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立惩教系统管理新监狱建设债券法案
Section § 7300
这项法律被称为1986年新监狱建设债券法案。它规定了本章可以被提及或引用的名称。
Section § 7301
本节采纳了《州一般义务债券法》的规定,用于管理本章授权债券的发行、出售和偿还。但它明确指出,这些债券的偿还期限不得超过各系列发行之日起的 (20) 年。各系列债券的偿还期限是根据该系列债券的发行日期计算的。
Section § 7302
Section § 7303
Section § 7305
本法律条款允许一个指定委员会决定是否有必要或有利发行本章已批准的某些债券。如果他们决定发行债券,他们可以确定应发行和出售的数量。此外,委员会还可以授权财务长在财务长确定的时间出售这些债券的全部或部分。
Section § 7306
本节规定,基金中的资金将用于购买、建设、更新和维护州立的青少年和成人矫正设施。
Section § 7307
本节规定,加州发行的债券是有效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这意味着州政府有责任偿还本金和利息。加州将每年征收足够的税款来支付这些债券款项,就像征收其他州收入一样。
出售债券所得的资金,例如溢价和应计利息,可以转入普通基金,用于支付与债券相关的开支。此外,债券项目偿还给州的任何款项也可以转入普通基金,以报销已支付的债券开支。
Section § 7308
本法律条款从加州的普通基金中拨款,主要用于两方面:一是偿还债券,包括本金和利息;二是执行第7309条所需的费用。用于这些目的的资金不受财政年度限制,这意味着可以根据需要随时使用。
Section § 7309
这项法律允许财政部长暂时从普通基金中提取资金,以支持某个特定章节下的活动。部长只能提取不超过为此目的已授权但尚未售出的债券总额的资金。提取的资金将按管理委员会的意图使用,并且必须使用出售这些债券所得的款项偿还给普通基金。此外,归还时,这笔钱必须包含如果它留在统筹资金投资基金中本可以获得的利息。
Section § 7309.5
本节规定,当财政部长出售附有法律意见、表明其利息免征联邦税的债券时,可以为债券资金及其投资设立单独账户。财政部长可以使用这笔资金支付任何必要的联邦款项,例如回扣或罚款,以维持或提高债券的免税地位,并使州资金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