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到劳教中心的囚犯的工作可以在劳教中心或其分支机构进行,也可以在根据本章或根据第3部分第1篇第5章第5条(自第2780节起)设立的永久性、临时性和移动营地中或从这些营地进行。第2780.1节至第2786节(含)以及第2788节至第2791节(含)的规定适用于根据本条设立的营地以及根据该第5条设立的营地。惩教署署长可以在署长认为适当的时间和署长认为明智的条件下,与任何地方、州或联邦公共机构签订合同或合作协议,以执行适合公共机构的其他保护项目,这些项目应根据监狱工业管理局制定的政策进行。
囚犯和被监护人可以被指派执行公共保护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森林防火和控制、森林和流域管理、娱乐区开发、渔业和狩猎管理、水土保持以及森林流域植被恢复。
任何受监狱工业管理局管辖的生产性工业企业,不得在本章设立的任何中心、其分支机构或营地设立,除非符合第3部分第7篇第3.5章(自第5085节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