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510

Explanation

如果执法人员认为自己接触了特定人员(如囚犯或被捕人员)的体液,他们必须使用州公共卫生部提供的专用表格进行报告。此表格可用于申请对相关人员进行艾滋病毒或乙型、丙型肝炎检测,并应提交给首席医务官。报告必须在执法人员班次结束前或两天内提交。如果首席医务官认为有正当理由,可以延长提交期限。报告中应包含目击者姓名以及尽可能提供的书面陈述。

“首席医务官”的定义取决于报告来源的设施类型,例如州立监狱、县监狱或少年管教所。如果首席医务官并非医生,他们必须指定一名医生来履行这些职责。

(a)CA 刑法 Code § 7510(a) 执法人员如果认为自己接触了以下人员的体液,应通过填写由州公共卫生部提供的表格报告该事件:惩教机构的囚犯;未在惩教机构但已被逮捕或拘留的人员,无论其是否被指控犯罪,包括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602条可能被法院监护的被拘留或被指控犯罪的人员;被指控任何犯罪的人员,无论其是否被拘留,或处于释放后社区监督、根据第1170条(h)款第(5)项的强制监督,或因犯罪被判缓刑或假释。该表格应提交给为相关执法人员服务的首席医务官(定义见(c)款)。执法人员可利用此表格申请对报告所涉人员进行艾滋病毒或乙型、丙型肝炎检测。该表格可与惩教机构或执法机构使用的常规事件报告或其他表格合并,但首席医务官处理包含艾滋病毒或乙型、丙型肝炎检测请求的表格,不应因处理其他报告或表格而延迟。
(b)Copy CA 刑法 Code § 7510(b)
(a)Copy CA 刑法 Code § 7510(b)(a)款要求的报告应在事件发生的执法人员班次结束前提交,如不切实际,则应尽快提交,但不得迟于事件发生后两天,除非首席医务官认为存在正当理由,可免除此提交期限要求。报告应包括事件目击者的姓名、事件相关人员的姓名,以及在可行的情况下,这些当事人的任何书面陈述。执法人员应根据首席医务官的要求协助调查该事件。
(c)CA 刑法 Code § 7510(c) 就本节、第7503条和第7511条而言,“首席医务官”指:
(1)CA 刑法 Code § 7510(c)(1) 在州立监狱工作人员提交报告的情况下,指该设施的首席医务官。
(2)CA 刑法 Code § 7510(c)(2) 在假释官提交报告的情况下,指最近的州立监狱的首席医务官。
(3)CA 刑法 Code § 7510(c)(3) 在少年司法司雇员提交报告的情况下,指该设施的首席医务官。
(4)CA 刑法 Code § 7510(c)(4) 在针对以下人员提交报告的情况下:市或县监狱的囚犯;县或市运营的少年管教所的囚犯;法院设施的囚犯;或已被逮捕或拘留的人员,无论其是否被指控犯罪,但未在惩教设施内,包括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602条可能被法院监护的被拘留或被指控犯罪的人员;或被指控犯罪的人员,无论其是否被拘留,指该个人被监禁或被指控犯罪所在县的县卫生官员。
(5)CA 刑法 Code § 7510(c)(5) 在缓刑官、检察官或其工作人员、公设辩护律师或其工作人员提交报告的情况下,指该缓刑官、检察官或其工作人员、公设辩护律师或其工作人员受雇所在县的县卫生官员。
(6)CA 刑法 Code § 7510(c)(6) 在根据本款确定的首席医务官并非内外科医生的情况下,首席医务官应指定一名内外科医生履行其在本篇章下的职责。

Section § 7511

Explanation

首席医务官必须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应对被报告的囚犯或人员进行艾滋病毒或乙型或丙型肝炎检测,无论是否提出了请求。只有在存在重大传播风险时才需要检测,并且医务官必须考虑体液交换、该人员的症状以及对他人造成的威胁等因素。在做出决定之前,医务官可以通过证词收集更多信息。决定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与相关方共享,包括执法人员以及可能的未成年人父母。

(a)CA 刑法 Code § 7511(a) 首席医务官应在收到报告后24小时内,无论根据第7510条提交的报告是否包含进行艾滋病毒或乙型或丙型肝炎检测的请求,决定是否要求对根据第7510条提交的报告所涉的囚犯或其他人员进行艾滋病毒或乙型或丙型肝炎检测。如果首席医务官决定要求进行艾滋病毒或乙型或丙型肝炎检测,他或她应在其决定中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如有)也需要进行后续检测。
(b)CA 刑法 Code § 7511(b) 首席医务官只有在发现以下情况时才能下令进行艾滋病毒或乙型或丙型肝炎检测:考虑到所有事实和情况,存在艾滋病毒或乙型或丙型肝炎传播的重大风险。在做出此决定时,首席医务官应考虑以下因素:
(1)CA 刑法 Code § 7511(b)(1) 根据联邦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和州卫生服务部制定的最新书面指南和标准,是否发生了可能导致艾滋病或乙型或丙型肝炎感染重大风险的体液交换。
(2)CA 刑法 Code § 7511(b)(2) 该人员是否表现出与艾滋病毒或乙型或丙型肝炎感染一致的医疗状况或临床发现。
(3)CA 刑法 Code § 7511(b)(3) 机构工作人员或囚犯的健康是否可能因报告事件导致的艾滋病毒或乙型或丙型肝炎感染而受到威胁。
(c)CA 刑法 Code § 7511(c) 在做出决定之前,首席医务官如果需要,可以接收来自提交报告的执法人员、报告所涉人员以及事件目击者的书面或口头证词,只要他或她认为对完整调查是必要的。该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应说明决定的理由。首席医务官应向提交报告的执法人员和报告所涉人员提供一份副本;如果所涉人员是未成年人,则提供给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除非无法找到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

Section § 7512

Explanation

加州这项法律允许惩教或少年管教机构的囚犯,如果认为自己接触了另一名囚犯的体液,可以要求对该囚犯进行艾滋病毒、乙肝或丙肝检测。可能的情况包括性接触、共用针头或涉及体液交换的伤害。请求通常必须在事件发生后两天内提出,但医务主管在有正当理由时可以延长此期限。

15岁及以上的少年囚犯可以像成年人一样提出检测请求。如果15岁以下的少年想提出检测请求,工作人员可以代表他们提出。工作人员也必须在发现事件后两天内提交请求。如果代表未成年人提出请求,设施必须通知其父母或监护人并获得许可,除非无法联系到他们。如果父母拒绝或无法找到,少年法庭可能会决定检测程序是否继续。

一旦请求提交,执法部门会将其提交给首席医务官,医务官将根据特定标准进行调查并决定是否强制检测。决定会告知请求人、被检测的囚犯以及设施官员。

(a)CA 刑法 Code § 7512(a) 惩教机构的囚犯,如果他或她有理由相信自己接触了该机构另一名囚犯的体液,可以请求对该囚犯进行艾滋病毒或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检测。这种情况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强奸或与可能受感染的囚犯发生性接触、共用纹身针或毒品针、涉及体液交换的伤害事件,或与狱友同住且可能发生体液混合的情况。根据本节提出的请求只能在导致请求发生的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历日内提交,但首席医务官发现存在正当理由时,可以放弃此提交期限要求。
(b)CA 刑法 Code § 7512(b) 少年司法部门设施或任何县或市运营的少年设施中15岁或以上的囚犯,可以像州监狱囚犯一样,请求对该设施的另一名囚犯进行检测,并遵守相同的程序和权利。少年司法部门设施或县或市运营的少年设施中的未成年囚犯,可以通过其所在设施的工作人员提出检测请求。工作人员如果认为发生了符合(a)款规定标准的情况,需要提出请求,可以自愿代表未成年人提出此请求。工作人员代表少年司法部门设施或地方少年设施的囚犯提出请求,应在工作人员发现之日起两日历日内完成,但首席医务官发现存在正当理由时,可以放弃此提交期限要求。
当代表未成年人提出请求时,设施应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该请求,并征求父母或监护人的许可,以使检测请求继续进行。如果父母或监护人拒绝给予检测许可,少年设施部门主任可以请求设施所在县的少年法庭裁定本篇规定的检测请求程序是否应继续。少年法庭应在案件提交法院后五天内作出裁决。
如果无法找到父母或监护人,设施主管应批准或不批准该检测请求。
(c)CA 刑法 Code § 7512(c) 收到本节规定的检测请求后,执法人员应将请求提交给首席医务官,其身份应按请求由设施员工提出时的规定确定。首席医务官应遵循第7511节规定的程序,调查请求并就对请求所涉囚犯进行强制检测作出决定。提交请求的囚犯应在其能力范围内提供证人姓名或证词。首席医务官应根据第7511节规定的标准作出决定。首席医务官的决定副本应提供给提交艾滋病毒或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检测请求的人、请求对象以及惩教机构主管。对于未成年人,决定副本应提供给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除非无法找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

Section § 7512.5

Explanation
如果囚犯出现艾滋病毒、艾滋病或乙型或丙型肝炎的症状,首席医务官可以下令进行检测,即使没有事先的报告或请求。囚犯将收到检测决定的副本。如果囚犯是未成年人,其父母或监护人也将收到副本,除非无法联系到他们。在此情况下,这些检测决定不能通过通常的上诉程序提出异议。

Section § 75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接受艾滋病毒或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检测的囚犯,能清楚地了解检测过程。他们必须获得相关法律信息的副本,一份关于如果他们不同意检测决定如何上诉的解释,以及上诉时间表的详细信息。他们还会被告知有权接受经认证的咨询师提供的检测前和检测后艾滋病毒咨询,或从执业医疗专业人员处获得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检测结果和咨询。

Section § 75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首席医务官确保为请求进行传染病检测的执法人员和囚犯,以及任何潜在受试者提供个人咨询。这种咨询应在特定时间进行:首次提交报告或请求时、下达检测指令时以及提供检测结果时。首席医务官也可以在接到请求或认为必要时提供额外咨询。

该官员可以安排在不同地区提供咨询,并应在医学上适宜时鼓励自愿进行艾滋病毒或乙型/丙型肝炎检测。所有检测,无论是法律要求的还是自愿进行的,都必须由相应的惩教机构承担费用。

(a)CA 刑法 Code § 7514(a) 首席医务官有责任确保向根据第7510条提交报告的执法人员、根据第7512条提交请求的囚犯以及任何潜在受试者提供个人咨询,咨询应在首次提交报告或检测请求时、下达检测指令时以及向该员工、囚犯或受试者提供检测结果时进行。
(b)CA 刑法 Code § 7514(b) 首席医务官可应上述任何个人的请求,或在首席医务官认为适宜时,向其提供额外咨询,并可安排在其他司法管辖区提供咨询。如果首席医务官认为医学上适宜,他应鼓励报告或请求的当事人、提交报告的执法人员、根据第7512条提交请求的人员,或对于未成年人,代表其提交请求的未成年人,接受自愿的艾滋病毒或乙型/丙型肝炎检测。本篇章所要求的所有检测或因本篇章规定而进行的任何自愿检测,均应由相应的惩教机构承担费用。

Section § 75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对首席医务官关于艾滋病毒或乙型和丙型肝炎等疾病强制检测决定的上诉程序。如果您或您的孩子需要接受检测,或者您是检测的请求人,您有三天时间向一个小组提出上诉。上诉小组由三人组成,包括首席医务官和两名经验丰富的医生,其中一名医生从机构外部选出,以确保公正性。

小组必须在七天内审理上诉,并且需要一致同意的决定才能进行检测。听证会是保密的,但某些相关方,如被检测人或请求检测的执法人员,可以出席并可带一名代表。小组的最终决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并附有解释,然后与相关方共享。

(a)CA 刑法 Code § 7515(a) 首席医务官根据第7511、7512或7516条作出的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三个日历日内,由被要求接受检测的人、当受试者是未成年人时其父母或监护人、根据第7510或7516条提交报告的执法人员、或根据第7512条请求检测的人(视情况而定),或首席医务官自行提出,向三人小组提出上诉。如果未根据本款提出上诉请求,首席医务官的决定应为最终决定。
(b)CA 刑法 Code § 7515(b) 根据对请求或上诉检测的人拥有管辖权的实体,惩教与康复部、少年司法司、县、市或县市应召集上诉小组,并应确保上诉在七个日历日内审理。
(c)CA 刑法 Code § 7515(c) 根据(a)款或(b)款要求的小组应由以下三名成员组成:
(1)CA 刑法 Code § 7515(c)(1) 作出原始决定的首席医务官。
(2)CA 刑法 Code § 7515(c)(2) 一名对艾滋病毒或乙型和丙型肝炎的诊断、治疗和传播有知识的内科医生和外科医生,由惩教与康复部、少年司法司、县、市或县市选定。根据本款任命的内科医生和外科医生应主持听证会并担任主席。
(3)CA 刑法 Code § 7515(c)(3) 一名不属于州、县、市或县市惩教机构工作人员,或未与此类机构签订合同,或未与第7502条(b)款所定义的执法人员雇主签订合同的内科医生和外科医生,且对艾滋病毒或乙型和丙型肝炎的诊断、治疗和传播有知识。根据本款任命的内科医生和外科医生应由州卫生服务部从该部门编制的名单中选出。州卫生服务部应制定标准,用于选择本款要求名单上的人员及其报销,并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利用其选择顾问的正常程序来编制此名单。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州卫生服务部选定的内科医生和外科医生在小组中的存在增强了小组的客观性,并且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州卫生服务部应尽一切努力遵守本款。
(d)CA 刑法 Code § 7515(d) 惩教与康复部、县、市或县市应在根据(a)款需要召集小组且已请求进行艾滋病毒检测时,通知州卫生服务部的艾滋病办公室,或在请求进行乙型或丙型肝炎检测时,通知州卫生服务部。在通知后的两个日历日内,根据(c)款(3)项任命的内科医生和外科医生应与惩教部、县、市或县市就符合(b)款的听证日期达成一致。
(e)CA 刑法 Code § 7515(e) 如果州卫生服务部的艾滋病办公室,或在乙型或丙型肝炎检测的情况下,州卫生服务部,未能遵守(d)款,或根据(c)款(3)项任命的内科医生和外科医生未能出席预定的听证会,惩教与康复部、县、市或县市应任命一名对艾滋病毒以及乙型和丙型肝炎的诊断、治疗和传播有知识的内科医生和外科医生,在上诉小组中任职,以取代(c)款(3)项要求的内科医生和外科医生。惩教与康复部、县、市或县市应制定本款下人员选拔及其报销的标准。
惩教与康复部、少年司法司、县、市或县市应在可行的情况下,设立并利用常设小组来审理本条规定的上诉。小组的成员应符合(c)款(1)、(2)和(3)项的要求。
县、市或县市惩教机构不得根据本款设立小组,除非事先获得当地卫生官员的批准。
(f)CA 刑法 Code § 7515(f) 根据本条进行的听证会应不公开,但以下每个人都有权出席听证会、就听证会上提出的问题发言并传唤证人作证:
(1)CA 刑法 Code § 7515(f)(1) 首席医务官,他也可以带对听证会至关重要的工作人员,以及专家组的其他两名成员。
(2)CA 刑法 Code § 7515(f)(2) 首席医务官决定的当事人,但未成年当事人只有在其父母或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出席,并且,如果当事人是未成年人,其父母或监护人。
(3)CA 刑法 Code § 7515(f)(3) 根据第7510条提交报告的执法人员,或根据第7512条要求进行艾滋病毒或乙型、丙型肝炎检测的人员,视情况而定,并且,如果该人员是未成年人,其父母或监护人。
(g)CA 刑法 Code § 7515(g) 检测的当事人,或根据第7512条要求检测的人员,或根据第7510条提交报告的人员,视情况而定,可以指定一名代表出席听证会以协助其本人。
(h)CA 刑法 Code § 7515(h) 当根据本条寻求听证会时,或由执法人员根据第7510条提出的请求提交时,决定应在听证会后两天内作出。专家组必须一致投票才能要求听证会当事人接受艾滋病毒或乙型、丙型肝炎检测。
第7511条中规定供首席医务官使用的标准,也应由专家组在作出决定时采用。
该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说明决定的理由,并由成员签署。首席医务官应向要求检测的人员或提交报告的人员(视情况而定)、向检测的当事人,并且,当当事人在惩教机构时,向该机构的负责人提供一份副本,但当检测的当事人或代表其提出检测请求的人员是未成年人时,副本也应提供给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除非无法找到其父母或监护人。

Section § 751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惩教机构官员或工作人员在观察到或得知机构内可能导致艾滋病病毒/艾滋病传播的活动时必须遵循的程序。这些活动包括性接触、静脉注射毒品、涉及体液交换的伤害事件、篡改食品或医疗用品以及纹身。如果此类活动被报告,首席医务官可以进行调查,并可能根据调查结果要求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一个由三名成员组成的专家小组必须一致批准检测决定,囚犯可以对此决定提出上诉。与此程序相关的听证会是不公开的,并且必须在 20 天内结束。该法律将此程序限制于个别囚犯或小群体,而非整个囚犯群体。决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并与相关方共享。

(a)CA 刑法 Code § 7516(a) 当惩教机构的监管人员或工作人员观察到或被告知机构内有被归类为导致或已知会导致艾滋病病毒传播的活动(如 (b) 款所述)时,他或她可以向该机构的首席医务官提交书面报告,在市或县监狱的情况下,该医务官应为县卫生官员。
(b)CA 刑法 Code § 7516(b) 根据 (a) 款可提交报告的惩教机构内可报告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活动,如果它们根据本章规定的标准可能导致艾滋病传播:
(1)CA 刑法 Code § 7516(b)(1) 导致体液交换的性行为。
(2)CA 刑法 Code § 7516(b)(2) 静脉注射毒品。
(3)CA 刑法 Code § 7516(b)(3) 涉及囚犯或工作人员受伤并发生体液交换的事件。
(4)CA 刑法 Code § 7516(b)(4) 篡改医疗和食品供应或医疗或食品设备。
(5)CA 刑法 Code § 7516(b)(5) 囚犯之间纹身。
(c)CA 刑法 Code § 7516(c) 医务官可以调查该报告,进行访谈,并根据第 7511 条规定的标准,确定所报告的情况是否以可能导致艾滋病病毒传播的方式造成了可能的体液交换,并对机构工作人员和囚犯群体的健康和安全构成危险。
如果首席医务官认定这可能已经发生,他或她应要求对根据调查认为有必要的任何囚犯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无论何时,囚犯根据本款被要求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时,他或她可以根据第 7515 条的规定对该决定提出上诉。
(d)CA 刑法 Code § 7516(d) 根据本条进行的检测只能由专家小组所有三名成员一致投票通过方可要求。第 7515 条保障囚犯的权利应适用。
根据本条召开听证会时,听证会应不公开,但提交原始报告的人和首席医务官以及其他专家小组成员也可以传唤证人到听证会作证。
根据本条寻求听证会时,决定应在医务官寻求听证会之日起 20 天内作出。
(e)CA 刑法 Code § 7516(e) 本条应适用于涉及个别囚犯或群体情况,但不得用于要求对惩教机构所有囚犯进行检测。
(f)CA 刑法 Code § 7516(f) 专家小组的调查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列出,包括专家小组决定的理由,并由专家小组成员签署。决定副本应提供给惩教机构负责人、报告涉及的对象以及专家小组认定根据本篇规定可能已暴露于艾滋病病毒感染的任何囚犯或官员。

Section § 751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专家组根据不同条款(7515、7516 或 7512.5)对艾滋病毒检测作出裁决,那么相关方——例如执法人员、要求检测的人、医务人员或被要求接受检测的个人——可以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法院将迅速安排听证会来评估专家组的决定。如果法院发现该决定是基于确凿证据的,就会维持专家组的决定。

依据第 7515 条或第 7516 条规定,专家组作出的任何决定均可上诉至高等法院,可由根据第 7510 条规定提交报告的执法人员、根据第 7512 条规定要求进行艾滋病毒检测的人员、根据第 7516 条规定召集专家组的医务人员,或根据专家组决定被要求进行检测的任何人提出上诉。根据第 7512.5 条规定被要求进行检测的人员,也可就该决定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法院应尽快安排听证会,审查专家组的决定或根据第 7512.5 条规定作出的决定。如果上诉的决定是基于充分证据的,法院应维持该决定。

Section § 7516.8

Explanation
首席医务官有责任确保听证会的决定副本按照本章的规定分发出去。

Section § 75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章汇编的记录,包括首席医务官或上诉小组作出的决定,必须保密,除非法律另有明确允许。

Section § 75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惩教与康复部以及地方卫生官员,为惩教机构内与艾滋病毒和乙型、丙型肝炎检测相关的决定制定指南。他们需要与艾滋病办公室协商,并以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和州卫生服务部门的建议为基础来制定这些指南。

医疗服务主管负责监督这些规定的实施情况,特别是涉及假释官和惩教机构工作人员的报告。在地方层面,这项职责由地方卫生官员承担。

(a)CA 刑法 Code § 7518(a) 惩教与康复部和地方卫生官员应与州卫生服务部艾滋病办公室协商制定艾滋病毒检测指南,并与州卫生服务部协商制定乙型和丙型肝炎检测指南,以根据本章作出决定。该指南应基于联邦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和州卫生服务部制定的关于艾滋病毒或乙型和丙型肝炎传播和感染的最新书面指南。
(b)CA 刑法 Code § 7518(b) 负责本篇适用条款实施的监督职责,包括对涉及假释官以及州成人和青少年惩教机构工作人员的报告的监督,应由惩教与康复部医疗服务主管承担。
县、市或县市层面的监督职责应由地方卫生官员承担。

Section § 75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包括未成年人)被指控犯罪或已被定罪但未被关押在监狱中(因为他们通过保释、具结保证出庭、缓刑或其他原因获释),他们必须遵守作为释放条件一部分的任何强制性检测。如果他们拒绝接受这些检测,他们的释放或缓刑可能会被撤销。

此外,如果处于假释、缓刑、强制监督或释放后社区监督下的人拒绝接受要求的检测,这可能被视为违反了他们的规定。

(a)CA 刑法 Code § 7519(a) 当个人,包括根据《福利与机构法》第602条可能被法院监护的未成年人,已被指控犯罪,但因其获释(无论是通过准予保释、个人具结释放,还是出于任何其他原因)而未被羁押在惩教机构,或已被判有罪,但因被判处缓刑、罚款或任何其他替代刑罚而未被羁押在惩教机构,且该个人被要求根据本篇进行初次或后续检测时,该个人未能提交检测结果,可作为撤销其获释、缓刑或其他适用刑罚的理由。
(b)CA 刑法 Code § 7519(b) 任何处于假释、缓刑、根据第1170条 (h) 款 (5) 项规定的强制监督,或释放后社区监督下的人员拒绝提交根据本篇要求的检测,可被裁定为违反该人员的假释、缓刑、强制监督或释放后社区监督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