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刑法 Code § 6005(a) 凡被羁押在惩教与康复部监督下的惩教机构中的人员,被指控在该机构内实施公罪并因此公罪受审的,市、县或高等法院有权获得与该事项相关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报销。
(b)CA 刑法 Code § 6005(b) 产生与该事项相关的任何费用的县的相应财务官员或其他指定官员,或市的市财政官员,应编制一份由该县高等法院法官适当认证的、该县或市在调查、庭审准备、参与案件实际庭审、对该人员的所有看守和羁押以及对该人员的刑罚执行方面所产生所有费用的报表。该报表不得包含高等法院根据 (c) 款产生的任何费用。该报表应提交给该部门审批。经审批后,该部门必须促使从拨付给该部门的维持经费中,向产生这些费用的县的县司库或市的市财政官员支付该笔费用。
(c)CA 刑法 Code § 6005(c) 高等法院应编制一份法院在庭审准备和案件实际庭审方面所产生所有费用的报表。该报表不得包含市或县根据 (a) 款产生的任何费用。该报表应提交给法院行政办公室审批和报销。
(d)CA 刑法 Code § 6005(d) 任何市、县或其他司法管辖区不得根据本条提出在费用产生月份结束后六个月以上才提交给惩教与康复部或州内任何其他机构或部门的索赔,且州政府不予报销此类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