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立惩教系统管理矫正与康复部
Section § 5000
本节阐明,“惩教部”现在指的是“惩教与康复部成人业务司”。成人监禁的主要目标是帮助囚犯成功重新融入社会。这包括提供教育、治疗和康复项目,以帮助他们在安全和人道的环境中保持健康、无毒且有就业能力。
Section § 5001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长请求州人事委员会,通过特定的招聘和选拔方法,协助寻找并列出某些政府职位的合格候选人。
州长随后可以从这份名单中选择任命某人,或者决定任命其他符合职位要求的人。
Section § 5002
本节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某些与监狱相关的机构和官员曾经拥有的特定权力和职责,现在已归属于其他部门。惩教与改造部接管了刑罚学部门、州监狱董事会以及其他机构的职责。它还管理着以前由监狱典狱长和书记员履行的职责,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假释听证委员会现在负责监狱刑期和假释委员会以及类似机构的职责。实质上,这些职责被整合到新的机构之下,以简化惩教工作。
Section § 5003
本节列出了加利福尼亚州惩教与康复部管辖下的所有监狱和机构。这份清单包括男子和女子设施,涵盖了各种类型的机构,如惩教中心、医疗中心和康复中心。它还允许该部门或其部长依法设立任何未来的机构。
Section § 5003.1
自2020年1月1日起,加州规定州政府不得与私营营利性监狱签订新合同或续签合同,以收容州囚犯。到2028年,任何州监狱囚犯都不应被关押在此类私营设施中。私营监狱的定义是私有但不由州政府租赁和运营的设施。但是,为了遵守法院规定的人口上限,可以做出例外。
Section § 5003.2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惩教与康复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如果处理囚犯的设施或假释办公室的地点或状态发生变化,必须书面通知受影响的县。他们还必须在计划变更前至少90天通知某些组织,例如加州警长协会和加州首席缓刑官。
但是,如果变更是由骚乱、隔离或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引起的,则通知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5003.5
假释听证委员会与惩教与康复部部长紧密合作。他们就各自的职责,相互提出政策和程序的建议。他们还会面以分享信息和提供建议。
Section § 5004
Section § 5004.5
Section § 5004.7
Section § 5005
加州法律规定,监狱必须设立小卖部,供囚犯购买洗漱用品和零食等物品,价格加价不得超过成本的 (35)%。小卖部必须具备必要的设施、人员和商品,并应为商品材料的丢失或损坏投保。这些小卖部的财务状况每两年审计一次,审计报告应张贴出来供囚犯查阅。这项规定仅在 (2028) 年 (1) 月 (1) 日之前有效。
Section § 5005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监狱设立小卖部,供在押人员购买洗漱用品和零食等个人物品。法律规定这些小卖部应自给自足,即通过销售收入来弥补自身开支。惩教部门必须确保小卖部物资和用品的任何损坏都有保险覆盖。此外,小卖部的运营需要每两年接受一次审计,审计报告和运营报表需向在押人员公开。这项法律将于2028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5006
这项法律在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内设立了囚犯福利基金。所有来自各种以囚犯为中心的账户的资金都必须合并到这个基金中,并且只能用于囚犯的福利。这包括小卖部运营、兴趣商店、教育和娱乐项目、家属探视以及协助办理身份证件。此外,非营利组织可以获得资助,用于开展成功的康复项目。各监狱的典狱长和囚犯代表必须每年至少开会两次,以决定基金的使用方式,确保这些资金用于部门必须提供的基本服务之外的额外服务。法律规定财政部每两年对该基金进行一次财务审计。
Section § 5006.1
这项法律规定,囚犯福利基金的资金不能用于某些开支,例如支付工作人员为特殊活动加班的费用、维修电视,或购买新的电视机和设备。相反,这些费用应由专门为此目的拨出的资金支付。
Section § 5007
Section § 5007.3
这项法律设立了加州重返社会与充实(CARE)拨款计划,该计划向为被监禁人员提供康复服务的社区组织(CBOs)提供拨款。拨款由一个指导委员会授予,该委员会优先考虑已证明成功或有前景的新项目。
这些项目应侧重于恢复性司法,并改善同理心、韧性、减少暴力和治疗创伤等成果。拨款申请人必须提供来自过去参与者的评估和反馈。
一个由专家和代表组成的指导委员会负责制定标准和选择受助者。成员主要通过与参议院和众议院协商选出,包括教育工作者、研究人员、CBO代表和部门内部人员。
在申请发布之前,部门会调查监狱,以确定哪些监狱适合开展新项目,并支持受助者的工作。如果拨款授予后发生重大合同变更,必须获得委员会批准。委员会成员的职责将获得报酬,并在一定限度内报销相关费用,这些费用由CARE拨款资助。
Section § 5007.4
德兰西街餐厅管理项目旨在教授监狱中的人员餐厅运营和酒店管理方面的实用技能,为他们获释后的工作做好准备。
该项目由部门与德兰西街基金会协商运营,基金会必须遵守所有相关规章制度。该项目不受某些合同和机构规则的约束,这使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自2023年11月1日起,部门必须每年应要求提供该项目的支出和收入汇总。
Section § 5007.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州立监狱的囚犯想要看医生,监狱不得就此次医疗就诊向他们收取费用。
Section § 5007.6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惩教与康复部不得向囚犯收取获取其医疗记录的任何费用。被监禁人员有权免费申请、查阅或使用其医疗记录。
Section § 5007.7
Section § 5007.9
这项法律规定,州立监狱的囚犯不应被收取医疗必需的耐用医疗设备或医疗用品的费用。这确保了囚犯能够平等地获得监狱服务、项目和活动。“耐用医疗设备”包括可重复使用并用于医疗目的的物品,例如眼镜和助听器。“医疗用品”包括用于医疗目的的一次性物品,旨在用于门诊。这两种物品都必须由执业提供者开具处方,以满足囚犯的医疗需求。
Section § 5008
这项法律要求惩教与康复部部长管理囚犯的资金,可以通过将其信托存入司库处,或投资于某些证券的方式。囚犯的资金可以为了投资目的而合并。扣除投资费用后产生的任何利息,将根据每个囚犯或假释犯账户的存款金额按比例分配到其个人信托账户中。
Section § 5008.1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只要有足够的州政府资金,惩教局局长必须向州监狱的囚犯提供关于增加感染HIV风险的行为以及预防艾滋病传播的方法的信息。此外,即将获释或假释的囚犯应获得关于为艾滋病患者提供检测、咨询、医疗护理和支持服务的机构的信息。
这些信息应从州卫生服务部或地方卫生机构等部门获取,并且所有信息规程必须由卫生服务局局长或其代表批准。
Section § 5008.2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个人进入加州惩教机构时,他们会获得关于丙型肝炎的信息。这包括疾病如何传播、如何预防,以及在监狱期间进行检测和治疗的选择。这些信息应由公共卫生机构或相关组织免费提供给惩教部门。
该法律还要求,在押人员可以要求进行丙型肝炎筛查,如果他们有吸毒史或其他风险因素,也会被提供检测。所有检测都将保密。
Section § 5009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加州囚犯有权实践其宗教信仰,包括获得宗教仪容、服装和头饰方面的便利。如果囚犯被转移到另一所州立监狱,事先获得批准的神职人员或精神顾问可以在72小时内探视他们,除非有特殊情况。探视需遵守与一般探视相同的规定。牧师可以自愿且无偿地继续帮助假释中的囚犯,前提是他们书面通知典狱长和假释官。然而,如果牧师违反法律或规定,惩教部可以阻止他们与假释犯互动或进入设施。
Section § 5010
这项法律强调,惩教设施提供锻炼机会的主要目的是支持囚犯的普遍健康。然而,在医生指导下,出于治疗或与工作相关的目的,也可能允许使用举重器械。
法律建议,如果举重器械构成安全风险,就应该限制或取消其使用。当允许使用举重器械时,使用权被视为一项特权,并且可能要求囚犯学习正确的安全操作规范,以防止滥用和受伤。
到1995年7月,必须制定管理囚犯使用举重器械的规定。这些规定应考虑到一些囚犯可能会滥用举重器械来增强力量,从而可能危及他人或自身,导致潜在的伤害并引发安全问题。
Section § 5021
该法律规定,在惩教与康复部、州立医院或类似合同设施中发生的任何死亡都必须及时报告。具体而言,在发现死亡后两小时内,必须向县治安官、验尸官办公室以及(如果值班)地方检察官报告。如果设施位于城市辖区内,还需要向该市警察局长报告。此外,惩教部门设施内的死亡必须向医疗服务主管报告。初步报告可以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提交,其中应包含所有已知事实和联系方式。随后必须在八小时内提交一份完整的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死亡情况和涉事人员。
Section § 5022
Section § 5023
本节阐明了加州惩教部为囚犯高效且经济地采购医疗保健服务的意图。为实现此目标,该部门应利用加州医疗援助委员会的专业知识。
委员会将通过提供建议,并在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直接与医疗保健提供者谈判合同来帮助该部门。
Section § 5023.2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计划,旨在确保成人监狱中医疗服务的效率和一致性。该计划包括审查医疗必要性标准、管理转诊至专科医生、监督医院床位使用以及管理高费用病例。目标是在控制成本的同时保持医疗服务质量。政策必须在所有监狱中保持统一,并向立法委员会提交关于医疗管理目标和成就的报告。
设定年度目标以提高一致性和质量,每年三月报告结果。法律旨在确保这些措施不会增加州成本。报告要求的部分内容已于2015年失效。它还定义了“专科护理”和“利用管理计划”等关键术语。
Section § 5023.5
本节允许加州惩教与康复部与医院、救护车服务等医疗服务提供者签订合同,为州监狱人口提供服务。如果服务由未签约的提供者提供,将根据医疗保险费用表进行报销。签约提供者有最高费率限制,但这些费率可以通过特殊法规进行调整。本节还允许通过协商争取最佳费率,特别是通过指定的医疗网络。
指导报销费率的法规可由该部门的部长进行调整,包括在特定法律情况(例如联邦法院案件Plata诉施瓦辛格案中的接管)期间。更改可能涉及费率的修改或对乡村医院的调整。在持续的接管期间,紧急更改将根据州的《行政程序法》处理。
Section § 5023.6
截至2011年1月1日,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必须采取多项措施,以改进其医疗索赔的处理方式。他们需要采用标准索赔表格,实现安全的电子索赔提交,定期审计这些索赔,并为电子提交索赔的提供者提供索赔状态的电子访问权限。
此外,该部门可以在不遵循《行政程序法》规定的常规程序规则的情况下,制定电子索赔管理政策,从而更容易适应技术变化。
Section § 5023.7
这项法律规定了联邦医疗保健接管人如何处理从医疗合同支出多付款项中追回的资金。对于在2011年7月1日之前追回的资金,它们将计入原始支出发生的年份,并在获得批准后可能对2010-11年度预算进行调整。对于在2011年7月1日或之后追回的资金,它们将计入收到资金的年份,并在获得适当批准后可能调整该年度的预算。所有追回的资金和预算调整都必须在追回之日起30天内向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报告,但这些报告要求已于2016年1月1日终止。
Section § 5024
这项法律旨在降低加州囚犯药品和医疗用品的成本。州政府在这些方面花费巨大,2000年的一项审计建议改进以节省资金。为解决此问题,惩教与康复部可以要求药品制造商为囚犯药品提供回扣。他们还可以与其他机构签订协议或利用合作采购来获得更优惠的价格。此外,还鼓励采用其他策略,例如加入合作采购团体或改进采购程序。
如果设立回扣计划,该部将维护一份符合回扣条件的药品清单,并据此向制造商收费。如果出现问题,药品可能会从清单中删除,除非它们是出于健康或法律原因所必需的。此外,还可以聘请药品福利经理来高效运营回扣计划。
Section § 5024.2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惩教与康复部为其下属设施运营一个全州范围的药房服务项目。该项目必须包括一个中央药房管理系统,聘用合格的药剂师,制定书面程序,并设立一个委员会来管理药物指南和审查。
法律规定,除非获得批准的例外情况,否则必须使用仿制药,并要求使用药房运营系统来追踪重要数据。该部门可以运营一个集中式药房,以提高药物分发和采购的效率。它必须确保质量控制,并可能回收未使用的药物。此外,还应定期检查所有部门药房。
此外,该部门必须每年向各个立法委员会报告项目的成功、成本节约和未来计划。这项报告要求已于2016年结束。
Section § 5024.5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惩教部制定政策和程序,以确定某些药物类别,并根据最佳实践和潜在的成本节约(例如尽可能使用通用名药物替代品)来制定使用规程。
该部门应根据药物成本等标准优先制定这些规程。在2006年4月1日之前,该部门必须在预算听证会上报告这些规程的影响。
此外,应与总务部的药物批量采购计划协调工作,以提高成本效益。该部门预计将利用其现有资源实施这些改革。
Section § 5025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惩教部在1993年7月1日之前建立程序,以识别在州监狱服刑的、符合驱逐出境条件的无证移民。惩教部必须在羁押这些囚犯后90天内完成识别。
该程序应包括核查具体信息,例如囚犯的国籍、出生地、其陈述、过去的假释和逮捕记录、任何缓刑报告、司法部提供的信息以及其他法律文件。惩教部必须每年向立法机关报告这些被识别囚犯的详细信息,包括他们的种族、民族来源、所犯罪行,以及(如果已知)他们的移民案件的处理结果。
Section § 5025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惩教与康复部以及青年与社区恢复部必须在90天内,识别出州羁押中的无证移民重罪犯。他们必须将这些人报告给美国国土安全部,以确定他们是否应被驱逐出境,并在必要时提供案件档案。
识别程序包括核查公民身份、出生地、陈述、犯罪记录及其他法律文件等标准。一旦识别出,这些人员必须在48小时内移交给美国司法部长羁押。
这些部门还需每季度向立法机关报告被移送的人数、其人口统计信息、所犯罪行以及被移送的地点。
Section § 5026
Section § 5027
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可以向非营利组织提供拨款,以将其成功的项目引入那些需要更多志愿者和非营利活动的监狱。他们将根据服刑人员数量和志愿者参与情况等因素来选择重点关注的监狱。这些拨款支持旨在教育服刑人员责任感和正义感的项目。拨款期限为三年,且不能用于人员配备或行政管理费用。
每年,该部门将向州立法者报告有关拨款的信息,包括哪些项目获得了资金、参与者和提供者的反馈、涉及的服刑人员数量以及任何等候名单。
Section § 5028
这项法律规定了外国籍囚犯申请移送回本国服刑的程序。当此类人员进入加州惩教部门的设施时,他们会被告知这一选择,并被建议如果愿意可以联系其领事馆。如果囚犯提出要求,其领事馆将收到通知。此外,如果外国领事馆要求获取其本国囚犯的信息,惩教部门必须提供一份已表明该国为其出生地的囚犯名单。惩教部门还必须建立并维护处理这些移送申请的程序,并将其提交给州长做出决定。
Section § 5029
这项法律要求惩教署署长确保未经典狱长或其指定人员的适当授权,不得将监狱员工的个人信息从监狱中移走。如果员工未经许可移走此类信息,或未能及时报告其丢失或被盗,他们可能会面临纪律处分。如果个人信息丢失或被盗,员工必须立即通知典狱长,典狱长必须在24小时内尝试通知受影响的员工。“个人信息”的定义与另一项法律定义保持一致。该法律还明确指出,它不干涉举报人保护或监察长或州审计长的监督权力。
Section § 5030.1
这项法律禁止惩教部管理的设施中的囚犯持有或使用烟草产品,但经批准的宗教仪式除外。它还禁止其他任何人在监狱场地内使用烟草产品,除非是在没有囚犯的员工宿舍内。
Section § 5031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如何准备和提交州立设施及假释监督的预算估算。他们需要每年在10月和4月提交这些估算,财政部将对其进行审查并可能修改。这些估算包括监狱和假释人口的详细信息,例如罪犯人数、其分类以及参与康复计划的情况。法律还要求报告人员配置、预算授权以及与州预算相比的支出情况,并纠正估算中的任何方法论错误。此外,提交数据中的任何重大错误必须报告给立法机构的财政委员会。
Section § 5032
本法律规定,某些环境法规,特别是《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中的规定,不适用于惩教与康复部运营的监狱或少年管教所的关闭过程。这包括关闭所需的活动和批准,即使该设施在本法律正式生效之前就已计划关闭。它澄清了这符合现有的法律规定。
Section § 5033
本节概述了加州立法机关关闭部分州立监狱的意图。他们认为监狱空间过多不划算,并希望将节省下来的资金用于改造和其他目的。
为支持监狱关闭的决策,惩教部必须评估并报告整个监狱系统的容量需求。这包括住房、改造、医疗保健和紧急情况所需的适当空间,同时确保成本效益和安全。
初步评估已于2023年8月15日截止,最终报告于2023年11月15日截止,详细说明了监狱容量、运营需求和方法。
Section § 5034
这项法律在部门内设立了一个问责信件库 (ALB) 项目。该项目旨在让受害者、幸存者或其近亲属在他们选择的情况下,收到来自伤害他们的被监禁人员的问责信。它也允许被监禁者以书面形式表达他们的悔恨和问责。所有信件都会经过审查,以确保它们不具有伤害性,并可以通过邮件、电子邮件递送,或由协调员宣读。参与该项目是自愿的,并由一个非营利组织管理。被监禁者可以更新他们的信件,但这些信件不会影响他们的官方记录或假释决定。
Section § 5035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设立并维护一个受害者-犯罪者对话(VOD)计划。该计划旨在为犯罪受害者、幸存者及其家人提供恢复性司法的机会,通过与被监禁者或假释人员进行讨论。部门的一个办公室将管理该计划,并与非营利组织合作促进这些对话。参与此计划完全是自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