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000

Explanation

该法律规定,加州的县监狱由县治安官管理。这些监狱有多种用途:羁押需要作为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的人员;拘留被控犯罪并等待审判的人员;监禁因藐视法庭或根据民事法律被羁押的人员;囚禁被判有罪的罪犯;以及羁押违反释放后社区监督条款的人员。

本州各县的普通监狱由其所在县的治安官管理,并用于以下目的:
1. 拘留为确保其在刑事案件中作为证人出庭的人员;
2. 拘留被控犯罪并被羁押候审的人员;
3. 监禁因藐视法庭、民事程序或其他法律授权而被羁押的人员;
4. 监禁因犯罪被定罪并判处徒刑的人员。
5. 依据第3454条(b)款,监禁因违反其释放后社区监督条款和条件的人员。

Section § 40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治安官将囚犯从县监狱转移到由该县管理的劳务营地。

Section § 4001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要求县监狱必须有足够的房间,以便将不同类别的人员彼此分开。这些类别包括等待审判的人、已被定罪并正在服刑的人,以及作为证人被羁押或因民事案件或藐视法庭指控而被羁押的人。

各县监狱必须设有足够数量的房间,以便将属于以下任一类别的所有人员与属于其他任一类别的人员分开并明确区分监禁:
1. 因刑事诉讼程序被羁押并等待审判的人员;
2. 已被判有罪并正在服刑的人员;
3. 作为证人被羁押或因民事诉讼程序被羁押,或根据藐视法庭的处罚令被羁押的人员。

Section § 400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执法官员如何与在押线人互动。警官不得向线人支付超过50美元以获取其在刑事案件中的证词。但是,如果官员能妥善记录,他们可以报销必要的费用,例如搬迁费、差旅费和住宿费。此外,执法部门和线人不能主动试图从被告那里引出有罪陈述,而只能是被动听取。最后,“在押线人”指的是在另一法律条款中定义的人。

(a)CA 刑法 Code § 4001.1(a) 任何执法或惩教官员不得给予、提供或承诺给予超过五十美元($50)的任何金钱报酬,以换取在押线人在任何刑事诉讼中的证词。本条规定不应禁止与线人证词相关的附带费用,例如证人或直系亲属搬迁、住宿、住房、膳食、电话费、差旅费或法律授权的证人费所产生的费用,但前提是这些付款有适当的文件支持,证明该款项用于其给予的目的。
(b)CA 刑法 Code § 4001.1(b) 任何执法机构和任何作为该机构代理人的在押线人,不得采取超出仅仅听取被告陈述的任何行动,该行动旨在故意引出有罪言论。
(c)CA 刑法 Code § 4001.1(c) 在本节中,“在押线人”指第1127a条 (a) 款所述的人。

Section § 400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县监狱询问他们拘留的每个人是否曾在美国军队服役,并记录他们的回答。收集到的信息必须与被拘留者、他们的律师和地方检察官共享。这项规定于2020年1月1日生效。

(a)CA 刑法 Code § 4001.2(a) 各县监狱在拘留一人时,应询问该人是否曾在美国军队服役,并记录该人的答复。
(b)CA 刑法 Code § 4001.2(b) 县监狱应将此信息提供给该人、其律师以及地方检察官。
(c)CA 刑法 Code § 4001.2(c) 本节于2020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40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监狱中囚犯的某些隔离。通常,等待审判的人、已服刑的人以及因民事案件被拘留的人必须分开安置,男性和女性囚犯也必须分开,除非他们是夫妻。但是,如果经过仔细评估,考虑到犯罪行为和安全等因素,等待审判的人可以与已判刑的囚犯安置在一起。根据性暴力掠夺者法律被拘留的囚犯必须单独安全安置,尽管他们可以申请豁免以获得不同的住宿安排,前提是这种安排是安全且自愿的。县没有义务将男性和女性囚犯安置在一起或运营共同参与的项目。

(a)CA 刑法 Code § 4002(a) 因刑事诉讼程序被羁押并等待审判的人员、已定罪并服刑的人员以及因民事诉讼程序被羁押的人员,不得关押或安置在同一房间内,男性和女性囚犯(配偶除外)也不得在同一房间内睡觉、穿脱衣物、洗浴或进行排泄功能。但是,因刑事诉讼程序被羁押并等待审判的人员,可以与已定罪并服刑的人员关押或安置在同一房间内,以参与受监督的活动和进行住宿,前提是该住宿是基于客观标准(包括对犯罪复杂性、所控罪行严重性、是否存在攻击性行为、年龄以及其他能确保囚犯和工作人员安全的标准)的分类程序的结果。
(b)CA 刑法 Code § 4002(b) 根据性暴力掠夺者法律因民事诉讼程序被羁押的囚犯,应被行政隔离。就本款而言,行政隔离是指独立且安全的住宿,除为保护囚犯和工作人员所必需的之外,不涉及任何权利剥夺。根据第1610条,在可能的情况下,该人员应继续其治疗过程(如有)。被指控的性暴力掠夺者在民事诉讼程序期间被羁押的,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豁免来放弃安全住宿。为批准该豁免,法院必须认定该豁免是自愿且明智的,并且批准该豁免不会干扰请求豁免人员的任何治疗计划。获得豁免的人员应根据(a)款中规定的客观标准,与被控犯有类似罪行或具有类似犯罪历史的囚犯安置在一起。
(c)CA 刑法 Code § 4002(c)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要求县将男性和女性囚犯关押在同一或相邻设施中,或要求县设立或维持涉及男性和女性囚犯共同参与的项目。

Section § 40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到2020年1月1日,加州每个县的治安官或县监狱管理者必须制定一项政策,以支持哺乳期囚犯为婴幼儿进行母乳喂养。该政策应遵循最佳实践,并包括停止泌乳或断奶、挤出和储存母乳以供交付给婴儿的具体程序,以及要求参与计划的囚犯进行药物筛查。该政策需要明确张贴在监狱所有医疗区域,并传达给与怀孕或哺乳期囚犯互动的工作人员。无论监狱的管理方式或囚犯的法律地位如何,该政策均适用。

(a)CA 刑法 Code § 4002.5(a) 在2020年1月1日或之前,各县治安官或各县监狱的管理者应当制定并实施一项针对被拘留或被判处在县监狱服刑的哺乳期囚犯的婴幼儿母乳喂养政策。该政策应基于当前公认的最佳实践。该政策应包括以下所有规定:
(1)CA 刑法 Code § 4002.5(a)(1) 提供与停止泌乳或断奶相关的医学上适当的支持和护理的程序。
(2)CA 刑法 Code § 4002.5(a)(2) 提供母乳挤出、处理和当日储存的程序,以便经批准的人员日后取回并交付给婴幼儿,此举由哺乳期囚犯选择并经设施管理者批准。
(3)CA 刑法 Code § 4002.5(a)(3) 规定囚犯参与该计划须以囚犯接受药物筛查为条件的程序。
(b)CA 刑法 Code § 4002.5(b) 针对哺乳期囚犯的婴幼儿母乳喂养政策应当张贴在监狱内所有提供医疗服务的场所,并且该政策的规定应传达给所有与怀孕或哺乳期囚犯互动或监督其的工作人员。
(c)CA 刑法 Code § 4002.5(c) 本节规定适用于所有监狱,无论其是否根据与私人承包商的合同运营,并且无论囚犯是否已被指控或被判犯有罪行。

Section § 4003

Explanation
当某人被捕并被取走武器或其他随身物品时,警方或监狱工作人员必须立即向被捕者提供一份所取走物品的收据。

Section § 4004

Explanation

如果囚犯因犯罪被定罪或正在接受审查,他们必须待在县监狱里,直到合法释放。如果他们没有合法命令就离开,这将被视为越狱。但是,在法庭案件审理期间,如果有正当理由,法院可以合法命令将他们暂时从监狱中移出。当他们在法庭时,法警(如果有的话)会看管他们。定罪后,高等法院也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授权将他们移出,由治安官监督。

如果县监狱太满,治安官可以将已定罪的囚犯转移到市监狱中可用的地方,如第 4004.5 条所述。

被送往县监狱接受审查,或因公共罪行被定罪的囚犯,必须实际被监禁在监狱中,直至合法释放;并且,如果囚犯被允许在没有合法命令或程序的情况下离开监狱,则构成越狱;但是,在刑事诉讼程序待决期间,审理该程序的法院可以根据正当理由发出合法命令,将囚犯从县监狱移出,由治安官看管。在设有法警的法院中,法警应根据该法院命令,在囚犯身处法院设施期间对其进行看管。县高等法院可以根据正当理由发出合法命令,将被定罪后关押在县监狱的囚犯移出,由治安官看管。
如果县监狱因拥挤状况而不再有可用设施,治安官可以将因公共罪行被定罪并送往县监狱的人员,转移到市监狱中可用的设施,具体依照第 4004.5 条的规定。

Section § 400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提供设施,用于关押等待审判或审查的囚犯,只要市领导和县委员会达成协议,就可以不向县收费。该法律还允许城市为因县监狱拥挤而从县监狱转移过来的公共罪犯提供设施,同样,这需要城市和县达成协议。城市可以选择免费向县提供这些设施。

(a)CA 刑法 Code § 4004.5(a) 城市可以免费向县提供用于关押等待审查或审判的囚犯的设施,或者根据市管理机构和县监事会可能达成的条款提供此类设施,并且法警可以在市监狱中羁押这些囚犯。
(b)CA 刑法 Code § 4004.5(b) 城市可以根据市管理机构和县监事会可能达成的条款,提供用于关押因县监狱拥挤而由警长从县监狱转移过来的公共罪犯的设施。达成的条款可以表明这些设施将免费提供给县。

Section § 4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县治安官必须将美国当局移送的囚犯关押在县监狱,直到他们依法获释,就像他们是州政府移送的囚犯一样。前提是美国必须为这些囚犯提供供养。

然而,如果县城200英里范围内有联邦监狱,治安官只有在监狱有足够空间的情况下才会接收这些囚犯。在这种情况下,美国仍必须为囚犯提供供养。

(a)CA 刑法 Code § 4005(a) 除(b)款另有规定外,县治安官应接收并羁押任何根据美国当局签发的程序或命令被移送至县监狱的囚犯,直至其依法获释,如同其是根据本州当局签发的程序被移送一样;但前提是美国需为该囚犯提供供养。
(b)CA 刑法 Code § 4005(b) 县治安官应接收并羁押任何根据美国当局签发的程序或命令被移送至县监狱的囚犯,直至其依法获释,如同其是根据本州当局签发的程序被移送一样,但仅限于治安官确定目前在适当的羁押区域有足够的空间用于此目的。美国应为该囚犯提供供养。本款仅适用于县城200英里范围内设有美国联邦监狱局运营设施的县。

Section § 4006

Explanation

如果犯人被交由警长羁押,警长有责任依照联邦法院的规定保障犯人安全。

依照上一节规定被交付羁押犯人的警长,须依照美国法律,在美国法院对其安全保管负有责任。

Section § 400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监事会或市议会与联邦政府签订协议,以管理和运营位于其辖区内的联邦监狱。如果签订了此类协议,当地的治安官或警察局长将对监狱及其囚犯拥有完全控制权。此外,在监狱工作的人员将被视为治安官或警察局长的员工。

(a)CA 刑法 Code § 4006.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县监事会或市议会可以与联邦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机构签订合同,以管理、控制和运营位于该县或市边界内的一所联邦监狱。
(b)CA 刑法 Code § 4006.5(b) 如果市或县根据 (a) 款签订合同,则治安官或警察局长(视情况而定)应拥有唯一且排他的权力,负责管理该监狱及其囚犯。
(c)CA 刑法 Code § 4006.5(c) 如果市或县根据 (a) 款签订合同,则在监狱工作的员工应是治安官或警察局长(视情况而定)的员工,并受其管辖。

Section § 40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县监狱不适宜或不安全羁押囚犯时应如何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可以命令将囚犯关押在邻近县的监狱。如果囚犯可能被强行从监狱带走,治安官可以暂时将其转移到州立监狱进行安全保管。典狱长必须接收这些囚犯,直到法院另行命令。 如果囚犯需要县监狱无法提供的住院级别医疗护理,并且构成安全风险,法官可以允许将其转移到拥有适当设施的州立监狱。法院必须迅速就此决定安排听证会,囚犯可以出席并获得法律代理。 如果囚犯对他人或设施构成威胁,他们可能会被转移到州立监狱。同样,法官可以在迅速安排听证会审查该命令后下达此命令。这些措施的费用将由提出请求的县承担,并由惩教署确定。

Section § 40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囚犯被转移到不同县监狱时的程序。囚犯任命书的认证副本必须交给该监狱的警长或负责人。该负责人有责任保管囚犯的安全,就像他们是该监狱所在县的警长一样。新监狱的警长实质上承担了这些囚犯原属县警长的职责。

经法院书记员认证的任命书副本,必须送达给指定监狱的警长或看守,该警长或看守必须根据第4007条规定,将所有获准在该监狱关押的囚犯收押入狱,并负责被羁押人员的安全保管,其方式和程度与该监狱警长或看守是指定监狱所在县的警长相同,并且对于被羁押人员,该监狱警长或看守被视为他们被移出县的警长。

Section § 40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个县建造新监狱或修缮现有监狱,使其安全且适合关押囚犯时,该县的高等法院法官必须正式取消任何之前为使用其他设施而发出的命令。法官通过向法院书记员提交一份书面通知来完成此操作,声明旧命令已不再需要。

Section § 4010

Explanation
当决定撤销此前对囚犯的转移时,法院书记员必须迅速将这份撤销令副本送交县治安官。治安官随后负责将囚犯送回他们最初被移出的县监狱。

Section § 40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命令将囚犯从市或县监狱转移到医院,如果监狱无法提供他们所需的医疗治疗。治安官必须安排医院的安保,费用由县承担。

县负责医疗费用,除非囚犯是从市监狱转出的,在这种情况下由市支付。如果囚犯无力支付这些服务费用,则由市或县承担。

当囚犯有能力支付时,医院主管可以与他们就其护理费用达成财务安排。囚犯可以拒绝这种治疗,并自费选择自己的医疗护理。

(a)CA 刑法 Code § 4011(a) 当任何法官通过治安官或负责县惩教设施的其他官员或地方检察官的宣誓书和口头证词获知,某名被羁押在法院管辖范围内的任何市或县监狱的囚犯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或外科手术,且该市或县监狱无法提供或实施该治疗时,法院可酌情命令将该囚犯从该市或县监狱转移至该县的县医院;但如果该县没有县医院,则转移至法院指定的任何医院;治安官或负责县惩教设施的其他官员有责任为该囚犯的安全看管配备必要的警卫,警卫可以是私人保安,其费用应由该县承担。
(b)CA 刑法 Code § 4011(b) 此类医疗服务以及此类医院护理和治疗的费用,对于在县监狱中或从县监狱转出的囚犯,应由县承担,但须遵守 (c) 和 (d) 款的规定;对于在市监狱中或从市监狱转出的囚犯,应由市承担;市或县可通过适当的诉讼向接受服务或护理的人员,或任何负责其护理和维护的人员或机构追回该费用。如果囚犯根据与市签订的合同或与市的其他安排被关押在县监狱中,则该市应承担该囚犯的护理和维护费用,但须遵守 (c) 和 (d) 款的规定,并享有向任何负责人员或任何其他机构追回费用的相同权利。
(c)CA 刑法 Code § 4011(c) 当此类囚犯贫困且无力支付时,此类医疗服务以及此类医院护理和治疗的费用,对于从市监狱转出的人员,应由该市的普通基金支付;对于从县监狱转出至非县医院的人员,该费用应由该县或市县的普通基金支付。对于从市监狱转至县医院的囚犯,由市向县支付的此类医院护理和治疗费用,应按该县监事会确定的每日费率计算。该监事会可以但并非必须为不同类别的患者或不同病房设定不同的费率,并且该监事会可随时更改任何及所有此类费率,但应始终尽可能接近该县在这些病房或为这些类别的患者或其他情况下提供此类医院护理和治疗的平均实际成本。
(d)CA 刑法 Code § 4011(d) 如果该囚犯有经济能力支付其护理、支持和维护费用,非县医院的医疗主管可在该法官的批准下,与该囚犯或其亲属或朋友签订特别协议,以支付其护理、支持、维护和其他医院费用。
任何囚犯均可拒绝此类护理或治疗,并自行承担费用提供其他护理和治疗。

Section § 4011.1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县、市和青少年管理局追回为监狱囚犯或拘留所青少年提供的医疗、牙科或视力护理费用,条件是这些人员在被监禁或拘留的第一天就符合Medi-Cal资格,并且有联邦财政援助。

如果费用无法通过医疗计划追回,地方当局可以向有能力支付的囚犯或负责方追讨费用。此类索赔不能针对配偶。护理费用不包括在监狱中发生的伤害或法律强制要求的护理。

在向个人收费之前,当局必须确定该个人或负责的第三方是否有能力支付,要求提供以伪证罪处罚的财务证明。可以举行听证会以核实支付能力,被指控方可以在听证会上提交证据和证人证词。

如果一方被认为有能力支付,则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付款。如果财务状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可以请求修改判决。

(a)CA 刑法 Code § 4011.1(a)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29602条和本章的任何其他规定,县、市或青少年管理局有权就必要的住院、医疗、外科、牙科或验光护理费用提出索赔并予以追偿,这些护理提供给被关押在县或市监狱的任何囚犯或被关押在拘留所的任何青少年,如果该囚犯或青少年根据《医疗补助法案》(《福利和机构法典》第9部第3编第7章(自第14000条起))原本有权获得该护理,并且在被监禁或拘留的第一天即符合获得该护理的资格,追偿范围以联邦财政参与可用的程度为限,或根据任何私人计划或政策的规定。县、市或青少年管理局仅对根据本条无法追回的护理费用承担责任。任何符合Medi-Cal资格的人员均不得根据本条规定享受福利,且除非根据《医疗补助法案》为该人员提供服务的部分或全部费用有联邦财政参与,否则县、市或青少年管理局无权就为该人员提供服务的任何费用追偿提出索赔。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根据本条和《医疗补助法案》提出索赔的县或市,应向医疗保健存款基金偿还支付这些医疗索赔的州成本。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9部第4.5编(自第16700条起)从县卫生服务基金分配给县的资金,可由县或市用于进行该偿还。
(b)CA 刑法 Code § 4011.1(b)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29602条和本章的任何其他规定,在根据 (a) 款未能追回必要的住院、医疗、外科、牙科或验光护理费用的情况下,县、市或青少年管理局有权向囚犯或对囚犯的护理和维持负有法律责任的人员提出索赔并追回提供给被关押在县或市监狱的任何囚犯或被关押在拘留所的任何青少年的必要的住院、医疗、外科、牙科或验光护理费用,前提是囚犯或对囚犯的护理和维持负有法律责任的人员有经济能力支付囚犯的护理、支持和维持费用。本款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授权市、县或青少年管理局向囚犯的配偶提出索赔。
(c)CA 刑法 Code § 4011.1(c) 本条所指的必要的住院、医疗、牙科或验光护理,不包括在县或市监狱或青少年拘留所监禁期间发生的伤害所提供的护理,也不包括任何法律强制要求的护理或检测。
(d)Copy CA 刑法 Code § 4011.1(d)
(b)Copy CA 刑法 Code § 4011.1(d)(b) 款和 (c) 款仅适用于已确定囚犯或负责的第三方目前有能力支付全部或部分必要的住院、医疗、外科、牙科或验光护理费用的情况。对囚犯护理负有法律责任的人员应向青少年管理局提供一份基于其上一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的财务披露声明,并以伪证罪处罚。市、县或青少年管理局可要求囚犯在指定的听证官面前出庭,以调查囚犯或负责的第三方支付所提供护理全部或部分费用的能力。
(e)CA 刑法 Code § 4011.1(e) 应向囚犯或负责的第三方提供此请求的通知,其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1)CA 刑法 Code § 4011.1(e)(1) 提供给囚犯的护理费用清单。
(2)CA 刑法 Code § 4011.1(e)(2) 囚犯或负责的第三方在本条下的程序权利。
(3)CA 刑法 Code § 4011.1(e)(3) 囚犯或负责的第三方可作出回应的时限。
(4)CA 刑法 Code § 4011.1(e)(4) 警告,如果囚犯或负责的第三方未能出庭或回应指定官员,该官员可向法院申请命令,要求其支付提供给囚犯的全部护理费用。
(f)CA 刑法 Code § 4011.1(f) 在听证会上,囚犯或负责的第三方应享有但不限于以下所有权利:
(1)CA 刑法 Code § 4011.1(f)(1) 亲自陈述的权利。
(2)CA 刑法 Code § 4011.1(f)(2) 提交证人和书面证据的权利。
(3)CA 刑法 Code § 4011.1(f)(3) 对质和盘问不利证人的权利。
(4)CA 刑法 Code § 4011.1(f)(4) 获知不利证据的权利。
(5)CA 刑法 Code § 4011.1(f)(5) 指定听证官调查结果的书面声明权。
(g)CA 刑法 Code § 4011.1(g) 如果听证官认定囚犯或负责的第三方具有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的现有能力,该官员应确定应偿还的金额,并应向法院申请命令囚犯或负责的第三方以其认为合理且与囚犯或负责的第三方的财务能力相符的方式向市、县或州支付该笔款项。法院的命令应依照《民事诉讼法典》中关于民事诉讼金钱判决的规定方式执行。
(h)CA 刑法 Code § 4011.1(h) 在根据本节条款作出的判决得到履行之前的任何时候,被判决的囚犯或负责的第三方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申请修改先前的判决,理由是其支付判决的能力发生了变化。囚犯或负责的第三方应在原判决作出时被告知此项权利。
(i)CA 刑法 Code § 4011.1(i) 在本节中,“支付能力”指囚犯或负责的第三方偿还向囚犯提供的护理费用或部分费用的整体能力,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各项:
(1)CA 刑法 Code § 4011.1(i)(1) 囚犯或负责的第三方的现有财务状况。
(2)CA 刑法 Code § 4011.1(i)(2) 囚犯或负责的第三方的可预见未来财务状况。
(3)CA 刑法 Code § 4011.1(i)(3) 囚犯或负责的第三方未来能够获得就业的可能性。
(4)CA 刑法 Code § 4011.1(i)(4) 任何其他可能影响囚犯或负责的第三方财务状况的因素。

Section § 401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县或市监狱中的囚犯不应为他们自己主动要求的医疗就诊支付任何费用。

Section § 4011.3

Explanation

在加州,县治安官、惩教局长和警长不得向囚犯收取在监狱中因医疗原因必需的耐用医疗设备或用品的费用。这些物品是必需的,以确保囚犯能够平等参与监狱的项目和服务。

耐用医疗设备包括眼镜、假牙和助听器等物品。这些设备必须能够承受重复使用,并且应是医疗必需品,由医生开具处方,并适用于监狱内外使用。

医疗用品通常是一次性物品,经处方以满足医疗需求,并旨在用于门诊。它们也用于医疗目的,并且通常不是没有生病或受伤的人所必需的。

(a)CA 刑法 Code § 4011.3(a) 尽管有第4011.1条规定,县治安官、惩教局长或警长不得对提供给被关押在县或市监狱的囚犯的耐用医疗设备或医疗用品收取费用,这些设备或用品是医疗必需品,以确保囚犯能够平等地获得监狱服务、项目或活动。
(b)Copy CA 刑法 Code § 4011.3(b)
(1)Copy CA 刑法 Code § 4011.3(b)(1) 就本条而言,“耐用医疗设备”指由持证医疗服务提供者开具处方以满足囚犯医疗需求的设备,并且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A)CA 刑法 Code § 4011.3(b)(1)(A) 该设备可承受重复使用。
(B)CA 刑法 Code § 4011.3(b)(1)(B) 该设备用于医疗目的。
(C)CA 刑法 Code § 4011.3(b)(1)(C) 在没有疾病、损伤、功能障碍或先天性异常的情况下,该设备通常对个人无用。
(D)CA 刑法 Code § 4011.3(b)(1)(D) 该设备适用于在监狱内外使用。
(2)CA 刑法 Code § 4011.3(b)(2) 耐用医疗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眼镜、义眼、假牙、假肢、矫形支具和鞋以及助听器。
(c)CA 刑法 Code § 4011.3(c) 就本条而言,“医疗用品”指由持证医疗服务提供者开具处方以满足囚犯医疗需求并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用品:
(1)CA 刑法 Code § 4011.3(c)(1) 该用品无法承受重复使用。
(2)CA 刑法 Code § 4011.3(c)(2) 该用品通常是一次性的。
(3)CA 刑法 Code § 4011.3(c)(3) 该用品用于医疗目的。
(4)CA 刑法 Code § 4011.3(c)(4) 在没有疾病、损伤、功能障碍或先天性异常的情况下,该用品通常对个人无用。
(5)CA 刑法 Code § 4011.3(c)(5) 该用品旨在用于门诊环境。

Section § 401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治安官或监狱长在囚犯急需影响其健康和福祉的医疗护理时,立即将囚犯从监狱转移到医院。如果情况紧急,他们无需法院命令即可这样做。如果囚犯在48小时内无法返回监狱,治安官或监狱长必须获得法官的批准才能让囚犯继续留在监狱外。这项规定也适用于医疗费用和责任,与第4011条中描述的其他情况类似。 “立即的医疗或住院护理”包括监狱无法提供的透析等重要治疗。

Section § 4011.6

Explanation

如果监狱负责人或法官发现某位在押人员可能患有精神健康障碍,他们可以将其送往治疗机构进行72小时的评估。当地精神健康主任可以在转送前对在押人员进行评估,并且《福利与机构法典》中的某些规定将适用于他们。

当法院或监狱官员转送在押人员时,他们必须通知包括当地精神健康主任、检察官和在押人员律师在内的多方人员。如果一名在押人员被收治在精神健康机构,该机构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供关于其状况的保密报告。

在押人员可以选择自愿留在精神健康机构,无需法院同意。在机构中度过的时间将计入他们的刑期。如果机构怀疑法庭程序可能损害在押人员的福祉,那么在机构中度过的时间将不计入其审判或提审的截止日期。

本法律条款涉及惩教机构中的精神健康评估和治疗,以及它们与正在进行的刑事或少年案件的关系。

(a)CA 刑法 Code § 4011.6(a) 如果县监狱、市监狱或少年拘留所的负责人,或该监狱或少年拘留所所在县的任何法院法官认为,在该监狱或少年拘留所羁押的人可能患有精神健康障碍,该负责人或法官可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5150条的规定,安排将该囚犯送往某机构进行72小时的治疗和评估,并应以书面形式(该书面信息应保密)告知该机构将该人送往该机构的原因。当地精神健康主任或其指定人员可在转送至治疗和评估机构之前对囚犯进行检查。转送至机构后,《福利与机构法典》第五部第一编第二章的第1条(第5150条起)、第4条(第5250条起)、第4.5条(第5260条起)、第5条(第5275条起)、第6条(第5300条起)和第7条(第5325条起),以及第三章(第5350条起)适用于该囚犯。
(b)CA 刑法 Code § 4011.6(b) 如果法院安排将囚犯转送至72小时机构,法院应立即将该转送情况通知当地精神健康主任或其指定人员、检察官以及囚犯在刑事或少年诉讼中的律师。如果监狱或少年拘留所的负责人安排将囚犯转送至72小时机构,该负责人应立即将该转送情况通知当地精神健康主任或其指定人员,以及囚犯有未决诉讼的县内各法院。在收到监狱或少年拘留所负责人通知后,法院应立即将该转送情况通知囚犯在刑事或少年诉讼中的律师和检察官。
(c)CA 刑法 Code § 4011.6(c) 如果囚犯根据(a)款所列的《福利与机构法典》条款被拘留或还押至某机构,该机构应向安排将囚犯送往该机构的监狱或少年拘留所负责人或法院法官,以及当地精神健康主任或其指定人员,提交一份关于囚犯状况的报告,该报告应保密。在这些条款规定的每个羁押期结束时、转为自愿状态时以及提交临时监护令时,均应提交一份新报告。
(d)CA 刑法 Code § 4011.6(d) 根据本条规定被转送至住院机构的囚犯,无需获得法院、监狱或少年拘留所负责人或当地精神健康主任的同意,即可转为自愿住院状态。在转为自愿状态开始时,机构负责人应向安排将囚犯送往该机构的监狱或少年拘留所负责人或法院法官、囚犯的律师、检察官以及当地精神健康主任或其指定人员提交一份报告。
(e)CA 刑法 Code § 4011.6(e) 如果囚犯根据(a)款所列的《福利与机构法典》条款被拘留或还押至某机构,在该机构度过的时间应计入囚犯的刑期。当囚犯被拘留或还押至该机构时,监狱或少年拘留所负责人应告知该机构的专业负责人囚犯刑期的届满日期。如果囚犯将在刑期届满日期之前从该机构获释,专业负责人应通知当地精神健康主任或其指定人员、囚犯的律师、检察官以及监狱或少年拘留所负责人,后者应派人接回并接收囚犯返回监狱或少年拘留所。
(f)CA 刑法 Code § 4011.6(f) 被指控或已定罪的刑事被告,或被指称属于少年法院管辖范围的未成年人,可同时受《兰特曼-彼得里斯-肖特法案》(《福利与机构法典》第五部第一编(第5000条起))的约束。

Section § 401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名因轻罪被拘留的囚犯需要住院治疗,法院或警长可以选择在囚犯住院期间撤走看守。如果囚犯在没有使用武力的情况下逃跑或试图逃跑,他们可能会被指控犯有另一项轻罪,这可能导致额外一年的监禁。但是,如果在逃跑过程中使用了武力或暴力,罪名将升级为重罪,导致更严厉的惩罚。逃跑所增加的监禁时间将从囚犯原本应获释的时间之后开始计算。

尽管有第4011条和第4011.5条的规定,当出现囚犯需要医疗或外科治疗而必须住院,或需要医疗或住院护理的情况时,且该囚犯因构成轻罪的犯罪被逮捕、指控或定罪,依据第4011条进行诉讼的法院,或依据第4011.5条采取行动的警长或监狱看守,可以指示在囚犯住院期间撤离看守。如果发出该指示,任何明知而从该医院逃脱或企图逃脱的囚犯,一经定罪,即构成轻罪,并可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的刑罚,如果逃脱或企图逃脱并非使用武力或暴力。但是,如果逃脱是使用武力或暴力,该囚犯将构成重罪,并可根据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处以监禁,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但规定,当该第二段监禁在县监狱服刑时,应从该囚犯原本应从该监狱获释的时间开始计算。

Section § 4011.8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被关押在监狱里的人,无论他们是被指控犯罪还是已经被定罪,都可以自愿申请精神健康服务,包括住院或门诊治疗。如果这些服务需要他们离开监狱,就必须获得监狱负责人、一名法官以及县精神健康主任的批准。如果法院批准了,它必须通知囚犯的律师和检察官。如果监狱批准了,它必须通知所有相关的法院。 如果囚犯在监狱外接受治疗,治疗期间的时间将计入他们的刑期。负责治疗的专业人员必须知道囚犯刑期的结束日期。如果囚犯在刑期结束前提前从治疗机构获释,该机构必须通知相关官员,以便将囚犯送回监狱。如果自愿精神健康服务的申请被拒绝,这个决定只能通过一种叫做“强制令”的法律程序来复审。

Section § 4011.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如果一名被指控或被判犯有重罪的囚犯需要在医院接受医疗或外科治疗,则可能会解除对其的看守。如果囚犯在医院期间明显无法越狱,或不对他人或财产构成威胁,就可以这样做。

尽管有第4011条和第4011.5条的规定,当需要住院进行医疗或外科治疗,或需要医疗或医院护理的囚犯,因构成重罪的罪行被捕、被指控或被定罪时,根据第4011条进行诉讼的法院,或根据第4011.5条采取行动的警长或监狱看守,可以指示在囚犯住院期间解除对其的看守,如果合理地认为囚犯身体上无法越狱,或者囚犯不对生命或财产构成危险。

Section § 4011.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对被羁押人员的医疗保健支付公平及时,并鼓励执法部门与医院之间的合作。治安官、警察局长和拘留所负责人不应规避支付合法羁押人员的医疗费用,并应与医院进行公平协商。为执法部门羁押患者提供护理的医院可以收取特定费率,如果没有合同,费率将基于特定的成本报告。执法部门不能仅仅为了转移医疗费用而释放然后重新逮捕被羁押人员。成立了一个工作组,以解决可负担的被羁押人员医疗保健的障碍。未与执法部门签订合同的救护车服务提供者按医疗保险费率获得报酬。该法律还规定了如何确定成本,并明确了在某些县谁可以签订被羁押人员医疗服务合同。

(a)CA 刑法 Code § 4011.10(a) 立法机关颁布本条的意图是,为县治安官、警察局长以及地方拘留所所长或行政管理人员提供激励,使其不采取旨在规避支付合法羁押人员治疗或检查所需医疗费用的做法,并根据服务提供者的要求及时支付这些费用。此外,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鼓励县治安官、警察局长以及地方拘留所所长或行政管理人员在与提供医疗服务的医院协商服务合同时真诚协商。
(b)CA 刑法 Code § 4011.10(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县治安官、警察局长或其他签订医疗服务合同的公共机构,可以与医疗服务提供者签订合同,为地方执法部门羁押人员提供护理。未与县治安官、警察局长或其他公共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合同的医院,应按照州卫生规划和发展办公室发布的最新《医院年度财务数据报告》中医院实际成本的110%的费率,使用成本-收费比率计算,为地方执法部门羁押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或者,对于此前未由地方执法部门支付或以其他方式确定的索赔,应根据医疗保险计划最新批准的成本-收费比率。医院经县治安官、警察局长或其他负责为地方执法部门羁押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公共机构批准,可选择最合适的成本-收费比率,并应酌情将任何变更通知县治安官、警察局长或其他公共机构。如果医院使用医疗保险计划的成本-收费比率,医院应将医疗保险支持文件和预期支付计算附在索赔中。如果索赔不包含医疗保险支持文件和预期支付计算,或者在医院请求批准使用医疗保险计划的成本-收费比率后的60天内,未获得县治安官、警察局长或其他负责为地方执法部门羁押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公共机构的批准,则应使用州卫生规划和发展办公室的成本-收费比率计算支付金额。
(c)CA 刑法 Code § 4011.10(c) 县治安官或警察局长不得要求释放被羁押人员,以使其在医院寻求医疗护理,然后在被羁押人员出院后立即重新逮捕该人员,除非医院确定此举能使其向第三方支付来源开具账单并收取费用。
(d)CA 刑法 Code § 4011.10(d) 加州医院协会、加州大学、加州州治安官协会和加州警察局长协会应在本条颁布后立即召集被羁押人员医疗保健和医疗服务提供者公平定价工作组。工作组应至少由来自加州医院协会和加州大学的六名成员,以及来自加州州治安官协会和加州警察局长协会的六名成员组成。每个组织在任命工作组成员时,应高度重视并考虑具有不同地域和人口统计学利益的成员。工作组应根据需要开会,以识别和解决造成及时和可负担的被羁押人员医疗保健的财政障碍的行业问题。此外,工作组应解决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被羁押人员入院接受治疗后又被重新逮捕,以及医院与公共机构签订公平市场合同的任何其他财政障碍。如果本法规的费率规定导致任何一家医院或医院系统治疗的地方执法部门羁押人员比例过高,工作组应解决此问题。本规定不要求报销。
(e)CA 刑法 Code § 4011.10(e) 本条不要求或鼓励医院或公共机构取代任何市警察局长、县治安官或其他为地方执法部门羁押人员签订医疗服务合同的公共机构与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的任何现有安排。
(f)CA 刑法 Code § 4011.10(f) 实体向治安官或警察局长提供救护车或任何其他紧急或非紧急响应服务,且未与其部门就该服务签订合同的,应按医疗保险确定的费率获得报销。治安官或警察局长均不得以超出服务提供者合理且允许的成本的费率,向其部门未签订合同的任何此类服务提供者进行报销,无论该提供者位于加利福尼亚州境内还是境外。
(g)CA 刑法 Code § 4011.10(g) 就本节而言,“合理且允许的成本”应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42卷第413部分以及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出版物第15-1号和第15-2号进行定义。
(h)CA 刑法 Code § 4011.10(h) 就本节而言,在治安官不管理监狱设施的县,根据《政府法典》第23013节设立的地方惩教部门的负责人或行政官,是可以在其所管理的设施中为监狱囚犯提供的服务签订合同的人。

Section § 4011.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各县如何帮助监狱和少年管教所的囚犯申请健康保险计划。自2023年1月1日起,各县需要选择机构来协助囚犯参加Medi-Cal、CHIP等健康计划。县治安官或缓刑官只有在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被选中。社区组织必须获得监狱管理者或缓刑部门负责人的批准。县官员需要共享数据,以确保囚犯在监禁期间保持Medi-Cal覆盖,并协调监禁期间和监禁后的医疗保健。医疗保健服务部必须制定流程并与相关医疗系统共享数据,以确保从监狱或少年管教所释放的囚犯能够继续获得护理。

(a)Copy CA 刑法 Code § 4011.11(a)
(1)Copy CA 刑法 Code § 4011.11(a)(1)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各县的监事会经与县治安官协商,可以指定一个或多个实体,协助县监狱囚犯提交符合联邦要求的健康保险可负担性计划的申请。
(2)CA 刑法 Code § 4011.11(a)(2) 监事会不得指定县治安官作为实体协助县监狱囚犯提交健康保险可负担性计划的申请,除非县治安官同意履行此职能。
(3)CA 刑法 Code § 4011.11(a)(3) 如果监事会指定一个社区组织作为实体协助县监狱囚犯提交健康保险可负担性计划的申请,该指定须经监狱管理者或其指定人员批准。
(b)Copy CA 刑法 Code § 4011.11(b)
(1)Copy CA 刑法 Code § 4011.11(b)(1) 监狱管理者或其指定人员可以与根据 (a) 款指定的实体进行协调,截至2022年12月31日。
(2)CA 刑法 Code § 4011.11(b)(2) 自2023年1月1日起,监狱管理者或其指定人员应酌情与根据 (h) 款指定的实体进行协调。
(c)CA 刑法 Code § 4011.11(c) 符合联邦法律规定,目前已参加Medi-Cal计划的县监狱囚犯,不得因其被监禁而丧失该计划的资格或被终止该计划,除非联邦法律要求、他们另行丧失资格,或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011.10条,囚犯的福利暂停期已结束。
(d)CA 刑法 Code § 4011.11(d) 尽管有任何其他州法律规定,并且仅在联邦法律允许且有联邦财政参与的情况下,根据 (a) 款或 (h) 款指定的实体有权代表县监狱囚犯行事,以申请或确定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053.7条授权的急性住院医院服务的Medi-Cal资格。根据 (a) 款或 (h) 款指定的实体不得确定或重新确定Medi-Cal资格,除非该实体是县人类服务机构。
(e)CA 刑法 Code § 4011.11(e) 申请人是囚犯这一事实本身不应阻止县人类服务机构处理由该囚犯提交或代表该囚犯提交的Medi-Cal计划的申请。
(f)CA 刑法 Code § 4011.11(f) 就本节而言,“健康保险可负担性计划”是指以下计划之一:
(1)CA 刑法 Code § 4011.11(f)(1) 本州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十九篇设立的Medi-Cal计划。
(2)CA 刑法 Code § 4011.11(f)(2) 本州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二十一篇设立的儿童健康保险计划 (CHIP)。
(3)CA 刑法 Code § 4011.11(f)(3) 一项通过根据《政府法典》第100500条设立的加州健康福利交易所,提供合格健康计划覆盖,并预付根据《国内税收法》第36B条设立的保费税收抵免给符合条件的个人的计划。
(4)CA 刑法 Code § 4011.11(f)(4) 一项通过根据《政府法典》第100500条设立的加州健康福利交易所,提供合格健康计划覆盖,并附带根据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Public Law 111-148)第1402条设立的费用分摊减免以及该法案的任何后续修正案的计划。
(g)CA 刑法 Code § 4011.11(g)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篇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可以全部或部分地通过全县信函或类似指示实施本节,无需采取任何进一步的监管行动。
(h)Copy CA 刑法 Code § 4011.11(h)
(1)Copy CA 刑法 Code § 4011.11(h)(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各县的监事会经与县治安官协商,应指定一个或多个实体,协助县监狱囚犯提交健康保险可负担性计划的申请,或以其他方式协助他们参加该计划,符合联邦要求。各县的监事会经与首席缓刑官协商,应指定一个或多个实体,协助县少年管教所的少年囚犯提交健康保险可负担性计划的申请,或以其他方式协助他们申请参加该计划,符合联邦要求。
(2)CA 刑法 Code § 4011.11(h)(2) 监事会不得指定县治安官作为协助县监狱囚犯提交医疗保险可负担性计划申请的实体,除非县治安官同意履行此职能;且不得指定首席缓刑官作为协助少年犯提交医疗保险可负担性计划申请的实体,除非首席缓刑官同意履行此职能。
(3)CA 刑法 Code § 4011.11(h)(3) 如果监事会指定一个社区组织作为协助县监狱囚犯提交医疗保险可负担性计划申请的实体,则对县监狱囚犯的指定须经监狱管理者或其指定人员批准;对少年犯的指定须经首席缓刑官或其指定人员批准。
(4)Copy CA 刑法 Code § 4011.11(h)(4)
(A)Copy CA 刑法 Code § 4011.11(h)(4)(A) 该部门应与包括各县、县治安官、县缓刑机构以及具有与被监禁人员合作经验的全人照护试点牵头实体在内的相关利益方协商,制定实施本节所需的数据要素。
(B)CA 刑法 Code § 4011.11(h)(4)(A)(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该部门、各县、县治安官和县缓刑机构应共享必要的信息和数据,以促进囚犯在其释放日期或之前登记加入医疗保险可负担性计划,并适当暂停和恢复受益人的Medi-Cal(医疗补助)覆盖。
(5)Copy CA 刑法 Code § 4011.11(h)(5)
(A)Copy CA 刑法 Code § 4011.11(h)(5)(A) 不早于2023年1月1日,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与各县、县治安官、缓刑部门、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和Medi-Cal行为健康服务提供系统协商,制定并实施一项强制性流程,通过该流程,县监狱和县少年管教所与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和Medi-Cal行为健康服务提供系统进行协调,以促进在释放前正在接受行为健康服务的县监狱囚犯和少年犯在社区中持续进行行为健康治疗。
(B)CA 刑法 Code § 4011.11(h)(5)(A)(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健康与安全法》第11812条和第11845.5条以及《福利与机构法》第5328条,为实施本款所需,允许与各县、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Medi-Cal行为健康服务提供系统以及其他授权提供者或计划实体之间以及相互之间共享健康信息、记录及其他数据。该部门应发布指南,明确允许的数据共享安排。
(C)CA 刑法 Code § 4011.11(h)(5)(A)(C) 就本款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i)CA 刑法 Code § 4011.11(h)(5)(A)(C)(i) “Medi-Cal行为健康服务提供系统”具有与《福利与机构法》第14184.101条 (i) 款中规定相同的含义。
(ii)CA 刑法 Code § 4011.11(h)(5)(A)(C)(ii) “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具有与《福利与机构法》第14184.101条 (j) 款中规定相同的含义。

Section § 4012

Explanation

如果传染病在监狱内或附近爆发,并且医生确认囚犯的健康面临风险,县法官可以正式指定另一个安全的地点安置囚犯。这可以是县内的不同地点,也可以是邻近县的监狱。法官的决定会记录在法院书记官处,治安官随后被授权将囚犯转移到这个新地点,直到可以安全地将他们带回。

当监狱内或附近爆发瘟疫或传染病,且其医生证明可能危及囚犯健康时,县法官可以通过书面指定,在该县内或毗邻县的监狱中指定一个安全便利的地点作为他们的监禁地点。该指定必须在法院书记官办公室备案,并授权治安官将囚犯转移到指定的地点或监狱,并在那里监禁他们,直到他们可以安全返回原监狱。

Section § 40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典狱长、警长或监狱看守收到一份发给被监禁人员的法律文件,他们必须迅速将其交给该人员,并注明收到文件的时间。如果他们不这样做,他们可能需要对因其疏忽造成的任何损害负责。此外,送达给州立机构内人员的法律文件,可以由任何合法授权送达传票的人员进行送达。

(a)CA 刑法 Code § 4013(a) 典狱长、警长或监狱看守,若收到一份司法程序文件,该文件是送达给由该典狱长、警长或监狱看守羁押的被监禁人员的,则应当立即将该文件送达给被监禁人员,并在文件上注明送达时间。典狱长、警长或监狱看守若怠忽职守未这样做,则须对由此给被监禁人员造成的一切损害承担责任。
(b)CA 刑法 Code § 4013(b) 送达给在本州任何机构内被监禁的人员的文件,可以由任何合法送达传票的人员进行送达。

Section § 4014

Explanation
如果需要,县治安官可以雇佣临时警卫来保护县监狱或确保囚犯安全。为此,县治安官需要获得县法官或市长的书面批准。这些警卫的费用由县政府承担。
县治安官在必要时,经县法官书面同意,或在城市中经市长书面同意,可雇用临时警卫,以保护县监狱或看管囚犯,其费用由县承担。

Section § 4015

Explanation

法律规定,治安官必须接收经合法授权送入监狱的人员,并且县政府必须为这些囚犯提供食物、衣物和寝具等必需品。这些必需品的质量和数量必须符合惩教委员会设定的特定标准。除特殊情况外,这些费用通常由县财政支付。

法律还明确指出,治安官不必接收需要立即医疗护理的人员,除非他们已经接受治疗。此外,对于在被送入监狱前需要立即医疗护理的被捕人员,城市不负责支付其医疗费用。该法律旨在确保这些医疗费用由被捕人员的保险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来源承担。

(a)CA 刑法 Code § 4015(a) 治安官应接收所有经主管机关羁押入狱的人员。监事会应向治安官提供囚犯所需的食物、衣物和寝具,其质量和数量应至少达到惩教委员会为所有县、市及其他地方监狱和拘留设施中囚犯的膳食、衣物和照护所规定的最低标准和要求。除第4016节另有规定外,相关费用应由县财政支付。
(b)CA 刑法 Code § 4015(b) 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要求治安官接收需要立即医疗护理的人员,除非该人员已被送往医院或医疗机构,以便在其被送入县监狱登记前,其医疗需求能够得到处理。
(c)CA 刑法 Code § 4015(c) 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或理解为,对市或其执法机构施加任何义务,要求其支付由市执法人员逮捕并送往医院或医疗机构,但在被送交并接收至县监狱或其他拘留设施登记前,需要立即医疗护理的任何个人所产生的医疗服务费用。
(d)CA 刑法 Code § 4015(d) 立法机关在颁布增加本款的法案时,旨在确保向被捕人员提供医疗护理所产生的费用由被捕人员的私人医疗保险或被捕人员有资格获得的任何其他医疗费用覆盖来源承担。

Section § 4016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因民事诉讼被关押,且州政府未参与其中,那么治安官不必接收他们,除非请求羁押的一方支付了他们的基本生活费用,如食物、衣物和卧具。治安官也无需在支付的费用用尽后继续关押该人。如果某人因不遵守法院命令而被关押,则此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401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必须向市或县报销因羁押那些已准备好移送至州监狱但因州方无法接收而未能移送的州囚犯所产生的费用。

报销适用于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例如,当囚犯准备好被移送时,县已通知部门并等待超过五个工作日。用于报销的资金必须用于改善监狱条件和设施。但是,如果县的监狱不符合最低标准且未努力改进,报销可能会被暂停。

涵盖的费用包括与州设施中囚犯看护费用类似的开支。报销申请必须在费用发生后的六个月内提交。这项法律于2011年10月1日生效。

市或县因羁押州囚犯或被判处或移送至州监狱的人员而产生的费用,在羁押符合以下任何条件时,应由惩教与康复部予以报销:
(a)Copy CA 刑法 Code § 4016.5(a)
(1)Copy CA 刑法 Code § 4016.5(a)(1) 羁押是由于新的收押,或根据第1203.03条的移送,一旦判决摘要完成,且县已通知部门的收押管理部门该囚犯已根据第1216条准备好被运送,而部门无法接收该囚犯。如果囚犯仍准备好被移送且部门无法接收,则报销应从县通知日期后的第五个工作日次日开始计算,按日提供。如果县在未按本款要求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将人员移送或试图移送给部门,则移送或试图移送的日期应被视为本款规定的通知日期。县对准备好被运送的囚犯所需的通知和核实,以及部门无法接收的囚犯向县提供的报销,应根据部门制定的程序进行。
(2)CA 刑法 Code § 4016.5(a)(2) 市或县应由部门从年度预算法案第5240-001-0001项拨款中获得报销,以支付根据本款产生的费用。
(3)CA 刑法 Code § 4016.5(a)(3) 本条要求的报销应用于监狱条件、设施和服务的维护、保养和改善。在县获得部门报销之前,法律授权部门提供服务而向该县收取的全部费用总额应首先从本条授权的报销总额中扣除。净报销额应由部门每月计算并支付。部门仅在县未能作出合理努力纠正差异(并考虑到可用于这些目的的资源)的情况下,才可扣留其监狱设施不符合第6030条授权的地方羁押设施最低标准的县的全部或部分净报销额。
(4)CA 刑法 Code § 4016.5(a)(4) 本条所使用的“因羁押产生的费用”应包括惩教与康复部在确定州惩教设施中囚犯看护费用时所采用的相同成本因素。
(b)CA 刑法 Code § 4016.5(b) 任何市、县或其他管辖区不得提交,且州不得报销,根据本条向惩教与康复部或州的任何其他机构或部门提交的、在费用发生月份结束后超过六个月的索赔。
(c)CA 刑法 Code § 4016.5(c) 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条所作的修改应于2011年10月1日生效。

Section § 401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在县或市监狱、工业农场或公路营地服刑的人员,无论是根据最终判决还是作为缓刑条件,都可能被要求从事公共项目劳动或参与防火灭火工作。他们可以在当地或附近地区从事公共项目或协助扑灭火灾。如果他们在执行灭火任务时受伤或死亡,他们将被视为雇员,享受工人赔偿。工作内容可以包括在这些设施内的文书或基本体力劳动,并且必须由合格的雇员直接监督。每名消防部门工作人员不得监督超过20名在押人员。

所有根据刑事诉讼或程序中作出的最终监禁判决而被关押在县监狱、工业农场、公路营地或市监狱的人员,以及所有在暂缓判决或暂缓执行判决后因缓刑条件而被关押在县监狱、工业农场、公路营地或市监狱的人员,可由县监事会或市议会的命令要求,分别在县或市的公共工程或道路上从事劳动,并分别在县或市内的土地上,或在邻近县的土地上,参与森林、灌木和草地火灾的预防和扑灭工作,如果扑灭这些火灾能为县内的土地提供防火保护。
每当任何此类被羁押人员在预防或扑灭森林、灌木或草地火灾时遭受伤害或死亡,他应被分别视为县或市的雇员,以根据《劳动法》关于工人赔偿的规定获得赔偿,此类工作应在地方、州或联邦雇员的直接监督下进行,这些雇员的职责包括防火和灭火工作。有组织的消防部门的正式雇员不得被要求直接监督超过20名此类被羁押人员。
在本节中,“公共工程劳动”包括在县监狱、工业农场、为这些人员在县内道路上劳动而设立的营地或市监狱中的文书和体力劳动。

Section § 401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被关押在县监狱或市监狱等场所,并按地方当局要求从事工作的人,不能从事那些能让他们接触到个人隐私信息的工作。这包括地址、电话号码、社会安全号码以及其他敏感数据。但是,如果他们参加了工作假释计划,在进行短暂交易时,可以短暂地处理驾驶执照或信用卡,但不能将其作为担保或抵押品持有。

此外,如果被拘禁者确实接触到个人信息,他们必须告知对方自己是被关押的身份。这项规定有一个例外,尤其不适用于那些参与就业计划的囚犯,因为在这些计划中,他们可能会偶然接触到一些信息。

(a)Copy CA 刑法 Code § 4017.1(a)
(1)Copy CA 刑法 Code § 4017.1(a)(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任何被关押在县监狱、劳改农场、公路营地或市监狱,并经县监事会或市议会命令要求或允许从事工作的人,以及任何正在以社区服务代替罚款或拘禁的人,或被分配到工作假释计划的人,不得受雇从事任何可获取个人隐私信息的职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地址;电话号码;医疗保险、纳税人、学校或员工身份识别号码;母亲的娘家姓;活期存款账户、借记卡、信用卡、储蓄账户或支票账户号码、个人识别码 (PIN) 或密码;社会安全号码;工作地点;出生日期;州或政府颁发的驾驶执照或身份识别号码;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分配的号码;政府护照号码;独特的生物识别数据,例如指纹、面部扫描识别码、声纹、视网膜或虹膜图像,或其他类似识别码;独特的电子识别号码;地址或路由代码;以及电信识别信息或访问设备。
(2)CA 刑法 Code § 4017.1(a)(2)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被分配到工作假释计划的人员可以被允许在某些情况下工作,这些情况允许他们持有或查看驾驶执照或信用卡,时间不得超过完成即时交易所需的时间。但是,任何被分配到工作假释的人员不得被安排在可能要求将信用卡或驾驶执照作为保险或担保金的任何职位上。
(b)CA 刑法 Code § 4017.1(b) 任何被关押在县监狱、劳改农场、公路营地或市监狱并可获取任何个人信息的人,在从任何人处获取任何个人信息之前,必须披露其被关押的事实。
(c)CA 刑法 Code § 4017.1(c) 本节不适用于在就业计划或公共服务设施中的囚犯,在这些地方,可能会偶然接触到个人信息。

Section § 401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某人因非刑事案件中的藐视法庭行为而被关押在市或县监狱中,且关押期限已确定时,有关劳役或工作的规定——就像适用于因刑事原因被监禁的人一样——也适用于他们。然而,它澄清了任何人都不应以违反第 (4001) 条规定的方式被监禁。

Section § 40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监事会制定并执行关于囚犯如何劳动的规则。他们还可以决定囚犯在工作时应该穿什么样的特殊服装。

Section § 401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县警长和缓刑官向因毒品相关犯罪被判刑的囚犯提供关于增加感染 HIV 风险的行为以及如何预防 AIDS 的信息。这些信息必须提供给即将获释或正在缓刑期的囚犯,并应包括 HIV/AIDS 预防和可用支持服务的详细信息。这些信息应从卫生服务部门获取,并经卫生服务部主任批准,以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Section § 4018.5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县治安官或负责县监狱及其他惩教设施的官员,为囚犯提供职业培训和康复计划。这些计划的设立需要获得县监事会的批准。 此外,治安官还可以与当地学区合作,为囚犯提供成人教育课程,但这些课程必须遵循《教育法典》的指导方针,并获得监事会的批准。

Section § 4018.6

Explanation
治安官可以批准县监狱或拘留所的囚犯临时离监,原因可以是家庭紧急情况,也可以是为他们重返社区做准备。这种离监的期限不能超过三天。如果离监是为了重返社区的准备,治安官可能会要求囚犯承担部分或全部相关的县级费用。

Section § 40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囚犯在被关押于监狱或治疗中心等各种设施期间,如何通过良好表现或参与特定项目来获得减刑。

每服刑四天,如果囚犯表现良好并遵守规定,就可以从其监禁期中扣除一天。

它适用于多种情况,包括判刑前、缓刑期间或违反假释规定之后。它还包括针对接受精神健康治疗或参与项目的人员的特定规定。

然而,这些减刑不适用于非常短的羁押(少于四天)或某些被称为“快速监禁”的短期监禁。

该法律针对 2011 年 10 月 1 日之后实施的犯罪进行了更新,并将持续有效至 2028 年 1 月 1 日,除非延长。

(a)CA 刑法 Code § 4019(a) 本条适用于以下所有情况:
(1)CA 刑法 Code § 4019(a)(1) 当囚犯被监禁或送往县监狱、劳教农场或公路营地,或市监狱、劳教农场或公路营地时,包括从逮捕之日起至刑期开始之日止的所有羁押天数,根据刑事诉讼或程序中的监禁判决或罚款及监禁判决(直至罚款缴清)。
(2)CA 刑法 Code § 4019(a)(2) 当囚犯在刑事诉讼或程序中,因判决宣告缓刑或判决执行缓刑后,作为缓刑条件被监禁或送往县监狱、劳教农场或公路营地,或市监狱、劳教农场或公路营地时。
(3)CA 刑法 Code § 4019(a)(3) 当囚犯因藐视法庭,根据非刑事诉讼或程序的程序,被监禁或送往县监狱、劳教农场或公路营地,或市监狱、劳教农场或公路营地,并有明确的期限时。
(4)CA 刑法 Code § 4019(a)(4) 当囚犯因重罪定罪被捕后、判刑前,被监禁在县监狱、劳教农场或公路营地,或市监狱、劳教农场或公路营地时。
(5)CA 刑法 Code § 4019(a)(5) 当囚犯因违反释放后社区监督或假释规定,作为惩戒措施的一部分,被监禁在县监狱、劳教农场或公路营地,或市监狱、劳教农场或公路营地时。
(6)CA 刑法 Code § 4019(a)(6) 当囚犯根据第 1170 条 (h) 款的规定被判刑,并因此被监禁在县监狱、劳教农场或公路营地,或市监狱、劳教农场或公路营地时。
(7)CA 刑法 Code § 4019(a)(7) 当囚犯根据第 1203.016 条或第 4024.2 条参加项目时。除已在 2015 年 1 月 1 日之前被认定有资格根据第 1203.016 条参加项目获得减刑的囚犯外,本款应前瞻性适用。
(8)CA 刑法 Code § 4019(a)(8) 当囚犯根据第 2 部分第 10 篇第 6 章(自第 1367 条起)的程序,被监禁或送往州立医院或其他精神健康治疗机构,或县监狱治疗机构时。
(9)CA 刑法 Code § 4019(a)(9) 当囚犯根据第 1203.44 条参加治疗项目时。
(b)CA 刑法 Code § 4019(b) 在不违反 (d) 款规定的前提下,囚犯在本条规定的设施中被监禁或送往的每四天期间,应从其监禁期中扣除一天,除非记录显示囚犯拒绝满意地执行由警长、警察局长或劳教农场或公路营地主管分配的劳动。
(c)CA 刑法 Code § 4019(c) 囚犯在本条规定的设施中被监禁或送往的每四天期间,应从其监禁期中扣除一天,除非记录显示囚犯未能满意地遵守由警长、警察局长或劳教农场或公路营地主管制定的合理规章制度。
(d)CA 刑法 Code § 4019(d) 如果记录显示囚犯拒绝满意地执行分配的劳动,或者囚犯未能满意地遵守警长、警察局长或劳教农场或公路营地主管的合理规章制度,本条不要求警长、警察局长或劳教农场或公路营地主管为囚犯分配劳动。
(e)CA 刑法 Code § 4019(e) 除非被羁押期限为四天或更长,否则不得根据本条进行扣减。
(f)CA 刑法 Code § 4019(f)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如果根据本条获得了所有减刑天数,则每实际羁押两天,将被视为已服刑四天。
(g)CA 刑法 Code § 4019(g) 本条中由新增本款的法案所制定的修改,应适用于因在该法案生效日期或之后实施的犯罪而被监禁在县监狱、市监狱、劳教农场或公路营地的囚犯。
(h)CA 刑法 Code § 4019(h) 本条中由新增本款的法案所制定的修改,应前瞻性适用,并适用于因在 2011 年 10 月 1 日或之后实施的犯罪而被监禁在县监狱、市监狱、劳教农场或公路营地的囚犯。囚犯在 2011 年 10 月 1 日之前获得的任何减刑天数,应按照先前法律规定的费率计算。
(2)CA 刑法 Code § 4019(2) 依照本条获得的、因依照第1203.35条进行的短期监禁期间而获得的学分,如果该人员的缓刑或强制监督被撤销,应计入其应服刑期。
(j)CA 刑法 Code § 4019(j) 本条仅在2028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除非在2028年1月1日之前颁布的后续法规删除或延长该日期。

Section § 40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各类地方羁押机构(如县监狱或市监狱)的囚犯如何获得时间抵免。它适用于人们在判刑前被羁押、服短期刑期或作为缓刑条件等情况。通常,每羁押四天,如果囚犯遵守规定并完成分配的劳动,其刑期就会被扣除一天。存在一些限制,例如必须至少羁押四天才能获得抵免,并且不适用于称为“短期监禁”的短时期。这项法律中规定的修改仅影响立法生效后实施的犯罪,以明确新旧规则的适用方式。

(a)CA 刑法 Code § 4019(a) 本节适用于以下所有情况:
(1)CA 刑法 Code § 4019(a)(1) 当囚犯被监禁或送往县监狱、劳教农场或公路营地,或市监狱、劳教农场或公路营地时,包括从逮捕之日起至刑期开始之日的所有羁押天数,根据刑事诉讼或程序中的监禁判决或罚款及监禁判决(直至罚款缴清)。
(2)CA 刑法 Code § 4019(a)(2) 当囚犯在刑事诉讼或程序中,因判决宣告缓刑或判决执行缓刑后,作为缓刑条件被监禁或送往县监狱、劳教农场或公路营地,或市监狱、劳教农场或公路营地时。
(3)CA 刑法 Code § 4019(a)(3) 当囚犯因刑事诉讼或程序以外的程序,因藐视法庭被监禁或送往县监狱、劳教农场或公路营地,或市监狱、劳教农场或公路营地,并有明确的期限时。
(4)CA 刑法 Code § 4019(a)(4) 当囚犯因重罪定罪被捕后、判刑前,被监禁在县监狱、劳教农场或公路营地,或市监狱、劳教农场或公路营地时。
(5)CA 刑法 Code § 4019(a)(5) 当囚犯因违反释放后社区监督或假释规定,作为羁押制裁的一部分被监禁在县监狱、劳教农场或公路营地,或市监狱、劳教农场或公路营地时。
(6)CA 刑法 Code § 4019(a)(6) 当囚犯根据第1170条(h)款的规定被判刑,并因此被监禁在县监狱、劳教农场或公路营地,或市监狱、劳教农场或公路营地时。
(7)CA 刑法 Code § 4019(a)(7) 当囚犯根据第1203.016条或第4024.2条参加项目时。除在2015年1月1日之前已被认定有资格根据第1203.016条参加项目获得抵免的囚犯外,本款应前瞻性适用。
(8)CA 刑法 Code § 4019(a)(8) 当囚犯被监禁或送往州立医院或其他精神健康治疗机构,或县监狱治疗机构时。
(9)CA 刑法 Code § 4019(a)(9) 当囚犯根据第1203.44条参加治疗项目时。
(b)CA 刑法 Code § 4019(b) 在不违反(d)款的前提下,囚犯在本节规定的设施中被监禁或送往该设施的每四个日期间,应从其监禁期中扣除一天,除非记录显示囚犯拒绝令人满意地执行治安官、警察局长或劳教农场或公路营地主管分配的劳动。
(c)CA 刑法 Code § 4019(c) 囚犯在本节规定的设施中被监禁或送往该设施的每四个日期间,应从其监禁期中扣除一天,除非记录显示囚犯未能令人满意地遵守治安官、警察局长或劳教农场或公路营地主管制定的合理规章制度。
(d)CA 刑法 Code § 4019(d) 如果记录显示囚犯拒绝令人满意地执行分配的劳动,或者囚犯未能令人满意地遵守治安官、警察局长或劳教农场或公路营地主管的合理规章制度,本节不要求治安官、警察局长或劳教农场或公路营地主管为囚犯分配劳动。
(e)CA 刑法 Code § 4019(e) 除非被羁押人被判羁押期为四天或更长,否则不得根据本节进行扣减。
(f)CA 刑法 Code § 4019(f)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如果根据本节获得所有天数,则每实际羁押两天,将被视为已服刑四天。
(g)CA 刑法 Code § 4019(g) 本节中由新增本款的法案所制定的修改,应适用于因在该法案生效日或之后实施的犯罪而被监禁在县监狱、市监狱、劳教农场或公路营地的囚犯。
(h)CA 刑法 Code § 4019(h) 本节中由新增本款的法案所制定的修改,应前瞻性适用,并适用于因在2011年10月1日或之后实施的犯罪而被监禁在县监狱、市监狱、劳教农场或公路营地的囚犯。囚犯在2011年10月1日之前获得的任何天数,应按先前法律规定的比率计算。
(i)CA 刑法 Code § 4019(i)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第3000.08条或第3454条施加的短期监禁期,且在此期间不能获得任何抵免。
(j)CA 刑法 Code § 4019(j) 本节将于2028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401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治安官或县惩教局局长给县监狱的囚犯额外的减刑时间。如果囚犯参加工作或职业培训项目,他们可以比平时更快地获得减刑,每参加一天可能获得一天半的减刑,而不是标准的一天。这些项目包括在农场、道路营地工作、环境项目,或森林防火和水土保持等活动。

(a)CA 刑法 Code § 4019.1(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县治安官或县惩教局局长可自行决定,授予任何被判处县监狱监禁的囚犯额外的时间抵免,如果该囚犯参与了在押工作或职业培训项目(非第4019.2节规定的项目),并且根据第4019节有资格每监禁一天获得一天抵免。县治安官或县惩教局局长可改为在令人满意地参与本节所述的工作或职业培训期间,每监禁一天授予一天半的抵免。
(b)CA 刑法 Code § 4019.1(b) 在本节中,工作或职业培训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根据第4101节授权在工业农场或工业道路营地工作的囚犯,环境改善和保护项目,或诸如森林和灌木丛火灾预防、森林、灌木丛和流域管理、渔业和狩猎管理、水土保持以及森林和流域植被恢复等项目。

Section § 401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某些囚犯,如果他们参与特定项目,可以获得更多折抵以减少他们的服刑时间。由治安官指派到环保营地或接受过消防员培训的囚犯,每服务一天可以获得两天的折抵,是通常比率的两倍。此外,徒手消防队成员在积极灭火时会获得最低工资,并且有程序来解决任何工资争议。这些额外的折抵和福利适用于从 October 1, 2011 起符合条件的囚犯。

(a)CA 刑法 Code § 4019.2(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被判处县监狱服刑、由治安官指派到环保营地并根据第4019条有资格每服刑一天获得一天折抵的囚犯,应改为每服务一天获得两天折抵。
(b)CA 刑法 Code § 4019.2(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已完成被指派到环保营地或州或县设施担任囚犯消防员培训的囚犯,或被指派到县或州惩教机构担任囚犯消防员并根据第4019条有资格每服刑一天获得一天折抵的囚犯,应改为在该指派中服务一天或完成该培训后每服务一天获得两天折抵。
(c)Copy CA 刑法 Code § 4019.2(c)
(1)Copy CA 刑法 Code § 4019.2(c)(1) 除了根据 (b) 小节获得的折抵外,被监禁的徒手消防队成员在被指派处理活跃火灾事件期间,应获得每小时七美元二十五美分 ($7.25) 的工资。工资标准应每年审查。
(2)CA 刑法 Code § 4019.2(c)(2) 惩教与康复部应制定关于行政裁决和补救程序的规定,以解决被指派到州环保营地、设施或机构的被监禁徒手消防队成员根据本节应支付款项的任何争议。
(3)CA 刑法 Code § 4019.2(c)(3) 县应制定关于行政裁决和补救程序的规定,以解决被指派到该县环保营地、设施或机构的被监禁徒手消防队成员根据本节应支付款项的任何争议。
(d)CA 刑法 Code § 4019.2(d) 除了根据 (a) 或 (b) 小节授予的折抵外,成功完成消防员任务培训的囚犯应获得其监禁期限的折抵减免。
(e)Copy CA 刑法 Code § 4019.2(e)
(b)Copy CA 刑法 Code § 4019.2(e)(b) 和 (d) 小节授权的折抵仅适用于在 October 1, 2011 之后符合条件的囚犯。

Section § 401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当地县监事会决定,县监狱中的囚犯每完成八小时工作,是否可以赚取最多两美元。这是囚犯在被监禁期间通过劳动赚钱的一种方式。

Section § 401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治安官或县惩教主任,对完成特定康复计划的囚犯,从其监禁期中扣减刑期。这些计划可以包括学术课程、职业培训和药物滥用辅导等。囚犯每完成一个项目里程碑,可以获得一到六周的减刑,每年最多可减刑六周。参与是特权而非权利,如果囚犯违反特定规定,这些抵免可能会被收回。该法律适用于县监狱中已判刑和未判刑的囚犯。此外,参与项目不能在任何法律诉讼中被用作认罪的证据。

(a)Copy CA 刑法 Code § 4019.4(a)
(1)Copy CA 刑法 Code § 4019.4(a)(1) 除根据第4019条授予的抵免外,县治安官或县惩教主任还可以根据本条规定,从囚犯的监禁期中扣减项目抵免。选择参与此抵免扣减计划的县治安官或县惩教主任应制定指导方针,规定成功完成经批准的康复计划中特定项目绩效目标的囚犯可获得抵免扣减,包括但不限于,每个绩效里程碑可扣减不少于一周至不超过六周的抵免。
(2)CA 刑法 Code § 4019.4(a)(2) 县治安官或县惩教主任根据本款采纳的指导方针,应明确适用于分级项目绩效目标时间表中的不同目标的抵免扣减,该时间表以成功完成在押康复计划为终点。采纳指导方针后,县治安官或县惩教主任应随后计算并授予本条授权的抵免扣减。囚犯在任何连续12个月的监禁期内,根据本条授予的抵免,其监禁期不得减少超过六周。
(b)CA 刑法 Code § 4019.4(b) 项目抵免是一种特权,而非权利。囚犯应有合理机会参与符合项目抵免资格的任务,其方式应符合机构安全、可用资源以及县治安官或县惩教主任制定的指导方针。
(c)CA 刑法 Code § 4019.4(c) 在本条中,“经批准的康复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学术项目、职业项目、职业培训、药物滥用项目以及核心项目,例如愤怒管理和社交生活技能。
(d)CA 刑法 Code § 4019.4(d) 根据本条授予的抵免可根据第4019条的规定予以没收。囚犯不应获得导致其逾期释放的项目抵免。
(e)CA 刑法 Code § 4019.4(e) 本条适用于被关押在县监狱中的已判刑和未判刑囚犯。
(f)Copy CA 刑法 Code § 4019.4(f)
(1)Copy CA 刑法 Code § 4019.4(f)(1)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阻止未判刑人员根据本条参与经批准的康复计划。
(2)CA 刑法 Code § 4019.4(f)(2) 如果一个人在判刑前获得抵免,这些抵免应以与所有其他已授予抵免相同的方式,适用于该人在获得抵免时正在等待判刑的罪行的刑期。
(g)CA 刑法 Code § 4019.4(g) 囚犯已参与或试图参与根据本条有资格获得抵免的经批准的康复计划的证据,不得在任何诉讼中作为认罪证据予以采纳。

Section § 401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囚犯设立任何非正式或未经授权的法庭,即“袋鼠法庭”,来惩罚狱友。它还禁止囚犯可能假借维护清洁之名,实则用于惩罚他人的“卫生委员会”。治安官和监狱长等执法人员不得允许囚犯在拘留场所内相互控制或惩戒。他们还必须记录所有惩戒行动,并确保任何教导其他囚犯的狱友不拥有惩戒权。

(a)CA 刑法 Code § 4019.5(a) 本节所称“袋鼠法庭”是指任何囚犯或囚犯团体在任何监狱、看守所、拘留营或其他拘留场所内,为惩罚任何狱友而设立的模拟法庭。
(b)CA 刑法 Code § 4019.5(b) “卫生委员会”是指表面上为执行机构卫生规定而成立的囚犯委员会,但实际上用于在任何监狱、看守所、拘留营或其他拘留场所内,对任何狱友或囚犯团体施加惩罚。
(c)CA 刑法 Code § 4019.5(c) 任何治安官、副治安官、警官、监狱长或看守所所长,在任何县或市监狱、看守所、拘留营或其他拘留被指控犯罪或被判有罪人员的场所内,将对任何其他囚犯或囚犯团体行使惩罚权的权力下放给任何囚犯或囚犯团体,均属非法。
(d)CA 刑法 Code § 4019.5(d) 任何治安官、副治安官、警官、监狱长或看守所所长,明知而允许任何囚犯或囚犯团体通过运作“袋鼠法庭”或“卫生委员会”来取得对任何其他囚犯或囚犯团体的权力,均属非法。
(e)CA 刑法 Code § 4019.5(e) 负责监狱、看守所或其他拘留场所的每位公职人员,应记录所有违纪行为及因此施加的惩罚。
(f)CA 刑法 Code § 4019.5(f) 本节不应阻止在狱警或其他受雇人员的充分和适当监督和指导下,使用有技能的囚犯作为其他囚犯在执行指定工作时的指导者,如果这种关系不包括行使惩戒权。

Section § 40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卫生官员要求剪掉县监狱囚犯的头发,如果这样做是出于公共卫生原因、为了阻止疾病传播或改善囚犯健康所必需的。警长或监狱官员必须确保对因轻罪服刑超过15天的囚犯进行理发,将其头发剪至不超过一英寸半的长度。

凡是本州任何市或县的卫生委员会、任何县的监事会或任何县的县医,向本州任何县或市的警长或负责任何县监狱或拘留所的其他官员提交或促使提交书面证明或命令,表明他们或他认为为了保护公共卫生、防止疾病的传入或传播,或为了保护或改善服刑罪犯的健康,有必要剪掉任何罪犯的头发时,该警长或其他官员必须剪掉或促使剪掉其监管下被判犯有轻罪并被判处超过15天监禁的此类人员的头发,剪至距头皮一英寸半的统一长度。

Section § 4020.4

Explanation

在人口超过275,000的县,法律要求设一名女性副警长,专门负责管理女性囚犯。县警长必须任命这名女性副警长,以确保对女性囚犯的妥善管理和监督。

凡人口超过275,000的县,应当设一名负责女性囚犯的女性副警长。
县警长应当任命该负责女性囚犯的女性副警长。

Section § 402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被指派执行监狱勤务的女副警长或其他女性的职责。她有权在合理时间探视县监狱内的女性囚犯并与她们交谈。她还负责对女性囚犯进行搜查。此外,她必须通过自己的行动和指导,努力促进这些囚犯的健康、福利和改造。

被指派执行监狱勤务的女副警长或其他合适的女性的职责和权力如下:
(a)CA 刑法 Code § 4020.7(a) 她应在所有合理时间自由接触其所指派的县监狱内的所有女性囚犯,包括亲自探视和与她们交谈的权利;在所有搜查该监狱内女性囚犯人身的情况下,应由该女副警长进行搜查;
(b)CA 刑法 Code § 4020.7(b) 该女副警长或其他合适的女性应通过榜样、建议和告诫,尽其所能确保和促进所有此类囚犯的健康、福利和改造。

Section § 402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县监狱中,女性囚犯必须始终能够接触到女性副警长或其他合适的女性,以便进行探视或交谈。法律还明确指出,只有这些女性才能对女性囚犯进行搜身。这样做是为了确保任何男性警官或工作人员都不能阻碍这些职责的履行,从而维护对女性囚犯的适当行为和尊重。

任何此类县监狱的警官、副警长、狱警、看守、警卫或负责管理或控制的人员,不得拒绝经正式任命并具备资格的女性副警长,或负责照管女性囚犯的其他合适女性,在所有合理时间自由接触其中所有女性囚犯,包括探视和与她们交谈的权利;也不得在该监狱中允许对女性囚犯进行搜身,除非由该监狱的女性副警长或其他合适女性进行;亦不得阻碍女性副警长或其他合适女性履行其公务。

Section § 40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了加州地方拘留所中女性囚犯的适当监督和搜查。它规定必须指派一名受过培训的女性工作人员,负责监督女性囚犯,并确保其在岗且可接触。此外,它禁止男性工作人员搜查女性囚犯或进入她们的牢房,除非有女性雇员在场。这些规定旨在防止基于性别的就业歧视,同时维持囚犯羁押的适当规程。

(a)CA 刑法 Code § 4021(a) 凡有女性囚犯被关押在本州的任何地方拘留所,应当有一名经过适当培训的女性看守人员被指派、在岗且可接触,负责监督女性囚犯。
(b)CA 刑法 Code § 4021(b) 任何警官、值班警官、狱警或看守人员搜查异性囚犯的身体,或进入异性囚犯所居住的房间或牢房,均属非法,除非有与该囚犯同性别的雇员在场。除本条规定外,本款规定不得用于通过禁止基于雇员性别的任命或工作分配来歧视任何雇员。
在本款中,“值班警官”指一名手无寸铁的文职雇员,其协助治安官处理被捕人员,并履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登记和指纹采集以及对被捕人员的羁押和控制。
在本款中,“雇员”指警长助理、惩教官、看守官、医务人员或指定的文职雇员,其职责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对被捕或被判刑人员(或两者兼有)的羁押和控制。

Section § 402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一个人因轻罪被判在县监狱服刑时,如果市同意,他们可以被关押在市监狱。这适用于监狱位于犯罪发生地的同一司法区内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县通常为在县监狱关押囚犯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费用,将由市承担。

凡根据本法典或本州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囚犯应被监禁在任何县监狱中,此类规定应被解释为授权任何被判犯有轻罪的囚犯,经市同意,被监禁在犯罪发生地的司法区内的任何市监狱中;对于如此被监禁在市监狱中的囚犯,县监狱和市监狱的称谓应可互换使用;在此情况下,县在囚犯被监禁在县监狱时所承担的义务,应成为该囚犯被监禁在市监狱时该市的责任。

Section § 4023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监狱的日均在押人数超过100人,那么必须始终配备一名执业医生来为囚犯提供医疗服务。这个平均人数是根据上一个财政年度的数据来确定的。县监狱的医生由县治安官选择,薪水由县政府决定;市监狱的医生由市议会选择,薪水由市政府支付。

囚犯可以拒绝监狱提供的医疗服务,选择自费进行治疗。如果他们这样做,县治安官或警察局长可以将他们转移到经法院法官批准的私人医疗机构。如果私人治疗的看管费用高于监狱治疗的看管费用,囚犯必须承担超出部分的额外费用。囚犯不能被关押或治疗在法院批准地点以外的任何地方。

凡任何县或市监狱的日均在押人数超过100人时,应始终配备一名正式执业医师,负责所有在押人员的医疗护理和治疗。该日均人数应根据上一财政年度该监狱的在押人数确定。对于县监狱,该医师应由县治安官指定。该医师的薪资应由县监事会确定,并从县的同一基金中支付,如同支付县的其他薪资索赔一样。对于市监狱,该医师应由市议会指定并确定其薪资,并从该市的普通基金中支付。任何囚犯可以拒绝此类护理或治疗,并自费为自己提供其他护理或治疗。
如果囚犯选择拒绝县或市监狱医师的治疗,并自费提供医疗治疗,县治安官或警察局长可以将其从县或市监狱转移到经高等法院法官批准的、位于该县的私人拥有和运营的医疗机构或医院进行此类治疗。囚犯应仅在所产生的费用超出县或市为其提供治疗时本应产生的羁押和安保费用范围内的部分,承担县或市在提供囚犯必要的羁押和安保方面所产生的费用。囚犯应始终留在法院指定的地点,并且在任何时候都不允许被安置或拘留在指定以外的任何设施中。

Section § 4023.5

Explanation

地方羁押场所内的人员必须被允许免费使用经期和生殖卫生用品,例如卫生巾和卫生棉条。他们也有权使用经医疗专业人员开具的避孕用品。

被羁押人员必须获得有关计划生育服务的信息。这些服务应在他们预定释放日期前至少60天提供。如果提出要求,他们应获得医生或相关服务,以满足其释放时的计划生育需求。

本规定适用于在市、县或区域性羁押场所内被关押超过24小时的任何人。

(a)CA 刑法 Code § 4023.5(a) 地方羁押场所内的人员应被允许继续免费使用其经期和生殖系统个人卫生所需用品,包括但不限于卫生巾和卫生棉条。地方羁押场所内的人员应在提出要求后,被允许继续使用经医生、执业护士、注册助产士或医师助理开具的避孕措施所需用品。
(b)CA 刑法 Code § 4023.5(b) 地方羁押场所内的人员应由县提供有关计划生育服务可用性的信息和教育。
(c)CA 刑法 Code § 4023.5(c) 计划生育服务应在预定释放日期前至少60天提供给地方羁押场所内的人员。在提出要求后,县应向该人员提供执业医师的服务,或者由县或任何其他与县签订合同的机构向其提供在释放时满足其计划生育需求所需的服务。
(d)CA 刑法 Code § 4023.5(d) 就本节而言,“地方羁押场所”指用于羁押任何囚犯超过24小时的市、县或区域性场所。

Section § 402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地方拘留设施中的被监禁者可以选择自己的医疗服务提供者,例如医生或执业护士,以确定她们是否怀孕。如果她们被发现怀孕,她们也可以选择自己的服务提供者来获得必要的医疗或外科护理,但如果服务提供者不是设施提供的,她们必须自行支付费用。设施可以为这些检查制定合理的规定,并且服务提供者的资质必须是最新且有效的。此外,关于这些权利的信息必须在设施内所有可能怀孕的个人都能看到的地方张贴。

(a)CA 刑法 Code § 4023.6(a) 任何地方拘留设施中的被监禁者均有权召集并获得其自行选择的任何医生、执业护士、注册助产士或医师助理的服务,以确定其是否怀孕。设施主管可就检查的实施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以实现该项确定。
(b)CA 刑法 Code § 4023.6(b) 如果被监禁者被发现怀孕,其有权确定所需的医疗和外科服务范围,并有权从其自行选择的医生、执业护士、注册助产士或医师助理处获得此类服务。因医生、执业护士、注册助产士或医师助理的服务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如果其服务并非由设施提供,应由被监禁者承担。
(c)CA 刑法 Code § 4023.6(c) 就本节而言,“地方拘留设施”指任何用于羁押任何女性囚犯超过24小时的市、县或区域设施。
(d)Copy CA 刑法 Code § 4023.6(d)
(1)Copy CA 刑法 Code § 4023.6(d)(1) 任何根据本节提供服务的医生,应持有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二编第五章(自第2000条起)颁发的当前有效且未被撤销的从事医疗执业的证书。
(2)CA 刑法 Code § 4023.6(d)(2) 根据本节提供服务的执业护士,应持有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二编第六章第八条(自第2834条起)颁发的当前有效且未被撤销的证书。
(3)CA 刑法 Code § 4023.6(d)(3) 根据本节提供服务的注册助产士,应持有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二编第六章第2.5条(自第2746条起)颁发的当前有效且未被撤销的证书。
(4)CA 刑法 Code § 4023.6(d)(4) 根据本节提供服务的医师助理,应持有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二编第7.7章(自第3500条起)颁发的当前有效且未被撤销的证书。
(e)CA 刑法 Code § 4023.6(e) 本节规定的权利应张贴在所有可能怀孕的被监禁者均可接触到的至少一个显眼位置。

Section § 402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县监狱中的某人被确定可能怀孕,必须在抵达监狱后72小时内向其提供妊娠检测,但他们可以拒绝。如果检测结果呈阳性,该人将从受过培训的健康专业人员那里获得关于产前护理、收养和堕胎选项的公正咨询。

监狱不能决定被监禁的孕妇是否可以堕胎,但如果她们选择堕胎,监狱必须提供医疗护理。怀孕的囚犯必须接受妊娠检查和产前护理。法律确保提供诸如分配下铺和免受电击枪伤害等便利。有阿片类药物使用史的怀孕囚犯应获得药物辅助治疗。

囚犯应能接触到针对孕期或产后护理的社区项目。社会工作者必须协助新生儿护理的决策。分娩时,囚犯将被送往医院,受到隐私保护,并可以有一名支持人员在场。监狱需要提供产后护理,并确保所有被监禁者的权利都清晰张贴。

(a)CA 刑法 Code § 4023.8(a) 在县监狱中被监禁的人,如果在入狱健康检查期间或在监禁期间的任何时候被确定为可能怀孕或有怀孕能力,应在入狱时或根据要求,在抵达监狱后七十二小时内获得妊娠检测。妊娠检测应是自愿的而非强制性的,且只能由医疗或护理人员进行。拒绝妊娠检测的被监禁者应被要求签署一份“知情拒绝妊娠检测”表格,该表格将成为其医疗档案的一部分。
(b)CA 刑法 Code § 4023.8(b) 妊娠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被监禁者应获得全面且公正的选项咨询,其中包括关于产前保健、收养和堕胎的信息。此咨询应由获得生殖保健培训的持证医疗保健提供者或咨询师提供,且应是非指导性、公正和非强制性的。监狱工作人员不得敦促、强迫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孕妇的决定。
(c)CA 刑法 Code § 4023.8(c) 监狱不得授予非医疗监狱工作人员决定孕妇是否符合堕胎资格的权力或酌情权。如果孕妇决定堕胎,应向其提供(但不得强迫其接受)所有应有的医疗护理和便利,直至其不再怀孕。决定堕胎的孕妇应被转介至《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253条(b)款中规定的持证专业人员。
(d)CA 刑法 Code § 4023.8(d) 经确认怀孕的县监狱被监禁者,应在抵达监狱后七天内,安排由医生、执业护士、注册助产士或医师助理进行妊娠检查。该检查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刑法 Code § 4023.8(1) 确定妊娠的孕龄和预产期。
(2)CA 刑法 Code § 4023.8(2) 一项护理计划,包括转介专科及其他服务,以评估是否存在慢性疾病或传染病,并利用被监禁者的健康和社会状况来提高护理质量、隔离措施、活动水平和床位分配,并根据孕龄、社会和临床需求告知相关专科医生,以及在需要时指导个人防护设备的使用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的额外咨询。
(3)CA 刑法 Code § 4023.8(3) 根据孕龄或现有或新诊断的健康状况,按需开具产前实验室检查和诊断性研究。
(e)CA 刑法 Code § 4023.8(e) 被监禁的孕妇应按照美国儿科学会 (AAP) 和美国妇产科医师学会 (ACOG) 产科实践委员会制定的最新版《围产期护理指南》中概述的医疗标准安排产前护理访视,除非医生、执业护士、注册助产士或医师助理指示需要更频繁的访视。
(f)CA 刑法 Code § 4023.8(f) 被监禁的孕妇应获得以下两项:
(1)CA 刑法 Code § 4023.8(1) 产前维生素,应按照医疗护理标准每日服用。
(2)CA 刑法 Code § 4023.8(2) 新生儿护理,包括对可能从分娩者传染给其婴儿的传染病(如艾滋病毒或梅毒)进行适当评估、诊断、护理和治疗。
(g)CA 刑法 Code § 4023.8(g) 被监禁的孕妇如果被安置在多层住宿单元中,应被分配到下铺和低层住宿。
(h)CA 刑法 Code § 4023.8(h) 被监禁的孕妇不得被电击、喷洒胡椒喷雾或暴露于其他化学武器。
(i)CA 刑法 Code § 4023.8(i) 在监禁前曾使用阿片类药物(无论是自述还是由缓刑官书面证明),或目前正在接受美沙酮治疗的被监禁孕妇,应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222条的规定,获得美沙酮或丁丙诺啡辅助药物治疗,并应获得关于戒断风险的信息。
(j)CA 刑法 Code § 4023.8(j) 符合条件的被监禁孕妇或在监狱监禁期间分娩的人,应获得关于服务于孕妇、分娩者或哺乳期被监禁者的社区项目的通知、接触机会和书面申请。
(k)CA 刑法 Code § 4023.8(k) 每位被监禁的孕妇都应被转介给一名社会工作者,该社会工作者应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刑法 Code § 4023.8(1) 与被监禁者讨论孩子出生后的喂养、安置和护理的可用选项,包括母乳喂养的好处。
(2)CA 刑法 Code § 4023.8(1)(2) 协助被监禁的孕妇使用电话,以便联系亲属处理新生儿的安置事宜。
(3)CA 刑法 Code § 4023.8(1)(3) 监督新生儿的安置。
(l)CA 刑法 Code § 4023.8(l) 被监禁的孕妇应暂时送往监狱外的医院分娩,并应以限制最少的方式运送,且应符合第3407节的规定。被监禁的孕妇在运送期间不得与他人铐在一起。正在分娩或被推定为正在分娩的被监禁孕妇应作为紧急情况处理,并应由监狱工作人员陪同运送至外部设施。
(m)CA 刑法 Code § 4023.8(m) 被监禁的孕妇可以选择在分娩、生产以及住院期间的产后恢复期有陪护人员在场。陪护人员可以是经批准的访客,也可以是监狱指定协助产前护理、分娩、生产、哺乳和产后护理的工作人员。
(n)CA 刑法 Code § 4023.8(n) 所有怀孕和产后的被监禁人员都应获得适当、及时、文化敏感且医学准确和全面的护理、评估和治疗,以应对现有或新诊断的慢性疾病,包括精神健康障碍和传染病。
(o)CA 刑法 Code § 4023.8(o) 正在分娩和生产的被监禁孕妇在分娩和生产过程中应获得最大程度的隐私。如果警卫在场,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应驻守在房间外而非房间内。如果警卫必须在房间内,警卫应站在一个在分娩和生产期间能提供尽可能多隐私的位置。如果负责被监禁孕妇在医疗紧急情况、分娩、生产或产后恢复期间医疗护理的专业人员确定移除警卫是医疗上必要的,则应将警卫移出房间。
(p)CA 刑法 Code § 4023.8(p) 返回监狱后,医生、执业护士、注册助产士或医师助理应在分娩后一周内进行产后检查,并根据需要进行长达12周的产后检查,并应确定被监禁人员是否可以恢复全面工作,或者是否需要医疗限制。产后人员在被要求恢复正常活动之前,应获得至少12周的产后恢复期。
(q)CA 刑法 Code § 4023.8(q) 本节为被监禁人员提供的权利应张贴在所有被监禁人员均可接触到的至少一个显眼位置。

Section § 4024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治安官在囚犯被监禁的最后一天,根据治安官的判断释放囚犯。一旦囚犯服刑期满或被法院命令释放,治安官可以提供一个自愿项目,允许囚犯在羁押设施内额外停留最多16小时,或直到正常工作时间。这为他们提供了在白天或被释放到治疗中心的机会,尽管他们也可以选择立即离开。

该项目是自愿的,需要囚犯的书面同意;它不应将囚犯的释放时间推迟到超出法律要求。如果已交保释金的囚犯选择参加,他们必须通知其保释代理人。治安官应为囚犯提供打电话的便利,以便安排交通或通知保释代理人。

(a)CA 刑法 Code § 4024(a) 治安官可以在囚犯可能被监禁的最后一天,在治安官认为最符合囚犯利益的时间,将任何囚犯从县监狱释放。
(b)Copy CA 刑法 Code § 4024(b)
(1)Copy CA 刑法 Code § 4024(b)(1) 囚犯服刑期满后,或法院命令在同一天释放囚犯时,包括被责令自行具结释放、其指控被法院驳回、被陪审团宣告无罪、因轻罪被传唤并释放、已交保释金或检察官撤销对其指控的囚犯,治安官可以向囚犯提供一项自愿计划,允许该囚犯在羁押设施内额外停留最多16小时或直到正常工作时间,以较短者为准,以便囚犯能够被释放到治疗中心或在白天时间被释放。囚犯可以撤销其同意,并尽快且在可行的情况下被释放。
(2)CA 刑法 Code § 4024(b)(2) 本款不阻止法律另行允许的囚犯提前释放,也不允许监狱在没有囚犯明确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羁押囚犯超过法律另行规定的时间。
(3)CA 刑法 Code § 4024(b)(3) 提供这项自愿计划属于《政府法典》第820.2条含义范围内的自由裁量行为。
(4)CA 刑法 Code § 4024(b)(4) 如果囚犯已交保释金并选择参加此计划,他或她应尽快且在可行的情况下将其参与决定通知保释代理人。
(5)CA 刑法 Code § 4024(b)(5) 提供此计划的治安官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允许自愿参加计划的囚犯拨打电话,以安排交通,或根据 (4) 款通知保释代理人,或两者兼有。

Section § 4024.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县或市监狱的负责人,比如县治安官或警察局长,向法官申请许可,提前释放囚犯,最长可达30天。如果监狱人满为患,囚犯人数超过床位容量,就可以这样做。

一旦法官批准,当局可以加速释放那些接近释放日期、解除监禁或刑满的囚犯,最多提前30天,以管理过度拥挤。但是,提前释放的囚犯人数不能超过使囚犯人数与床位容量达到平衡所需的数量。

最接近自然释放的囚犯将优先获得提前释放。提前释放的天数不能超过囚犯原判刑期的10%。

(a)CA 刑法 Code § 4024.1(a) 县治安官、警察局长或任何其他负责县或市监狱的人员,可向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申请,以获得为期30天的一般授权,根据本条规定释放囚犯。
(b)CA 刑法 Code § 4024.1(b) 凡是,在根据 (a) 款获得法院授权后,当县或市监狱的实际囚犯人数超过实际床位容量时,该县或市监狱的县治安官、警察局长或任何其他负责人员,可将已判刑囚犯的释放、解除监禁或刑满日期最多提前30天。
(c)CA 刑法 Code § 4024.1(c) 根据本条释放的囚犯总数,不得超过平衡囚犯人数和实际床位容量所需的人数。
(d)CA 刑法 Code § 4024.1(d) 最接近其正常释放、解除监禁或刑满日期的囚犯,应获得加速释放的优先权。
(e)CA 刑法 Code § 4024.1(e) 释放、解除监禁或刑满日期被加速的天数,在适用任何其他法律授权的抵免或福利之前,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该特定囚犯原判刑期的10%。

Section § 402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各县为囚犯设立自愿工作释放计划。参与者每工作一天,就可以减刑一天。工作内容可以包括体力劳动,例如维护公共场所、协助非营利组织、清理涂鸦,或帮助老年人完成家庭任务。如果因医疗原因无法进行体力劳动,参与者可以从事经批准的公共部门工作。

该计划还允许囚犯通过参与教育或职业培训计划获得积分。参与者必须承诺按时参加其安排的工作或计划,如果未能做到,他们可能会被重新收押。参与的标准和规则由警长或其他授权官员决定,他们也负责确保工作分配适合每位参与者。如果某人过去的表现不令人满意,法律不强制官员将其分配到某个计划中。

本节于 2021 年 7 月 1 日生效。

(a)CA 刑法 Code § 4024.2(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县的监事会可以授权县惩教设施的警长或其他负责官员提供一项自愿计划,根据该计划,任何被判入该设施的人可以根据 (b) 款所述的标准参加一项工作释放计划,其中一天的参与将抵消一天的监禁。
(b)CA 刑法 Code § 4024.2(b) 工作释放计划的标准如下:
(1)CA 刑法 Code § 4024.2(b)(1) 工作释放计划应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A)CA 刑法 Code § 4024.2(b)(1)(A) 改善或维护堤坝或公共设施的体力劳动,包括但不限于街道、公园和学校。
(B)CA 刑法 Code § 4024.2(b)(1)(B) 经警长或惩教设施其他负责官员批准,支持非营利组织的体力劳动。作为根据本节指派工作释放计划参与者为非营利组织提供体力劳动的条件,监事会应购买工伤赔偿保险,该保险应足以覆盖这些参与者在工作中遭受的伤害,并符合《劳动法》第 3363.5 条的规定。
(C)CA 刑法 Code § 4024.2(b)(1)(C) 经警长或惩教设施其他负责官员批准,为地方政府实体进行涂鸦清理,包括参与《第 594 条 (f) 款》所定义的涂鸦清除计划。
(D)CA 刑法 Code § 4024.2(b)(1)(D) 经警长或惩教设施其他负责官员批准,根据《政府法典》第 4 编第 3 卷第 2 部分第 13 章(自第 39501 条起)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2 卷第 5 部分(自第 14875 条起)或第 6 部分(自第 14930 条起),在公共和私人财产上进行杂草和垃圾清除。
(E)CA 刑法 Code § 4024.2(b)(1)(E) 经警长或其他惩教设施负责官员批准,通过与当地老年服务组织联系,为老年人进行房屋维修或庭院服务,并对老年中心进行维修。如果工作释放参与者被指派执行此任务,警长或其他官员应事先与老年服务组织就参与者将提供的服务类型以及这些服务的接受者与参与者之间允许的接触程度达成一致。
(F)CA 刑法 Code § 4024.2(b)(1)(F) 任何因医疗状况、身体残疾或年龄而无法执行本款规定的体力劳动的人,可以参加涉及任何其他类型公共部门工作的工作释放计划,该工作由县惩教设施的警长或其他负责官员指定和批准。
(2)CA 刑法 Code § 4024.2(b)(2) 警长或其他官员可以允许工作释放计划的参与者因其有记录地参与教育计划、职业计划、药物滥用计划、生活技能计划或育儿计划而获得工作释放积分。参与这些计划应被视为代替在工作释放计划中进行劳动,八个工作相关小时等于一天的监禁积分。
(3)CA 刑法 Code § 4024.2(b)(3) 工作释放计划应由警长或其他负责官员任命的负责人员指导。
(4)Copy CA 刑法 Code § 4024.2(b)(4)
(A)Copy CA 刑法 Code § 4024.2(b)(4)(A) 根据本节应执行的劳动时间对于被判入县内设施的所有人应统一,并可由县惩教设施的警长或其他负责官员确定,每天应至少 8 小时,最多 10 小时,根据负责监督计划的县雇员的正常工作时间。但是,对于参与 (2) 款下的计划,可以做出合理调整。
(B)CA 刑法 Code § 4024.2(b)(4)(A)(B) 在本节中,“非营利组织”是指为公众利益或支持重大公共利益而设立或运营的组织,如《国内税收法典》第 501(c)(3) 条所规定。主要目的是为其自身成员谋利的组织被排除在外。
(c)Copy CA 刑法 Code § 4024.2(c)
(1)Copy CA 刑法 Code § 4024.2(c)(1) 监事会可以制定工作释放计划运行的合理规章制度,并可以规定参与者在执行工作时穿着具有特定标识的服装。作为参与工作释放计划的条件,个人应签署一份到场通知书,承诺在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治安官处或教育、职业或药物滥用戒断计划处报到工作或参加指定活动,并应签署一份协议,同意如果该人未按约定时间地点参加计划、未完成指定工作或活动,或因任何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根据本条规定释放,治安官可以立即将其重新拘押以服完其剩余刑期。通知书副本应送达该人,一份副本应由治安官保留。任何故意违反其书面承诺未按通知书指定时间地点到场的人,均犯有轻罪。
(2)CA 刑法 Code § 4024.2(c)(2) 无论何时,如果警官有合理理由相信该人未按通知书指定时间地点到场,或未按约定时间地点到场或工作,或未完成指定工作,警官可以无需逮捕令将该人重新拘押,或者法院可以签发逮捕令将该人重新拘押,以完成原判刑期的剩余部分。警官不得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根据本小节将某人重新拘押,除非该警官持有由治安官或项目负责人签署的书面命令,该命令详细描述了将被重新拘押的人。
(d)Copy CA 刑法 Code § 4024.2(d)
(1)Copy CA 刑法 Code § 4024.2(d)(1) 如果记录显示某人拒绝令人满意地完成指定任务,或未令人满意地遵守管理该任务的合理规章制度或法院的任何其他命令,本条不要求治安官或其他负责官员根据本条规定将该人分配到某个计划。
(2)CA 刑法 Code § 4024.2(d)(2) 某人只有在治安官或其他负责官员认定其适合此项计划时,才有资格根据本条获得工作释放。
(e)CA 刑法 Code § 4024.2(e) 本条将于2021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402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各县的监事会,在平均监狱囚犯人数达到监狱容量至少90%的情况下,授权治安官运行一项工作释放计划。这意味着囚犯可以在监狱外工作,而不是在监狱里服刑,但他们仍将获得与在监狱服刑时相同的减刑积分。

计划优先考虑自愿参加的囚犯,参与者必须遵守规定,包括在工作期间穿着特定服装。如果他们逃避职责,可能会被重新拘留,并且不按时报到属于轻罪。

只有被治安官认为合适的人才能参加,并且可以根据参与者的支付能力收取费用。

(a)CA 刑法 Code § 4024.3(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县的监事会,如果其平均每日囚犯人数达到该县惩教系统法定容量的90%,可以授权县治安官或负责县惩教设施的其他官员运营一项计划,根据该计划,任何被判入该设施的人员都必须依照第4024.2条 (b) 款所述的标准参加一项工作释放计划。参加此工作释放计划的人员应获得与他们在县惩教设施服刑时所能获得的任何减刑积分。参加工作释放计划的优先权应给予自愿参加该计划的囚犯。
(b)CA 刑法 Code § 4024.3(b) 就本条而言,以下所有定义均适用:
(1)CA 刑法 Code § 4024.3(b)(1) “县惩教系统法定容量”是指所有监狱和其他惩教设施的总容量,用于永久收容该县成年囚犯。
(2)CA 刑法 Code § 4024.3(b)(2) 任何设施的“法定容量”是指法院命令确定的该设施容量或惩教委员会确定的该设施额定容量,以两者中较小者为准。
(3)CA 刑法 Code § 4024.3(b)(3) “平均每日监狱囚犯人数”是指在县监狱系统中被监禁的囚犯的平均总人数,按年度计算。
(c)Copy CA 刑法 Code § 4024.3(c)
(1)Copy CA 刑法 Code § 4024.3(c)(1) 监事会可以规定合理的规章制度,以运营本条授权的工作释放计划,并可以规定参与者在执行工作时穿着具有独特特征的服装。个人应通过书面通知被告知在通知中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治安官报到,或参加教育、职业或药物滥用计划,并应签署一份确认书,确认如果该个人未在通知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计划,未执行分配的工作或活动,或因任何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根据本条释放,治安官可以立即将其重新拘留以服完剩余刑期。通知和确认书的副本应交付给该个人,一份副本应由治安官保留。
(2)CA 刑法 Code § 4024.3(c)(2) 任何故意未在通知中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到的人,犯有轻罪。
(3)CA 刑法 Code § 4024.3(c)(3) 只要一名治安官有合理理由相信该个人未在通知中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到,或未在约定时间地点报到或工作,或未执行分配的工作,该治安官可以不经逮捕令,将该个人重新拘留,或法院可以签发逮捕令,将该个人重新拘留,以完成原判刑期的剩余部分。治安官不得在本款下,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将个人重新拘留,除非该官员持有由治安官或工作释放计划的其他负责人签署的书面命令,该命令详细描述了将被重新拘留的人员。
(d)CA 刑法 Code § 4024.3(d)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要求治安官或负责官员根据本条将某人分配到工作释放计划,如果记录显示该个人拒绝按分配要求满意地履行职责,或未满意地遵守管理该分配的合理规章制度或法院的任何其他命令。
(e)CA 刑法 Code § 4024.3(e) 个人只有在治安官或负责官员认定该个人适合此项计划的情况下,才有资格根据本条获得工作释放。
(f)CA 刑法 Code § 4024.3(f) 监事会可以规定一项计划管理费,不得超过按比例分摊的管理成本,由每个人根据其支付能力支付。

Section § 402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和市建立一个系统,如果犯罪受害者提出要求,就可以通知他们罪犯从当地拘留所(如监狱)获释的情况。地方政府必须与当地的治安官或警察局长协调此事,并且可以聘请私人公司来处理通知工作。必要的信息必须与该公司共享,该公司应通过电话、电脑或邮件通知受害者。警方必须与当地的受害者支持中心合作,以确保该系统有效运作。该法律还确保参与通知过程的任何人都不会因履行这些职责而承担法律责任。

(a)CA 刑法 Code § 4024.4(a) 各县的监事会,在实施前征得县治安官的同意,以及各市的市议会,在实施前征得警察局长的同意,可以建立一个通知程序,以告知受其管辖的当地拘留所中被监禁的任何人,或被捕并保释的任何人的释放情况,给已请求获得此类通知的犯罪受害者。一个县或市,以及两个或更多县或市可以联合与一个私人实体签订合同来实施此程序。
(b)CA 刑法 Code § 4024.4(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治安官、警察局长或负责当地拘留所的其他官员应及时向根据 (a) 款签订合同的任何私人实体提供实施通知程序所需的所有信息。签订合同的私人实体应负责检索信息并通过计算机或电话方式通知请求者,如果无法通过这些方式通知请求信息的人,则应通过邮件发送书面通知。
(c)CA 刑法 Code § 4024.4(c) 治安官、警察局长或负责当地拘留所的其他官员应与县或市内的执法机构以及根据第 13835 节设立的当地受害者中心合作实施该计划。
(d)CA 刑法 Code § 4024.4(d) 在本节中,“当地拘留所”是指第 6031.4 节 (a) 或 (b) 款中规定的设施。
(e)CA 刑法 Code § 4024.4(e)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公共或私人官员、雇员或实体均不对根据本节采取的任何行动或履行的任何职责承担责任。

Section § 402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从县监狱获释人员的具体权利。它适用于已服满刑期、经法院命令释放或指控被驳回等人员。

警长必须提供关于监狱释放程序的信息,包括权利清单和做出释放决定后的释放时间表。此外,任何被关押或最近获释的人员,都可以从监狱拨打最多三次免费电话,以帮助规划安全释放。

(a)CA 刑法 Code § 4024.5(a) 本节规定的权利适用于任何从县监狱获释的人,包括但不限于已服满刑期、经法院命令释放、获准个人具结释放、因指控已被法院驳回而获释、经陪审团宣告无罪、因轻罪被传唤并释放、已交保释金、已遵守审前释放条件或指控已被检察官撤销的人。
(b)Copy CA 刑法 Code § 4024.5(b)
(1)Copy CA 刑法 Code § 4024.5(b)(1) 在决定释放某人后,警长应向该人提供县监狱的释放标准、释放程序和释放时间表。
(2)CA 刑法 Code § 4024.5(b)(2) 释放标准应包括本节中列举的权利清单,以及在决定释放某人后快速释放的时间范围。
(c)CA 刑法 Code § 4024.5(c) 被关押在县监狱或最近从县监狱获释的人,应有权从县监狱内的电话拨打最多三次免费电话,以规划安全顺利的释放。

Section § 4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治安官在监狱内经营商店,向囚犯出售物品。从2028年起,他们必须提供无硫酸盐洗发护发产品。价格由治安官设定,利润存入囚犯福利基金。该基金还接收囚犯手工艺品销售收入和电话通话利润。资金主要用于通过教育和福利项目造福囚犯,但也可根据需要支持监狱设施,不包括膳食和医疗等基本开支,除非是为了囚犯的最佳利益。城市也可以经营类似的商店,由市官员管理。基金盈余可以投资以赚取利息,利息也存回基金。基金还可用于帮助获释的贫困囚犯解决衣物和交通问题。每年需要提交一份报告以追踪资金支出情况。

(a)CA 刑法 Code § 4025(a) 各县治安官可以设立、维护和经营一家与县监狱相关的商店,为此目的,可以购买糖果、烟草及烟草使用者用品、邮票和书写材料,以及洗漱用品和耗材,并以现金形式将这些商品、物品和耗材出售给监狱中的囚犯。自2028年1月1日起,如果县治安官设立了该商店,则应出售无硫酸盐洗发水和护发素、卷发膏和发胶。
(b)CA 刑法 Code § 4025(b) 商店出售物品的售价应由治安官确定。任何利润应存入囚犯福利基金,存放在县财政库中。
(c)CA 刑法 Code § 4025(c) 囚犯福利基金中还应存入囚犯手工艺品所有销售总额的10%。
(d)CA 刑法 Code § 4025(d) 囚犯福利基金中应存入从电话公司或付费电话服务商处收到的任何款项、退款、回扣或佣金,当该款项、退款、回扣或佣金是由于囚犯在被监禁期间主要使用的付费电话所产生的。
(e)CA 刑法 Code § 4025(e) 存入囚犯福利基金的资金和财产应由治安官主要用于监狱内囚犯的福利、教育和福祉。任何不需要用于囚犯福利的资金可用于县监狱设施的维护。县监狱设施的维护可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囚犯福利项目的员工工资和福利,包括但不限于教育、毒品和酒精治疗、福利、图书馆、会计以及治安官认为适当的其他项目。囚犯福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地方拘留系统囚禁囚犯所需的县级开支,例如膳食、衣物、住宿或医疗服务或费用,但经治安官认定符合囚犯最佳利益的,囚犯福利基金可用于补充这些所需的县级开支。这些开支的明细报告应每年提交给监事会。
(f)CA 刑法 Code § 4025(f) 在不属于治安官管辖的任何其他县成人拘留设施内经营商店应受本节规定管辖,但监事会应指定适当的县官员履行本节中原分配给治安官的职责。
(g)CA 刑法 Code § 4025(g) 在任何市成人拘留设施内经营商店应受本节规定管辖,但市官员应承担本节中为县官员概述的各自职责。
(h)CA 刑法 Code § 4025(h) 财务官可以根据《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部第一章第四节第一条(第53600条起)或第二条(第53630条起)的规定,存入、投资或再投资囚犯福利基金中超出财务官认为即时使用所需的部分。这些资金产生的利息或增值应存入囚犯福利基金。
(i)CA 刑法 Code § 4025(i) 治安官可以从囚犯福利基金中支出资金,在贫困囚犯从县监狱或治安官管辖的任何其他成人拘留设施释放前,为其提供基本衣物和县内交通费用,或者,经治安官酌情决定,提供前往囚犯居住县的交通费用,如果该县位于本州内或距监禁县500英里以内。本款不授权从囚犯福利基金中支出资金用于将任何囚犯移交给任何其他执法官员或司法管辖区。

Section § 402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加州特定县设立了一项计划,允许警长或县官员使用囚犯福利基金的资金,帮助贫困囚犯重返社会。这种援助可在囚犯释放后30天内提供,可能包括就业安置、咨询、获取适当身份证明、教育和住房等支持。

这些资金只能用于增强,而非取代县政府或警长提供的现有服务。参与该计划的县必须向监事会报告资金支出情况、受益囚犯人数、提供的援助类型以及囚犯参与该计划的时长。

(a)CA 刑法 Code § 4025.5(a) 在阿拉米达县、克恩县、洛杉矶县、马林县、纳帕县、奥兰治县、萨克拉门托县、圣贝纳迪诺县、旧金山县、圣迭戈县、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圣巴巴拉县、圣克拉拉县、斯坦尼斯劳斯县和文图拉县,特此设立一项计划。在每个县,负责运营监狱的警长或县官员可以从囚犯福利基金中支出资金,用于在囚犯从县监狱或警长或负责运营监狱的县官员管辖下的任何其他成人拘留设施释放后30天内,为贫困囚犯提供重返社会过程的援助。所提供的援助可能包括就业安置、咨询、获取适当身份证明、教育和住房。
(b)CA 刑法 Code § 4025.5(b) 本节不授权将囚犯福利基金的资金用于提供警长或县政府必须提供的任何服务。基金中的资金应补充现有服务,不得用于取代警长或县政府提供的服务的任何现有资金。
(c)CA 刑法 Code § 4025.5(c) 作为根据第4025节规定提交给监事会的支出明细报告的一部分,参与该计划的县的任何负责运营监狱的警长或县官员应在报告中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刑法 Code § 4025.5(c)(1) 根据本节支出了多少资金。
(2)CA 刑法 Code § 4025.5(c)(2) 该计划服务了多少囚犯。
(3)CA 刑法 Code § 4025.5(c)(3) 资金用于了哪些类型的援助。
(4)CA 刑法 Code § 4025.5(c)(4) 囚犯使用该计划的平均时长。

Section § 40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或市监狱的治安官或相关负责人,让囚犯制作小型手工艺品。囚犯可以自己购买材料,或者从囚犯福利基金借钱购买材料。这些手工艺品可以在监狱、公共建筑、展销会或非营利组织运营的场所向公众出售。但是,囚犯不能使用县或市拥有的材料,除非法律特别允许。销售所得的钱,在偿还从福利基金借的钱之后,会存入制作手工艺品的囚犯的账户。此外,负责官员在处理销售收入时,必须遵守特定的财务规定。

Section § 40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地方拘留设施中的囚犯应享有合理的机会实践其宗教信仰。这包括根据特定规定允许宗教仪容、服装和头饰。 “地方拘留设施”一词指的是囚犯被关押超过24小时的场所,例如市或县监狱。

Section § 4027.5

Explanation

截至2025年1月1日,加州各县治安官或拘留设施管理人员必须为地方监狱和类似设施中的被拘留者制定关于宗教仪容、衣着和头饰的规定。这些规定旨在达到特定标准并体现最佳实践。

这些政策适用于任何用于羁押囚犯超过24小时的设施,无论该设施是否由私人公司运营,也无论被羁押者是正在等待审判还是已被定罪。

(a)CA 刑法 Code § 4027.5(a) 截至2025年1月1日或之前,各县治安官或各地方拘留设施的行政管理人员应当制定并实施一项关于宗教仪容、衣着和头饰的政策,适用于地方拘留设施内被羁押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县监狱和看守所。该政策应符合第2607条的最低要求,并应符合公认的最佳实践。
(b)CA 刑法 Code § 4027.5(b) 就本条而言,“地方拘留设施”指任何市、县或区域性设施,用于羁押囚犯超过24小时,如第4027条 (b) 款所定义。
(c)CA 刑法 Code § 4027.5(c) 本条适用,无论该设施是否根据与私人承包商的合同运营,且无论被羁押人员是否已被指控或被判有罪。

Section § 40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了在地方拘留设施中被拘留的、有怀孕能力的人,只要符合州和联邦法律的资格,就有权在没有不合理条件或延误的情况下获得堕胎。设施不能施加与州法律不符的妊娠期限制、不必要的延误,或要求法院命令的交通等限制。堕胎权的获取必须在所有相关被拘留者都能看到的地方清晰张贴。

(a)CA 刑法 Code § 4028(a) 不得对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一条第1节和第1.1节以及《生殖隐私法》(《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6部第2部分第2章第2.5条(自第123460节起))被拘留在任何地方拘留设施的人获取堕胎施加条件或限制,但这些规定中包含的除外。不允许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施加与州法律不符的妊娠期限制、不合理地延迟获取该程序,或要求法院命令的交通。被发现怀孕并希望堕胎的人应被允许根据州和联邦法律确定其堕胎资格,如果确定符合资格,在提供知情同意后,应被允许获取堕胎。
(b)CA 刑法 Code § 4028(b) 就本节而言,“地方拘留设施”指任何市、县或区域设施,用于拘禁能够怀孕的人超过24小时。
(c)CA 刑法 Code § 4028(c) 本节规定的权利应张贴在至少一个显眼的地方,所有能够怀孕的被监禁人员均可接触到。

Section § 4029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县成人拘留所为男性和女性囚犯提供同等质量的设施和服务。如果向某一性别提供设施、项目、服务或特权(如教育或咨询),则必须向另一性别提供,除非异性囚犯人数过少,无法证明成本合理。项目和设施不一定必须存在,除非立法机关专门提供资金,否则不要求平等使用。如果立法机关提供资金,则要求在1979年1月1日前遵守。各县需在1976年前报告其遵守能力。在需要精神病治疗且单独项目不合理的情况下,如果满足某些条件(例如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一个项目可以同时服务两性囚犯。

(a)CA 刑法 Code § 4029(a) 凡在任何县成人拘留所或用于关押成人的县拘留所的任何部分内,不包括任何市级监狱,为任何囚犯提供用于任何目的的任何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房间或牢房、职业培训设施、娱乐区、休息区、餐厅、商店或行使宗教自由的设施,应为异性囚犯提供同等质量的单独设施,或单独使用同一设施,或在适当情况下共同使用同一设施,以达到相同目的。
(b)CA 刑法 Code § 4029(b) 凡在任何县成人拘留所或用于关押成人的县拘留所的任何部分内,不包括任何市级监狱,为任何囚犯提供任何项目、服务或特权,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普通或职业教育、体育教育或娱乐、工作假释项目、心理咨询、机构内工作、探视特权或医疗治疗,应为异性囚犯提供同等质量的此类项目、服务或特权,除非某一性别的囚犯比例过小,以至于为这些囚犯提供本款所述的任何项目、服务或特权(医疗治疗或健康维护除外)的成本,相对于因将资金用于此目的而导致的任何其他项目、服务或特权水平的降低而言,是不合理的。
(c)CA 刑法 Code § 4029(c) 本节的任何规定均不要求为任何囚犯设立任何设施,或向其提供任何项目、服务或特权。本节的任何规定均不要求将1975年1月1日之前或之后设立或可用的任何设施、项目、服务或特权提供给任何特定的男性或女性囚犯或一定数量的此类囚犯,但根据第4001条第1、2和3款定义的任何类别中,向所有男性或女性囚犯提供或可用的任何类型的设施、项目、服务或特权,应按照(a)和(b)款的规定,向该类别中的所有异性囚犯提供或可用,并且,用于选择特定囚犯或囚犯群体以拥有或使用任何设施、项目、服务或特权的任何标准(囚犯性别除外)应平等适用于所有囚犯的选择,无论其性别。
(d)CA 刑法 Code § 4029(d) 每个县应在1979年1月1日前遵守(a)、(b)和(c)款。除非立法机关提供资金以协助实现此类遵守,否则不要求此类遵守。每个县应在1976年1月1日前向立法机关报告是否可以实现此类遵守,如果不能实现,则说明原因。
(e)CA 刑法 Code § 4029(e) 凡在任何县成人拘留所或用于关押成人的县拘留所的任何部分内,不包括任何市级监狱,为不能离开拘留所到其他地方接受治疗的某一性别的囚犯提供由县精神卫生主任指定用于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5部(自第5000条起)和第6部(自第6000条起)治疗患者的住院精神病设施,并且,需要同类型治疗的异性囚犯比例过小,以至于提供同等质量的单独项目的成本,相对于因将资金用于此目的而导致的另一个项目、服务或特权水平的降低而言,是不合理的,则上述指定的精神卫生治疗项目可以治疗两性囚犯,如果满足以下各项条件:
(1)CA 刑法 Code § 4029(e)(1) 如果该项目位于专门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5部(自第5000条起)和第6部(自第6000条起)对非囚犯患者进行评估和治疗的精神病治疗设施中,则该项目将被视为适合治疗两性患者。
(2)CA 刑法 Code § 4029(e)(2) 根据本法典第4020.4、4020.7、4020.8和4021条,一名女性副警长或其他适合的女性监狱值班人员被分配到该治疗项目。尽管有本法典第4020.4条的规定,在任何规模的县中,警长可以指定一名精神卫生治疗人员中的女性成员担任此项任务。

Section § 40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警方如何对因轻微犯罪(如轻罪或违规行为)被捕的人进行脱衣搜查和体腔搜查。其目的是通过限制此类搜查的实施时机,保护个人的宪法隐私权,并防止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

未经基于合理怀疑或搜查令的事先授权,不得进行脱衣搜查或体腔搜查,特别是如果逮捕不涉及武器、毒品或暴力。对未成年人适用特殊规定。只有同性别的医疗专业人员或执法人员才能进行这些搜查,且搜查应在私密环境下进行。

违反这些规定是违法的,违规者可能被控轻罪。任何因非法搜查而受害的人都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包括至少1000美元,并可能获得律师费或惩罚性赔偿。

(a)Copy CA 刑法 Code § 4030(a)
(1)Copy CA 刑法 Code § 4030(a)(1)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加利福尼亚州各地执法部门对被拘留人员进行脱衣搜查或体腔搜查的政策和做法差异很大。因此,一些人在因轻微轻罪和违规行为被捕后,被任意地进行了不必要的脱衣搜查和体腔搜查。目前的一些搜查做法侵犯了州和联邦宪法规定的隐私权以及免受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自由。
(2)CA 刑法 Code § 4030(a)(2) 立法机关颁布本条的意图是,通过制定一项严格限制脱衣搜查和体腔搜查的全州性政策,保护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州和联邦宪法权利。
(b)CA 刑法 Code § 4030(b) 本条规定仅适用于因违规或轻罪被捕的提审前被拘留者,以及在拘留听证会之前因其属于《福利和机构法典》第300、601或602条所述人员(被指控犯有轻罪或违规行为)而被拘留的任何未成年人。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在惩教和康复部部长或惩教和康复部少年司法司司长羁押下的人员。
(c)CA 刑法 Code § 4030(c) 本条中使用的下列定义适用:
(1)CA 刑法 Code § 4030(c)(1) “体腔”仅指人的胃腔或直肠腔,以及女性的阴道。
(2)CA 刑法 Code § 4030(c)(2) “身体侵入式体腔搜查”是指为发现体腔内隐藏的任何物品而对体腔进行的身体侵入。
(3)CA 刑法 Code § 4030(c)(3) “脱衣搜查”是指要求一个人脱掉或整理其部分或全部衣物,以便对该人的内衣、乳房、臀部或生殖器进行目视检查的搜查。
(4)CA 刑法 Code § 4030(c)(4) “目视体腔搜查”是指对体腔进行目视检查。
(d)Copy CA 刑法 Code § 4030(d)
(1)Copy CA 刑法 Code § 4030(d)(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包括《车辆法典》第40304.5条的规定,如果一个人被逮捕并拘留,该人可以在被送入羁押室之前,接受拍身搜查、金属探测器搜查、人体扫描仪搜查和彻底的衣物搜查,以发现和取回隐藏的武器和违禁品。
(2)CA 刑法 Code § 4030(d)(2) 根据本款使用人体扫描仪的机构应努力避免明知而使用人体扫描仪扫描孕妇。
(e)CA 刑法 Code § 4030(e) 因轻罪或违规行为(不包括涉及武器、受控物质或暴力的罪行)被捕并拘留的人,或在拘留听证会之前因其属于《福利和机构法典》第300、601或602条所述人员(不包括被指控犯有重罪或涉及武器、受控物质或暴力的罪行的未成年人)而被拘留的未成年人,在被送入普通监狱人口之前,不得接受脱衣搜查或目视体腔搜查,除非一名警官已根据具体和可陈述的事实确定有合理怀疑相信该人藏匿武器或违禁品,且脱衣搜查将导致发现该武器或违禁品。未经值班主管警官事先书面授权,不得进行脱衣搜查或目视体腔搜查,或两者兼有。该授权应包括主管作出合理怀疑决定的具体和可陈述的事实和情况。
(f)Copy CA 刑法 Code § 4030(f)
(1)Copy CA 刑法 Code § 4030(f)(1) 除根据第 (2) 款的规定外,因不涉及武器、受控物质或暴力的轻罪或违规行为被捕并拘留的人,不得被关押在普通监狱人口中,除非以下所有条件均属实:
(A)CA 刑法 Code § 4030(f)(1)(A) 该人未被传唤并释放。
(B)CA 刑法 Code § 4030(f)(1)(B) 该人未根据第二部分第10章第1节第9条(从第1318条开始)的规定,以其自身保证获释。
(C)CA 刑法 Code § 4030(f)(1)(C) 该人未能在合理时间内(不少于三小时)交纳保释金。
(2)CA 刑法 Code § 4030(f)(2) 任何人不得在根据第 (1) 款规定获释前被安置在普通监狱人口中,除非存在有记录的紧急情况且没有合理的替代安置方案。只有在事先获得书面授权,并记录紧急情况的具体事实和情况后,该人员方可被安置在普通人口中。该书面授权应由设施的制服主管或制服值班指挥官签署。根据第 (1) 款被关押在普通监狱人口中的人员,应保留因紧急情况而被剥夺的所有通过传票、自愿保证或保释获释的权利。
(g)CA 刑法 Code § 4030(g) 因轻罪或违规行为被捕的人员,或 (b) 款所述的未成年人,不得遭受身体腔道搜查,除非根据治安法官签发的明确授权进行身体腔道搜查的搜查令。
(h)Copy CA 刑法 Code § 4030(h)
(e)Copy CA 刑法 Code § 4030(h)(e) 款和 (f) 款要求的事先书面授权以及 (g) 款要求的搜查令的副本应存入机构记录中,并应要求提供给被搜查人或其授权代表。关于脱衣搜查或目视或身体腔道搜查,搜查的时间、日期和地点,搜查人员的姓名和性别,以及搜查结果的说明,包括从被搜查人身上取走的物品清单,应记录在机构记录中,并应要求提供给被搜查人或其授权代表。
(i)CA 刑法 Code § 4030(i) 进行脱衣搜查或目视身体腔道搜查的人员不得触摸被搜查人的乳房、臀部或生殖器。
(j)CA 刑法 Code § 4030(j) 身体腔道搜查应在卫生条件下进行,且只能由在本州执业的医生、执业护士、注册护士、执业职业护士或二级紧急医疗技术员进行。参与为设施内被拘留者和囚犯提供医疗保健的医生可以进行身体腔道搜查。
(k)Copy CA 刑法 Code § 4030(k)
(1)Copy CA 刑法 Code § 4030(k)(1) 在脱衣搜查或目视或身体腔道搜查期间,进行搜查或在场或能看到被拘留者的人员应与被搜查人同性别,医生或持证医务人员除外。
(2)CA 刑法 Code § 4030(k)(2) 在扫描过程中能看到身体扫描仪显示身体图像的人员应与被扫描人同性别,医生或持证医务人员除外。
(l)CA 刑法 Code § 4030(l) 所有脱衣搜查、目视搜查和身体腔道搜查都应在私密区域进行,以便非参与搜查人员无法观察到搜查过程。如果其与搜查程序相关的公务职责要求他们在搜查进行时在场,则这些人被视为参与搜查。
(m)CA 刑法 Code § 4030(m) 任何明知故犯地授权或进行违反本节规定的脱衣搜查或目视或身体腔道搜查的人犯有轻罪。
(n)CA 刑法 Code § 4030(n) 本节不限制个人就损害赔偿或禁令救济采取行动的普通法或法定权利,也不排除根据其他法律起诉违反本节规定的治安官或其他人员。
(o)CA 刑法 Code § 4030(o) 任何因违反本节规定而遭受损害或伤害的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以追回实际损害赔偿,或一千美元 ($1,000),以较高者为准。此外,法院可酌情裁定惩罚性赔偿、其认为必要和适当的衡平法救济以及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Section § 40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少年拘留中心对未成年人进行脱衣搜查和体腔搜查的规则。它明确指出,在进行脱衣搜查或目视体腔搜查时,工作人员不得触摸未成年人的乳房、臀部或生殖器。

身体腔体搜查必须仅由合格的医务人员在卫生条件下进行。搜查人员(医务人员除外)必须与未成年人同性别,且搜查必须在私密区域进行。违反这些程序属于轻罪,因违规行为受害的个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或至少1,000美元。

该法律不限制与这些行为相关的其他法律权利或起诉,并允许其他法律补救措施,包括惩罚性赔偿和律师费。

(a)CA 刑法 Code § 4031(a) 本节适用于所有因其属于《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00、601或602条所述人员而被拘留在少年拘留中心的未成年人,以及所有被法院裁定为受监护人并因其属于《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00、601或602条所述人员而被羁押在少年拘留中心的未成年人。
(b)CA 刑法 Code § 4031(b) 进行脱衣搜查或目视体腔搜查的人员不得触摸被搜查者的乳房、臀部或生殖器。
(c)CA 刑法 Code § 4031(c) 身体腔体搜查应在卫生条件下进行,且仅由在本州执业的医生、执业护士、注册护士、执业职业护士或二级急救医疗技术员进行。负责向该设施的被拘留者、受监护人和被羁押者提供医疗保健的医生可以进行身体腔体搜查。
(d)CA 刑法 Code § 4031(d) 在脱衣搜查或目视或身体腔体搜查期间,进行搜查或在被羁押者在场或视线范围内的任何人员,除医生或持证医务人员外,必须与被搜查者同性别。
(e)CA 刑法 Code § 4031(e) 所有脱衣搜查以及目视和身体腔体搜查均应在私密区域进行,以便未参与搜查的人员无法观察到搜查过程。如果其与搜查程序相关的公务职责要求其在搜查进行时在场,则该人员被视为参与搜查。
(f)CA 刑法 Code § 4031(f) 任何明知故犯地授权或进行违反本节规定的脱衣搜查以及目视或身体腔体搜查的人员,均犯有轻罪。
(g)CA 刑法 Code § 4031(g) 本节不得解释为限制个人就损害赔偿诉讼或禁令救济享有的普通法或法定权利,也不得解释为排除根据其他法律对违反本节规定的执法人员或其他人员提起诉讼。
(h)CA 刑法 Code § 4031(h) 任何因违反本节规定而遭受损害或伤害的人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实际损害,或一千美元 ($1,000),以较高者为准。此外,法院可酌情判予惩罚性赔偿、其认为必要和适当的衡平法救济以及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i)CA 刑法 Code § 4031(i) 本节不限制第4030条授予该条(b)款所述个人的保护。

Section § 40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地拘留设施中两种探视囚犯的方式:面对面探视(可能涉及身体接触或通过障碍物观看)和通过音视频设备进行的视频探视。如果某个设施在2017年1月1日之前提供面对面探视,则不能改为只提供视频探视。

此外,如果探视者在现场,无论是面对面探视还是视频探视,设施都不得收取费用。如果某个设施在2017年1月1日之前只提供视频探视,那么现场视频探视必须免费,并且如果该设施提供远程视频探视服务,每周至少一小时的远程视频探视也必须免费。

(a)CA 刑法 Code § 4032(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刑法 Code § 4032(a)(1) “面对面探视”是指可能包括障碍物的现场探视。面对面探视包括囚犯与探视者有身体接触、囚犯能够通过障碍物看到探视者,或囚犯在没有身体接触的情况下与探视者同处一室的互动。“面对面探视”不包括囚犯与探视者通过使用现场双向音视频终端进行的互动。
(2)CA 刑法 Code § 4032(a)(2) “视频探视”是指当公众成员位于当地拘留设施或远程地点时,囚犯与公众成员通过音视频通信设备进行的互动。
(3)CA 刑法 Code § 4032(a)(3) “当地拘留设施”具有第6031.4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b)CA 刑法 Code § 4032(b) 截至2017年1月1日提供面对面探视的当地拘留设施,不得转换为仅提供视频探视。
(c)CA 刑法 Code § 4032(c) 当探视者在现场并参与面对面探视或视频探视时,当地拘留设施不得收取探视费用。就本款而言,“现场”定义为囚犯被关押的地点。
(d)CA 刑法 Code § 4032(d) 如果当地拘留设施截至2017年1月1日仅提供视频探视,则现场视频探视应免费提供;如果该设施提供远程视频探视,则每周第一小时的远程视频探视应免费提供。

Section § 4032.5

Explanation

这项被称为瓦基莎法案的法律,要求县或市监狱在被监禁人员死亡后24小时内通知特定人员。通知必须送达死者当前医疗信息发布表格和近亲属表格中列出的人员。

(a)CA 刑法 Code § 4032.5(a) 本节应被称为瓦基莎法案,并可引用为瓦基莎法案。
(b)CA 刑法 Code § 4032.5(b) 如果被监禁人员死亡,县或市监狱应在24小时内通知当前医疗信息发布表格和近亲属表格中涵盖的所有人员。

Section § 40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圣迭戈县警长部门协同机动车辆管理局设立一个试点项目,在符合条件的被监禁人员获释时,为他们发放身份证。该项目旨在帮助他们在五年内获得有效身份证或更新驾驶执照。要符合资格,被监禁人员必须提供身份和合法居留证明,以及其他要求。被监禁人员可能曾持有或从未持有加州驾驶执照或身份证。当他们申请驾驶执照而非身份证时,需负责支付任何费用差额。该项目要求在2028年4月1日前提交一份报告,详细说明项目的成功之处和挑战。

(a)Copy CA 刑法 Code § 4033(a)
(1)Copy CA 刑法 Code § 4033(a)(1) 圣迭戈县警长部门和机动车辆管理局可以实施一项试点项目,为符合条件的被监禁人员(定义见(b)款)提供身份证,以便他们在从圣迭戈县拘留所获释时,在行政上可行且现有资源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车辆法》第六编第一章第五条(第13000节起)获得有效身份证。该试点项目还可以包括根据(d)款签发更新的驾驶执照。该试点项目为期五年。
(2)CA 刑法 Code § 4033(a)(2) 在行政上可行且现有资源允许的范围内,圣迭戈县警长部门应协助被监禁人员与持有符合条件的被监禁人员(定义见(b)款)获取加州身份证所需证明文件(例如出生证明或社会安全号码)的机构之间的流程,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任何必要的公证服务、协助获取必要表格以及通信。
(b)CA 刑法 Code § 4033(b) 就本节而言,“符合条件的被监禁人员”是指正在申请原始或补发身份证并符合(1)项或(2)项中以下要求的被监禁人员:
(1)Copy CA 刑法 Code § 4033(b)(1)
(A)Copy CA 刑法 Code § 4033(b)(1)(A) 该被监禁人员曾持有加州驾驶执照或身份证。
(B)Copy CA 刑法 Code § 4033(b)(1)(A)(B)
(i)Copy CA 刑法 Code § 4033(b)(1)(A)(B)(i) 该被监禁人员在机动车辆管理局有在案的可用照片。
(ii)CA 刑法 Code § 4033(b)(1)(A)(B)(i)(ii) 如果照片被认为不可用,该被监禁人员应重新拍照。
(C)CA 刑法 Code § 4033(b)(1)(A)(C) 该被监禁人员已提供以下所有信息,且机动车辆管理局已核实:
(i)CA 刑法 Code § 4033(b)(1)(A)(C)(i) 该被监禁人员的真实全名。
(ii)CA 刑法 Code § 4033(b)(1)(A)(C)(ii) 该被监禁人员的出生日期。
(iii)CA 刑法 Code § 4033(b)(1)(A)(C)(iii) 该被监禁人员的社会安全号码。
(iv)CA 刑法 Code § 4033(b)(1)(A)(C)(iv) 该被监禁人员在美国的合法居留身份,或者,在《车辆法》第12801.9节(a)款(2)项实施后,如果该被监禁人员无法提交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其在美国的居留根据联邦法律获得授权,则该被监禁人员已根据《车辆法》第12801.9节提供了身份证明。
(v)CA 刑法 Code § 4033(b)(1)(A)(C)(v) 加州居民身份。
(2)Copy CA 刑法 Code § 4033(b)(2)
(A)Copy CA 刑法 Code § 4033(b)(2)(A) 该被监禁人员未曾持有加州驾驶执照或身份证。
(B)CA 刑法 Code § 4033(b)(2)(A)(B) 该被监禁人员已在伪证罪处罚下签署并核实了其身份证申请。
(C)CA 刑法 Code § 4033(b)(2)(A)(C) 该被监禁人员已拍摄可用照片。
(D)CA 刑法 Code § 4033(b)(2)(A)(D) 该被监禁人员已提供清晰的拇指或手指指纹。
(E)CA 刑法 Code § 4033(b)(2)(A)(E) 该被监禁人员已提供(1)项(C)分项(i)至(v)款(含)所述信息的可接受证明,且该信息须经机动车辆管理局核实。
(c)CA 刑法 Code § 4033(c) 根据本节向符合条件的被监禁人员签发的原始或补发身份证的费用,应与《车辆法》第14902节(h)款规定的费用一致。
(d)Copy CA 刑法 Code § 4033(d)
(1)Copy CA 刑法 Code § 4033(d)(1) 如果被监禁人员符合《车辆法》第12814.5节规定的资格标准,并且在其他方面符合签发驾驶执照的条件,圣迭戈县警长部门和机动车辆管理局可以提供更新的驾驶执照以代替身份证。获得驾驶执照的被监禁人员应负责支付驾驶执照费用与加州身份证减免费用之间的差额。
(2)CA 刑法 Code § 4033(d)(2) 本款适用于其驾驶特权在过去10年内有效的被监禁人员。
(3)CA 刑法 Code § 4033(d)(3)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取消机动车辆管理局根据《车辆法》第12814节享有的考试酌情权。
(e)Copy CA 刑法 Code § 4033(e)
(1)Copy CA 刑法 Code § 4033(e)(1) 不迟于2028年4月1日,圣迭戈县警长部门(如果其实施该试点项目)应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包含以下所有信息的报告:
(A)CA 刑法 Code § 4033(e)(1)(A) 签发的身份证数量。
(B)CA 刑法 Code § 4033(e)(1)(B) 更新的驾驶执照数量。
(C)CA 刑法 Code § 4033(e)(1)(C) 实施试点项目中的任何问题或障碍。
(D)CA 刑法 Code § 4033(e)(1)(D) 任何建议或已确定的最佳实践。
(2)CA 刑法 Code § 4033(e)(2) 依照本分项规定提交的报告,应当依照《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规定提交。
(f)CA 刑法 Code § 4033(f) 本条仅在2029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