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刑法 Code § 6050(a) 州长经秘书推荐,应任命各州立监狱的典狱长。每位典狱长应由秘书免职。如果秘书将其免职,秘书的决定应为最终决定。典狱长应免于公务员制度。
(b)CA 刑法 Code § 6050(b) 人力资源部应确定州立监狱典狱长的薪酬。
州长根据秘书的建议选择州立监狱典狱长,这些典狱长可以由秘书免职,且秘书的决定是最终的。这些职位不属于标准的公务员系统。
人力资源部决定这些典狱长的薪酬。
本法律规定,目前在州公务员系统中工作的大多数人员,如果他们所从事的职能被转移到另一个部门,他们将保留公务员身份并调入新部门,而不会失去其工作身份或权利。部门主管将负责公务员职位的招聘决定,但青年管理局的职位除外。任何为加州女子监狱或青年管理局设立的新职位,都将根据《州公务员法》进行填补。
此外,在招聘惩教官及相关职位时,申请人必须证明他们有能力安全地履行职责,而不会危及自身或他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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