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4年7月1日起,委员会应制定并采纳法规,规定地方惩教机构心理健康护理的最低标准,这些标准应达到或超过国家惩教卫生保健委员会制定的监狱卫生服务标准,具体如下:
(a)CA 刑法 Code § 6048(a) 对被监禁人员的安全检查应足够详细,以确定被监禁人员的安全和福祉,以及他们是否处于困境。此项确定不应要求机构工作人员在睡眠时间打扰或唤醒被监禁人员。
(b)CA 刑法 Code § 6048(b) 惩教人员应获得心肺复苏术 (CPR) 认证,并且在安全和适当的情况下,应被要求对无反应人员开始进行心肺复苏术,无需获得主管或医务人员的批准。
(c)CA 刑法 Code § 6048(c) 监狱主管应被要求对安全检查进行随机审计,审计应包括审查日志和视频录像(如果可用),以确保安全检查得到正确执行。
(d)CA 刑法 Code § 6048(d) 惩教人员的在职培训每年应包括不少于四小时的心理和行为健康培训。本款规定的培训要求应由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的惩教培训标准制定。
(e)CA 刑法 Code § 6048(e) 在入狱登记或收押时进行的心理健康筛查或评估,应由合格的心理健康护理专业人员进行(如果可用)。由非合格心理健康护理专业人员进行的心理健康筛查或评估,应由合格的心理健康护理专业人员尽快进行审查。
(f)CA 刑法 Code § 6048(f) 监狱工作人员应审查任何被登记入狱或转入监狱的人员的医疗和心理健康史,以及县电子健康记录(如果可用),以确定是否存在任何心理健康问题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