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400

Explanation
惩教部对囚犯探视规则的任何修改或制定的任何新规则,都必须考虑三个关键点。首先,探视有助于提高监狱对所有人的安全性。其次,囚犯探视有助于维持牢固的家庭和社区联系。最后,这些探视对于帮助囚犯为出狱后的生活做准备至关重要。

Section § 64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某人被监禁时,必须询问他们希望在某些重要文件上列入哪些人,例如他们的批准访客名单、医疗信息发布同意书和近亲属指定。他们也可以随时更新这些信息,并且每年至少有一次机会审查和更新这些文件。

如果被监禁人员因严重医疗状况住院,设施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他们在医疗信息发布同意书上指定的人员。如果该人员去世,此规定也适用。此外,设施应协助协调被监禁人员与其指定联系人之间的沟通,例如电话或视频通话,尤其是在医疗紧急情况下。

如果人员病危,允许紧急探视或视频通话,尽管这些探视可能会因公共卫生原因而调整。设施还负责维护一条电话专线,以便家属或指定人员可以告知他们监狱外的任何紧急情况,例如家庭成员的死亡或病危。

(a)Copy CA 刑法 Code § 6401(a)
(1)Copy CA 刑法 Code § 6401(a)(1) 入所时,每名被监禁人员都应当被询问他们希望以下哪些文件涵盖哪些人,并应当获得协助以完成以下文件的必要文件:
(A)CA 刑法 Code § 6401(a)(1)(A) 批准的访客名单。如果被监禁人员希望添加访客,部门应当提供访客申请表,供被监禁人员签署并寄送给潜在访客,潜在访客随后可以填写并提交给设施的探视部门。
(B)CA 刑法 Code § 6401(a)(1)(B) 医疗信息发布同意书。
(C)CA 刑法 Code § 6401(a)(1)(C) 医疗授权委托书。
(D)CA 刑法 Code § 6401(a)(1)(D) 近亲属表格,授权在死亡情况下对遗体和财产的控制权。
(2)CA 刑法 Code § 6401(a)(2) 被监禁人员应当有能力随时更新(1)款中(A)至(D)项所列的表格。每年至少一次,部门应当向被监禁人员提供机会,以便在必要时审查和更新(1)款中(A)至(D)项所列的表格。
(b)CA 刑法 Code § 6401(b) 紧急电话应当提供给惩教与康复部以外的人员以及被监禁人员,如(1)款和(2)款所规定。部门应当允许设施外人员在(1)款和(2)款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下主动致电被监禁人员。
(1)CA 刑法 Code § 6401(b)(1) 当被监禁人员因严重或危急医疗状况(如(A)项所定义)而被送入医院时。
(A)CA 刑法 Code § 6401(b)(1)(A) 被监禁人员因严重或危急医疗状况住院后24小时内,部门应当通知当前医疗信息发布同意书所涵盖的所有人员有关被监禁人员的健康状况,如果被监禁人员同意,部门应当促成被监禁人员与这些人员之间的电话通话。严重或危急医疗状况可包括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i)CA 刑法 Code § 6401(b)(1)(A)(i) 医疗专业人员已确定被监禁人员需要针对绝症进行医疗治疗。
(ii)CA 刑法 Code § 6401(b)(1)(A)(ii) 医疗专业人员已确定被监禁人员需要接受生命维持医疗治疗。
(iii)CA 刑法 Code § 6401(b)(1)(A)(iii) 被监禁人员已被送入公立或社区医院。
(B)CA 刑法 Code § 6401(b)(1)(B) 如果被监禁人员已死亡,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当前医疗信息发布同意书和近亲属表格所涵盖的所有人员。
(C)CA 刑法 Code § 6401(b)(1)(C) 如果被监禁人员能够提供知情且自愿的同意,部门应当在被送入监狱内医院后24小时内,询问被监禁人员是否希望在(a)款(1)项中(A)至(D)项所列的任何表格中添加人员。部门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迅速协助被监禁人员完成文件。部门应当迅速告知医疗信息发布同意书上指定人员被监禁人员的状况,如果提出请求,并促成被监禁人员与指定人员之间的电话通话。
(2)CA 刑法 Code § 6401(b)(2) 部门应当设立一条电话专线供外部人员拨打,以告知部门,被监禁人员住院期间,其家庭成员或(a)款(1)项中(A)至(D)项所列任何表格中指定的人员已病危或死亡。部门应当尝试核实来电者的身份以及该人员是否已病危或死亡,并在收到这些电话后立即通知被监禁人员。
(c)CA 刑法 Code § 6401(c) 只要被监禁人员因严重或危急医疗状况(包括生命垂危)住院,就应当提供紧急面对面接触探视和视频通话。如果由于公共卫生紧急情况或经其医疗提供者确定与患者当前医疗治疗需求不符,设施无法提供面对面接触探视,则应当提供视频通话。任何访客批准程序都应当通过快速流程进行,并在24小时内对任何请求作出批准或拒绝的答复。如果面对面探视无法在24小时内进行且该人员生命垂危,则应当提供无需批准的视频探视。当被监禁人员生命垂危时,部门应当允许最多四名访客同时探视被监禁人员。

Section § 6401.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必须有一个申诉程序,供被监禁人员或其指定代表使用,以解决诸如未能收到医疗保健信息或记录、未能按要求收到通知、探视权被拒绝或医疗护理和治疗不足等问题。《加州法规》中现有的申诉程序已符合本法律设定的要求。

Section § 640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指出,第6401条和第6401.5条只有在州的年度预算或其他法律中明确为它们分配资金时才能运作。

Section § 6402

Explanation

加州惩教与康复部(CDCR)必须制定政策,以阻止违禁品进入其拘留设施。这些规定必须适用于所有进入监狱的人,包括访客和工作人员,并且在搜查时不得进行特征分析。搜查应该是随机且不可预测的,只有指定的工作人员才能知道搜查何时进行。

访客可以拒绝警示犬的搜查,如果拒绝,他们应被告知其他选择,例如无接触探视。如果有人通过检测方法被标记出携带违禁品,他们需要了解下一步该怎么做,特别是如果这是出于医疗原因。对于工作人员多次发出警报也有相应的规定。全身扫描仪可能会被考虑使用。

CDCR必须在2017年前报告这些政策对违禁品、工作人员安全、违规行为和吸毒情况的影响。报告义务于2020年结束。所有报告都必须遵循特定的政府指导方针。

加州惩教与康复部(CDCR)应制定与该部门针对进入CDCR拘留设施人员的违禁品拦截工作相关的政策。这些政策制定后,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具体规定:
(a)CA 刑法 Code § 6402(a) 适用于所有个人,包括访客、所有部门员工(包括行政人员)、志愿者和合同工。
(b)CA 刑法 Code § 6402(b) 采用方法确保在随机搜查或对当时进入监狱的所有个人进行搜查时,不进行特征分析。
(c)CA 刑法 Code § 6402(c) 建立不可预测的随机搜查工作和方法,确保除专门指定进行随机搜查的部门员工外,任何人都不得提前获知随机搜查的安排时间。
(d)CA 刑法 Code § 6402(d) 所有试图进入CDCR拘留设施的访客应被告知,他们可以拒绝接受被动警示犬的搜查。
(e)CA 刑法 Code § 6402(e) 所有试图进入CDCR拘留设施并拒绝接受被动警示犬搜查的访客,应被告知其可选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进行无接触探视的可能性。
(f)CA 刑法 Code § 6402(f) 所有试图进入CDCR拘留设施的个人,如果通过电子毒品检测设备、被动警示犬或其他技术对违禁品发出阳性警报,应被告知进一步的潜在搜查或探视方案。
(g)CA 刑法 Code § 6402(g) 建立一种方法,当电子毒品检测设备、被动警示犬或其他技术发出阳性警报时,个人可以证明其经授权的与健康相关的受控物质使用。
(h)CA 刑法 Code § 6402(h) 针对在规定时间内,单个员工出现多次阳性警报时,制定额外搜查方案的具体要求。
(i)CA 刑法 Code § 6402(i) 在确定向访客和员工提供哪些额外搜查方案时,CDCR应考虑使用全身扫描仪。
(j)CA 刑法 Code § 6402(j) CDCR应对本节所述政策进行评估,并于2016年6月30日前向立法机构提交中期报告,于2017年4月30日提交最终报告。此评估应包括但不限于该政策对以下方面的影响:
(1)CA 刑法 Code § 6402(j)(1) 在实施该政策的监狱中发现的违禁品(包括毒品和手机)的数量。
(2)CA 刑法 Code § 6402(j)(2) 在实施该政策的监狱中发生的员工袭击事件的数量。
(3)CA 刑法 Code § 6402(j)(3) 在实施该政策的监狱中发出的严重违规报告的数量,包括罪犯暴力行为的任何减少。
(4)CA 刑法 Code § 6402(j)(4) 在实施该政策的监狱中囚犯的吸毒率。
(k)Copy CA 刑法 Code § 6402(k)
(1)Copy CA 刑法 Code § 6402(k)(1) 根据《政府法典》第10231.5节,根据(j)款规定提交报告的要求于2020年6月30日失效。
(2)CA 刑法 Code § 6402(k)(2) 根据(j)款提交的报告应符合《政府法典》第9795节的规定。

Section § 64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囚犯不能仅仅因为他们正在服无期徒刑且不得假释,或者假释听证委员会尚未给他们确定假释日期,而被拒绝家庭探视。

Section § 640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加快被监禁孕妇的家庭探视申请程序。目标是减少这些人在分娩后探视其新生儿的延误。

探视通常是允许的,除非部门认定该人可能会伤害婴儿。

(a)CA 刑法 Code § 6404.5(a) 部门应加快针对被监禁孕妇的家庭探视申请程序,以避免被监禁的母亲及其新生儿在分娩后探视的延误。
(b)CA 刑法 Code § 6404.5(b) 被监禁的母亲探视其新生儿的家庭探视资格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予以批准,除非部门已逐案认定该被监禁的母亲会对其新生儿构成伤害威胁。

Section § 64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访客在加州惩教机构探访时允许携带的物品。截至2024年7月1日,经请求,某些文件(如出生证明或家长同意书)必须扫描录入设施的管理系统。

对于面对面探访,携带婴儿或幼儿的访客可以携带各种物品,例如婴儿配方奶粉、食品、尿布和湿巾。同样,家庭探访允许携带个人床上用品以及婴儿或幼儿的特定物品,包括密封的婴儿配方奶粉、食品和尿布。经期卫生用品也允许携带。

此外,来访未成年人可以携带非电池驱动的玩具、书籍和家庭作业。部门可以出于安全目的检查这些物品。

定义指出,“婴儿”指年龄小于12个月的儿童,“幼儿”指年龄在12至36个月之间的儿童。

(a)CA 刑法 Code § 6405(a) 截至2024年7月1日,经访客请求,部门应将文件扫描录入战略罪犯管理系统(SOMS),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文件:
(1)CA 刑法 Code § 6405(a)(1) 来访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
(2)CA 刑法 Code § 6405(a)(2) 来访未成年人的家长同意书。
(3)CA 刑法 Code § 6405(a)(3) 参加经批准的家庭探访的人员的结婚证或同居伴侣关系表格。
(4)CA 刑法 Code § 6405(a)(4) 参加经批准的家庭探访的父母或兄弟姐妹的出生证明。
(5)CA 刑法 Code § 6405(a)(5) 访客的医疗证明。
(b)CA 刑法 Code § 6405(b) 对于面对面探访,部门应允许携带婴儿或幼儿的访客携带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物品:
(1)CA 刑法 Code § 6405(b)(1) 六包工厂密封的单份婴儿配方奶粉的组合,或四个空的或装有预混合配方奶、牛奶、杏仁奶、豆奶、米奶、无乳糖牛奶、果汁或水的透明塑料婴儿奶瓶或杯子;吸奶器及相关用品;以及冷藏或冷冻母乳。
(2)CA 刑法 Code § 6405(b)(2) 六个密封包装的非玻璃婴儿食品或零食容器。
(3)CA 刑法 Code § 6405(b)(3) 两个塑料勺。
(4)CA 刑法 Code § 6405(b)(4) 十片一次性尿布。
(5)CA 刑法 Code § 6405(b)(5) 一包密封的婴儿湿巾。
(6)CA 刑法 Code § 6405(b)(6) 三套换洗衣物。
(7)CA 刑法 Code § 6405(b)(7) 两条小毯子。
(8)CA 刑法 Code § 6405(b)(8) 两个安抚奶嘴。
(9)CA 刑法 Code § 6405(b)(9) 三块拍嗝布。
(10)CA 刑法 Code § 6405(b)(10) 尿布霜。
(11)CA 刑法 Code § 6405(b)(11) 婴儿背带或包裹巾。
(12)CA 刑法 Code § 6405(b)(12) 一个透明塑料尿布袋。
(c)CA 刑法 Code § 6405(c) 对于经批准的家庭探访,部门应允许访客携带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物品:
(1)CA 刑法 Code § 6405(c)(1) 个人床上用品,包括床垫套、床单、床笠、单层毯子、浴巾、擦手巾和洗脸巾,供每人使用,并适用于探访期间。
(2)CA 刑法 Code § 6405(c)(2) 一块浴室垫和一次性浴帘。
(3)CA 刑法 Code § 6405(c)(3) 一瓶未开封的密封润滑剂。
(4)CA 刑法 Code § 6405(c)(4) 婴儿或幼儿用品,包括以下所有物品:
(A)CA 刑法 Code § 6405(c)(4)(A) 14包工厂密封的单份婴儿配方奶粉的组合;每次探访每天一盒工厂密封的牛奶,包括配方奶、杏仁奶、豆奶、燕麦奶、米奶或无乳糖牛奶;四个透明塑料婴儿奶瓶或杯子;吸奶器及相关用品;以及冷藏或冷冻母乳。
(B)CA 刑法 Code § 6405(c)(4)(B) 两加仑工厂密封的蒸馏水。
(C)CA 刑法 Code § 6405(c)(4)(C) 工厂密封的果汁。
(D)CA 刑法 Code § 6405(c)(4)(D) 每次探访每天六个密封包装的非玻璃婴儿食品或零食容器。
(E)CA 刑法 Code § 6405(c)(4)(E) 两个塑料勺。
(F)CA 刑法 Code § 6405(c)(4)(F) 一包尿布。
(G)CA 刑法 Code § 6405(c)(4)(G) 一包密封的婴儿湿巾。
(H)CA 刑法 Code § 6405(c)(4)(H) 每次探访每天三套换洗衣物。
(I)CA 刑法 Code § 6405(c)(4)(I) 两条小毯子。
(J)CA 刑法 Code § 6405(c)(4)(J) 两个安抚奶嘴。
(K)CA 刑法 Code § 6405(c)(4)(K) 三块拍嗝布。
(L)CA 刑法 Code § 6405(c)(4)(L) 尿布霜。
(M)CA 刑法 Code § 6405(c)(4)(M) 婴儿背带或包裹巾。
(N)CA 刑法 Code § 6405(c)(4)(N) 一个透明塑料尿布袋。
(d)CA 刑法 Code § 6405(d) 对于面对面探访或经批准的家庭探访,部门应允许访客携带经期卫生用品。
(e)CA 刑法 Code § 6405(e) 对于面对面探访或经批准的家庭探访,部门应允许来访未成年人至少携带两个非电池驱动的玩具、两本儿童书籍以及最多10页的家庭作业或涂色页。
(f)CA 刑法 Code § 6405(f) 本节不排除部门对这些物品进行例行检查,包括搜查违禁品和识别潜在的安全风险。
(g)CA 刑法 Code § 6405(g)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刑法 Code § 6405(g)(1) “婴儿”指年龄小于12个月的儿童。
(2)CA 刑法 Code § 6405(g)(2) “幼儿”指年龄在12至36个月(含)之间的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