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立惩教系统管理监察长办公室
Section § 6125
本法设立了监察长办公室,作为一个独立机构,不隶属于任何其他政府部门。州长负责任命监察长,但此任命必须获得参议院的批准。监察长任期六年,在此期间,只有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才能被免职。
Section § 6126
Section § 6126.3
《加州刑法典》第6126.3条规定了监察长保存和查阅记录的规则。
首先,任何用于支持审查的文件或文书在报告发布后必须至少保存三年。监察长办公室保存的大多数记录都是公开的,必须存档在他们的办公室,但有特定例外情况。
这些例外包括根据其他法律保密的文件、未完成审计的文书、内部讨论或个人笔记、请求协助人员的信息以及关于正在进行的公共监督的文件。此类文件在法律程序中免于披露或调查取证。
Section § 6126.4
这项法律规定,监察长或其现任或前任雇员,如果分享任何法律禁止向公众披露的机密信息,将构成轻罪。这项规定也适用于任何获得报告草稿以供审查的人,以及与监察长签订合同的承包商及其员工,或任何协助监察长工作的州或公共机构的员工。
Section § 6126.5
监察长有权在任何需要的时间查阅和审查惩教与康复部的记录。这包括各种形式的文件和银行详细信息。任何法律协议都不能阻止这种查阅。
如果有人拒绝提供查阅权限,他们可能会面临轻罪指控。监察长还可以保密方式访谈部门雇员,并在必要时为了司法公正,可以从公开报告中隐去姓名。对不当行为的调查必须遵循特定规则,但部门与雇员之间的现有协议不影响这些规则。
Section § 6126.6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典狱长或主管的任命程序。在填补这些空缺之前,州长必须将候选人姓名提交给总检察长进行审查。
总检察长评估候选人管理惩教设施的资格,并在90天内向州长报告其调查结果,提供关于候选人是否合格的保密建议。
总检察长还将处理针对候选人的不利指控,并保持保密。如果州长选择了一名被总检察长认定为不合格的候选人,这一认定将被公开。
与审查过程相关的通信享有特权并保密,保护在评估期间提供或接收信息的人员。
该法律确保分享信息不承担责任,并允许州长在收到审查结果之前撤回候选人姓名。除非在某些任期末期情况,否则在总检察长的审查完成或90天过去之前,不得进行任命。
Section § 6127.1
Section § 6127.3
本法律条款允许加州监察长办公室履行某些官方职责。他们可以主持宣誓、认证官方行为,并发出传票,以确保证人和文件能用于调查。这些传票在全州范围内有效,可以由授权人员送达,这些人员可以按照法律服务费标准获得报酬。
Section § 6127.4
这项法律赋予县高等法院权力,以强制执行总检察长或其指定人员发出的传票。如果有人拒绝参加询问、作证或提供所需文件,总检察长可以请求法院命令他们遵守。该请求必须表明该人已收到通知和传票,但仍未遵守。如果法院认定传票是合法发出的,它将命令该人遵守,否则将面临藐视法庭的后果。
Section § 6128
本节允许监察长办公室接收来自任何人的举报,包括政府雇员,举报政府运作中的不当活动。这并非旨在处理个人纪律问题。监察长必须提供一个免费电话号码,用于举报惩教与康复部的不当行为,该号码应公开展示。如果接到请求,他们将审查这些指控。举报人的身份将保密,除非披露其身份符合司法利益。
Section § 6129
本节旨在保护加州惩教与康复部的雇员免受报复。如果雇员举报其认为不当的政府行为、配合调查或拒绝非法命令,他们不应因此面临来自同事或上级的任何负面后果。
如果雇员投诉遭到报复,监察长必须进行调查。如果监察长确认报复行为发生,他们将向相关部门提交报告以采取纠正措施。任何被认定犯有报复行为的雇员将面临严重的纪律处分,包括停薪留职。
雇员在投诉调查期间也受到保护,免受进一步报复。监察长与州人事委员会沟通,以协调调查并确保公平。在某些情况下,如果雇员因报复而遭受损害,他们可以寻求额外的法律行动。
Section § 6130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监察长办公室在其网站上公布一份由惩教与康复部维护的被禁出版物清单。该清单包含每项被禁内容的详细信息,例如标题、作者、出版商、违规原因和出版年份。每当清单有变动时,该部门必须通知监察长办公室。
如果囚犯、出版商或其他相关方质疑某出版物为何被禁,他们可以请求监察长办公室进行审查。如果该办公室不同意该部门的决定,他们会通知该部门。在这里,“出版物”涵盖任何可邮寄的报纸、杂志或书籍。
Section § 6132
这项法律要求监察长每年向州长和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也会在线公布供公众查阅。报告应重点说明监察长办公室发现的重大问题,并指出其建议是否已得到采纳。
此外,报告还必须包括监察长关于部门出版物调查结果的摘要,以及惩教与康复部是如何回应的,特别是在对法规遵从性存在分歧的情况下。
该报告需要按照特定的政府程序提交。
Section § 6133
监察长办公室(OIG)负责监督和监测惩教与康复部(CDCR)的调查和员工申诉。OIG 的工作人员与 CDCR 的内部事务办公室紧密合作,以确保及时监督。OIG 评估调查是否彻底,以及是否可能需要采取纪律处分。
对于涉及与被监禁人员发生性不当行为的案件,OIG 拥有调查权,如果 CDCR 未能启动或妥善进行调查,OIG 可以介入。然而,OIG 必须避免重复工作或干预 CDCR 正在进行的调查。任何调查结束后,OIG 会向 CDCR 相关主管机构提供调查报告及其证据,并监督后续行动。
OIG 必须定期向州长和立法机构提交报告,总结关于内部不当行为和使用武力的调查结果。这些报告提供投诉数据、调查质量、纪律建议以及任何和解情况。报告是公开的,并保护涉事员工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