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教标准管理局一般规定
Section § 6024
这项法律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成立州立和社区惩教委员会,该委员会独立于惩教与康复部。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为州内的成人和青少年刑事司法系统提供领导和支持,以促进公共安全和具有成本效益的惩教实践。
委员会负责协调全州范围的工作,特别是关于犯罪预防和帮派问题的工作,同时确保地方拘留设施的安全条件。它会征求专家意见来指导其决策,并促进各方合作。
委员会还管理联邦资金在刑事司法和青少年犯罪项目中的分配。它继承了惩教标准管理局和惩教委员会之前拥有的职责和权力,除非有明确废止,并使其活动与联邦犯罪控制立法保持一致。
Section § 6025
这项法律详细规定了加州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的组成和结构。自2012年起,该委员会由12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惩教部部长和县治安官等官员,其中一些成员由州长和其他立法机构成员任命。到2013年,委员会成员增加到13名,新增一名任命主席和数名其他官员。从2024年起,将新增两个医疗专业人员职位,使总数达到15名成员。委员会成员任期三年;空缺职位将补足剩余任期。出勤至关重要,缺席三次会议可能导致被免职。委员会主席全职任职,并从成员中选出副主席。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七名成员。
Section § 6025.1
本法律规定,委员会成员(主席除外)不领取薪水,但在履行职责时可报销差旅费。出席委员会会议被视为其州或地方政府职务职责的一部分。
委员会成员,无论是作为委员会的一部分还是处理拨款事宜,对委员会的合同不具有经济利益,这意味着他们不能从这些交易中获得经济利益。
委员会主席全职工作,其薪水由人力资源部决定。
本法律的修订适用于2016年7月1日或之后委员会授予的拨款。
Section § 6025.5
Section § 6025.6
惩教委员会可以将其不涉及自由裁量权的日常职责交给下级官员。他们可以为下属如何执行这些任务设定具体条件。
Section § 6027
这项法律规定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负责收集和分享加州监狱、青少年司法系统以及帮派问题的数据。他们负责改进犯罪预防策略并发展循证实践。需要与各种法律和社区利益相关者合作,以定义重要术语并确保数据收集的一致性。委员会还管理联邦资金,并制定拨款程序,为青少年犯罪预防项目提供资金。努力方向是评估和加强帮派和青少年暴力项目,旨在有效利用资源。到2014年,至少70%的资金必须用于支持有实证结果的项目。此外,委员会收集县级计划,并就反映特定州法律地方影响的数据进行合作。它还可以发布关于刑事司法进展的报告,并承担与分配联邦拨款相关的任务。
Section § 6028
Section § 6028.1
Section § 6028.3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特别委员会都必须向惩教委员会提交其报告和建议。惩教委员会随后会审查这些文件,加入自己的意见,并在下一届立法会议的前30天内将所有内容转交给州长和立法机关。此外,报告副本还必须提交给总检察长、州立图书馆以及其他相关的州政府部门。
Section § 6028.4
州长必须在每次常会上向立法机关告知根据第 (6028) 条任命的人员情况,并提供相关费用的摘要。
Section § 6029
如果监狱或拘留场所的任何建造、改造或维修项目成本超过15,000美元,其计划必须提交给一个特定委员会以获取建议。这适用于成人和青少年拘留场所,包括矫正治疗中心。除非委员会要求其他机构提供意见,否则委员会是唯一有权提出这些建议的州级机构。市和县可以要求委员会审查其所有拘留设施的计划和需求。
Section § 6029.1
这项法律设立了县监狱基本建设支出基金,旨在帮助各县支付监狱建设费用。该基金由惩教委员会管理,不受财政年度限制,这意味着资金在年底不会退回普通基金。
“建设”包括监狱的重建、改造、更换和延期维护。委员会根据立法委员会的政策和建议,并咨询地方县官员后提供财政援助。
在分配资金时,考虑的因素包括:县在其他地方筹集所需资金的努力、县提供配套资金的必要性、对标准的遵守情况、拟议改进措施的关键性,以及县利用监禁替代方案的努力。
Section § 6029.5
Section § 6030
加州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必须为地方惩教设施制定并定期审查最低标准。这些标准涵盖了各种问题,包括健康、安全、安保、康复、娱乐、在押人员待遇和员工培训。
还有一些具体要求,例如设施内必须有熟悉消防和生命安全程序的人员、药品管理规定,以及针对怀孕在押人员的特殊规定,包括营养、医疗保健和束缚政策。
委员会会咨询来自公共卫生、消防安全、惩教等不同领域的专家,以更新这些标准。
Section § 6031
加州州立和社区惩教委员会必须至少每两年检查一次加州的所有地方拘留设施。在这些检查期间,委员会的授权人员只要出示适当的身份证明,就有权无需事先通知,进入并检查拘留设施的任何部分。
Section § 6031.1
这项法律规定,地方拘留所和私营工作假释项目必须至少每两年接受一次检查。这些检查必须涵盖健康、安全、消防安全预案、安保、康复项目、娱乐、培训和探视安排。此外,检查还会核实设施是否遵守了县可能获得的任何州监狱建设资金的相关要求。
检查报告会发送给相关设施负责人、地方政府、大陪审团和县高等法院的主审法官。这些报告会说明设施在哪些方面符合或不符合标准,并且所有报告都会在线公开。
Section § 6031.2
惩教委员会必须在每个偶数年的12月30日之前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详细说明地方拘留设施的几个关键方面。
该报告包括未达到最低标准的设施信息,包括它们在哪方面不达标以及达到这些标准的估计费用。它还提供了第6035条至第6037条中标准和培训计划的进展和有效性更新。
此外,报告涵盖了财务细节,例如已支出资金、所得利息以及资金如何分配给每个县。最后,报告还包括每年管理的囚犯数据,如每日在押人数统计、监狱收押人数、费用等。
Section § 6031.3
Section § 6031.4
“地方拘留设施”是指由市、县或地区运营的任何场所,用于羁押成年人或成年人与未成年人超过24小时,但不包括专门用于未成年人的区域。这也包括1978年1月1日之后建造的设施,用于羁押成年人或成年人与未成年人,无论羁押时间长短,但专门用于未成年人的部分除外。它包括通过合同羁押地方囚犯的成人拘留中心,但不包括由惩教部管理或某些特定章节规定的设施。由受过培训人员操作的法庭羁押设施也属于此范畴,但不包括法庭或法院的公共区域。它不包括用于访谈和调查的房间,这些房间与监狱分开或位于警察设施的行政区域内。
Section § 6031.5
本节定义了谁被视为“惩教人员”。它包括两类人员:(1) 某些执法人员;以及 (2) 在惩教机构或项目中工作,负责监督、羁押或改造涉及刑事司法系统的人员。
Section § 6031.6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私人运营地方监狱与其各自的市或县签订合同。这些合同必须确保私人公司遵守所有适用的建筑、健康、安全及其他地方性法规,以及州政府设定的最低监狱标准。员工必须按照惩教委员会设定的标准进行培训。如果设施未能遵守这些规定,可能会失去合同。如果发现问题,设施有60天时间纠正,否则将面临处罚或合同终止。
Section § 6032
本法案在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下设立了加利福尼亚州青少年司法数据工作组。其职责是就如何改进和现代化由州和县机构管理的青少年司法数据系统提出建议。
该工作组由来自各种司法相关组织的代表以及在青少年司法或数据系统方面具有专业知识的个人组成。他们的任务是评估现有数据系统,提出改进建议,并就数据收集的标准化和增强提出建议。
截至2016年1月1日,该工作组被要求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关于数据系统现代化、可能建立在线信息中心以及如何改进数据报告要求的报告。目的是更好地衡量结果和再犯情况,并改善青少年司法信息的获取。
Section § 6033
Section § 6034
这项法律在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内设立了在押死亡审查主任一职,由州长任命,任期六年,自2024年7月1日起生效。主任负责审查地方拘留设施内死亡事件的调查,提出改进建议,并与治安官合作实施。在90天内,治安官必须报告他们将实施哪些建议,并解释任何不实施的原因。审查和回应是公开的,但出于法律或安全原因,某些细节可以编辑。委员会还必须雇用医疗专业人员进行这些审查。主任有权查阅和审查必要的记录,但设施可以扣留正在调查中的文件。该部门被认定为健康监督机构,允许其根据职责需要查阅受保护的健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