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0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通过要求一个委员会为地方惩教和缓刑官员的招聘和培训设定最低标准,从而提高他们的技能和表现。这些规则适用于负责管理因刑事或青少年犯罪行为而处于地方管辖之下的人员。市和县可以选择遵守这些标准。此外,培训可以涵盖基本技能、持续教育和专业职责。

(a)CA 刑法 Code § 6035(a) 旨在提高地方惩教和缓刑官员及其他惩教人员的能力水平,委员会应制定并可不时修订规则,为这些人员的选拔和培训设立最低标准,这些人员受雇于任何市、县或市县,负责对目前处于地方管辖之下、被指控或被裁定犯有刑事或青少年犯罪行为的人员进行羁押、监督、治疗或康复。所有这些规则的制定和修订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进行。
(b)CA 刑法 Code § 6035(b) 任何市、县或市县均可遵守委员会制定的选拔和培训标准。委员会可推迟公布选拔标准,直至完成必要的与工作相关性研究。
(c)CA 刑法 Code § 6035(c) 最低培训标准可包括但不限于基础、入职、持续、监督、管理和专业任务。

Section § 6036

Explanation

本节赋予委员会多项职责,以支持当地惩教和缓刑官员。委员会可以批准和认证教育及培训课程,并设立证书计划以表彰官员的成就。委员会还有权采纳必要的法规,开发培训课程,并开展活动或研究以实现本条的宗旨。

为执行本条规定,委员会应具有以下权力:
(a)CA 刑法 Code § 6036(a) 批准或认证,或同时批准和认证,经委员会批准的机构提供的培训和教育课程。
(b)CA 刑法 Code § 6036(b) 制定并运行一项专业证书计划,为参与该计划的机构所属的当地惩教和缓刑官员提供成就认可。
(c)CA 刑法 Code § 6036(c) 采纳为实现本章宗旨所必需的法规。
(d)CA 刑法 Code § 6036(d) 为当地惩教和缓刑官员开发并提供培训课程。
(e)CA 刑法 Code § 6036(e) 开展其他有助于实现本条宗旨的活动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