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刑法 Code § 6035(a) 旨在提高地方惩教和缓刑官员及其他惩教人员的能力水平,委员会应制定并可不时修订规则,为这些人员的选拔和培训设立最低标准,这些人员受雇于任何市、县或市县,负责对目前处于地方管辖之下、被指控或被裁定犯有刑事或青少年犯罪行为的人员进行羁押、监督、治疗或康复。所有这些规则的制定和修订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进行。
(b)CA 刑法 Code § 6035(b) 任何市、县或市县均可遵守委员会制定的选拔和培训标准。委员会可推迟公布选拔标准,直至完成必要的与工作相关性研究。
(c)CA 刑法 Code § 6035(c) 最低培训标准可包括但不限于基础、入职、持续、监督、管理和专业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