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04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与本条目相关的两个术语:“刑事司法监督”和“药物辅助治疗”。

“刑事司法监督”包括缓刑和释放后社区监督等类型的监管。“药物辅助治疗”是指经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批准的疗法,用于帮助治疗物质使用障碍,特别是阿片类药物和酒精使用障碍,理想情况下通过州卫生部门批准的项目提供。

为本条目的目的,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刑法 Code § 6047(a) “刑事司法监督”指缓刑、释放后社区监督和强制监督。
(b)CA 刑法 Code § 6047(b) “药物辅助治疗”指使用任何经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物辅助疗法来治疗物质使用障碍,包括阿片类药物使用障碍和酒精使用障碍,并且在可能的情况下,通过由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许可或认证的项目提供。

Section § 6047.1

Explanation

本法律设立了药物辅助治疗 (MAT) 拨款计划,由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管理。该计划以竞争性拨款的形式向各县提供资金,用于与物质使用障碍治疗相关的各种活动,特别是在刑事司法环境中。

这些拨款可用于支付监狱辅导员的薪资、囚犯获释时的药物剂量、与治疗提供者的合同以及移动危机小组等费用。它还支持扩大治疗服务和设立重返社会中心,确保涉入司法系统的人员获得必要的护理。

各县必须利用这些资金来增强而非取代现有资源,并且必须收集治疗结果数据,包括再犯率和过量用药率。委员会可将每年高达 5% 的资金用于计划管理。

(a)CA 刑法 Code § 6047.1(a) 药物辅助治疗 (MAT) 拨款计划特此设立,并由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管理。
(b)CA 刑法 Code § 6047.1(b) 委员会应根据本条的授权,以竞争性方式向各县授予拨款。委员会应制定拨款的最低标准、资金计划和程序。
(c)CA 刑法 Code § 6047.1(c) MAT 拨款计划资金可由受助县用于以下一项或多项活动:
(1)CA 刑法 Code § 6047.1(c)(1) 在为患有物质使用障碍的囚犯提供药物辅助治疗的县监狱中,安置物质使用障碍辅导员的薪资及相关费用。
(2)CA 刑法 Code § 6047.1(c)(2) 囚犯从县监狱获释时带回家的与物质使用障碍相关的药物剂量。
(3)CA 刑法 Code § 6047.1(c)(3) 根据县监狱医疗服务提供者与麻醉品治疗提供者之间的合同所提供服务的资金。
(4)CA 刑法 Code § 6047.1(c)(4) 行为健康专业人员移动危机小组,可与执法部门一同响应心理健康或其他健康危机呼叫。根据本节资助的移动响应活动应包括在临床上适当的情况下,为受刑事司法监督的个人提供物质使用障碍治疗和药物辅助治疗的转介。
(5)CA 刑法 Code § 6047.1(c)(5) 为受刑事司法监督人员提供药物辅助治疗的薪资及相关费用。
(6)CA 刑法 Code § 6047.1(c)(6) 为增加社区型药物辅助治疗和物质使用障碍治疗服务对涉法个体的容量,或改善从惩教机构获释后的护理协调和与药物辅助治疗服务的衔接而提供的资金。活动可包括但不限于设立服务于涉法人群的新重返社会中心或治疗计划的资本支出或运营成本,扩大现有社区型药物辅助治疗服务以更好地满足涉法个体的需求,以及其他确保获释后及时和适当获得药物辅助治疗的策略。
(d)CA 刑法 Code § 6047.1(d) MAT 拨款计划资金不得用于取代县监狱或社区中现有药物辅助治疗服务的资源。
(e)Copy CA 刑法 Code § 6047.1(e)
(1)Copy CA 刑法 Code § 6047.1(e)(1) 根据本条获得拨款的县应收集并维护与计划有效性相关的数据,如委员会在提案请求中所示,包括关于接受县级药物辅助治疗服务的囚犯和受刑事司法监督人员的药物过量情况和再犯率的数据。
(2)Copy CA 刑法 Code § 6047.1(e)(2)
(A)Copy CA 刑法 Code § 6047.1(e)(2)(A) 根据本小节应收集和维护的与再犯率相关的信息包括以下所有内容,因为它们与接受根据本条资助服务的囚犯或受刑事司法监督人员有关:
(i)CA 刑法 Code § 6047.1(e)(2)(A)(i) 在从获得根据本条资助服务的监狱刑期获释后三年内,或对于受刑事司法监督人员,在获得根据本条资助的服务后三年内,被判入狱或监禁的人数和百分比。
(ii)CA 刑法 Code § 6047.1(e)(2)(A)(ii) 在从获得根据本条资助服务的监狱刑期获释后三年内,或对于受刑事司法监督人员,在获得根据本条资助的服务后三年内,被判犯有轻罪或重罪的人数和百分比。
(iii)CA 刑法 Code § 6047.1(e)(2)(A)(iii) 在从获得根据本条资助服务的监狱刑期获释后三年内,或对于受刑事司法监督人员,在获得根据本条资助的服务后三年内,因犯罪被捕或其假释、缓刑、强制监督或释放后社区监督被撤销的人数和百分比。
(B)CA 刑法 Code § 6047.1(e)(2)(A)(B) 根据本条获得拨款的县应包括在委员会根据第 (4) 款设立的任何报告期前不到三年内,从监狱获释或受刑事司法监督并接受根据本条服务的人员的再犯数据。
(3)CA 刑法 Code § 6047.1(e)(3) 根据本条获得拨款的县可使用第 11105 节定义的州刑事历史摘要信息,或第 13300 节定义的地方刑事历史摘要信息,以收集委员会要求的数据。

Section § 6047.2

Explanation
截至2025年7月1日,需要准备一份报告,详细说明根据本法律资助的活动,并评估这些活动在降低监狱囚犯和受刑事司法监督人员的药物过量和重复犯罪方面的成功程度。该报告必须遵循特定的政府法典程序提交给立法机构。

Section § 604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只有在年度州预算案或其他法律中明确为其分配了资金时才会生效。如果没有这笔资金,这项法律将不会生效。

Section § 604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只是暂时的,在2026年1月1日之后将不再有效。从那天起,它将被正式废除或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