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立惩教系统管理物质滥用社区矫正拘留中心
Section § 6240
加州立法机关指出,很大一部分监狱囚犯因毒品相关罪行被判入狱,许多假释违规者也因毒品问题重返监狱,这表明药物滥用与犯罪之间存在密切联系。目前的矫正系统缺乏足够的项目来解决这些问题。目前还没有一个有效的模式来收容和康复药物滥用者,以提高他们的技能并减少犯罪。
立法机关打算设立社区矫正中心和项目,用于药物滥用治疗。这些设施将侧重于康复,同时确保公共安全,并将通过州和地方当局的合作来运营。州政府将主要资助这些项目,旨在通过提高康复成功率来减少被送往州监狱的罪犯人数。
Section § 6240.6
本节为本章中关于药物滥用社区惩教拘留中心所使用的术语提供定义。主要定义包括:“委员会”指惩教委员会,“部门”指惩教部,“中心”指药物滥用拘留设施,“建设”指建造或翻新设施,以及“设施”指这些中心所使用的实体结构和设备。
Section § 6241
本法设立一项基金,专门用于为有药物滥用史且涉及假释违规或短期监禁的个人建立社区矫正拘留中心。这些中心由地方运营,且必须将其至少50%的床位分配给州使用。资金来源于1990年的特定监狱建设债券,根据县人口和财政承诺等特定标准进行分配。优先考虑城市县,但也允许设立较小的试点项目。为确保质量,委员会必须咨询全国药物康复专家。各县必须证明其有能力至少持续三年运营并改进项目。除州资金外,还将寻求联邦和私人来源的额外资源。所建中心不得使用资金购买土地,各县必须自行安排场地。在提案制定和执行方面,可为各县提供技术支持。
Section § 6241.5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州政府协助各县为特定项目寻找合适的州有土地。但是,州政府必须确保使用这些土地不会扰乱任何政府机构的运作或未来计划,并且还必须遵守公共安全要求。
Section § 6242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各县如何管理和运营由债券资助的设施,以执行各项计划。县负责设施的运营,并必须遵守健康标准和法规。县可以选择一个部门来运营。设施的所有权取决于建设债券的偿还状况,一旦债券偿还完毕,县将获得完全所有权。
安全设施内的服务必须由合格的公共雇员运营,但药物滥用治疗项目可以使用经批准的私人专业人士。州囚犯和服务的费用可以向州政府收取。重点是寻求联邦和私人来源的额外资金,以抵消项目成本。
项目资金的建议书应在九个月内准备就绪,县应在额外六个月内提交其计划。委员会可以在必要时修改项目并相应地分配资金。行政费用由拨付资金总额的一小部分提供。
Section § 6242.5
本法律条款讨论了建造和翻新惩教设施的指导方针。它指示一个委员会制定最低建设标准,并着重使设施外观不那么像拘留所,以便更容易获得场地批准。县可以翻新现有建筑而非新建,但翻新成本不得超过新建费用。翻新成本和项目设计必须符合委员会的标准,并且县不能利用这些项目来规避建设所需的监狱设施。任何每床位成本必须与部门当前的建设成本相似。为了获得资金,县必须将场地租赁给州,直至建设债券还清,租金为债券付款开始后每年一美元。
Section § 6242.6
本节规定,一个委员会负责评估参与特定项目的某些中心和县的进展和绩效,并在设施开始运营两年后向立法机关报告其调查结果。他们还需要聘请一家外部监督公司,根据再犯率和吸毒情况等因素评估项目的成功率,并向各个政府机构提交报告。从特定基金中拨出15万美元用于此评估目的。此外,一个部门必须持续确保这些中心内州罪犯的合同得到遵守。
Section § 6243
这项法律主要针对那些原本会回到县监狱或州立监狱的缓刑或假释违规者设立的项目。其中一半的项目名额是为那些有药物滥用史、且在州立监狱服刑期不超过六个月的假释违规者准备的。暴力重罪犯或被判犯有某些毒品罪行的人员被排除在外。这些人在项目中停留的时间不能超过他们原判刑期的最长时间。获释后,他们将重新遵守假释或缓刑规定。如果被认为不适合参与项目,他们将被送回原判刑的地点。
除非另有协议,否则只有项目所在县的罪犯才有资格参与。地方当局将选择其余的项目参与者,重点关注有药物滥用问题的人员。州立囚犯可以获得工作折抵刑期减免。项目重点是需要康复的短期服刑者,当局之间会定期沟通,确保所有相关方了解项目参与者的情况。最后,这些设施仅供项目中的罪犯使用,不得作为其他罪犯的住所或办公室。
Section § 6245
当一个县提交提案时,它需要包含某些要素,以符合管理委员会设定的标准。这些要素旨在加强社区联系,包括药物滥用检测、创建无毒环境以及提供药物滥用治疗。该项目还应提供就业服务、基础教育以及包括家庭咨询在内的心理健康服务。此外,还应与缓刑和假释系统建立紧密联系。
Section § 6246
这项法律要求每个接收县设立一个项目监督委员会。该委员会必须遵循惩教委员会的规定,并包括来自假释部门、缓刑部门、县治安官部门、县酒精和药物滥用办公室、项目承包商、地方司法部门、社会福利机构以及地方劳工和就业机构的代表。
该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定期审查项目运作、制定罪犯安置标准、解决出现的问题、管理成本,以及履行惩教委员会指派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