同的信息。任何运营报表或审计报告的至少一份副本应存放在惩教与康复部维护的每个图书馆中,并可供任何囚犯查阅。

Section § 500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囚犯福利基金的资金不能用于某些开支,例如支付工作人员为特殊活动加班的费用、维修电视,或购买新的电视机和设备。相反,这些费用应由专门为此目的拨出的资金支付。

(a)CA 刑法 Code § 5006.1(a) 尽管有第5006条的任何规定,囚犯福利基金中的资金不得用于支付以下任何或所有目的的费用:
(1)CA 刑法 Code § 5006.1(a)(1) 工作人员覆盖特殊活动的加班费。
(2)CA 刑法 Code § 5006.1(a)(2) 电视维修。
(3)CA 刑法 Code § 5006.1(a)(3) 电视机的初始配置和电视设备的更换。
(b)CA 刑法 Code § 5006.1(b) 部门应从为此目的拨款的任何资金中支付这些费用。

Section § 50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惩教与康复部部长,在囚犯福利基金的钱不是立即需要时,可以将其进行投资。但这必须得到财政部的批准。这些投资产生的任何利息或利润都将重新存回囚犯福利基金。

Section § 500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加州重返社会与充实(CARE)拨款计划,该计划向为被监禁人员提供康复服务的社区组织(CBOs)提供拨款。拨款由一个指导委员会授予,该委员会优先考虑已证明成功或有前景的新项目。

这些项目应侧重于恢复性司法,并改善同理心、韧性、减少暴力和治疗创伤等成果。拨款申请人必须提供来自过去参与者的评估和反馈。

一个由专家和代表组成的指导委员会负责制定标准和选择受助者。成员主要通过与参议院和众议院协商选出,包括教育工作者、研究人员、CBO代表和部门内部人员。

在申请发布之前,部门会调查监狱,以确定哪些监狱适合开展新项目,并支持受助者的工作。如果拨款授予后发生重大合同变更,必须获得委员会批准。委员会成员的职责将获得报酬,并在一定限度内报销相关费用,这些费用由CARE拨款资助。

(a)Copy CA 刑法 Code § 5007.3(a)
(1)Copy CA 刑法 Code § 5007.3(a)(1) 部门应设立加州重返社会与充实(CARE)拨款计划,向为被监禁人员提供康复服务的社区组织(CBOs)提供拨款。
(2)CA 刑法 Code § 5007.3(a)(2) 拨款应由根据(b)款设立的指导委员会根据以下标准授予:
(A)CA 刑法 Code § 5007.3(a)(2)(A) 指导委员会应优先考虑在惩教环境中对被监禁人员已证明成功的康复计划的持续、扩展或复制。本分段不取消具有前景项目的相对较新的CBO申请或获得拨款的资格。
(B)CA 刑法 Code § 5007.3(a)(2)(B) 拨款应授予资助那些提供以洞察力为导向的恢复性司法和罪犯问责计划,并能证明该方法已在或将在部门设施中产生积极成果的计划,包括但不限于:
(i)CA 刑法 Code § 5007.3(a)(2)(B)(i) 提高同理心和正念。
(ii)CA 刑法 Code § 5007.3(a)(2)(B)(ii) 提高韧性并减少压力和创伤的影响。
(iii)CA 刑法 Code § 5007.3(a)(2)(B)(iii) 减少以身体攻击、言语攻击、愤怒和敌意形式出现的暴力。
(iv)CA 刑法 Code § 5007.3(a)(2)(B)(iv) 成功处理和治疗创伤后应激障碍的症状。
(v)CA 刑法 Code § 5007.3(a)(2)(B)(v) 受害者影响和理解。
(C)CA 刑法 Code § 5007.3(a)(2)(C) 在信息可用的情况下,申请人应提供来自当前和以前计划参与者的评估和调查,包括定性和定量信息,以及由外部研究组织进行的任何计划评估数据。
(b)CA 刑法 Code § 5007.3(b) 部门应设立一个CARE拨款计划指导委员会,该委员会应制定拨款标准、选择拨款接受者,并确定拨款金额和拨款数量。指导委员会成员应经与参议院和众议院协商后选出,如下:
(1)CA 刑法 Code § 5007.3(b)(1) 一名成员应是刑事司法领域的教育者或培训师,具有与成年罪犯合作的特定知识和经验。
(2)CA 刑法 Code § 5007.3(b)(2) 一名成员应是具有评估成年罪犯康复治疗有效性特定专业知识的研究员。
(3)CA 刑法 Code § 5007.3(b)(3) 两名成员应是具有与部门合作开展CBO主导计划经验的社区组织代表。该CBO代表无资格申请拨款,且不得从获得CARE拨款的其他非营利组织/CBO处获得任何报酬。
(4)CA 刑法 Code § 5007.3(b)(4) 两名成员应通过在过去五年内积极参与和完成课程,对CBO或部门主导的康复计划具有第一手知识。这些成员无资格申请拨款,且不得从获得CARE拨款的其他非营利组织或CBO处获得任何报酬。
(5)CA 刑法 Code § 5007.3(b)(5) 两名成员应是部门内康复计划司的代表,具有直接与CBO计划合作的经验。
(6)CA 刑法 Code § 5007.3(b)(6) 一名成员应是成人机构司的代表,以提供关于最有效CBO计划的见解和知识。
(c)CA 刑法 Code § 5007.3(c) 在拨款申请发布之前,部门应调查所有成人监狱,以确定哪些监狱能够支持受助者提供的新计划。能够增加额外计划的监狱名单应在申请请求中明确列出。所有同意接受额外计划的监狱,均同意在提供这些计划方面为受助组织提供便利和支持。一旦委员会选定拨款申请,如果某监狱确定特定计划无法在其特定监狱中安全或充分提供,加州惩教与康复部成人机构司应以书面形式向指导委员会提供详细信息,说明无法提供该计划的具体原因。
(d)CA 刑法 Code § 5007.3(d) 如果在合同授予后对合同进行修订,导致受助者提供的服务水平发生重大变化,部门应在执行修订之前将合同修订提交指导委员会批准。
(e)CA 刑法 Code § 5007.3(e) 指导委员会的每位成员在参与履行公务的每一天应获得一百美元 ($100)。履行公务包括所有会议、审查申请草案和评分文件、阅读和评估拨款申请,以及委员会同意的、为审查受资助者项目而进行的任何监狱探访。每位委员会成员每年的总报酬不得超过五千美元 ($5,000)。作为其工作一部分参与委员会且继续领取其正常工资的政府雇员,不符合获得报酬的资格。除报酬外,委员会所有成员在履行公务中产生的必要的差旅费和其他费用应获得报销。根据本款产生的任何费用将从年度预算案中拨款的CARE拨款资金中支付。

Section § 5007.4

Explanation

德兰西街餐厅管理项目旨在教授监狱中的人员餐厅运营和酒店管理方面的实用技能,为他们获释后的工作做好准备。

该项目由部门与德兰西街基金会协商运营,基金会必须遵守所有相关规章制度。该项目不受某些合同和机构规则的约束,这使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自2023年11月1日起,部门必须每年应要求提供该项目的支出和收入汇总。

(a)Copy CA 刑法 Code § 5007.4(a)
(1)Copy CA 刑法 Code § 5007.4(a)(1) 特此设立德兰西街餐厅管理项目,旨在教授被监禁人员适销对路的技能,以便他们在从州立监狱获释后获得重新就业机会。该项目应侧重于餐厅运营、服务和酒店管理。
(2)Copy CA 刑法 Code § 5007.4(a)(2)
(A)Copy CA 刑法 Code § 5007.4(a)(2)(A) 该项目应由部门与德兰西街基金会协商运营。
(B)CA 刑法 Code § 5007.4(a)(2)(A)(B) 基金会应了解并遵守所有联邦和州的法规、规章、条例以及部门政策和指令。尽管有(b)款规定,部门政策和指令应包括但不限于《加州惩教医疗服务医疗部门操作手册》、《加州法规》第15篇、由加州惩教与康复部部长或与加州惩教医疗服务接收人联合发布的政策备忘录,以及由适当机构发布的任何类似的部门范围指导,部门已告知基金会或已在部门公共互联网网站上发布的此类指导。
(b)CA 刑法 Code § 5007.4(b) 该项目的运营免于遵守以下所有规定:
(1)CA 刑法 Code § 5007.4(b)(1) 《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0编第2部第6章第5条(自第19625节起)。
(2)CA 刑法 Code § 5007.4(b)(2) 第2807节。
(3)CA 刑法 Code § 5007.4(b)(3) 《公共合同法典》。
(4)CA 刑法 Code § 5007.4(b)(4) 《州合同手册》。
(5)CA 刑法 Code § 5007.4(b)(5) 《加州法规》第2篇第599.652节。
(6)CA 刑法 Code § 5007.4(b)(6) 《加州法规》第15篇第3054.6、3054.7和3056节。
(c)CA 刑法 Code § 5007.4(c) 自2023年11月1日起,此后每年,部门应根据请求提供该项目在上一财政年度的总支出和所收取的收入。

Section § 500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州立监狱的囚犯想要看医生,监狱不得就此次医疗就诊向他们收取费用。

加州惩教与康复部部长不得对州立监狱内被监禁囚犯主动发起的医疗就诊收取费用。

Section § 500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惩教与康复部不得向囚犯收取获取其医疗记录的任何费用。被监禁人员有权免费申请、查阅或使用其医疗记录。

加州惩教与康复部部长不得向被监禁人员收取申请、查阅或使用其医疗记录的费用。

Section § 500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囚犯的信托账户连续30天余额为25美元或更少,他们就被视为贫困,这意味着他们没有足够的钱。贫困囚犯有权获得基本卫生用品,以及足够与法院联系的资源。这包括诸如邮票、书写材料、信封、纸张等物品,甚至在需要公证文件时,还可以获得公证人的服务。

Section § 500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立监狱的囚犯不应被收取医疗必需的耐用医疗设备或医疗用品的费用。这确保了囚犯能够平等地获得监狱服务、项目和活动。“耐用医疗设备”包括可重复使用并用于医疗目的的物品,例如眼镜和助听器。“医疗用品”包括用于医疗目的的一次性物品,旨在用于门诊。这两种物品都必须由执业提供者开具处方,以满足囚犯的医疗需求。

(a)CA 刑法 Code § 5007.9(a) 惩教与康复部部长不得对提供给被关押在州立监狱的囚犯的耐用医疗设备或医疗用品收取费用,这些设备或用品被认定为医疗必需品,以确保囚犯能够平等地获得监狱服务、项目或活动。
(b)Copy CA 刑法 Code § 5007.9(b)
(1)Copy CA 刑法 Code § 5007.9(b)(1) 就本节而言,“耐用医疗设备”是指由执业提供者开具处方以满足囚犯医疗需求的设备,且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A)CA 刑法 Code § 5007.9(b)(1)(A) 该设备可承受重复使用。
(B)CA 刑法 Code § 5007.9(b)(1)(B) 该设备用于医疗目的。
(C)CA 刑法 Code § 5007.9(b)(1)(C) 该设备在个人没有疾病、受伤、功能障碍或先天性异常的情况下通常无用。
(D)CA 刑法 Code § 5007.9(b)(1)(D) 该设备适用于监狱内外使用。
(2)CA 刑法 Code § 5007.9(b)(2) 耐用医疗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眼镜、义眼、假牙、假肢、矫形支具和矫形鞋以及助听器。
(c)CA 刑法 Code § 5007.9(c) 就本节而言,“医疗用品”是指由执业提供者开具处方以满足囚犯医疗需求的用品,且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CA 刑法 Code § 5007.9(c)(1) 该用品无法承受重复使用。
(2)CA 刑法 Code § 5007.9(c)(2) 该用品通常是一次性的。
(3)CA 刑法 Code § 5007.9(c)(3) 该用品用于医疗目的。
(4)CA 刑法 Code § 5007.9(c)(4) 该用品在个人没有疾病、受伤、功能障碍或先天性异常的情况下通常无用。
(5)CA 刑法 Code § 5007.9(c)(5) 该用品旨在用于门诊环境。

Section § 50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惩教与康复部部长管理囚犯的资金,可以通过将其信托存入司库处,或投资于某些证券的方式。囚犯的资金可以为了投资目的而合并。扣除投资费用后产生的任何利息,将根据每个囚犯或假释犯账户的存款金额按比例分配到其个人信托账户中。

惩教与康复部部长应根据《政府法典》第16305.3条,将其所持有的任何囚犯资金以信托方式存入司库处。但是,惩教与康复部部长应将这些囚犯资金存入计息银行账户,或将其投资或再投资于《政府法典》第二编第四部第二章第三节第一条(自第16430条起)所述的任何证券,并且仅为存款或投资目的,可将任何囚犯的资金与其他囚犯的资金混合。这些资金产生的任何利息或增值,扣除投资所产生的费用后,应按比例存入个人囚犯或假释犯信托账户,具体取决于每个个人囚犯或假释犯账户的存款金额。

Section § 5008.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只要有足够的州政府资金,惩教局局长必须向州监狱的囚犯提供关于增加感染HIV风险的行为以及预防艾滋病传播的方法的信息。此外,即将获释或假释的囚犯应获得关于为艾滋病患者提供检测、咨询、医疗护理和支持服务的机构的信息。

这些信息应从州卫生服务部或地方卫生机构等部门获取,并且所有信息规程必须由卫生服务局局长或其代表批准。

在有足够的州政府资金用于这些目的的前提下,惩教局局长应向该部门管辖下的每个刑事机构和监狱设施的所有囚犯提供关于使人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的高风险行为以及预防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AIDS) 传播的信息。局长应向所有在释放或假释前一个月的囚犯提供关于为艾滋病患者提供检测、咨询、医疗和支持服务的机构和设施的信息。
关于艾滋病预防的信息应由局长向州卫生服务部、县卫生官员或为艾滋病患者提供服务的当地机构征集。卫生服务局局长或其指定人员应批准与根据本节传播的信息相关的规程。

Section § 500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个人进入加州惩教机构时,他们会获得关于丙型肝炎的信息。这包括疾病如何传播、如何预防,以及在监狱期间进行检测和治疗的选择。这些信息应由公共卫生机构或相关组织免费提供给惩教部门。

该法律还要求,在押人员可以要求进行丙型肝炎筛查,如果他们有吸毒史或其他风险因素,也会被提供检测。所有检测都将保密。

(a)CA 刑法 Code § 5008.2(a) 在入狱体检或入狱健康筛查期间,或在入狱时提供一般信息期间,部门应向所有在押人员提供关于丙型肝炎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丙型肝炎的传播和预防方法,以及在押期间进行筛查和治疗的机会信息。本款仅在公共卫生机构或任何其他推广丙型肝炎教育的组织免费向部门提供小册子、其他印刷信息或其他媒体的情况下实施。
(b)CA 刑法 Code § 5008.2(b) 部门还应向所有提出要求的在押人员提供丙型肝炎筛查,并向有静脉吸毒史或丙型肝炎其他风险因素的在押人员提供筛查。此项检测应保密。

Section § 50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加州囚犯有权实践其宗教信仰,包括获得宗教仪容、服装和头饰方面的便利。如果囚犯被转移到另一所州立监狱,事先获得批准的神职人员或精神顾问可以在72小时内探视他们,除非有特殊情况。探视需遵守与一般探视相同的规定。牧师可以自愿且无偿地继续帮助假释中的囚犯,前提是他们书面通知典狱长和假释官。然而,如果牧师违反法律或规定,惩教部可以阻止他们与假释犯互动或进入设施。

(a)Copy CA 刑法 Code § 5009(a)
(1)Copy CA 刑法 Code § 5009(a)(1)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所有囚犯都应获得合理机会行使宗教自由。
(2)CA 刑法 Code § 5009(a)(2)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所有囚犯都应根据第2607节获得宗教仪容、服装和头饰方面的便利。
(b)Copy CA 刑法 Code § 5009(b)
(1)Copy CA 刑法 Code § 5009(b)(1) 除特殊情况外,在囚犯被转移到另一所州立监狱机构后,任何经惩教与康复部事先授权探视该囚犯的神职人员或精神顾问,应在转移后72小时内被授予在囚犯被转移到的机构的探视特权。
(2)CA 刑法 Code § 5009(b)(2) 神职人员或精神顾问的探视应遵守适用于囚犯被转移到的机构的关于一般探视的相同规则、规章和政策。
(3)CA 刑法 Code § 5009(b)(3) 曾为在州立监狱服刑的囚犯提供牧师服务或建议的部门内或志愿牧师,可以在囚犯假释期间自愿且无偿地继续为该囚犯提供牧师服务或建议,但前提是该部门内或志愿牧师以书面形式通知典狱长和假释犯的假释官。
(c)CA 刑法 Code § 5009(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该部门的能力,即如果发现部门内牧师或志愿牧师违反任何法律或法规,且该违反行为通常是采取不利行动或拒绝其进入部门监管下的设施或接触人员的理由,则部门可以禁止部门内牧师为假释犯提供牧师服务,或将志愿牧师排除在部门设施之外。

Section § 50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惩教设施提供锻炼机会的主要目的是支持囚犯的普遍健康。然而,在医生指导下,出于治疗或与工作相关的目的,也可能允许使用举重器械。

法律建议,如果举重器械构成安全风险,就应该限制或取消其使用。当允许使用举重器械时,使用权被视为一项特权,并且可能要求囚犯学习正确的安全操作规范,以防止滥用和受伤。

到1995年7月,必须制定管理囚犯使用举重器械的规定。这些规定应考虑到一些囚犯可能会滥用举重器械来增强力量,从而可能危及他人或自身,导致潜在的伤害并引发安全问题。

(a)CA 刑法 Code § 5010(a) 立法机关特此认定并宣布,惩教设施内锻炼的主要目的应是维护囚犯的普遍健康和福祉,且惩教设施内的锻炼器械和项目应与此目的相符。
立法机关进一步认定并宣布,在某些情况下,出于治疗或康复原因,在医生医嘱下,或出于某些职业活动(例如消防)的需要,提供举重器械的使用权可能是有益的。
(b)CA 刑法 Code § 5010(b)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惩教部和青少年管理局应在确定所涉特定类型器械或特定囚犯群体或囚犯对惩教设施内以及获释后对公众构成安全隐患时,取消或限制使用举重器械和举重训练设备。在允许囚犯使用举重器械和举重训练设备的情况下,使用权应视为一项特权。
作为囚犯使用举重器械和举重训练设备的条件,各部门可要求囚犯参加举重器械和举重训练设备的正确使用培训,该培训应强调在使用举重器械和举重训练设备时必须遵守的部门规定和安全操作规范。
各部门主管或其各自指定人员可根据惩教设施有序运行的需要,限制个人或群体使用举重器械和举重训练设备。
(c)CA 刑法 Code § 5010(c) 在1995年7月1日或之前,惩教部和青少年管理局应分别制定管理州立监狱和加利福尼亚青少年管理局设施内囚犯使用举重和举重训练设备的规定。在制定这些规定时,各部门应考虑以下各项:
(1)CA 刑法 Code § 5010(c)(1) 一些囚犯可能利用举重设备来增强力量并增加体格和体型,而非为了维护普遍健康。这种举重设备的使用可能对其他囚犯、惩教人员和工作人员造成伤害风险,并在获释后对执法人员和公众造成伤害风险。
(2)CA 刑法 Code § 5010(c)(2) 不当使用举重器械和举重训练设备可能导致需要昂贵医疗护理的伤害。
(3)CA 刑法 Code § 5010(c)(3) 囚犯使用举重器械和举重训练设备可能导致囚犯利用这些设备攻击其他囚犯或惩教人员。

Section § 50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惩教部和监狱假释委员会不得强迫囚犯承认其罪行,以此作为获得治疗或设定假释日期的条件。

Section § 5021

Explanation

该法律规定,在惩教与康复部、州立医院或类似合同设施中发生的任何死亡都必须及时报告。具体而言,在发现死亡后两小时内,必须向县治安官、验尸官办公室以及(如果值班)地方检察官报告。如果设施位于城市辖区内,还需要向该市警察局长报告。此外,惩教部门设施内的死亡必须向医疗服务主管报告。初步报告可以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提交,其中应包含所有已知事实和联系方式。随后必须在八小时内提交一份完整的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死亡情况和涉事人员。

(a)CA 刑法 Code § 5021(a) 在由惩教与康复部、州立医院部、市、县或市县(包括县少年管教所)运营的任何设施中,或与上述任何实体签订合同用于监禁、改造、羁押或治疗被控或被判有罪人员的任何设施中发生的任何死亡,设施内主管机关应在发现后合理时间内(不超过两小时)向设施所在县的县治安官或其指定代表以及验尸官办公室报告,具体依照《政府法典》第27491条的规定。这些死亡还应在地方检察官办公室代表值班后立即向设施所在县的地方检察官或其指定代表报告。如果设施位于已设市的城市辖区内,则还应在发现后合理时间内(不超过两小时)向该市警察局长或其指定代表报告。
在由惩教与康复部运营的设施中发生的任何人员死亡,还应在该部中央办公室的医疗服务主管或其指定代表值班后立即向其报告。
(b)Copy CA 刑法 Code § 5021(b)
(a)Copy CA 刑法 Code § 5021(b)(a)款要求的人员死亡初步报告可通过电话、直接联系或书面通知方式提交,并应概述报告提交时已知的所有相关事实和所有联系人,以及报告人或官员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信息。
(c)Copy CA 刑法 Code § 5021(c)
(a)Copy CA 刑法 Code § 5021(c)(a)款要求的人员死亡初步报告应辅以一份书面报告,该书面报告应在发现死亡后八小时内提交给(a)款中列出的实体。该书面报告应包括报告准备时已知的所有死亡情况和细节,并应包括涉事所有人员的姓名以及了解死亡情况的所有人员的姓名。

Section § 5022

Explanation
当囚犯进入惩教部管理的设施时,以及此后至少每年一次,监狱主管必须收集囚犯希望在他们死亡、重病或受伤时被通知的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囚犯可以随时更新此名单。 如果囚犯死亡或遭受重病或重伤,监狱主管必须尽一切合理方法通知名单上的人员。

Section § 5023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了加州惩教部为囚犯高效且经济地采购医疗保健服务的意图。为实现此目标,该部门应利用加州医疗援助委员会的专业知识。

委员会将通过提供建议,并在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直接与医疗保健提供者谈判合同来帮助该部门。

(a)CA 刑法 Code § 5023(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惩教部在为囚犯采购医疗保健服务时,应以尽可能最具成本效益和效率的方式运作。为实现此目标,期望该部门在规划和谈判采购医疗保健服务方面,能受益于加州医疗援助委员会的经验。
(b)CA 刑法 Code § 5023(b) 惩教部应与委员会协商,以协助该部门规划和谈判医疗保健服务采购合同。委员会应向该部门提供建议,并可经委员会和该部门双方同意,代表该部门直接与供应商谈判。

Section § 502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计划,旨在确保成人监狱中医疗服务的效率和一致性。该计划包括审查医疗必要性标准、管理转诊至专科医生、监督医院床位使用以及管理高费用病例。目标是在控制成本的同时保持医疗服务质量。政策必须在所有监狱中保持统一,并向立法委员会提交关于医疗管理目标和成就的报告。

设定年度目标以提高一致性和质量,每年三月报告结果。法律旨在确保这些措施不会增加州成本。报告要求的部分内容已于2015年失效。它还定义了“专科护理”和“利用管理计划”等关键术语。

(a)CA 刑法 Code § 5023.2(a) 为促进最佳患者治疗效果,消除不必要的医疗和药房费用,并确保医疗服务提供的一致性,部门应维持一项全州范围的利用管理计划,该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刑法 Code § 5023.2(a)(1) 客观的、基于证据的医疗必要性标准和利用指南。
(2)CA 刑法 Code § 5023.2(a)(2) 对转诊至专科医疗服务的审查、批准和监督。
(3)CA 刑法 Code § 5023.2(a)(3) 社区医院床位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以及医疗床位可用性的监督。
(4)CA 刑法 Code § 5023.2(a)(4) 针对高医疗风险和高医疗费用患者的病例管理流程。
(5)CA 刑法 Code § 5023.2(a)(5) 优选医疗服务机构 (PPO) 和相关合同举措,以改善合同医疗服务提供者和设施的覆盖范围、资源分配和质量。
(b)CA 刑法 Code § 5023.2(b) 部门应制定并实施政策和程序,以确保所有成人监狱采用根据 (a) 款建立的相同全州范围利用管理计划,该计划支持部门在具有成本效益的可审计患者治疗效果、获得护理、有效且可及的专科网络以及及时获得医院和医务室资源方面的目标。部门应在2011年7月1日前,向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参议院拨款委员会、参议院预算和财政审查委员会、参议院健康委员会、参议院公共安全委员会、众议院拨款委员会、众议院预算委员会、众议院健康委员会和众议院公共安全委员会提供这些政策和程序的副本。
(c)Copy CA 刑法 Code § 5023.2(c)
(1)Copy CA 刑法 Code § 5023.2(c)(1) 部门应建立年度量化利用管理绩效目标,以促进合同医疗服务提供方面更大的一致性,提高医疗质量成果,并减少不必要的转诊至合同医疗服务。在2011年7月1日,部门应向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参议院拨款委员会、参议院预算和财政审查委员会、参议院健康委员会、参议院公共安全委员会、众议院拨款委员会、众议院预算委员会、众议院健康委员会和众议院公共安全委员会报告其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在每个成人监狱全州范围内实现的具体量化利用管理绩效目标。
(2)CA 刑法 Code § 5023.2(c)(2) 根据本款规定提交报告的要求,根据《政府法典》第10231.5条,于2015年1月1日失效。
(d)CA 刑法 Code § 5023.2(d) 在2012年3月1日及此后每年的3月1日,部门应向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参议院拨款委员会、参议院预算和财政审查委员会、参议院健康委员会、参议院公共安全委员会、众议院拨款委员会、众议院预算委员会、众议院健康委员会和众议院公共安全委员会报告以下所有事项:
(1)CA 刑法 Code § 5023.2(d)(1) 部门实现前一年3月发布的报告中阐明的全州范围量化利用管理绩效目标的程度,以及实现或未实现这些绩效目标的最重要原因。
(2)CA 刑法 Code § 5023.2(d)(2) 已实现其量化利用管理绩效目标的成人监狱名单和未实现其量化利用管理绩效目标的成人监狱名单,以及每个成人州立监狱实现这些绩效目标成功或失败的重要原因。
(3)CA 刑法 Code § 5023.2(d)(3) 部门和每个成人州立监狱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实现的具体量化利用管理绩效目标。
(4)CA 刑法 Code § 5023.2(d)(4) 为实现未来12个月全州范围和每个成人州立监狱的量化利用管理绩效目标所必需的计划和已实施举措的描述。部门应描述已考虑但被拒绝的举措及其拒绝原因。
(5)CA 刑法 Code § 5023.2(d)(5) 上一财政年度的囚犯医疗费用,包括全州范围和每个成人州立监狱的费用,以及与报告财政年度之前一个财政年度的费用进行的全州范围和每个成人州立监狱的比较。
(e)CA 刑法 Code § 5023.2(e)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部门为实施本节规定而开展的任何活动,不应导致州成本逐年净增加。
(f)CA 刑法 Code § 5023.2(f)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节:
(1)CA 刑法 Code § 5023.2(f)(1) “合同医疗费用”是指与经批准的合同协议相关的费用,用于提供直接和间接的专科医疗服务。
(2)CA 刑法 Code § 5023.2(f)(2) “专科医疗”是指非由初级保健提供者提供的医疗服务。
(3)CA 刑法 Code § 5023.2(f)(3) “利用管理计划”是指一种旨在通过应用既定标准或专家意见(或两者兼有)审查患者-囚犯医疗记录,以确保医疗保健支出仅限于必要和适当的策略。 利用管理通过前瞻性、同期性和回顾性利用审查,评估医疗保健流程的效率以及与护理地点、频率和持续时间相关的决策适当性。
(4)CA 刑法 Code § 5023.2(f)(4) “社区医院”是指位于市、县或市县内,根据所有适用的州和地方法律法规获得许可的机构,旨在为需要急性住院医疗、精神科或心理护理的受伤、残疾或患病人员提供医学诊断、治疗和护理的诊断和治疗服务。
(g)CA 刑法 Code § 5023.2(g) 根据《政府法典》第 10231.5 条,根据 (d) 款施加的提交报告要求,于2016年3月1日失效。

Section § 5023.5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加州惩教与康复部与医院、救护车服务等医疗服务提供者签订合同,为州监狱人口提供服务。如果服务由未签约的提供者提供,将根据医疗保险费用表进行报销。签约提供者有最高费率限制,但这些费率可以通过特殊法规进行调整。本节还允许通过协商争取最佳费率,特别是通过指定的医疗网络。

指导报销费率的法规可由该部门的部长进行调整,包括在特定法律情况(例如联邦法院案件Plata诉施瓦辛格案中的接管)期间。更改可能涉及费率的修改或对乡村医院的调整。在持续的接管期间,紧急更改将根据州的《行政程序法》处理。

(a)CA 刑法 Code § 5023.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可以与医疗服务提供者和医疗网络提供者签订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计划、优选提供者组织和其他医疗网络管理者。未与该部门签订紧急医疗服务合同的医院,应根据《联邦法规》第42篇第489.24节的规定,以相同的基础向该部门提供这些服务。该部门仅能以等于或低于医疗保险费用表规定支付金额的费率,向未签约的医院或医生服务提供者报销,无论该医院位于加州境内还是境外。
(b)CA 刑法 Code § 5023.5(b) 向该部门提供救护车或任何其他紧急或非紧急响应服务,且未与该部门就该服务签订合同的实体,应按医疗保险费用表规定的支付费率获得报销,无论该提供者位于加州境内还是境外。
(c)CA 刑法 Code § 5023.5(c) 在根据 (g) 款通过法规或紧急法规之前,该部门不得以超过医疗保险费用表规定支付金额的130%的费率向医院服务合同提供者报销,不得以超过医疗保险费用表规定支付金额的110%的费率向医生服务合同提供者报销,也不得以超过医疗保险费用表规定支付金额的120%的费率向救护车服务合同提供者报销。本款规定的最高费率不适用于行政日、移植服务、根据竞争性招标合同提供的服务,或根据2009年9月1日之前签订的合同提供的服务的报销。
(d)CA 刑法 Code § 5023.5(d) 本节规定的最高费率不适用于通过该部门指定的医疗网络提供者(如有)签订的合同。这些合同的费率应在现有条件下以尽可能低的费率进行协商。
(e)CA 刑法 Code § 5023.5(e) 该部门及其指定的医疗网络提供者可以以招标或协商的方式,就医院、医生和救护车服务合同签订排他性或非排他性合同。
(f)CA 刑法 Code § 5023.5(f) 加州惩教与康复部部长可以制定法规以实施本节。在由美国加利福尼亚北区联邦地区法院设立的接管期(案件号C01-1351 TEH,Plata诉施瓦辛格案)内,本节授权的法规的通过、修订或废止,特此豁免于《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编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规则制定规定。
(g)CA 刑法 Code § 5023.5(g) 部长可以通过根据《行政程序法》通过的法规或紧急法规,更改本节规定的最高费率,但不得早于通知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30天后。这些更改可以包括但不限于提高或降低费率,或增加基于地理位置的差异化费率,例如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4840节定义提供给小型和乡村医院的费率。为《政府法典》第11346.1节和第11349.6节之目的,本节授权的法规的通过、修订、废止或重新通过被视为处理紧急情况,并且部长特此豁免于《政府法典》第11346.1节 (b) 款的要求。
(h)CA 刑法 Code § 5023.5(h) 在由美国加利福尼亚北区联邦地区法院设立的接管期(案件号C01-1351 TEH,Plata诉施瓦辛格案)内,本节中提及的“部长”应指在该诉讼中任命的接管人。

Section § 5023.6

Explanation

截至2011年1月1日,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必须采取多项措施,以改进其医疗索赔的处理方式。他们需要采用标准索赔表格,实现安全的电子索赔提交,定期审计这些索赔,并为电子提交索赔的提供者提供索赔状态的电子访问权限。

此外,该部门可以在不遵循《行政程序法》规定的常规程序规则的情况下,制定电子索赔管理政策,从而更容易适应技术变化。

(a)CA 刑法 Code § 5023.6(a) 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应当在2011年1月1日前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刑法 Code § 5023.6(a)(1) 采用行业标准索赔表格,供合同医疗服务提供者使用。
(2)CA 刑法 Code § 5023.6(a)(2) 能够接受来自合同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安全电子索赔提交。
(3)CA 刑法 Code § 5023.6(a)(3) 对已支付给合同医疗服务提供者的索赔进行定期审计。
(4)CA 刑法 Code § 5023.6(a)(4) 向那些以部门要求的方式电子提交索赔的合同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安全的远程电子访问索赔状态信息。
(b)CA 刑法 Code § 5023.6(b) 该部门可以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实现电子医疗索赔管理和处理。为此有限目的而制定、修订或废止政策和程序,免于遵守《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则制定规定。

Section § 502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联邦医疗保健接管人如何处理从医疗合同支出多付款项中追回的资金。对于在2011年7月1日之前追回的资金,它们将计入原始支出发生的年份,并在获得批准后可能对2010-11年度预算进行调整。对于在2011年7月1日或之后追回的资金,它们将计入收到资金的年份,并在获得适当批准后可能调整该年度的预算。所有追回的资金和预算调整都必须在追回之日起30天内向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报告,但这些报告要求已于2016年1月1日终止。

(a)CA 刑法 Code § 5023.7(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2011年7月1日之前,在联邦医疗保健接管人的授权下,从医疗合同支出多付款项中追回的款项,应计入该支出发生的财政年度。经财政部批准后,不超过追回资金总额的款项,应增补至该部门2010-11财政年度的拨款中。
(b)CA 刑法 Code § 5023.7(b) 在2011年7月1日或之后,在联邦医疗保健接管人的授权下,从医疗合同支出多付款项中追回的款项,应计入该支出发生的财政年度。经财政部批准后,不超过多付款项金额的款项,应增补至该部门收到追回资金的财政年度的拨款中。
(c)CA 刑法 Code § 5023.7(c) 根据 (a) 和 (b) 款规定追回的任何款项以及对拨款作出的任何调整,应在30天内向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报告。
(d)CA 刑法 Code § 5023.7(d) 根据《政府法典》第10231.5节的规定,(c) 款规定的提交报告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失效。

Section § 50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降低加州囚犯药品和医疗用品的成本。州政府在这些方面花费巨大,2000年的一项审计建议改进以节省资金。为解决此问题,惩教与康复部可以要求药品制造商为囚犯药品提供回扣。他们还可以与其他机构签订协议或利用合作采购来获得更优惠的价格。此外,还鼓励采用其他策略,例如加入合作采购团体或改进采购程序。

如果设立回扣计划,该部将维护一份符合回扣条件的药品清单,并据此向制造商收费。如果出现问题,药品可能会从清单中删除,除非它们是出于健康或法律原因所必需的。此外,还可以聘请药品福利经理来高效运营回扣计划。

(a)CA 刑法 Code § 5024(a)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
(1)CA 刑法 Code § 5024(a)(1) 近年来,为州羁押犯人提供医疗保健而购买药品和医疗用品的州成本迅速增长,在1999-2000财政年度将达到每年近七千五百万美元 ($75,000,000)。
(2)CA 刑法 Code § 5024(a)(2) 加利福尼亚州审计长办公室在2000年1月的一份审计报告中发现,通过改进其当前为囚犯医疗保健采购药品的流程以及寻求替代采购方法,州每年可以节省数百万美元。
(3)CA 刑法 Code § 5024(a)(3)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惩教与康复部应与总务部及其他适当的州机构合作,立即采取行动,通过建立一个从药品制造商处获取回扣的计划、实施替代合同和采购改革,或通过这些步骤的某种组合,在其药品和医疗用品采购流程中采纳具有成本效益的改革。
(b)Copy CA 刑法 Code § 5024(b)
(1)Copy CA 刑法 Code § 5024(b)(1) 惩教与康复部部长可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制定法规,要求药品制造商向该部支付为州羁押犯人购买药品的回扣,该回扣至少应等于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1927(c)条(42 U.S.C. Sec. 1396r-8(c))适用于该药品的回扣。任何此类法规应至少明确通知药品制造商回扣要求和收取回扣款项的程序。
(2)CA 刑法 Code § 5024(b)(2) 如果实施回扣计划,部长应制定、维护并根据需要更新回扣计划下提供的药品清单,并为回扣计划中包含的每种药品的报销建立费率结构。费率不得低于药品的实际成本。但是,部长可以直接从制造商处购买列出的药品,并就该药品协商最优惠的批量价格。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州行政成本并最大限度地提高回扣计划的州效益,部长可以建立一个侧重于获取该部认为采购量相对较大的药品的计划。
(3)CA 刑法 Code § 5024(b)(3) 如果实施回扣计划,该部应每年至少两次向每家制造商提交本款要求的回扣金额发票。如果未能支付本款要求的回扣,药品可能会从清单中删除,除非该部确定购买该药品是医疗必需品,或者购买该药品是遵守法院命令以确保向州羁押犯人提供适当优质医疗保健所必需的。
(4)CA 刑法 Code § 5024(b)(4) 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州行政成本并最大限度地提高此类回扣计划(如果实施)的州效益,惩教与康复部可与总务部、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州立医院部或州发展服务部、加利福尼亚大学、其他适当的州部门,或与多个此类实体签订机构间协议,以共同参与回扣计划、收集和监测必要的药品价格和回扣数据、向制造商开具回扣账单、解决任何回扣争议,以及回扣计划成本效益运营所需的任何其他服务。
(5)CA 刑法 Code § 5024(b)(5) 惩教与康复部可单独或与其他州机构合作,签订合同聘请药品福利经理,以提供回扣计划(如果实施)成本效益运营所需的任何服务,或提供其他服务以改进囚犯医疗保健的药品和医疗用品的合同签订和采购。
(c)CA 刑法 Code § 5024(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禁止该部,作为为囚犯医疗保健药品建立回扣计划的替代方案或补充,与总务部及其他适当的州机构合作,实施其他具有成本效益的策略,以采购州羁押犯人的药品和医疗用品,包括但不限于:
(1)CA 刑法 Code § 5024(c)(1) 改进现有的全州总协议程序,以从药品制造商处以折扣价购买合同药品和非合同药品。

Section § 502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惩教与康复部为其下属设施运营一个全州范围的药房服务项目。该项目必须包括一个中央药房管理系统,聘用合格的药剂师,制定书面程序,并设立一个委员会来管理药物指南和审查。

法律规定,除非获得批准的例外情况,否则必须使用仿制药,并要求使用药房运营系统来追踪重要数据。该部门可以运营一个集中式药房,以提高药物分发和采购的效率。它必须确保质量控制,并可能回收未使用的药物。此外,还应定期检查所有部门药房。

此外,该部门必须每年向各个立法委员会报告项目的成功、成本节约和未来计划。这项报告要求已于2016年结束。

(a)CA 刑法 Code § 5024.2(a) 加州惩教与康复部被授权为其管辖下的设施维护和运营一个全面、经济高效且运行高效的药房服务项目,该项目应包含以下内容:
(1)CA 刑法 Code § 5024.2(a)(1) 一个全州范围的药房管理系统,对项目管理和监督拥有直接的权力和责任。
(2)CA 刑法 Code § 5024.2(a)(2) 提供医疗必需的药房服务,由专业且合法资质的药剂师提供,与所提供的医疗服务的规模和范围相符。
(3)CA 刑法 Code § 5024.2(a)(3) 与药品服务提供相关的书面程序和操作规范。
(4)CA 刑法 Code § 5024.2(a)(4) 一个多学科的全州药事和治疗委员会,负责以下所有事项:
(A)CA 刑法 Code § 5024.2(a)(4)(A) 制定和管理部门药品处方集。
(B)CA 刑法 Code § 5024.2(a)(4)(B) 标准化部门设施中使用的药物的强度和剂型。
(C)CA 刑法 Code § 5024.2(a)(4)(C) 维护和监督一个系统,用于审查和评估与药物处方、配发和给药错误相关的纠正措施。
(D)CA 刑法 Code § 5024.2(a)(4)(D) 对部门处方集中列出的药物进行定期治疗类别审查。
(E)CA 刑法 Code § 5024.2(a)(4)(E) 评估药物治疗并为部门内使用的疾病管理指南的制定提供意见。
(5)CA 刑法 Code § 5024.2(a)(5) 要求在有仿制药可用时使用仿制药,除非根据既定的非处方集批准流程审查并批准了例外情况。非处方集批准流程应包括一个程序,即处方医生可以在处方上注明“按原方配发”或电子处方的其他适当形式。
(6)CA 刑法 Code § 5024.2(a)(6) 使用企业级药房运营系统,为管理层提供处方工作量、药物使用、处方数据和其他关键药房信息。
(b)CA 刑法 Code § 5024.2(b) 部门被授权运营和维护一个集中式药房配送中心,以提供与药物采购、库存控制、批量生产、药物配送、劳动力利用和提高患者安全相关的规模优势和效率。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集中式药房配送中心和机构药房应由加州州药学委员会许可为药房,并符合适用于药房的所有相关法规。
(1)CA 刑法 Code § 5024.2(b)(1) 在经济高效且运行高效的范围内,集中式药房配送中心应包括执行以下任务的系统:
(A)CA 刑法 Code § 5024.2(b)(1)(A) 为所有部门惩教设施订购和包装散装药品以及处方和库存订单。
(B)CA 刑法 Code § 5024.2(b)(1)(B) 按照要求对药物进行贴标,以符合州和联邦的处方要求。
(C)CA 刑法 Code § 5024.2(b)(1)(C) 提供条形码验证,将药物与特定处方或病房备用药订单进行匹配。
(D)CA 刑法 Code § 5024.2(b)(1)(D) 对已完成的订单进行分类,以便运送和交付给部门设施。
(2)CA 刑法 Code § 5024.2(b)(2) 尽管有任何其他要求,部门集中式药房配送中心被授权执行以下任务:
(A)CA 刑法 Code § 5024.2(b)(2)(A) 将散装药品包装成病房备用药和患者专用包装。
(B)CA 刑法 Code § 5024.2(b)(2)(B) 回收未使用的和未过期的药物以供再分发。
(C)CA 刑法 Code § 5024.2(b)(2)(C) 将包装好的产品分发给部门设施,供州惩教系统内部使用。
(3)CA 刑法 Code § 5024.2(b)(3) 集中式药房配送中心应维护一个质量控制检查系统,对用于包装、贴标和分发药物的每个流程进行检查。质量控制系统可包括由持证药剂师进行的定期随机检查。
(c)CA 刑法 Code § 5024.2(c) 部门可以调查并启动潜在的系统性改进,以便在部门的全州药房管理系统内实现药物的安全高效分发、控制和问责,同时考虑到惩教环境的独特因素。
(d)CA 刑法 Code § 5024.2(d) 部门应确保有一个项目,对州内所有部门药房进行定期检查,以核实其是否符合适用法律、规章、条例和其他可能适当的标准,从而确保部门囚犯患者的健康、安全和福祉。

Section § 502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惩教部制定政策和程序,以确定某些药物类别,并根据最佳实践和潜在的成本节约(例如尽可能使用通用名药物替代品)来制定使用规程。

该部门应根据药物成本等标准优先制定这些规程。在2006年4月1日之前,该部门必须在预算听证会上报告这些规程的影响。

此外,应与总务部的药物批量采购计划协调工作,以提高成本效益。该部门预计将利用其现有资源实施这些改革。

(a)CA 刑法 Code § 5024.5(a) 惩教部应制定政策、程序和标准,以确定选定的药物类别,用于根据最佳实践制定使用规程,并酌情使用通用名药物和治疗性替代品。
(b)CA 刑法 Code § 5024.5(b) 该部门应根据明确的优先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药物成本,为选定的药物类别制定使用和治疗规程。
(c)CA 刑法 Code § 5024.5(c) 在2006年4月1日或之前,该部门应作为2006-07预算年度财政委员会预算听证会的一部分,提供关于采纳这些规程所产生影响的信息。
(d)CA 刑法 Code § 5024.5(d) 该部门应与总务部(Department of General Services)的处方药批量采购计划(根据《政府法典》第2篇第3分部第5.5部分第12章(自第14977条起))协调本节的实施,以更好地实现该计划的目标和宗旨。
(e)CA 刑法 Code § 5024.5(e)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该部门应利用其现有资源完成本节的实施。

Section § 5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惩教部在1993年7月1日之前建立程序,以识别在州监狱服刑的、符合驱逐出境条件的无证移民。惩教部必须在羁押这些囚犯后90天内完成识别。

该程序应包括核查具体信息,例如囚犯的国籍、出生地、其陈述、过去的假释和逮捕记录、任何缓刑报告、司法部提供的信息以及其他法律文件。惩教部必须每年向立法机关报告这些被识别囚犯的详细信息,包括他们的种族、民族来源、所犯罪行,以及(如果已知)他们的移民案件的处理结果。

(a)CA 刑法 Code § 5025(a) 惩教部应在1993年7月1日或之前实施并维持程序,以识别在州监狱服刑的属于无证外国人且应被驱逐出境的囚犯。对于每名囚犯,此识别程序应在惩教部羁押该囚犯后90天内完成。
(b)CA 刑法 Code § 5025(b) 部门根据 (a) 款实施的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用于确定任何在州监狱服刑人员国籍的标准:
(1)CA 刑法 Code § 5025(b)(1) 国籍。
(2)CA 刑法 Code § 5025(b)(2) 出生地。
(3)CA 刑法 Code § 5025(b)(3) 囚犯的陈述。
(4)CA 刑法 Code § 5025(b)(4) 此前的假释记录。
(5)CA 刑法 Code § 5025(b)(5) 此前的逮捕记录。
(6)CA 刑法 Code § 5025(b)(6) 缓刑官报告 (POR)。
(7)CA 刑法 Code § 5025(b)(7) 司法部刑事身份识别和信息部门提供的信息。
(8)CA 刑法 Code § 5025(b)(8) 其他法律文件。
(c)CA 刑法 Code § 5025(c) 惩教部应每年向立法机关报告根据 (a) 款被识别为无证外国人的数量。报告应包含被移交的人数、被移交人员的种族、民族来源和民族血统、该人员被判入州监狱的罪行,以及移交的处理结果(如果已知)。

Section § 5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惩教与康复部以及青年与社区恢复部必须在90天内,识别出州羁押中的无证移民重罪犯。他们必须将这些人报告给美国国土安全部,以确定他们是否应被驱逐出境,并在必要时提供案件档案。

识别程序包括核查公民身份、出生地、陈述、犯罪记录及其他法律文件等标准。一旦识别出,这些人员必须在48小时内移交给美国司法部长羁押。

这些部门还需每季度向立法机关报告被移送的人数、其人口统计信息、所犯罪行以及被移送的地点。

(a)CA 刑法 Code § 5025(a) 1993-94年立法机关第一次特别会议对本节修正案生效后,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和青年与社区恢复部应立即实施并维持程序,在接管羁押后90天内,识别出在州监狱服刑的囚犯或青年与社区恢复部的被监护人中属于无证重罪犯且可能被驱逐出境者。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和青年与社区恢复部应将任何可能是无证移民且可能被驱逐出境的囚犯或被监护人的姓名和所在地提交给美国国土安全部,以确定该囚犯或被监护人是否为无证且应被驱逐出境。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和青年与社区恢复部应向美国国土安全部提供案件档案以供调查。
(b)CA 刑法 Code § 5025(b) 部门根据(a)款实施的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标准,用于确定在州监狱服刑的任何人的公民身份国家:
(1)CA 刑法 Code § 5025(b)(1) 公民身份国家。
(2)CA 刑法 Code § 5025(b)(2) 出生地。
(3)CA 刑法 Code § 5025(b)(3) 囚犯的陈述。
(4)CA 刑法 Code § 5025(b)(4) 此前假释记录。
(5)CA 刑法 Code § 5025(b)(5) 此前逮捕记录。
(6)CA 刑法 Code § 5025(b)(6) 缓刑官报告(POR)。
(7)CA 刑法 Code § 5025(b)(7) 来自司法部刑事身份识别和信息部门的信息。
(8)CA 刑法 Code § 5025(b)(8) 其他法律文件。
(c)CA 刑法 Code § 5025(c) 根据(a)款识别出囚犯或被监护人为无证重罪犯后48小时内,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和青年与社区恢复部应安排将该囚犯或被监护人移交给美国司法部长羁押,以采取适当行动。一旦囚犯或被监护人被美国移民归化局确认为无证重罪犯,该囚犯或被监护人不得接受任何额外的评估或分类程序,除非是为机构、囚犯或被监护人或公众的安全或保障所必需的程序。
(d)CA 刑法 Code § 5025(d) 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和青年与社区恢复部应每季度向立法机关报告根据(a)款提交给美国国土安全部的人数。报告应包含被移送的人数、被移送人员的种族、民族血统和国籍、这些人被判入州监狱的罪行,以及这些人被移送到的设施。
(e)CA 刑法 Code § 5025(e) 就本节而言,“移民”指非美国公民或国民的人。

Section § 50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惩教与康复部以及青年与社区复原部必须与美国国土安全部合作。他们必须提供监狱设施和交通运输等资源,以协助开展递解出境听证会,并拘留州立监狱中的无证移民。此处的“移民”一词指任何非美国公民或国民的人。

Section § 5027

Explanation

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可以向非营利组织提供拨款,以将其成功的项目引入那些需要更多志愿者和非营利活动的监狱。他们将根据服刑人员数量和志愿者参与情况等因素来选择重点关注的监狱。这些拨款支持旨在教育服刑人员责任感和正义感的项目。拨款期限为三年,且不能用于人员配备或行政管理费用。

每年,该部门将向州立法者报告有关拨款的信息,包括哪些项目获得了资金、参与者和提供者的反馈、涉及的服刑人员数量以及任何等候名单。

(a)CA 刑法 Code § 5027(a) 经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拨款后,惩教与康复部应为一项创新拨款计划提供资金,以支持非营利组织在康复项目司司长已确定缺乏志愿者和非营利组织服务的机构中复制其项目。司长应制定一个公式来确定目标机构,该公式应基于但不限于以下因素:志愿者人数、服刑人员人数、志愿者项目数量以及希望参与项目的服刑人员的等候名单规模。
(b)CA 刑法 Code § 5027(b) 拨款资金应提供给希望扩展其目前在加州其他州立监狱中提供的、已证明成功并侧重于罪犯责任和恢复性司法原则的项目的非营利组织,或提供给在惩教机构中提供项目方面有经验的非营利组织。这些拨款应授予三年期,且旨在为一次性性质。所有资金应直接拨给非营利组织,且不得用于监管人员或拨款管理。任何未使用的资金应在三年期结束时返还给为此目的授权的资金来源。
(c)CA 刑法 Code § 5027(c) 每年1月1日或之前,该部门应向立法机关两院的预算委员会和公共安全委员会报告上一财政年度拨款的以下信息:
(1)CA 刑法 Code § 5027(c)(1) 提供的拨款数量。
(2)CA 刑法 Code § 5027(c)(2) 获得拨款的机构。
(3)CA 刑法 Code § 5027(c)(3) 按机构分类的每个项目的描述和提供的资金水平。
(4)CA 刑法 Code § 5027(c)(4) 每个项目的开始日期。
(5)CA 刑法 Code § 5027(c)(5) 参与项目的服刑人员对项目价值的任何反馈。
(6)CA 刑法 Code § 5027(c)(6) 项目提供者对其与每个机构合作经验的任何反馈。
(7)CA 刑法 Code § 5027(c)(7) 参与每个项目的参与者人数。
(8)CA 刑法 Code § 5027(c)(8) 完成每个项目的参与者人数。
(9)CA 刑法 Code § 5027(c)(9) 每个项目的等候名单(如有)。

Section § 50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外国籍囚犯申请移送回本国服刑的程序。当此类人员进入加州惩教部门的设施时,他们会被告知这一选择,并被建议如果愿意可以联系其领事馆。如果囚犯提出要求,其领事馆将收到通知。此外,如果外国领事馆要求获取其本国囚犯的信息,惩教部门必须提供一份已表明该国为其出生地的囚犯名单。惩教部门还必须建立并维护处理这些移送申请的程序,并将其提交给州长做出决定。

(a)CA 刑法 Code § 5028(a) 任何当前或曾为外国国民的人员进入由惩教部运营的设施后,惩教部部长应告知该人员,其可以申请移送至其当前或原籍国服完剩余刑期。部长应告知该人员可以联系其领事馆,并应确保,如果囚犯要求通知,其最近的领事馆或大使馆被毫不迟延地告知其被监禁的情况。
(b)CA 刑法 Code § 5028(b) 应代表根据第834c条 (d) 款所列《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要求强制通知的国家的外国领事馆的要求,惩教部应向该外国领事馆提供一份在其羁押中且已自行表明该国为其出生地的所有囚犯的姓名和所在地的清单。
(c)CA 刑法 Code § 5028(c) 惩教部应实施并维护处理根据 (a) 款将囚犯移送至其当前或原籍国的申请的程序,并应将所有申请转呈州长或其指定人员以采取适当行动。

Section § 50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惩教署署长确保未经典狱长或其指定人员的适当授权,不得将监狱员工的个人信息从监狱中移走。如果员工未经许可移走此类信息,或未能及时报告其丢失或被盗,他们可能会面临纪律处分。如果个人信息丢失或被盗,员工必须立即通知典狱长,典狱长必须在24小时内尝试通知受影响的员工。“个人信息”的定义与另一项法律定义保持一致。该法律还明确指出,它不干涉举报人保护或监察长或州审计长的监督权力。

(a)CA 刑法 Code § 5029(a) 加州惩教署署长应确保未经典狱长或其指定人员的适当授权,不得将包含加州惩教署员工个人信息的文件、计算机或计算机可访问介质从州立监狱移走。
(b)CA 刑法 Code § 5029(b) 任何加州惩教署员工,若未经适当授权,故意将与加州惩教署员工相关的个人信息从州立监狱移走,违反了 (a) 款规定,或未能按照 (c) 款要求提供适当通知,将受到纪律处分。
(c)Copy CA 刑法 Code § 5029(c)
(1)Copy CA 刑法 Code § 5029(c)(1) 移走个人信息的员工,一旦意识到信息丢失、被盗或无法查明去向,应立即尽合理努力将该事实通知典狱长或其指定人员。
(2)CA 刑法 Code § 5029(c)(2) 典狱长或其指定人员在收到 (1) 款规定的通知后24小时内,应尝试通知其个人信息丢失、被盗或无法查明去向的员工。
(d)CA 刑法 Code § 5029(d) 就本节而言,“个人信息”应具有与《民法典》第 1798.3 条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e)CA 刑法 Code § 5029(e) 立法机关颁布本节的目的并非为了禁止或阻止个人披露受第 6129 条 (a) 款 (2) 项 (A) 和 (B) 目保护的不当政府活动,或受《加州举报人保护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一部第六章第 6.5 章第三条,自第 8547 条起)保护的不当政府活动,或受《举报人保护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二部第一章第 1.5 章第十条,自第 9149.20 条起)保护的不当政府活动。此外,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干涉监察长办公室根据本法典第 6126.5 条享有的权力,也不得干涉州审计长根据《政府法典》第 8545.2 条享有的权力。

Section § 503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惩教部管理的设施中的囚犯持有或使用烟草产品,但经批准的宗教仪式除外。它还禁止其他任何人在监狱场地内使用烟草产品,除非是在没有囚犯的员工宿舍内。

(a)CA 刑法 Code § 5030.1(a) 惩教部管辖下的囚犯持有或使用烟草产品是被禁止的。惩教部部长应制定法规以实施此禁令,其中应包括对部门批准的宗教仪式的豁免。
(b)CA 刑法 Code § 5030.1(b) 除 (a) 款所指人员以外的任何人在惩教部管辖下的任何机构或设施内使用烟草产品是被禁止的,但囚犯不在场的员工宿舍除外。

Section § 503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如何准备和提交州立设施及假释监督的预算估算。他们需要每年在10月和4月提交这些估算,财政部将对其进行审查并可能修改。这些估算包括监狱和假释人口的详细信息,例如罪犯人数、其分类以及参与康复计划的情况。法律还要求报告人员配置、预算授权以及与州预算相比的支出情况,并纠正估算中的任何方法论错误。此外,提交数据中的任何重大错误必须报告给立法机构的财政委员会。

(a)CA 刑法 Code § 5031(a) 该部门应按区域提交每处收容罪犯的州立或合同设施的支出估算,以及监督假释罪犯的费用估算,以便纳入州长年度预算及其五月修订版。该部门应在每年10月1日前向财政部提交当前和下一个财政年度的初步估算,并在次年4月1日前提交修订估算。财政部应批准、修改或否决所有估算所依据的假设以及为州长年度预算和五月修订版发布的人口估算。4月1日的提交应仅为10月1日估算的修订,不得包含10月1日估算中提交的任何新假设或估算。
(b)CA 刑法 Code § 5031(b) 每处州立或合同成人或青少年设施的人口估算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CA 刑法 Code § 5031(b)(1) 以床位数量衡量的容量,按单人牢房、集体宿舍和预定安全级别分类。
(2)CA 刑法 Code § 5031(b)(2) 按安全级别划分的预计罪犯人数。
(3)CA 刑法 Code § 5031(b)(3) 按安全级别划分的实际罪犯人数。
(4)CA 刑法 Code § 5031(b)(4) 其安全级别与分类评分不同的罪犯人数。
(5)CA 刑法 Code § 5031(b)(5) 根据风险和犯罪学需求评估确定的、按项目划分的可从康复计划中受益的罪犯人数。
(6)CA 刑法 Code § 5031(b)(6) 根据风险和犯罪学需求评估、按项目划分的实际接受康复计划的罪犯人数。
(7)CA 刑法 Code § 5031(b)(7) 按类别划分的授权职位、已填补职位和空缺职位的数量比较。
(8)CA 刑法 Code § 5031(b)(8) 按项目在年度预算案中显示的预算授权,与本财政年度截至目前的支出和本财政年度的预计支出进行比较。
(c)CA 刑法 Code § 5031(c) 成人假释行动司的人口估算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CA 刑法 Code § 5031(c)(1) 按区域划分的每个亚群中的预计罪犯人数,以及罪犯总数。
(2)CA 刑法 Code § 5031(c)(2) 按区域划分的每个亚群中的实际罪犯人数,以及罪犯总数。
(3)CA 刑法 Code § 5031(c)(3) 根据风险和犯罪学需求评估确定的、按区域划分的可从康复计划中受益的罪犯人数。
(4)CA 刑法 Code § 5031(c)(4) 根据风险和犯罪学需求评估、按区域划分的实际接受康复计划的罪犯人数。
(5)CA 刑法 Code § 5031(c)(5) 每个区域预算的由比例驱动的职位数量。
(6)CA 刑法 Code § 5031(c)(6) 每个区域按职能预算的非比例职位数量。
(7)CA 刑法 Code § 5031(c)(7) 按区域和职能划分的授权职位、已填补职位和空缺职位的数量比较。
(8)CA 刑法 Code § 5031(c)(8) 按项目在年度预算案中显示的预算授权,与本财政年度截至目前的支出和本财政年度的预计支出进行比较。
(d)CA 刑法 Code § 5031(d) 估算应包括财政图表,以追踪从预算案到当前州长预算和五月修订版的所有资金来源在本年度和预算年度的拨款情况。
(e)CA 刑法 Code § 5031(e) 如果用于得出先前估算的方法步骤与提议的不同,该部门应提交一份修订方法学的描述性说明。此信息应提供给财政部、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以及立法机构的公共安全政策委员会和财政委员会。
(f)CA 刑法 Code § 5031(f) 1月10日或之后,如果财政部发现根据本节提供的信息存在重大错误,财政部应及时通知立法机构财政委员会的顾问该错误。
(g)CA 刑法 Code § 5031(g) 为本节目的准备的部门估算、假设和其他支持数据应每年转发给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以及立法机构的公共安全政策委员会和财政委员会。

Section § 503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某些环境法规,特别是《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中的规定,不适用于惩教与康复部运营的监狱或少年管教所的关闭过程。这包括关闭所需的活动和批准,即使该设施在本法律正式生效之前就已计划关闭。它澄清了这符合现有的法律规定。

《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不适用于由惩教与康复部运营或租赁的监狱或少年管教所的关闭,也不适用于由惩教与康复部运营或租赁的监狱或少年管教所关闭所必需或附带的任何活动或批准,包括但不限于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前已被确定或指定关闭的监狱或少年管教所。本条是对现有法律的宣告。

Section § 5033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立法机关关闭部分州立监狱的意图。他们认为监狱空间过多不划算,并希望将节省下来的资金用于改造和其他目的。

为支持监狱关闭的决策,惩教部必须评估并报告整个监狱系统的容量需求。这包括住房、改造、医疗保健和紧急情况所需的适当空间,同时确保成本效益和安全。

初步评估已于2023年8月15日截止,最终报告于2023年11月15日截止,详细说明了监狱容量、运营需求和方法。

(a)CA 刑法 Code § 5033(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1)CA 刑法 Code § 5033(a)(1)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关闭州监狱系统中的更多监狱。
(2)CA 刑法 Code § 5033(a)(2) 维持超出安全、运营灵活性和支持改造所需之外的监狱容量是不划算的,减少监狱系统的过剩容量将产生可用于改造和其他目的的节余。
(b)CA 刑法 Code § 5033(b) 为帮助为监狱关闭相关决策提供信息,该部门应在2023年8月15日或之前准备并向立法机关两院的预算委员会提交一份初步评估,并在2023年11月15日或之前提交一份完整的评估,内容涉及全系统容量,包括根据其人口预测估算的该部门的总体住房需求。该部门应包括与每个州拥有和运营的监狱所需运营容量相关的信息,以使每个设施能够以改造性、安全且成本效益高的方式运行。该部门应包括对教育和改造项目、医疗保健服务、专业床位需求、灵活床位需求(包括隔离或自然灾害所需的床位)以及为遵守集体诉讼要求所需的空间进行评估。初步评估应包括该部门的方法论以及初步数据和发现。

Section § 50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部门内设立了一个问责信件库 (ALB) 项目。该项目旨在让受害者、幸存者或其近亲属在他们选择的情况下,收到来自伤害他们的被监禁人员的问责信。它也允许被监禁者以书面形式表达他们的悔恨和问责。所有信件都会经过审查,以确保它们不具有伤害性,并可以通过邮件、电子邮件递送,或由协调员宣读。参与该项目是自愿的,并由一个非营利组织管理。被监禁者可以更新他们的信件,但这些信件不会影响他们的官方记录或假释决定。

(a)CA 刑法 Code § 5034(a) 本部门应设立并维护一个问责信件库 (ALB) 项目。
(b)CA 刑法 Code § 5034(b) 该项目的目标应包括以下两项:
(1)CA 刑法 Code § 5034(b)(1) 允许受害者、幸存者及其近亲属在他们选择接收寄给他们的信件时,收到一份来自被监禁人员的问责信。
(2)CA 刑法 Code § 5034(b)(2) 为受本部门管辖的被监禁人员提供机会,以表达他们对所造成伤害的问责和悔恨。
(c)CA 刑法 Code § 5034(c) 所有提交至ALB的信件应由ALB项目协调员审查,以确保其不会对受害者、幸存者或近亲属造成伤害。
(d)CA 刑法 Code § 5034(d) 如果受害者、幸存者或近亲属希望收到罪犯的信件,ALB项目协调员应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式提供该信件:
(1)CA 刑法 Code § 5034(d)(1) 通过邮件。
(2)CA 刑法 Code § 5034(d)(2) 通过电子邮件。
(3)CA 刑法 Code § 5034(d)(3) 应受害者、幸存者或近亲属的要求,ALB项目协调员可以与受害者、幸存者或近亲属面对面或通过电话宣读该信件。
(e)CA 刑法 Code § 5034(e) 如果被监禁人员决定参与起草并向ALB提交信件的项目,该项目应由一个社区非营利组织管理。
(f)CA 刑法 Code § 5034(f) 参与ALB项目应是自愿的。
(g)CA 刑法 Code § 5034(g) 被监禁人员应能够更新他们提交给ALB的信件。提交给ALB的信件应仅为将其提供给收件人而保留。
(h)CA 刑法 Code § 5034(h) 提交给ALB的信件不应被纳入被监禁人员的中央档案。
(i)CA 刑法 Code § 5034(i) 提交给ALB的信件,以及某人参与或未参与ALB项目的情况,不应在假释适格性决定中被考虑。

Section § 50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设立并维护一个受害者-犯罪者对话(VOD)计划。该计划旨在为犯罪受害者、幸存者及其家人提供恢复性司法的机会,通过与被监禁者或假释人员进行讨论。部门的一个办公室将管理该计划,并与非营利组织合作促进这些对话。参与此计划完全是自愿的。

(a)CA 刑法 Code § 5035(a) 部门应设立并维护一个受害者-犯罪者对话(VOD)计划。
(b)CA 刑法 Code § 5035(b) 该计划的目标是为犯罪受害者、幸存者和受害者近亲属与被监禁者或假释人员之间提供恢复性司法程序的机会,这些程序通常以双方对话告终。
(c)CA 刑法 Code § 5035(c) VOD计划应由部门的受害者和幸存者权利与服务办公室管理和协调,并应利用非营利性、社区型恢复性司法组织来促进VOD程序。
(d)CA 刑法 Code § 5035(d) 参与VOD计划应是自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