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监狱、农场和营地联合县监狱
Section § 4052
Section § 4053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县的监事会启动程序,与其他县共同设立一个联合区,以维护一个联合县监狱。他们需要通过一项决议,声明这将符合公共利益,列出所涉及的县,并确认建立或运营一个联合县监狱的计划。
Section § 4054
Section § 4055
Section § 4056
Section § 4057
Section § 4058
本法律条文概述了组建新区的程序。一旦新区组建完成,州务卿必须将组建证明发送给通过初步决议的县的书记。书记随后有10天时间将该证明的核证副本发送给区内所有县的书记,并通知被任命的董事会成员首次会议的详细信息。首次会议必须在30天内举行。此外,董事会成员参加会议的费用由其各自的县承担。
Section § 406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县根据本章的规定欠款,那么该县有责任支付这笔钱。区的董事会可以收取这笔钱,或者县的监事会可以代表该区收取。他们可以在该区内的任何一个县提起诉讼来获得这笔款项。
Section § 4062
Section § 4063
这项法律要求每个拥有共享县监狱的区内的县,从其普通基金中支付其应承担的费用份额。董事会将决定维持监狱运营所需现金周转基金的金额。每个月,各县会收到监狱开支明细和其应承担费用部分的账单。一旦各县支付了其份额,资金将回到周转基金中。
Section § 4065
Section § 4067
这项法律解释了联合县监狱区如何解散。首先,拥有该区域50%以上人口的县的监事会必须一致决定联合监狱不再有益,并通过一项决议来解散它。
接下来,这项决定必须发送给所有相关县和州务卿。如果决议符合人口要求,州务卿将认证该区域的解散。认证后,该区域的董事会必须在90天内废除监狱,将囚犯遣返给县治安官,出售设备,提供最终财务账目,并将剩余资金分配给各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