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工业农场和筑路营联合县筑路营法案
Section § 4200
本节规定了这项法律的正式名称是《联合县公路营地法案》。这说明了在法律上如何称呼和引用这项法案。
Section § 4201
Section § 4203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县的监事会启动程序,与其他县共同组建一个联合区,以设立和管理一个共享的县级公路营地。其目的是让在该区内县级监狱服刑的人员参与公共项目劳动。
为此,所涉县的总人口必须根据最近一次官方人口普查达到至少50,000人。该决议必须声明设立该区将符合公共利益,列出将成为该区一部分的县,并确认按照法律规定设立公路营地的计划。
Section § 4204
Section § 4205
Section § 4206
本节解释说,如果一个县的监事会希望与其他县为特定目的设立一个联合区,他们必须首先在获得所涉其他县的监事会批准后,通过一项决议来组建该区。一旦决议通过,必须将一份经认证的副本提交给州务卿备案。备案后,该联合区即正式设立,并拥有本法律条文所列的权力,且将被命名为带有特定编号的联合县公路营区。
Section § 4207
本法律规定,根据本条设立的每个新区域都将获得一个唯一的编号,该编号按照其设立的顺序分配。州务卿负责分配这些编号,并维护一份这些区域(特指联合县公路营区)的清单和登记册。
Section § 4208
Section § 4211
Section § 4213
本法律条款要求区内的每个县从其普通基金中贡献公平份额,以支持一个现金周转基金。该基金用于支付营地的运营和维护费用。每个县的监事会每月都会收到一份关于营地开支的报告,以及一份要求支付其应分摊的开支的请求。任何已支付的款项都会存入现金周转基金。
Section § 4214
这项法律规定,在某人因刑事判决被关押在某个区内的一个县监狱的15天内,县假释委员会委员必须决定此人是否应被假释到县公路营地工作。如果他们认为此人合适,委员们将假释他们到公路营地劳动。然后,治安官必须将囚犯转移到公路营地,由判处该囚犯的县承担转移费用。
Section § 4215
Section § 4216
Section § 4218
本法律允许州公共工程部与特定联合区的理事会签订合同,以实现本条中概述的目标。
Section § 4219
Section § 4220
本法律条款规定,第4219条中提及的款项应通过认股权证(类似于支付指令)进行支付。这些款项应支付给名为“联合县公路营区第___号区”的基金,其中空白处填入由州务卿给出的特定编号。这些资金随后将汇入本条中描述的更大规模的周转基金。
Section § 4221
Section § 4223
Section § 4225
这项法律允许人口达到150,000人或以上的县的监事会设立县公路营区,前提是该县尚未属于任何联合县公路营区管辖范围。他们必须为该营区设立一个董事会,并通过一项决议以获得组织证书来设立它。
Section § 4226
Section § 4227
本节解释了加州联合县公路营区如何解散。首先,如果拥有该区一半以上人口的县一致认为公路营区不再有益,它们就会通过一项决议。这项决议会发送给该区所有县的监事会以及州务卿。如果经州务卿核实,该区即被视为解散。然后,该区的董事会必须在90天内关闭营区,将囚犯送回各自的县监狱,出售所有剩余设备,向县监事会报告财务活动,并将剩余资金分配给各县,从而完成其职责。