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章所适用的惩教机构、看管机构或执法机构,应当负责告知工作人员本篇章的规定,并协助其在各自机构中的实施。
囚犯医疗检测杂项规定
Section § 7550
州卫生服务部必须制定并分发特定法规所要求的报告、通知和调查结果的标准化表格。他们需要在法律生效后的三个月内,将这些表格提供给惩教部、青年管理局和各县卫生官员。
标准化表格 报告分发 通知和调查结果
Section § 7552
这项法律建议惩教、羁押和执法机构设立一个全面的艾滋病和艾滋病毒预防与教育项目。该项目应侧重于教育警官、工作人员和囚犯,提供体液预防措施,为从事危险行为的感染艾滋病毒的囚犯提供单独的住所,并确保他们获得适当的艾滋病毒治疗医疗服务。这些指导方针是建议性的,并非法律强制要求。该项目还必须对信息保密,相关部门将协助其制定。
(a)CA 刑法 Code § 7552(a) 建议本篇所适用的每个市或县惩教、羁押和执法机构在1989年3月31日前实施一项全面的艾滋病和艾滋病毒预防与教育计划。计划的建议目标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刑法 Code § 7552(a)(1) 教育。 实施一项教育计划,其中包括对警官、支持人员和囚犯进行关于艾滋病毒预防和传播的教育和培训,并至少每三个月定期更新;所有在惩教机构中被羁押至少12小时的人员应至少获得一份经县卫生官员批准的小册子,对羁押超过三天的人员则提供更详细的教育。
(2)CA 刑法 Code § 7552(a)(2) 体液预防措施。 由于所有体液均被视为具有潜在传染性,因此,在处理感染者或艾滋病毒、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高风险人群时,应向所有惩教机构员工提供必要的设备和用品,以遵循公认的通用体液预防措施,包括手套和心肺复苏设备。
(3)CA 刑法 Code § 7552(a)(3) 感染者的单独收容。 为艾滋病毒感染检测呈阳性且继续从事传播艾滋病毒活动的囚犯提供充足的单独收容设施,这些设施应与其他囚犯的设施相当,并可使用娱乐和教育设施,与惩教机构内现有设施相称。
(4)CA 刑法 Code § 7552(a)(4) 充足的艾滋病医疗服务。 提供适用于艾滋病毒感染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服务。
(5)CA 刑法 Code § 7552(a)(5) 这些指导方针仅为建议性质,不构成州强制规定。
(b)CA 刑法 Code § 7552(b) 该计划应根据本篇和其他法律规定要求信息保密。
(c)CA 刑法 Code § 7552(c) 惩教标准管理局和州卫生服务部应协助制定这些计划。
艾滋病预防 艾滋病毒教育 体液预防措施
Section § 7553
这项法律允许州卫生服务部对囚犯或被羁押人员进行匿名调查,以检测艾滋病毒。他们可以对全部人口进行,也可以只对部分人口进行。这只有在县卫生官员同意,并且被认为对检测或预防艾滋病毒是必要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经县卫生官员批准,州卫生服务部在其认为对艾滋病毒检测和预防必要时,可对市或县内全部或部分囚犯人口或被羁押人员进行定期的匿名非关联血清学调查。
艾滋病毒检测 囚犯健康调查 匿名检测
Section § 7554
这项法律规定了执法人员在工作中接触艾滋病毒的事件应如何报告和管理。各机构必须向州卫生服务部报告这些事件的详细信息,例如事件类型和受伤情况,但不能透露涉事警官或来源人的身份。该部门可以将数据分享给执法机构或专注于执法人员健康的合法研究机构,同时确保个人身份保密。未经授权泄露他人身份属于轻罪。“可报告事件”是指执法人员可能接触到他人体液(可能含有艾滋病毒)的任何事件。
(a)CA 刑法 Code § 7554(a) 本节的目的是确定执法人员艾滋病毒感染职业暴露的程度。
(b)CA 刑法 Code § 7554(b) 本篇适用的惩教、看管或执法机构,或本篇适用的惩教、看管或执法机构的首席医务官,应向州卫生服务部报告每起涉及本篇所指执法人员的可报告事件,以及每起案件的处理结果。
报告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执法人员的职务分配;事件类型;所受伤害类型;对受伤员工提供的治疗;据称被违反的刑法引用;以及雇佣机构的身份。在任何情况下,地方执法机构或地方机构的首席医务官均不得将执法人员或来源人的身份传输给州卫生服务部。
(c)CA 刑法 Code § 7554(c) 州卫生服务部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向任何执法机构或任何主要关注执法人员健康问题的真实、非营利性执法研究机构发布数据,但前提是本篇所指的任何执法人员、任何报告对象或任何受检测人员的身份应保持匿名。任何未经授权泄露信息导致识别出本节保护身份的人员,均构成轻罪。
(d)CA 刑法 Code § 7554(d) 就本节而言,“可报告事件”指第7510节(a)款所述的事件。“来源人”指其体液被认为与执法人员体液接触的人,如第7510节(a)款所述。
执法人员艾滋病毒暴露 可报告事件 执法健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