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001

Explanation
从2005年7月1日开始,青年管理局的职责和权力,按照《青年管理局法》的规定,被移交给了惩教与康复部的少年管教设施司。这意味着青年管理局以前管理的所有职能都将由这个新部门继续负责。

Section § 6005

Explanation

当州立惩教机构中的人员在机构内犯罪时,市或县可以获得处理该罪行所产生费用的报销。这包括调查、审判以及看守该人员等费用。他们必须将这些费用清单提交给惩教部,经批准后,惩教部将支付报销款。

法院也必须列出其在审判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并将其提交给州法院行政办公室以获得报销。此外,有一个时间限制;如果市、县或法院未能在费用产生后六个月内提交报销申请,他们将无法获得报销。

(a)CA 刑法 Code § 6005(a) 凡被羁押在惩教与康复部监督下的惩教机构中的人员,被指控在该机构内实施公罪并因此公罪受审的,市、县或高等法院有权获得与该事项相关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报销。
(b)CA 刑法 Code § 6005(b) 产生与该事项相关的任何费用的县的相应财务官员或其他指定官员,或市的市财政官员,应编制一份由该县高等法院法官适当认证的、该县或市在调查、庭审准备、参与案件实际庭审、对该人员的所有看守和羁押以及对该人员的刑罚执行方面所产生所有费用的报表。该报表不得包含高等法院根据 (c) 款产生的任何费用。该报表应提交给该部门审批。经审批后,该部门必须促使从拨付给该部门的维持经费中,向产生这些费用的县的县司库或市的市财政官员支付该笔费用。
(c)CA 刑法 Code § 6005(c) 高等法院应编制一份法院在庭审准备和案件实际庭审方面所产生所有费用的报表。该报表不得包含市或县根据 (a) 款产生的任何费用。该报表应提交给法院行政办公室审批和报销。
(d)CA 刑法 Code § 6005(d) 任何市、县或其他司法管辖区不得根据本条提出在费用产生月份结束后六个月以上才提交给惩教与康复部或州内任何其他机构或部门的索赔,且州政府不予报销此类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