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章项下进行的检测应适用以下程序:
(a)CA 刑法 Code § 7530(a) 采血应以医疗认可的方式进行。只有医生、注册护士、执业职业护士、执业医疗技师或执业采血师方可为本篇章之目的抽取血样。
(b)CA 刑法 Code § 7530(b) 首席医务官,如第2章(自第7510条起)所规定,应命令将血样送至经州卫生服务部批准进行艾滋病毒检测的执业医疗实验室,并命令对血样进行检测,包括所有现有确认性检测,以确定医学上认可的艾滋病毒暴露或感染迹象。州卫生服务部应制定标准,以批准医疗实验室根据本篇章进行艾滋病毒检测。州卫生服务部应制定根据第7530条进行检测的标准。乙型或丙型肝炎的检测可由首席医务官批准的任何执业医疗实验室进行。
(c)CA 刑法 Code § 7530(c) 检测结果副本应由实验室发送给根据第7511条或第7512条作出决定或根据第7515条或第7516条召集小组的首席医务官。实验室应负责保护这些检测结果的机密性。故意或过失违反此责任应构成违反合同的理由。
(d)CA 刑法 Code § 7530(d) 检测结果应由首席医务官连同以下免责声明发送给指定接收人:
“检测以医疗认可的方式进行,但检测无法绝对准确地确定艾滋病或其他传染病的暴露或感染。收到此检测结果的人员应继续监测自身健康,并酌情咨询医生。”
(e)CA 刑法 Code § 7530(e) 如果受检人是未成年人,检测结果副本也应发送给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
(f)CA 刑法 Code § 7530(f) 除受检人外,所有收到检测结果的人员均应维护与检测结果相关的个人身份识别数据的机密性,但为获取医疗或心理护理或建议,或为遵守本篇章而可能必要的披露除外。
(g)CA 刑法 Code § 7530(g) 样本和检测结果不得在任何刑事或纪律程序中作为可采纳的证据。
(h)CA 刑法 Code § 7530(h) 任何根据本篇章进行检测、传输检测结果或披露信息的人员,对其根据本篇章采取的任何行动均享有民事责任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